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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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范文一:临汾警校教案专用大队中队区队授课时间 年月【复习旧课】1、 2、 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导入新课】 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内心意思等 于外部意思,若并非真意,此时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如何确定,是 本节课我们要讲到的可撤销民事行为。【讲授新课】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特征 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是可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只有当事人才可

2、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 重大误解 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 悖,并遭成较大损失的情形。1、对行为性质误解2、对标的物误解3、对价款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案例回放】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一天却心血来 潮想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2002年3月 20日,他摇头晃脑 的来到某彩票销售点买彩票。可结果,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 49000 元,这算什么? 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售票的却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 执。无奈,王建只好

3、认了这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 了 154 元,写下“欠彩票店 49000 元”的欠条,先脱身再说。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争执没有结果,王建 不知道自己该往哪儿躲了。学生讨论 教师解析: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涉及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买买彩票的 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建对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 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 注意: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构成重大误解1、非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 p512、动机错误 请判断: 甲 方乙方古钱币真品、赝品都以 5万元成交(二)、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

4、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分 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案例 p51 提问:价格不对等,但当事人自愿是显失公平吗? 学生回答:教师解析:不是,符合自愿原则(三)、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 背自己的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出境。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3、主观状态为故意。4、目的是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案例回放】p51(四)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1、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 而为意思表示条件:主观故意客观:虚假介绍、隐瞒实情陷入错误【案例回放】迟某诉甲公司等

5、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 甲公司(甲方)与迟某(乙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 方购买解放牌自卸车一辆,使用时发现车辆被他人使用过,发动机 被更换过,系一辆旧车,后原告迟某与被告甲公司就该车纠纷磋商 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学生讨论教师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欺 诈的故意,的确是他人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车辆,且换过发动机;被 告实施了欺诈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因欺诈陷入错误。2、胁迫一方采用了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事实某种 民事行为。条件:1 、胁迫具有违法性2、胁迫实施重大。3、用来胁迫的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4、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

6、惧而,有因果关系。【案例回放】超市遭逼,陷入危机陈全之子陈劲考上了 a 市的一所重点中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陈 全在 a 市买了一套住房,全家搬迁到 a 市居住,并经营了一家超市。 由于陈全夫妇经营有方,超市生意十分火爆。一年后,在a市经营连锁超市的宏发公司多次派人与陈全商谈,要 求陈全江超市转让给该公司,由于经营走上了正轨,陈全不愿意转 让超市。而后,宏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亲自出面与陈全接洽,陈全还 是没有答应。不久,陈全的超市就多次出现顾客当场指责超市出售 假货的事情,给超市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的局面持续了一段时 间,张某又亲自上门要求装让,陈全还是未答应,张某莘莘而归, 但走时留下话:“你

7、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后来,超市接连几天发 生暴力事件,使生意一落千丈。接着张某带着十几个团伙成员,来 到陈全的超市,再次要求陈权转让超市,还说知道陈全的儿子叫陈 劲,在某中学读书,陈全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已以极低的价格将 超市装让给宏发公司。一年后,张某团伙因从事犯罪活动被全部缉拿归案。陈全得知后, 以宏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可撤销合同的案例。陈全是在受到张 某的威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合同。并非自愿。【课堂小结】 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 意,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课堂作业】1、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2

8、、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3、案例讨论 乘人之危所立借据可撤销案 王某的亲属死于他乡,王某前往该地要将尸体拉回,以后办事,不 想李某以王某的亲属欠其钱为由,从中阻挠,王某向出示了一份显 示其亲属借李某现金 58000元的借据复印件,并提出还有 15000元 借款,让王某在复印件上签名,如不签则不让拉走尸体。在迫于无 奈的情况下,王某只好签字并注“另有借款壹万伍仟元整”。事后, 李某据此向王某要款,在催要不成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学生讨论:是胁迫还是乘人之危板书设计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9、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三、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原文地址:临汾警校教案专用 大队中队区队授课时间 年月【复习旧课】1、 2、3、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导入新课】 民事行为生效要件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内心意思等 于外部意思,若并非真意,此时民事行为的效力效力如何确定,是 本节课我们要讲到的可撤销民事行为。【讲授新课】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特征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

