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

上传人:san****019 文档编号:20897559 上传时间:2021-04-20 格式:PPT 页数:58 大小:1.10M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_第1页
第1页 / 共58页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_第2页
第2页 / 共58页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_第3页
第3页 / 共58页
资源描述:

《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STCW公约和规则2010修正案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58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STCW公约和规则 2010修正案 对主管机关、公司的影响概要 http:/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2 STCW 78/95 公约内容构成与编排 附则 P A R T A 标准 P A R T B 指导 1 总则 2 船长和甲板部 3 轮机部 4 无线电通讯和无线电人员 5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6 应急、职业安全、 保安、 医护和救生职能 7 可供选择的发证 8 值班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标准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关于 指导

2、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3 STCW公约和规则的结构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4 本次全面审查的背景 打击虚假证书及与适任证书有关的非法行为 增强船员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新技术在船舶上的应用,如 ECDIS 提高船员的管理技巧和领导力的要求 提高船员的船上资源管理能力 人为因素越来越得到重视(沟通能力(船舶 内部、外部)、疲劳防止等) 离岸石油工业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特殊需求 冰区航行问题 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等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5 离岸石油工业的发展 (对船员特

3、殊适任能力的需求)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6 M/S EXPLORER Antarctica, November 23rd. 2007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7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程简要 2006年 1月 STW37次会议启动 STCW公约和规则的全面 审查工作。 2010年 1月召开的 STW41次会议完成修正案(草案)。 2010年中拟于马尼拉召开的外交大会上将通过该修正案。 经 2010年修正的 1978年 STCW公约和规则计划于 2012 生 效( STCW78/10)。 http:/

4、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8 第 I章 总则 一、第 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 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签发、签证、证书认可的审查要求; 3. 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增加了设定近岸航行区域应考虑的因素;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的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过渡期安排等。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9 规则 I/1:定义和说明 本规则新增概念主要包括: 电子员(

5、 Electronic-Technical Officer)、适任证书 ( Certificate Of 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书面证明( Documentary evidence)、保安责 任 (Security Duties)、高级值班水手 (Able Seafarer Deck)、高级 值班机工 (Able Seafarer Engine)、电子技工( Electro-technical Rating)等 10个概念。 确定了 STCW78/10修正案中证书和文件分为三层: 适任证书( COC) -按第 II、

6、III、 IV和 VII章要求,签发给船长、 高级船员和 GMDSS无线电操作员。 培训培训证书( COP) -签发给海员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证书。 书面证明( Documentary evidence) http:/ ng 规则 I/2 证书和签证 ( 1) 本次修订对证书的签发、 签证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 规则 I/2-1规定:适任证书只能由缔约国在核实 (Verification)了任何必要的书面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后签发。 规则 I/2-2规定:按照规则 V/1-1和 V/1-2签发给船长和高级 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规则 I/2-7.1和 7.2规定:按照规则

7、I/10认可证书的主管机 关,在认可适任证书和按照规则 V/1-1和 V/1-2签发给船长 和高级船员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时,应确保( Ensuring) 这些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规则 I/2-8.2规定:证书的认可签证只能由主管机关签发。 http:/ ng 规则 I/2 证书和签证 ( 2) 规则 I/2-1216规定了: 缔约国签发证书时应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义务; 证书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证明等; 缔约国对其签发的证书的状态要进行有效的登记; 另一缔约国为认可证书或公司为雇佣船员而需要查核 证书状态时,缔约国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书资料; 修正案生效后 若干年 之后,证书状态可以网上查询

8、, 具体时间待外交大会确定。 http:/ ng 规则 I/5 国家的规定 规则 I/5第 2款:缔约国制定并实施适当的措 施防止虚假和其他与证书和签证有关的非 法行为。 http:/ ng 规则 I/6:培训与评估 在 B-I/6中增加 6-11款:对缔约国认可远程教 育和电化教育( distance learning and e- learning)给出了指导。 在 B-I/6中增加 12款 :缔约国应确保经认可的 培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并可供公 司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http:/ ng 规则 I/7 资料交流 规则 I/7第 3.2款,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 MSC)对白名单 (

9、White List)上的缔约国进行 复审 ,以便只有那些被确 认已经充分、有效履约的缔约国才能保持在名单上(新 增)。 第 A-I/7节(修订后)分为 4个部分 第一部分 -初始资料交流(履约报告); 第二部分 -后续报告(认可其他缔约国签发证书的说明、使用第 VII/1章可供选择的证书的说明、独立评价报告) 细化了提交的“独立评估报告”的内容; 当缔约国申请时, IMO应提供其他缔约国的独立评价报告。 第三部分 -具有资格的人员名单(细化了审核的内容); 第四部分 -MSC报告(无变化) http:/ ng 规则 I/8 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要覆盖健康证书的签发过程(规则 I/8-1.1(修

