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理赔实务》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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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 车 保 险 理 赔 实 务 一 、 理 赔 含 义 被 保 险 机 动 车 发 生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损 失 后 , 保 险 人 依据 保 险 合 同 对 被 保 险 人 提 出 的 索 赔 请 求 进 行 处 理 的 行 为 。二 、 理 赔 意 义1 对 投 保 人 ( 被 保 险 人 ) 的 意 义( 1) 损 失 补 偿 。( 2) 恢 复 生 产 , 安 定 生 活 。2 对 保 险 人 的 意 义( 1) 发 现 和 检 验 展 业 承 保 业 务 的 质 量 。( 2) 提 高 保 险 公 司 知 名 度 。( 3) 识 别 保 险 欺 诈 。( 4) 发 现

2、商 机 , 促 进 保 险 经 营 。1 理 赔 概 述 三 、 理 赔 原 则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3.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 是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四 、 车 险 理 赔 特 点 1.标 的 ( 机 动 车 ) 流 动 性 大 需 要 一 全 天 候 的 报 案 受 理 机 制 和 庞 大 而 高 效 的 检 验 网 络 。 2.损 失 率 高 且 损 失 幅 度 较 小 3.道 德 风 险 普 遍 是 道 德 风 险 的 “ 重 灾 区 ” 。 4.受 制 于 修 理 厂 的 程 度 较 大 5. 被 保 险 人 的 公 众 性 。

3、 五 、 理 赔 流 程 : 赔 付 结 案接 受 报 案 现 场 查 勘 损 失 确 定赔 款 理 算 核 赔 一 、 接 受 报 案三 、 查 核 保 单 信 息二 、 出 险 通 知四 、 安 排 查 勘五 、 立 案2 受 理 案 件 车 辆 定 损 人 员 伤 亡 费 用 确 定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确 定 施 救 费 用 和 残 值 确 定3 定 损 核 损 定 损 即 确 定 事 故 损 失 , 包 括 车 辆 损 失 、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施 救 费 用 、 残 值 处 理 和 人 身 伤 亡 费 用 等 。 核 损 是 指 由 核 损 人员 对 保 险 事 故 中

4、 涉 及 的 车 辆 损 失 和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的 定 损 情 况进 行 复 核 , 目 的 是 提 高 定 损 质 量 , 保 证 定 损 的 准 确 性 、 标 准性 和 统 一 性 。 定 损 基 本 原 则 : 仅 限 本 次 保 险 事 故 损 失 区 别 : 本 次 事 故 损 失 和 非 本 次 事 故 损 失 正 常 维 护 损 失 与 保 险 事 故 损 失 能 修 不 换 能 局 部 修 , 不 整 体 修 能 换 零 件 , 不 换 总 成 准 确 确 定 工 时 费 用 准 确 掌 握 换 件 价 格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5、 的 确 定 定 损 程 序 选 派 两 名 定 损 员 工 作 根 据 现 场 查 勘 记 录 , 认 真 检 查 受 损 车 辆 , 高 清 本 次 事 故造 成 的 损 伤 部 位 , 并 由 此 判 断 和 确 定 可 能 间 接 引 起 其 他 部位 的 损 伤 。 登 记 损 坏 零 件 ( 登 记 顺 序 : 由 前 至 后 , 由 左 至 右 , 由 外 至 内 , 内 按 总 成 分 , 适 当 灵 活 ) 修 复 与 更 换 分 类 ( 零 件 价 格 通 过 询 报 价 确 定 ) 核 定 价 格 根 据 对 车 辆 损 伤 的 鉴 定 和 和 核 价 结 果 , 确 定

6、 事 故 车 辆 损失 金 额 , 然 后 送 核 损 人 员 审 核 。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定 损 程 序 通 过 核 损 后 , 缮 制 车 辆 损 失 情 况 确 认 书 保 险 双 方 签 字 ,一 式 两 份 , 保 险 人 、 被 保 险 人 各 持 一 份 。 对 损 失 金 额 较 大 , 双 方 协 商 难 以 定 损 的 , 或 受 损 车 辆 技术 要 求 高 , 定 损 人 员 由 于 不 太 熟 悉 该 车 型 导 致 难 以 确 定 损失 的 , 可 聘 请 专 家 参 与 定 损 。 受 损 车 辆 原 则 上 应 一 次 定 损 。 对 大 的