10、事行为 是可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 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三、导致合同变更、撤销的事由(一) 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标的物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 悖,并遭成较大损失的情形。1、对行为性质误解2、对标的物误解3、对价款误解4、对当事人的误解【案例回放】 买彩票反:“欠彩”,真失误大了王建,一名普通职工,对买单复式彩票不甚了解,有一天却心血来 潮想买几张这样的彩票碰碰运气。2002年3月 20日,他摇头晃脑 的来到某彩票销售点买彩票。可结果,王建却被告知要付款 49000 元,这算什么? 王建当即十分惊讶,表示自己没有那么多钱,也不可能花那么多钱买彩票,要求撤销重新打票

11、。售票的却表示不能撤销,双方发生争 执。无奈,王建只好认了这个偷鸡不成反蚀米的惨痛局面,先支付 了 154 元,写下“欠彩票店 49000 元”的欠条,先脱身再说。之后销售点的人就来想王建讨要欠款,未果。争执没有结果,王建 不知道自己该往哪儿躲了。学生讨论 教师解析:这是一起因购买单复式足球彩票引起的纠纷,涉及的是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之间买买彩票的 关系,实际就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因王建对足球彩票性质和彩票 中奖额存在重大误解,符合重大误解的条件。注意:并非所有的认识错误都构成重大误解 1、非意思表示的认识错误 p512、动机错误 请判断: 甲 方乙方古钱币真品、/-

12、!二)、显失公平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分 担明显不公平的行为。案例 p51提问:价格不对等,但当事人自愿是显失公平吗?学生回答:教师解析:不是,符合自愿原则(三)、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 背自己的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乘人之危的条件:1、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出境。2、行为人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危难处境。3、主观状态为故意。4、目的是为了取得过分利益 。【案例回放】p51(四)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1、欺诈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限于错误 而为意思表示条件:主观故意客观:虚假介绍、隐瞒实

13、情陷入错误【案例回放】迟某诉甲公司等隐瞒真实情况签订买卖合同构成欺诈案 甲公司 (甲方)与迟某(乙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 方购买解放牌自卸车一辆,使用时发现车辆被他人使用过,发动机 被更换过,系一辆旧车,后原告迟某与被告甲公司就该车纠纷磋商 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学生讨论 教师解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有欺 诈的故意,的确是他人因质量问题退回的车辆,且换过发动机;被 告实施了欺诈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因欺诈陷入错误。2、胁迫 一方采用了违法手段,威胁对方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事实某种 民事行为。条件:1 、胁迫具有违法性2、胁迫实施重大。3、用来胁迫的

14、事实必须是可能发生。4、被胁迫一方因陷入恐惧而,有因果关系。【案例回放】 超市遭逼,陷入危机陈全之子陈劲考上了a市的一所重点中学,为了方便照顾儿子,陈 全在 a 市买了一套住房,全家搬迁到 a 市居住,并经营了一家超市。由于陈全夫妇经营有方,超市生意十分火爆。一年后,在a市经营连锁超市的宏发公司多次派人与陈全商谈,要 求陈全江超市转让给该公司,由于经营走上了正轨,陈全不愿意转 让超市。而后,宏发公司董事长张某亲自出面与陈全接洽,陈全还 是没有答应。不久,陈全的超市就多次出现顾客当场指责超市出售 假货的事情,给超市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这样的局面持续了一段时 间,张某又亲自上门要求装让,陈全还是未答