10、订 )) 定期评估还应包含为履行公约和规则修正案而对国内规则 和程序进行的任何修改( 规则 I/8-2(修订 ) )。 http:/ ng 规则 I/9:健康标准 对规则 I/9、 A-I/9、 B-I/9的修改: 涉及海员健康标准、负责海员健康体检的医务人员的认 可 规则、 海员体检及发证程序指南、海员健康证书的标准格式和有效期( 2 年)、对认可的医务人员的登记等内容。 最低在职视力标准经修改后从 B移入了 A( A-I/9-1)(有辅助: 驾驶 0.5/轮机 0.4/GMDSS人员 0.4) 最低在职体能标准经修改后从 B移入了 A A-I/9-2 待外交大会确定是否保留在 A中。 对

11、B-I/9进行了针对性的修改。 履约: 德国做法 -委托认可的医师代 MSA签发健康证书,以应对 PSC。 我国: 国内船舶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国际船舶 -卫检授权的医师签发。 http:/ ng 规则 I/11 证书的更新 Section A-I/11(证书更新的条件): 新增一选择项要求: 在 更新当时的紧邻前 6个月中有总计 3个月的海上服 务资历。 http:/ ng 规则 I/11 证书的更新 (液货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书的更新) 规则 I/11 2bis液货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在不超过 5年的间隔里需按照第 A-I/11 节第 3款的要求的方式证明保持了专业适任能力。 第 A

12、-I/11节 3 液货船船长和高级船员应通过下列方式证明保持了专业适任能 力: .1前 5年有 3个月的认可的与所持有的证书相关的海上服务资历 .2 通过了认可的相关培训课程 http:/ ng 规则 I/14 公司责任 新增: 第 1.3款,要求公司保证被指派上船的船员接受足够的 知识更新培训。 第 1.7款,要求公司确保任何时候其船上能够进行满足 SOLAS第 V章规则 14条第 3、 4款规定的“有效的口语 沟通”。 第 A-I/14节新增: 第 3款:在考虑到 B-I/14的指导的基础上,公司应确保 在其滚装船上承担特定责任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 人员已完成为使其获得与承担的职位相当的

13、能力的熟 悉培训。 http:/ ng 第 B-I/14节 -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 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 修改了第 1款,并入公司还应该确保: .1工作在配备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船上的所有 船员接受有关该种救生艇的登艇和放艇程序的 熟悉培训。 .2在上船就职之前,指定负责自由降落式救生 艇操作的船员应经历适当的登艇、放艇和回收 艇的适当培训,包括至少参加一次自由降落式 救生艇的释放操作。 .3可能被指定负责 GMDSS操作的人员应在上船 就职之前,及其后的适当间隔,接受 GMDSS 熟悉培训。 http:/ ng 第 B-I/14节 -关于对公司的责任以及 船长和船员建议责任的指导 新增第

14、2款,要求: 在客滚船舶上进行的熟悉培训应至少确保船员具备履 行其特定职责的能力,包括正确地理解和适用: 船舶设计和操作局限性; 舷侧孔门的开关、紧闭程序; 与客滚船有关的立法、规则和协议; 稳性和压力要求与局限性; 客滚船上特殊设备的维护程序; 装载、货物系固手册和装载计算机的使用; 危险货物区域的注意事项; 应急程序。 http:/ ng 第 VIII章值班 变化概要 扩大了适用的人员( 78/95只适用于值班人 员; 78/10扩大适用于那些负有指定的安全、 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人员)。 强调船员疲劳所致的危险。 细化最低休息时间。 防止吸毒和酗酒成为强制性规定。 值班中应遵循的 BRM和

15、 ERM原则成为强制 性规定。 http:/ ng 2021/4/16 STCW公约和规则修改进展 23 第 VIII章 值班 规则 VIII/1(适于值班): 扩大了最低休息时间原则适用的人员; 要求主管机关制定和实施足够的防止酗酒和吸毒的措 施。 规则 VIII/2(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新增 2.5款)要求“保持适当及有效的保安值班”。 http:/ ng 第 A-VIII节(适于值班) 新增第 1款:强调主管机关应认识到疲劳所致的危险; 修改第 2、 3款:明确任何 24小时之内 10小时最低;任何 7 天之内 77小时最低;两个接续的休息时间段不超过 14小 时; 新增第 7

