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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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taxlangzi)点评:本稿系近期一位网友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贴出。实际上是2012 年就流传出的版本,是海南省财政专员办的一位同志最早在网络贴出。浪子 个人对办法的诸多条款有不同意见,供大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会议在高邮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干 部培训学院专家教授、江苏省国税局和地税局所得税处领导、以及苏州、常州、南通、扬州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基层税务干部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就税前扣除原则、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手续费及佣金的范 围及扣除标准、会议费绿化费的扣除、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投资资产

2、的计量及税前扣除、 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分析了各地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现状.同时,对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未明确或未作出规定的、各地反映强烈的一些问 题作出统一的规定,并形成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初稿) ,该办法的制定 将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 其他

3、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条 除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一般应同时符 合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二)、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 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 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三)、相关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四)、确定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五)、合理性原则。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 合

4、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六)、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 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 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七)、配比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 滞后。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将发生的各项支出在成本、费用、税金、损 失和其他支出之间准确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 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 业所得

5、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 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 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第五条 企业申报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能够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当期实际发生的适当凭 据。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 ,因范围或标准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有关规定需要纳税调整 的,应一次性调整该项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未计入或未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的支出金额,企业能准确核算的,经企业专项申报,也可以分期据实调整。第七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

6、项目的,应分别计算不同待遇项目的所 得,合理划分不同待遇项目的共同支出。前款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为不同待遇项目共同发生的、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目的支出. 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项目的投资额、销售(营业)收入、资产额、直接支 出等参数确定.上述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 务机关备案。第二章 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 情况除外:(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 托儿所人员;(

7、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三)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第九条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 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 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 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 个方面13个因素:1。职员提供的劳动:1)岗位责任的性质;2)工作时间;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4)工作条件;2. 与其他职员比较:5)通行

8、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7)职员 的能力、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9)职员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10)职员提 供劳动的利润水平;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13)职员的工 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第十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 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 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 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

9、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职 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第十一条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 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 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第三章 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第十三条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 他耗费.销售成本是指制造业为主

10、的生产性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耗费的原材料、直接人工 以及耗费在产品上的辅助材料、物料等.销货成本是指以商业企业为主的流通性企业所销售货物的成本,以所销售货物的购买价 为主体部分,加上可直接归属于销售货物所发生的支出.业务支出是指服务业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原材料、服务人员的工资、薪金 等直接可归属于服务的其他支出。其他耗费是指凡是企业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耗费的直接相关支出没 有列入费用的范畴的,允许列入成本的范围,准予税前扣除。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 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

11、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 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 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备案而随意变 更,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第十六条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

12、用,已经 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七条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 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展览费、手续费和佣金、经营性租赁费等费用。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 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 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 出,不属于广告费。业务

13、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 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 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 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支出,准予扣除。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 关;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

14、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企业在筹建 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 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 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 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第二十二条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 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15、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 的支出。筹建期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 止。第二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 际、应酬支出。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 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 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

16、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 除.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 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 待费,不属于差旅费。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 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差旅费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 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在税前扣除.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

17、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 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咨询费支出、绿化费支出,准予扣除。咨询费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 人力资源咨询等支出.职工培训费用不属于咨询费支出.绿化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范围内发生的、不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树木、 草坪、花卉等购置支出。绿化费支出金额较大、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应按受益期摊销,最 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 年。第二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 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以及

18、其他非资本化的支出。第四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及管理第二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上述三种情形调整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旧额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后年度的折旧额按调 整后的历史成本减除已扣除折旧后的余额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 平均法.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 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

19、最低折旧年限相 乘确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如会计折旧 或摊销年限大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在税务处理时,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 扣除。第三十条 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 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租入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 物使用年限的,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支出。第三十一条 企业自行开发建造房屋或者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或者建筑物 应当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外购房屋或者建筑物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价款的,应当在房屋或 者建筑物与

20、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计入房屋 或者建筑物的计税基础.如土地使用权年限高于房屋或者建筑物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的预计 净残值应合理估计房屋或者建筑物提足折旧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第三十二条 企业为获得未来收益所拥有或控制的非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 ,包括采用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等, 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 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视同投资资产管理,若在其投资期间对外出租,取得的租

21、金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和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他投资行 为,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处置时,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 成本后,若有增值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转让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清算、撤资、减资等情形时,投资资 产的成本,准予扣除。第三十四条 股权投资资产成本除另有规定以外,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投资方企业参与被投资企业增发股份,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 价款和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 支付

22、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被投资企业以利润分配方式派发红股,投资方企业可以按取得股份的面值,确认 取得股权投资成本。(三)被投资企业以除股权(票)溢价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投资方企业应确 认相关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应当增加该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四)在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企业股东之间按事先的相关合同约定,发生的股东 权益比例变更,其增加或减少其股东权益比例的部分,持股成本不得调整。第三十五条 投资方除清算、减资或撤资情形外,投资企业转让、处置被投资企业股份, 被投资企业的累计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不得从股权转让或处置 价款中扣除。第五章 会计调整业务

23、的税前扣除管理第三十六条 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 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 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 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 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 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

24、务支出发 生年度扣除。如会计政策变更前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没有变化的,也可以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 年度扣除.第三十八条 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 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 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 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调整的重要会计差错,如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应调整发生差错 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第三十

25、九条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 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 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 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第六章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第四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称适当凭据是指能够证明企业的业务支出真实发生、金额确定的 合法凭据,包括外部凭据和内部凭据。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 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第四十一条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 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

26、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该国规定 的合法凭据、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 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四十二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 除。免税项目的凭证是否包括(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 扣除凭证.(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

27、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 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 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第四十三条

28、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 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第四十四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 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建议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活动支出应取得但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有确凿证据证明 业务支出真实发生,且取得收入方主管税务机关证明相关收入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予 以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 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 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汇算清缴结束前未取得税前扣除适当凭据的,不得在 税前扣除。以后取得该项支出税前扣除适当凭据的,应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 年。第四十六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 限期改正.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 的,可予以税前扣除。(此条建议删除)第七章 附则一、专项规定二、与以前年度文件的衔接三、废止的文件四、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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