15、应,张某莘莘而归, 但走时留下话:“你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后来,超市接连几天发 生暴力事件,使生意一落千丈。接着张某带着十几个团伙成员,来 到陈全的超市,再次要求陈权转让超市,还说知道陈全的儿子叫陈 劲,在某中学读书,陈全为了家人的安全,不得已以极低的价格将 超市装让给宏发公司。一年后,张某团伙因从事犯罪活动被全部缉拿归案。陈全得知后, 以宏发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教师解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可撤销合同的案例。陈全是在受到张 某的威胁的情况下与其订立的合同。并非自愿。课堂小结】 可撤销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 意, 经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可以取消其效力的合同。【

16、课堂作业】1、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2、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类型3、案例讨论乘人之危所立借据可撤销案 王某的亲属死于他乡,王某前往该地要将尸体拉回,以后办事,不 想李某以王某的亲属欠其钱为由,从中阻挠,王某向出示了一份显 示其亲属借李某现金 58000元的借据复印件,并提出还有 15000元 借款,让王某在复印件上签名,如不签则不让拉走尸体。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王某只好签字并注“另有借款壹万伍仟元整”。事后, 李某据此向王某要款,在催要不成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学生讨论:是胁迫还是乘人之危板书设计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效可撤销可变更效力待定无效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因意思表示有

17、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 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三、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 范文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 注意:需要进行效力判断的不是欺诈行为本身,而是在欺诈条件下 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总和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1、存在欺诈行为 欺诈:违背事实真相的,意图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的虚假陈述、或掩盖行为a、积极的欺诈:无中生有的捏造 如某英语培训学校根本没有外籍教师,为吸引市场,打出招牌,说 有来自英国、美国的教师云云,导致家长相信而送孩子到该校。也能存在利用对方信迷信而捏造报应等,使其陷入认

18、识错误b、消极的欺诈:掩盖事实的部分真相,以偏盖全,从而诱导对方作 出曲解。如在介绍楼盘情况时,售楼人员只谈起地段、价格优势;却避而不谈 其所在土地曾是乱坟岗、蛇窝、垃圾填埋场,且历史上频频闹鬼的 情况,而这对某些消费者是很重要的考虑因素。2、有欺诈的故意即对欺诈行为会导致对方陷于认识错误的结果追求或放任。因此, 如并无故意,甚至存在过失而导致他人陷于认识错误,也不叫受欺 诈。例如因疏忽大意而未发现自己出售房屋的蚁害,而未向买受人进行 告知。3、相对人受欺诈而陷于认识错误,并且因此进行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例:不法公司明知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对其特殊服务的内容及费用 一无所知,故意诱骗电话用户回拨,

19、回拨根本不是手机用户真实的 意愿,所以双方的合同不能成立,手机及固定电话用户依法不承担 交付费用的义务。而上述不法公司的行为构成民事上的欺诈。 相反案例:饭店打出招牌,“今天愚人节,龙虾 1元一只”。一般常 人都知道该店哗众取宠情,并未陷于错误,不构成欺诈。(二)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未危害国家利益) 受胁迫而为的行为,是当事人在他人威胁或强迫下,违背真实意志 而为的行为受胁迫行为之构成要件1、要有胁迫行为的存在a、现实强迫例、乙为地痞流氓,屡次到甲开设的小超市里强拿强要。甲不堪滋 扰,与丙订立了将小超市转卖于丙的合同。例、某甲遗失某乙借给其的一本邮票集,某乙称其中有一张已升值 到 1 万元,

20、要某甲赔 1 万元。某甲不干。于是某乙叫了几个小伙子 到某甲家来喝酒,一直闹到了凌晨。某甲实在受不了了,给了某乙 1 万元。b、威胁预告一般来说,用于胁迫的手段都有违法性和损害后果的现实性或高度 可能性。但也不能排除利用本身合法的手段达到胁迫着目的(如以 检举他人违法活动来勒索对方接受苛刻条件),或者利用实际上没 有威胁的所谓威胁预告,来达到胁迫目的的情况(如利用对方信迷 信而捏造报应等)。甲欠乙巨款逾期未还,乙声称要提起民事诉讼以扣押甲的财产。甲 迫于压力,与乙订立了还款协议。这里存在胁迫而为的行为吗? 若乙之威胁为向税务机关检举甲之偷税行为,是否构成胁迫?若乙以威胁向税务机关检举,要甲将借