7、 车 辆 事 故 , 一 般 需拆 解 定 损 。 为 此 , 保 险 公 司 均 规 定 了 一 些 自 己 的 协 议 拆 解点 。 定 损 完 毕 后 ,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选 修 理 厂 或 保 险 人 推 荐 的 协议 修 理 厂 修 理 。 损 失 范 围 确 认 本次事故损失和非本次事故损失。 目的:避免重复估价重复赔偿。 判断依据:事故部位痕迹。 本次事故:有新脱落的漆皮痕迹和新的金属刮痕; 非本次事故:有油污和锈迹。 正常维护(机械损失)与事故损失的界限。 目的:保险人只能承担保险责任所致事故的损失。 常见正常维护损失:刹车失灵、机械故障、轮胎自身爆裂、零件锈蚀、朽旧、

8、老化、变形、发裂等。 注意:因上述原因已构成保险责任的,对事故损失部分 负责,非事故损失部分不负责。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损 失 范 围 确 认 应区分可保风险导致的事故损失和因产品质量或维修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事故损失。 应区分过失行为引发的事故损失和故意行为引发的事故损失。 对没有投保新增设备损失险的车辆,应区分保险车辆标准配置和新增设备。 保险赔偿只对车辆确定为事故损失的部位进行尽量修复。 受损车辆未经保险人同意而自行送修,造成事故损失范围模糊地,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损 失 范 围 确

9、 认对于更换零件的损失范围,应为换件价格扣除损坏件的残值。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损 失 确 定 原 则1.修 复 为 主 原 则2.拆 解 定 损 原 则 对 损 失 较 大 或 不 经 拆 解 不 能 最 终 确 定 损 失 的 案 件 , 应 在 拆 解 后 再 出 具 全 部损 失 核 定 报 告 。 定 损 员 应 全 程 跟 踪 车 辆 的 拆 检 , 并 记 录 项 目 、 待 检 项 目 和 修理 项 目 。3.配 件 及 工 时 定 价 原 则 配 件 及 工 时 的 定 价 , 原 则 上 按 照 车 辆 承 修 地 , 购 置 其 适 用 配 件 的 最 低

10、 价格 为 标 准 , 其 上 限 不 得 超 过 公 司 报 价 系 统 内 规 定 的 配 件 价 格 。4.重 新 核 定 原 则 凡 未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 被 保 险 人 擅 自 对 事 故 车 辆 进 行 修 复 或 赔 付 的 , 保 险 人 有 权 对 损 失 进 行 重 新 核 定 , 因 被 保 险 人 原 因 导 致 损 失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 保险 人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5.增 补 定 损 原 则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维 修 成 本 构 成 分 析 维 修 成 本 =修 理 工 时 费 +材 料 费 +其 他 费 用 修

11、理 工 时 费 =定 额 工 时 工 时 单 价 工 时 单 价 =基 本 工 时 单 价 车 型 系 数 基 本 工 时 单 价 与 修 理 厂 的 类 别 有 关 材 料 费 =外 购 配 件 费 +自 制 配 件 费 +辅 助 材 料 费 外 购 配 件 费 ( 配 件 、 漆 料 、 油 料 等 ) 自 制 配 件 费 按 实 际 制 造 成 本 计 算 其 他 费 用 =外 加 工 费 +材 料 管 理 费 材 料 管 理 费 指 在 采 购 、 装 卸 、 运 输 、 保 管 、 损 耗 等 费 用 收 取 标 准 一 般 为 : 本 地 、 本 省 、 临 省 9%跨 省 、 远

12、 处 18%单 件 配 件 价 格 低 于 1000元 18%单 件 配 件 价 格 高 于 1000元 10% 零 配 件 的 询 报 价 要理解询报价的重要性。最关键的能准确进行询报价。 目的:对保险公司是准确定损; 对保户、修理厂是“有价有市”,能完成维修任务。 方法:利用报价系统 注意:定损系统要实现“本地化”。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询报价常见问题: a.询价单中车型信息不准确、不齐全,甚至互相矛盾,造成无法核定车型,更无法确定配件,导致报价部门不能顺利报价。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准确填写标的的详细信息。 b.配件名称不准确或配件特征描述不清楚。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选

13、择准确的配件名称或规范的术语,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于重要特殊配件,查找实物编码或零件编码或上传片。 c.把总成与零部件混淆或有单个配件而报套件。要求定损员必须熟悉车辆结构和零配件市场供给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般要求向配件商咨询或上传照片。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询报价常见问题:d.对老旧、稀有车型的配件报价,应准确核对车型,积极寻找通用替换件。e.报价后价格波动或缺货。报价有一定的时效,一般为3至7天,市场上货源紧张时价格上涨,所以报价、供货时间要快,避免涨价或缺货。f.无现货而必须定货的,原则上按海运价报价。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修复车辆的复检 对损失较大的事

