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独资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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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三章 股东第四章 执行董事第五章 监事第六章 经理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宗旨:依法经营、诚信为本。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核准为准)。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

2、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 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 注册资本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出资额、出资形式及所占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形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100%本章程签署后10 日内一次缴纳第九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股东签发相应的出资证明书。第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 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

3、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 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 资,但可以依法自由转让。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 协商确定。第三章 股 东第十五条 公司共有一名股东,其基本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第十六条 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依法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相 应的义务。第十七条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享有以下

4、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的权利;(三)有查阅股东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五)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六)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出资者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依法行使应由股东会行使的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及其报酬事项(三)审定批准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四)审定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审定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六)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定;(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 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 权利的建议和意见。第二十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 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 定的出具日期,决策人员的签字及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理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公司应建立

6、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 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 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第四章 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直接委派。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7、;(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 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监 事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 名监事,监事由股东委派。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

8、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有权对执行董事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第二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六章 经 理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执行董 事聘任或解聘。第三十一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具体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

9、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 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章 公司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10、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公司应当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分配股利;股东或者执行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

11、得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三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决定。第三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二)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

12、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 散。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有 关主管机关、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

13、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 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

14、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第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五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 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章:法定代表人: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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