21、款利息提高 7倍,又是否构 成胁迫(三)危难被他人所乘的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 构成要件:1、一方当事人存在现实危难(1)危难须现实,不是过去的、将来的与想象的 (2)危难应严重,一般是自己或重要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或其 他重要利益面临的巨大威胁2、危难被他人所乘(1)他人并非造成了危难,而只是利用了即成的危难 (2)利用的方式是,利用受难者急欲摆脱危难的心理,开出苛刻的 助其脱险的条件,诱其接受3、遇难人明知条件苛刻,但为即使脱险不得不接受 某甲溺水,某乙以某甲送其全部财产作为搭救条件,甲无奈,应允。 相反,若某乙未要挟,而是某甲对某乙说“若君就我,与君万元”, 则排除4、接受苛刻条件,

22、致使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 注意:若只具备了前三项条件,却未造成双方利益格局显失公正 即一方显著受益而对方显著受损,也不构成危难被乘之行为。(四)重大误解的行为 由于行为人自己的疏忽大意等主观过失,致使其对行为性质的主要 方面发生了误解,进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方面产生根本性的错误认识 (1)系因自己的原因,如疏忽大意、缺乏经验,产生误解,非外来 原因,如欺诈导致(2)误解的对象须为民事行为的主要方面a、主体之同一性,或主体的行为能力b、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不属于重大误解范围的民事行为的其他方面:履行期限、履行方式 注意:对市场行情变化趋势的重大预测失误

23、,也不属于重大误解之2、因误解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3、客观结果如果严格执行原民事行为的效力规则,对误解人会 造成重大损失。所以,如果具备 1、2要件,却不会对误解人造成损失,或损失并非 重大,则误解人也不得要求法院撤消、变更民事行为。(双方自愿 的除外)(五)显失公正的行为可撤消民事行为类型中的“兜底性”类型 构成要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导致双方利益格局显 著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可见,虽也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种情况,但相较前述各类型, 意思因素少了,而客观利益公平性评价因素多了。构成要件:1、针对有偿行为2、行为的后果是严重违背公平原则,一方取得暴利,而对方遭受重

24、 大损失3、造成上述恶果的直接原因是,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利用 对方没有经验 注意:虽然利用自己的优势,却不是直接的胁迫;利用对方没有经 验,却不存在故意欺诈对方的情节;没有经验的一方也没有对行为 性质有重大误解;而且没有经验一方一般也存在某些急需摆脱的现 实困难,但这些困难还达不到“危难”的程度。(六)可撤消行为的效力1、相对的有效性在撤消以前,是名义有效的民事行为;但一经 撤消,将上溯至行为成立时无效;而在撤消权除斥期间内没有撤消 的,该行为成为绝对有效的法律行为2、撤消权的行使(1)权利的主体,利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损失的人(2)变更请求权与撤消请求权的选择适用 撤消权原则上是对受害

25、人的救济手段,但也要防止被滥用来作为过 度报复、泄愤的工具,法律对撤消权的行使设定了限制a、撤消权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由这些机构判断是否符合 行使撤消权的构成要件b、撤消权只能通过上述机构行使一次,已经撤消的行为不得再要求变更,已经变更的行为同样也不得要求撤消C、对“变更行为效力”的诉讼请求,只要符合撤消权行使的条件,法 院必须作出变更性判决。但对于“撤消行为效力”之诉讼请求,即使 审理查明存在撤消权之要件,法院也可酌情改判为“变更”3、撤消权的消灭因行使一次而消灭 因抛弃,如明确表示不行使撤消权 因经过一年除斥期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的开始:合同法:自知道民事行为可以撤消之日 民法通

