河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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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豫公管委20172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 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 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 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 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 号)河 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 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2、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 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岀让、国 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第三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 调和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原则,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 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依标准兴 办的交易平台等共同构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市场主体兴办的交易平台运行单位、提供交易服务的 市场主体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 行

3、服务机构”)。第五条 凡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的交易活动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的原则,在全省范围 内实行“ 一委一办一中心” 的组织架构,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 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委 员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 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 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 资委、旅游局、事管局及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组成;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

4、地要按照管办分离和统一组织架构要求进行设置。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的决策、指导、协调机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 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 改革、监管、规范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分别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政监管、监督检查等 职能。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公共资源交 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 项决策部署,是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建立、规范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二)拟订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

5、和 规则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共 资源交易进行规范、协调服务和综合监管;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实施日常指导与监管;(三)拟订和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督促相关部门积 极推进项目进场交易;(四)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及网络抽取终端;(五)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 管,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 违规行为;(六)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长效机制,对交易平台的 运行、服务及管理进行考核评价。第九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公共服务为主要职能。主要履 行以下职责:(一)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承担进场登记、信

6、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等交易服务工作;(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管理,执行公共资源 交易规则、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对交易过程相关资料进行 存档备案;(三)维护和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网络抽取终端,对专家出勤情况和评标评审活动进行记录;(四)建设和管理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信 息网络,并按要求实施平台信息化建设与升级;(五)收集和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交易数据进行汇总 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六)建立和维护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库,记录 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推进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七)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

7、规行 为,并协助调查处理;(八)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的业 务指导。第三章 交易范围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 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应列入目录:(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 设项目;(二)政府采购项目;(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 用耗材采购;(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 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八)

8、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 易。第十一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开展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 况,对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拟定动态调整意见,公开听取意 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进 场交易项目。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分类制定完善交易规则,统一制定受理登记、信息发布、 专家选取、评标议标、保证金收退、资料保存、监督监控等交易 各环节标准和制度,规范交易流程。第十四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项目,应按

9、照下列规定进行交易:(一)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招标登记,平台运行 服务机构应及时安排具体交易事宜;(二)招标人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在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网上公开发售招标文件;(三)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平台运行服务 机构应认真落实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退保 证金;(四)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进行评审;(五)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告,及时发送 中标(成交)通知书;(六)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项 目,应满足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具体

10、操作 规程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八)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 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五年,并提供查询服务。招标人依法需要保存的,平台运 行服务机构应向其提供。本办法所列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拍卖人、招 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出让转让代理机构等;所列投标人, 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等。第十五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行使任何审批、核准、备案等行政管理职能;(二)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服 务;(三)强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之外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四)强制扣押

11、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 许可、强制担保、会员登记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方市 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六)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七)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 代表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 务;(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第十六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场所、设施和 信息化建设标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设 施和电子化便捷服务。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照标准兴办交易平台,经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验收达标后,将其

12、纳入到全省 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第十八条 各交易主体自愿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 的任一平台进行交易。第十九条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 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政府举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 务,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 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大类项目交易实行免费服务; 其他类项目交易确需收取服务费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收费 审批。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 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中标(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变更信 息、信用奖惩、以及有关违法违规处罚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十

13、一条 交易期间,因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权属 存在争议、未依法确定权属、异议或投诉处理未结束,应当中止 交易。第五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资源交易 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制度,确定本行业 公共资源进场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督促项目统一进场交易;(二)依法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监督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 情况,处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 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依法监督本行业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公开,推进信息 数据互通共享;(四)负责本行业交易主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 信息管理;(五)协同对

1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考核评价;(六)参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对象 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涉及资金使用情况实施 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 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交易结果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应 及时中止交易活动并依法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 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 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 评价。第二十六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定期实施对平台 运行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具体考评办法另行 制定。第

15、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 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 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 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

16、他严重 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 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有新规定,及时对 本办法进行修订。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201585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河南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 年本)一、工程建设类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即政府投(融)资和 国有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17、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等,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具体范围如下:编号类别范围G01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与公共建筑(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工程内容包 括一般公共建筑、高耸构筑工程、住宅工程的地基与基 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屋面工程,内、外 的装修装饰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 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以及建筑幕墙、 结构、电梯安装、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 等专业工程等G02市政 公用 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照明、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园林

18、、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等编号类别范围G03公路工程G04铁路工程G05G06水利 水电 工程 电力 工程G07通信工程G08冶炼工程公路(含厂矿和林业专用公路及其桥梁、隧道和沿线 设施工程(含通信、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公路交通 安全设施、环保工程和沿线附属设施等) 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工程,地方或专用铁路、铁路专 用线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桥梁、 隧道、大型枢纽、编组站及生产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施 工等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挡水工程、泄水工程、引水工 程、灌溉工程、防洪工程、发电工程、泵站、水闸、河 道、堤防、水

19、文、水资源、水保等 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 工程等 各类通信信息网络工程(含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 卫星、综合布线;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发射台工程等)。工程内容包括长途线路、本地网电缆 线路、本地网光缆线路、信管道工程,电话交换工程, 卫星地球站工程,移动通信基站工程,微波通信工程, 传输设备的安装、调测工程,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 程等钢铁冶炼、连铸工程、轧钢工程、冶炼辅助工程、有色 冶炼工程、建材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冶金、有色、 建材工业的冶炼主体工程、己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 程等编号类别范围G09矿山 工程煤矿工程、冶金矿山工程、化工矿山工程

20、、铀矿工程, 建材类非金属矿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井巷工程、露天矿 工程、选矿工程、尾矿工程、生产辅助附属工程及配套 工程等G10化工石油工程油田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炼油化工工程、基本原材料 工程、化肥工程、酸碱工程、轮胎工程、核化工及加工 工程、医药及其他化工工程。工程内容包括上述化工, 石油和石油化工的主体工程、己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 工程等Gil农林 工程林业基本建设工程、林产工业工程、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种植业工程、兽医/畜牧工程、渔业工程、设施农业工 程、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等G12港口与 航道 工程港口工程、通航建筑与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 工工程、防波堤导流堤等水

21、工工程、沿海水运工程、内 河水运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堆场 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 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 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 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 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等G13航天航 空工程民用机场工程等编号类别范围G14机电安装工程般工业机电安装工程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 筑的机电安装工程)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 电力、矿山、冶炼、化工石油、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 轻工、纺织及其他工业机电安装工程,包括机械工程, 电子工程、轻纺工程、

22、兵器工程等G15其他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包含应急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土 地整理项目等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一)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体系进行交易。(二)市、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各级政府或授权机构的规定执行。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类项目(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 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应进入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探矿 权、采矿权)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应进入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23、,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具体范围如下:编号类别范围C01企业国 有产权 转让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及依 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等C02行政事 业单位 国有资 产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 形资产等C03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海域使用权、氐空开放空域使用时间、出租车和旅游 汽车经营权、公交路线经营权等C04其他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政府特许 经营;其他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等(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的交易项

24、目,鼓励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五、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类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药品、 二类疫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及医用耗材采购项目,应进入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六、罚没处罚类项目各级法院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所涉及的没收、处罚以及抵缴变卖的财产和物品,以及依法追回的赃物等,各级公安部门及其直属办案单位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依法收缴、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及刑事案件中不宜随案移送、法定可先行 处理的涉案财产和物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 易。七、其他公共资源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涉及公 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 系进行交易。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2017年5 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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