14、故车辆,在其修复完工后,可选择安排车辆复检,即对维修方案的落实情况,更换配件的品质和修理质量进行检验。以确保修理方案的实施,零配件修理、更换的真实性,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 事 故 车 辆 损 失 的 确 定 人 员 伤 亡 费 用 确 定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节 选(2003年 12月 4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299次 会 议 通 过 ) 受 害 人 遭 受 人 身 损 害 , 因 就 医 治 疗 支 出 的 各 项 费 用 以 及 因 误 工 减

15、 少 的 收入 , 包 括 医 疗 费 、 误 工 费 、 护 理 费 、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 住 院 伙 食 补 助 费 、 必要 的 营 养 费 , 赔 偿 义 务 人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 受 害 人 因 伤 致 残 的 , 其 因 增 加 生 活 上 需 要 所 支 出 的 必 要 费 用 以 及 因 丧 失劳 动 能 力 导 致 的 收 入 损 失 , 包 括 残 疾 赔 偿 金 、 残 疾 辅 助 器 具 费 、 被 扶 养 人 生活 费 , 以 及 因 康 复 护 理 、 继 续 治 疗 实 际 发 生 的 必 要 的 康 复 费 、 护 理 费 、 后 续治

16、疗 费 , 赔 偿 义 务 人 也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 受 害 人 死 亡 的 , 赔 偿 义 务 人 除 应 当 根 据 抢 救 治 疗 情 况 赔 偿 本 条 第 一 款规 定 的 相 关 费 用 外 , 还 应 当 赔 偿 丧 葬 费 、 被 扶 养 人 生 活 费 、 死 亡 补 偿 费 以 及受 害 人 亲 属 办 理 丧 葬 事 宜 支 出 的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和 误 工 损 失 等 其 他 费 用 。 受 害 人 或 者 死 者 近 亲 属 遭 受 精 神 损 害 , 赔 偿 权 利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赔 偿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的 ,

17、适 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确 定 民 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 赔 偿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予 以 确 定 。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确 定其 他 财 产 包 括 : 本 车 上 财 产 车 上 责 任 险 第 三 者 财 产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第 三 者 类 别 人 员 : 行 人 、 车 上 人机 动 车 辆非 机 动 车车 上 货 物道 路 及 设 施 *路 旁 花 草 树 木 *房 屋 建 筑 * 路 旁 农 田 庄 稼 *电 力 和 水 利 设 施 这 是 基 于 被 保险 人 的 侵 权 行 为产 生 的 , 应 根 据民 法 的 有 关 规

18、定按 照 被 损 害 财 产的 实 际 损 失 予 以赔 偿 。 确 定 的 方 式 可以 采 用 与 被 害 人协 商 , 协 商 不 成可 以 采 用 仲 裁 或者 诉 讼 的 方 式 。 1.施 救 费 用 的 确 定 车 辆 发 生 火 灾 , 应 当 赔 偿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他 人 非 专 业 消 防 单 位 的消 防 设 备 的 合 理 费 用 及 设 备 损 失 。 车 辆 出 险 后 , 失 去 行 驶 能 力 , 雇 用 吊 车 及 其 他 车 辆 进 行 抢 救 的费 用 , 以 及 将 出 险 车 辆 拖 运 到 修 理 厂 的 运 输 费 用 。 抢 救 过 程

19、 中 , 因 抢 救 而 损 坏 他 人 的 财 产 , 应 由 被 保 险 人 赔 偿 的 。但 抢 救 人 员 个 人 物 品 的 丢 失 , 不 予 赔 偿 。 抢 救 过 程 或 拖 运 途 中 , 发 生 意 外 事 故 造 成 损 失 扩 大 部 分 和 费 用支 出 增 加 部 分 , 如 果 该 抢 救 车 辆 是 被 保 险 人 自 己 或 他 人 义 务 派 来抢 救 的 , 应 予 赔 偿 ; 如 果 该 抢 救 车 辆 是 受 雇 的 , 则 不 予 赔 偿 。 出 险 , 被 保 险 人 奔 赴 肇 事 现 场 处 理 所 支 出 的 费 用 , 不 予 负 责 。

20、施 救 费 用 和 残 值 确 定 保 险 人 只 对 保 险 车 辆 的 施 救 保 护 费 用 负 责 。 例 如 : 保 险车 辆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 受 损 保 险 车 辆 与 其 所 装 货 物 同 时 被施 救 , 应 按 保 险 车 辆 与 货 物 的 实 际 价 值 进 行 比 例 分 摊 赔 偿 。 保 险 车 辆 为 进 口 车 或 特 种 车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 当 地 确实 不 能 修 理 , 经 保 险 人 同 意 后 去 外 地 修 理 的 移 送 费 , 可 予适 当 负 责 。 但 护 送 保 险 车 辆 者 的 工 资 和 差 旅