26、则:自行为成立之日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导致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方面的瑕疵,发生在主体要素上 缺乏行为能力,或代理权,或处分权(一)四种类型1、无权处分2、无权代理3、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转与第三人承担4、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超越行为能力的,又未得到监护人事先特 别授权的行为(二)效力待定行为的“效力” 可能无效、也可能有效的不确定状态,需要由追认权人事后追认、 否认等使其效力确定。(三)追认权的行使1、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且无须经过特别法律程序2、行使的对象效力待定行为的相对人,而不是主体条件存在瑕 疵的人3、行使的主体有补足行为人主体条件瑕疵的能力的第三人(四)行使的方式(1)

27、追认合同法:须以明示方式而为;民法通则中规定,被代 理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2)拒绝一、明确拒绝追认b、默示追认一 同法: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追认, 而追认权人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拒绝的效力(五)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消权为平衡追认权人之大权而设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消权 1、催告权催告追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追认权的权利。2、善意相对人的撤消权行使时间:追认权人追认以前;行使条件:a、相对人善意,对对方 主体不合格不知晓也不应当知晓,b、尚未行使催告权 这里的撤消权与可撤消行为中的撤消权的最大区别无须通过法 院等机构行使范文三:作者:牟青 早期教育:教师版 201

28、4年07期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 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有撤销权人如行使 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权人 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 为效力继续。案例一:金太阳玩教具有限公司从瑞士购进一批木制玩具,价格昂 贵。因销售人员的错误,标成同类的国产木制玩具价格,售价相差 30倍以上。蓝月亮幼儿园以国货的价格购进了该批货。金太阳玩教 具有限公司在后来的盘货中发现了该问题,遂要求蓝月亮幼儿园退 还该批货或者补足差价,但遭到蓝月亮幼儿园的拒绝。案例二:小红花幼儿园向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订购奶

29、酪一批。该公 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酪谎称为新西兰奶酪。小红花幼儿园得知 实情时正适逢国产奶酪畅销,仍有意履行合同,但旭日奶制品有限 公司则希望将这批奶酪以更高的价格售给他人。【问题一】请问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民事行为都可以撤销吗? 案例一中的民事行为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即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 为。基于错误认识的行为,行为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 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 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 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 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 误解。金太

30、阳玩教具有限公司误标价格的行为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其享有撤销权。案例二中的民事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68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 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 效民事行为。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将国产奶酪谎称为新西兰奶酪, 属于欺诈行为。该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小红花幼儿园对此 享有撤销权。【问题二】除了重大误解、欺诈行为外,可撤销民事行为还有哪些 类型? 1.显失公平,即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 院民通意见第 72条规定:一方当

31、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 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 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2.乘人之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 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 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 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3. 胁迫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 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 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 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行

32、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 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问题三】享有撤销权方如何行使撤销权? 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赋予行为人撤销权。 撤销权,若当事人不撤销,则根据合同法第 55条第 2项的规定 可知: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 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比如,小红花幼儿园向旭日奶制品有限公司预付货款或催告交货,都能构成其撤销权的消灭。撤销权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般为 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 立时起超过 1 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

33、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 弃之日起消灭。比如,金太阳玩教具有限公司若是在蓝月亮幼儿园 购买木制玩具行为成立一年后才提出撤销的,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指导律师:梁坤) 作者介绍:牟青,山东省青岛永宁路小学幼儿园 范文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核心内容: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为要件有瑕疵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示公平、乘人之危以及欺诈、 胁迫等类型。那么,四种可撤销民事行为类型具有哪些内容呢?下 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有:(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基于错误认

34、识的行为,行为 人的表意虽然是自愿的,但却是违背本意的,所以该行为属于得撤销行为。重大误解,在主观上是属于过失,如果是基于故意,那就 构成欺诈了。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 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误传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7条规定:意 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 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中的“转达错误”即是误 传,按该

