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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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假设干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标准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审批,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标准化和公开化。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四

2、条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广东省和深圳市法规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规定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实施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事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第六条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采纳的,应提出处理意

3、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深圳市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前款所述经济事务,是指有关企业、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效劳以及相关活动。第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政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八条有权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由市政府予以公布。未经市政府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初审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机关不得为其他行政机关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第十条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签署?实施行政许

4、可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责任等。委托书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及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的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受委托机关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受理和决定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便利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签署?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委托书?,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代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期限及法律

5、责任等。委托书应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定并在市政府公报及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回执。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受理申请材料后,应负责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送委托机关审查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许可决定。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受理申请材料和送达许可决定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委托代为受理申请材料后,申请人直接向委托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仍应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三条市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那么,可以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十四条

6、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建立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窗口,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法定的检验、检测、检疫标准和符合法定条件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名单。检验、检测、检疫结论发生错误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错误的情况和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的名单。实施该检验、检测、检疫的专业技术组织和有关人员依法承当法律责任。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以及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其实施

7、的每一项行政许可拟定实施方法。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许可内容;(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四)行政许可条件;(五)申请材料;(六)申请表格;(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九)行政许可程序;(十)行政许可时限;(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十三)收费;(十四)年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制定指导行政机关拟定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规那么,指导行政机关拟定统一格式的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有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方法不得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第十八条行政机关拟

8、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报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政府公报、深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 sz.gov )和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申请、咨询、投诉的受理地点、时间,申请材料的份数、规格、是否要求原件等,由行政机关确定并公布。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根据便民的原那么,可以编印行政许可指南,告知申请人办理申请时需注意的事项。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布的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实施行政许可。公

9、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许可实施方法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市政府法制机构反映,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反映的意见成立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未制定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行政许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法定程序取消,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该项行政许可时,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作出决定。出现前款情况,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制机构并按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按照本规定及时拟定实施方法并公布实施。第二十三条行政

10、机关暂停实施行政许可的,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暂停受理的原因、依据、暂停期限等,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在市政府公报、深圳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暂停实施公告后,方可暂停。第二十四条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应当规定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方法未规定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后,行政机关应当受理申请。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行政机关无论是否接收材料或受理该项

11、申请,均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对不予接收或者受理的,应当注明理由。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并要求其采用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应作为标准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审查后,在市政府公报及该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不得收取工本费、资料费等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复印的或者从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下载的符合规格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表格等。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行政机关不得规定有效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的,

12、行政机关不得对已作出的行政许可进行年审、年检或者定期检验、审查。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和下载,公众对下载的查阅结果要求行政机关盖章确认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确认。第三十条行政机关书面承诺的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决定日期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变更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的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法律

13、、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行政机关办理初次行政许可申请的期限。第三十三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简化内部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第三十四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可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投诉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对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 等。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受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进行调查

14、,投诉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作出予以许可的决定。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七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行政机关执行本规定。市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机关不执行或者擅自更改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的,应当责成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不纠正的,报市政府通报批评,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宣布行政机关擅自更改的行政许可实施方法内容无效。第三十八条市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市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察。市监察部门应当指定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5、行为的投诉和检举,并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受理投诉和检举的机构及 等。市监察部门受理投诉或检举,应当向投诉人出具受理的书面回执。市监察部门不得拒绝受理投诉或检举。第三十九条市监察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或检举应当进行调查处理,投诉或检举依法成立的,应当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机关拒不处理的,市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或检举人。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本机关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包括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许可的情况、许可结果、申请人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及其结

16、果等。该报告应在本机关公众信息网站上公布。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年度报告进行分析,对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公布接受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机构、地点及 等。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现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清理后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一)对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并有保存必要的,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方法并公布实施;(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不实行行政许可的,予以取消;(三)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作为非行政许可的其他审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标准和实施。第四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一)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从事该项活动;(二)移交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办理或用其他方式管理;(三)由行政机关按照一般工作职能进行事后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结果,由市政府以政府令形式予以公布。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清理工作。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年04月12日实施日期:2004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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