21、费 , 不 予 负 责 。 施 救 、 保 护 费 用 与 修 理 费 用 应 分 别 理 算 。 但 施 救 前 , 如果 施 救 、 保 护 费 用 与 修 理 费 用 相 加 , 估 计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保险 金 额 时 , 则 可 推 定 全 损 予 以 赔 偿 。 保 险 车 辆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后 , 对 其 停 车 费 、 保 管 费 、 扣 车费 及 各 种 罚 款 , 保 险 人 不 予 负 责 。 施 救 费 用 和 残 值 确 定 2.残 值 残 值 处 理 : 指 保 险 公 司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履 行 了 赔 偿 并 取 得 对于 受 损 标

22、的 所 有 权 后 , 对 于 这 些 受 损 标 的 处 理 。 通 常 情 况 下 , 对 于 残 值 的 处 理 均 采 用 协 商 作 价 归 还 被 保 险人 的 做 法 , 并 在 保 险 赔 款 中 予 以 扣 除 。 如 协 商 不 成 , 也 可 以 将已 经 赔 偿 的 受 损 物 资 收 回 。 这 些 受 损 物 资 可 以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进行 拍 卖 处 理 , 处 理 所 得 款 项 应 当 冲 减 赔 款 。 一 时 无 法 处 理 的 ,则 应 交 保 险 公 司 的 损 余 物 资 管 理 部 门 收 回 。 施 救 费 用 和 残 值 确 定 4

23、赔 款 理 算4.1.赔 款 计 算4.2.缮 制 赔 款 计 算 书 在 赔 偿 顺 序 上 , 交 强 险 是 第 一 顺 序 , 商 业 机 动 车 保 险 是第 二 顺 序 。 因 此 , 交 强 险 的 赔 款 理 算 将 影 响 到 商 业 机 动 车保 险 的 赔 款 理 算 。 赔 款 计 算 是 理 算 人 员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的 经 审 核 无 误 的 有 关 费 用单 证 , 对 交 强 险 、 车 辆 损 失 险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 附 加 险 及施 救 费 用 等 分 别 计 算 赔 偿 金 额 。 即 : 根 据 公 式 , 分 险 种

24、计 算4.1.赔 款 计 算 交 强 险 赔 款 计 算 车 损 险 赔 款 计 算 三 责 险 赔 款 计 算 其 他 主 险 及 附 加 险 赔 款 计 算 分 限 额 进 行 计 算 : 死 亡 伤 残 医 疗 费 用 财 产 损 失看 课 本 P125 交 强 险 赔 款 的 理 算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一 般 分 为 : 对 事 故 负 全 部 责 任 责 任 比 例 100% 对 事 故 负 主 要 责 任 责 任 比 例 90%、 80% 、 70% 、 60% 对 事 故 负 同 等 责 任 责 任 比 例 50% 对 事 故 负 次 要 责 任 责 任 比 例 40%、

25、30% 、 20% 、 10% 单 方 肇 事 事 故 责 任 比 例 100% 车 损 险 赔 款 计 算 计 算 完 赔 款 以 后 , 要 缮 制 赔 款 计 算 书 。 赔 款 计 算 书 应 该 分 险 别 项 目 计 算 , 并 列 明 计 算 公 式 。 赔 款 计 算 应 用 计 算 机 出 单 , 应 做 到 项 目 齐 全 、 计 算 准确 。 业 务 负 责 人 审 核 无 误 后 , 在 赔 款 计 算 书 上 签 署 意 见 和日 期 , 然 后 送 交 核 赔 人 员 。 2.缮 制 赔 款 计 算 书 4.6 核 赔4.6.1核 赔 的 意 义 核 赔 是 指 负

26、 责 理 赔 质 量 的 人 员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按照 保 险 条 款 及 公 司 内 部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对 赔 案 进行 审 核 的 工 作 。 核 赔 不 是 简 单 地 完 成 对 单 证 的 审 核 , 而 是 对整 个 赔 案 处 理 过 程 所 进 行 的 控 制 , 是 保 险 公 司 控制 业 务 风 险 的 最 后 关 口 。 6 核 赔核 赔 的 流 程 核 赔审 核 单 证核 定 保 险 责任审 核 赔 款 计算 核 定 车 辆 损 失 及 赔 款核 定 人 员 伤 亡 及 赔 款核 定 其 他 财 产 损 失 及赔 款核 定 施 救 费 用核 赔 处 理核 赔 意 见 上 级 核 赔 5、 结 案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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