35、条含义,若非由法律规定或约定,意思表示人对误传也可 撤销,但要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二)显失公平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 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 72 条的解释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 公平。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1、须属有偿行为。显失公平行为只能发生在有偿行为之中,无偿行 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6、民事 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下面的 内容来对比对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相关内容。 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 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其主要包括:(1) 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 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 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7)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7、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 为而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有以 下特征:(1)在该行为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3) 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其他人不能主张其效 力的消灭。(4) 具有撤销该行为权利的人,可以选择撤销该行为,也可以不选择 撤销该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5) 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包括:(1)行

38、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 这是指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行为法律效果 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该误解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标 的物、当事人、价格、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 限等存在误解,并且该误解是重大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这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 行为。该行为使得当事人一方明显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 严重失衡的境地,并且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但是,当事人不得借口无经验、无技能或不了解市场行情等原因而随意撤销其 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39、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列入可撤销合同。参考内容:/zjzcgl/jjf/201408/178431 .shtml范文八: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制度,但 其中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过度依 赖司法权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试图从我国 撤销权领域立法不足之处入手,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可撤销民 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之立法。【关键词】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形成权一、明析撤销权 撤销,顾名思义,是指取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 撤销权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40、,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村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 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根据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产生包括 以下原因: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效力可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保护受损害方的合 理利益。法国民法典第1304条第1款规定: “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 取消契约之诉,应在 5

41、年内提起;有特别法律规定更短期限之所有 情形,依特别法的规定。”按照法国民法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唯 一办法为通过诉讼,而且在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必须明确表明错误、 胁迫、欺诈等撤销理由。德国民法典第 142条规定: “可撤销的法律 行为,被撤销者,其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德国民法典第1 43条 第 1 款规定: “撤销以向撤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 ”日 本民法典第121条规定: “得撤销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中国民法的规定,与德、日两国的规定不同,却似法国立法例的发展。按 照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撤销权的效力既 包括撤销的效力,也包括变更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

42、 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二、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这也 是形成权的基本特征。有关撤销权的行使,在德国、日本等国以及 我国台湾地区,都仅仅要求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而我 国民法的规定则更接近法国民法的立法例。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则是追随的法国立法例,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 采取请求撤销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因为“有权请求”即意味着当 事人无撤销合同的

43、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裁决合同是 否撤销的权利。 然而,对我国撤销权之行使方式的质疑也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1.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 的私法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是否会被撤销,法院或仲裁机 构只有在审查之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是没有决定权。这一规 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未能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意愿。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以一方的意 思表示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即实现形成权无需向 法院提出请求。但是依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

44、其实施 的民事行为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撤销权的形成权性质,从 而使其拥有了一部分请求权的特征,没有充分考虑撤销权作为形成 权的本质属性,撤销权人无法决定能否撤销,最终决定权无法掌握在撤销权人手中,致使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3.提高了撤销权人目的 实现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首先,撤销权人有 权利选择对其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权益。其 次,撤销诉讼或仲裁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反在 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上,远远高于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必然会通过诉讼或仲 裁的方式重新确定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必须

45、以诉讼或 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会额外增加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而已。三、我国撤销权行使方式的完善基于撤销权的性质,尤其基于其私权属性,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 销权行使的方式,参酌德、日等国民事立法例,对完善我国民事立 法提出建议:1. 撤销权原则上不应该限制其行使方式,仅关涉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 律行为撤销,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撤销的 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最为清楚和明晰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利益损害,依据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应 由当事人自行行使撤销权。2. 立法上可规定例外情况,要求撤销权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行使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暴

46、利行为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 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平衡应该借助司法权进行判定。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撤销权人有没有合理行使此项权利。3. 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则必须通过形成之诉明确,不能听由撤销权人仅仅凭借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就 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只有如此方能防止撤销权人的滥用其权利。例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关涉到诸多主体的利益的保护,需 要司法机关的直接干涉。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本着谨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其权利更多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力,然而在法律务实的层面, 确实撤销权人增加了维

47、权成本及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对撤销权 行使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保障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转。范文九: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 【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制度,但 其中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过度依 赖司法权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试图从我国 撤销权领域立法不足之处入手,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可撤销民 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之立法。【关键词】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形成权 一、明析撤销权撤销,顾名思义,是指取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 撤销权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村机关予以变

48、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 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根据 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产生包括 以下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效力可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保护受损害方的合 理利益。法国民法典第 1304条第1款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 取消契约之诉,应在 5年内提起;有特别法律规定更短期限之

49、所有 情形,依特别法的规定。”按照法国民法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的唯一办法为通过诉讼,而且在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必须明确表明 错误、胁迫、欺诈等撤销理由。德国民法典第 142条规定:“可撤销 的法律行为,被撤销者,其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德国民法典第 143条第 1款规定:“撤销以向撤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 行。”日本民法典第 121条规定:“得撤销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 中国民法的规定,与德、日两国的规定不同,却似法国立法例的发 展。按照民法通则第 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我国撤销权的 效力既包括撤销的效力,也包括变更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 54 条规 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50、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 销。”二、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这也 是形成权的基本特征。有关撤销权的行使,在德国、日本等国以及 我国台湾地区,都仅仅要求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而我 国民法的规定则更接近法国民法的立法例。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则是追随的法国立法例,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 采取请求撤销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因为“有权请求”即意味着当 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裁

51、决合同是 否撤销的权利。 然而,对我国撤销权之行使方式的质疑也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1.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 人的私法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是否会被撤销,法院或仲裁 机构只有在审查之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是没有决定权。这一 规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以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即实现形成权无需向法院提出请求。但是依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其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

52、撤销权的形成权性质, 从而使其拥有了一部分请求权的特征,没有充分考虑撤销权作为形 成权的本质属性,撤销权人无法决定能否撤销,最终决定权无法掌 握在撤销权人手中,致使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3.提高了撤销权人目 的实现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首先,撤销权人 有权利选择对其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权益。其次,撤销诉讼或仲裁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反 在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上,远远高于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 权。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必然会通过诉讼 或仲裁的方式重新确定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必须以诉 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会额外增

53、加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成本 而已。三、我国撤销权行使方式的完善 基于撤销权的性质,尤其基于其私权属性,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撤销权行使的方式,参酌德、日等国民事立法例,对完善我国民事 立法提出建议:1. 撤销权原则上不应该限制其行使方式,仅关涉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律行为撤销,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撤销的 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最为清楚和明晰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利益损害,依据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应 由当事人自行行使撤销权。2. 立法上可规定例外情况,要求撤销权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行使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暴利行为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 当事人之间利

54、益是否平衡应该借助司法权进行判定。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撤销权人有没有合理行使此项权利。3. 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则必须通 过形成之诉明确,不能听由撤销权人仅仅凭借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就 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只有如此方能防止撤销权人的滥用其权利。例 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关涉到诸多主体的利益的保护,需 要司法机关的直接干涉。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本着谨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使其权利更多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力,然而在法律务实的层面, 确实撤销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及难度。所以,我们应尽快对撤销

55、权 行使方式在立法层面加以完善,保障法律秩序的良性运转。范文十:浅析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行使作者:马斌摘要】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制度,但 其中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在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上存在过度依 赖司法权的问题。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试图从我国 撤销权领域立法不足之处入手,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对于可撤销民 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之立法。【关键词】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形成权一、明析撤销权 撤销,顾名思义,是指取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59 条的规定, 撤销权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中村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被撤

56、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根据 我国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产生包括 以下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以上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 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不得撤销。” 撤销权的效力可使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归于消灭。保护受损害方的合 理利益。法国民法典第 1304条第1款规定:“请求宣告契约无效或 取消契约之诉,应在 5年内提起;有特别法律规定更短期限之所有 情形,依特别法的规定。”按照

57、法国民法典,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唯 一办法为通过诉讼,而且在提出撤销权之诉时,必须明确表明错误、 胁迫、欺诈等撤销理由。德国民法典第 142条规定:“可撤销的法律 行为,被撤销者,其法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德国民法典第 143条 第 1 款规定:“撤销以向撤销相对人做出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 ”日本民法典第 121条规定:“得撤销之行为,视为自始无效。”中国民 法的规定,与德、日两国的规定不同,却似法国立法例的发展。按 照民法通则第 59条、合同法第 54条的规定,我国撤销权的效力既包括撤销的效力,也包括变更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

58、实意思的 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I=J二、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这也 是形成权的基本特征。有关撤销权的行使,在德国、日本等国以及 我国台湾地区,都仅仅要求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为之。而我 国民法的规定则更接近法国民法的立法例。从立法目的来看,我国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则是追随的法国立法例,即撤销权的行使应当 采取请求撤销之诉或申请仲裁的方式。 因为“有权请求”即意味着当事人无撤销合同的权利,只有人民法院 或仲裁机构才有裁决合同是否撤销的权利。

59、然而,对我国撤销权之行使方式的质疑也是存在的。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个方面:1.撤销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 的私法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是否会被撤销,法院或仲裁机 构只有在审查之后才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是没有决定权。这一规 定有利于加强国家对民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但是未能充分尊重当 事人的意愿。2.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以一方的意 思表示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动。即实现形成权无需向 法院提出请求。但是依照我国民法之规定,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其实施 的民事行为的请求,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撤销权的形成权性

60、质,从 而使其拥有了一部分请求权的特征,没有充分考虑撤销权作为形成 权的本质属性,撤销权人无法决定能否撤销,最终决定权无法掌握 在撤销权人手中,致使公权力过度干预私权。3.提高了撤销权人目的 实现的成本,同时提高了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首先,撤销权人有 权利选择对其最为简便快捷的方式,从而最大程度的实现权益。其 次,撤销诉讼或仲裁制度并不能充分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相反在 制度目的实现的成本上,远远高于采取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撤销权的行使产生争议,必然会通过诉讼或仲 裁的方式重新确定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但如果规定必须以诉讼或 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只会额外增加当事人实现权

61、利的成本而已。三、我国撤销权行使方式的完善基于撤销权的性质,尤其基于其私权属性,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撤 销权行使的方式,参酌德、日等国民事立法例,对完善我国民事立 法提出建议:1.撤销权原则上不应该限制其行使方式,仅关涉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法 律行为撤销,撤销权人仅需意思表示即可撤销民事行为,自撤销的 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最为清楚和明晰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利益损害,依据尊重意思自治的原则,应 由当事人自行行使撤销权。2. 立法上可规定例外情况,要求撤销权人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 构行使撤销权。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暴利行为必须以诉讼方式撤销, 当事人之间利益是否平衡应该借助

62、司法权进行判定。在这种情况下, 诉讼的目的是确认撤销权人有没有合理行使此项权利。3. 撤销权的行使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则必须通过形成之诉明确,不能听由撤销权人仅仅凭借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就 撤销相关民事行为。只有如此方能防止撤销权人的滥用其权利。例 如债权人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关涉到诸多主体的利益的保护,需 要司法机关的直接干涉。可撤销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本着谨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初衷促使撤销权人谨慎行 使其权利更多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控制力,然而在 法律务实的层面,确实撤销权人增加了维权成本及难度。所以,我 们应尽快对撤销权行使方式在立

63、法层面加以完善,保障法律秩序的 良性运转。篇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举例】小编为大家汇总了民法案例分析中有关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希望大家在过程中能有所用,有所收获,为自己的考研积累丰富的 知识。案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 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 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 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 5000 元的 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 5 张相当 珍贵,可能每张都值 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 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 5000元钱。取回邮票, 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 返还邮票。【问题】1. 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 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案例解析】1.民法通则第 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 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 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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