16、款:主管机关应要求海员的每日休息时间记录以 标准的格式记录并可供核查(公司的责任); 新增第 8款:船长在特定情况下(涉及本船安全、海上救 助等)可以背离休息时间安排的规定; 新增第 9款: 免除条款待外交大会确定 ; 新增第 10款:主管机关应规定正在履行安全、保安和海洋 环境保护职责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其他海员的血液酒精浓 度( BAC)不高于 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 0.25 mg/l。 http:/ ng 第 A-VIII/2节 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 新增第 3部分 -值班的基本原则 第 8段(值班中应遵循的 BRM和 ERM原则) 将原第 B-VIII/2节的海上值班中适

17、用 BRM和 ERM 原 则的指导经合并梳理后移入。 第 5部分 在港值班 增加第 5-6部分:货物操作值班( Cargo watch) 第 107款 -对制定和实施货物操作计划负有责任的高 级船员应控制特定风险,包括有非船上人员参与的 货物操作所致的风险,以确保货物操作安全地进行, http:/ ng 第 B-VIII/1 关于适于值班的指导 第 B-VIII/1节第 5至 8款为关于防止吸毒和酗 酒的指导。 第 5款、第 6款、第 8款为对原 95修正案第 B-VIII、 2节(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指导) 的第 5部分(关于防止吸毒和酗酒的指导)的 梳理。 第 7款为新增要求:公司

18、应制定关于防止吸毒 和酗酒的明确书面政策,包括通过公司的质量 管理体系或向船员提供充足的信息和教育的方 式确保船员在当班前 4小时禁止摄入酒精。 http:/ ng 锚泊值班 第 B-VIII/2节(关于值班安排和应遵循的原则的 指导)中第 4部分(关于海上值班的指导)(下 的第 4-1 部分关于保持航行值班的指导中增加了 “锚泊值班”的指导: 第 4款:在非遮蔽锚地、开阔抛锚处所、或任何 可以视为“在海上”的状态的每一船舶上的船 长,应按照第 A-VIII/2节第 4-1部分第 51段的要 求(船在锚泊),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在任何 时候维持安全值班,驾驶员应保证在任何时候 履行锚地安全值班的

19、职责。 第 5款:船长在决定值班安排时,应考虑的情形 或状态。 http:/ ng 国内船员职能变化 本次修订新增了强制性电子员( ETO操作 级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 技工、专业保安人员等培训和发证标准。 新增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配员的增加, 方便旗国家可能率先要求强制配备 ETO,高级值 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等职务。 在船舶保安计划中承担责任的人员需要按 照公约 VI/6的要求持有 COP证书。 http:/ ng http:/ ng STCW公约和规则 2010年修正案 对船员培训的影响 (截至 2010年 1月 STW41) 国际海事公约研究中心 鲍君忠 htt

20、p:/ ng 第 I章 总则 一、第 I章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新增概念( 10个),规范证书名称,设定证书的层次; 2.提高了签发、签证、证书认可的审查要求; 3. 强调缔约国加强打击虚假证书责任; 4.增加了白名单审核及提高了资料交流的透明度; 5.增加了质量体系的要求; 6.增加了设定近岸航行区域应考虑的因素; 7.明确了海员健康标准及健康证书签发的要求; 8.增加了公司的责任; 9.明确过渡期安排等。 http:/ ng 规则 I/1:定义和说明 本规则新增概念主要包括: 电子员( Electronic-Technical Officer)、适任证书 ( Certificat

21、e Of Competency)、培训合格证书( Certificate of Proficiency)、 书面证明( Documentary evidence)、保安责 任 (Security Duties)、高级值班水手 (Able Seafarer Deck)、高级 值班机工 (Able Seafarer Engine)、电子技工( Electro-technical Rating)等 10个概念。 确定了 STCW78/10修正案中证书和文件分为三层: 适任证书( COC) -【 按第 II、 III、 IV和 VII章要求,签发给船 长、高级船员和 GMDSS无线电操作员 】 培训培

22、训证书( COP) 【 签发给海员的除适任证书以外的证书 】 书面证明( Documentary evidence) http:/ ng 规则 I/6:培训与评估 在 B-I/6中增加:对缔约国认可远程教育和电 化教育( Distance Learning and E- learning)给出了指导。 在 B-I/6中还增加:缔约国应确保经认可的培 训机构、计划和课程得以记录,并可供公司 和其他缔约国查询。 http:/ ng 规则第 I/12条及关联节 规则第 I/12条 -模拟器的使用:条文未变 第 A-I/12节 -关于使用模拟器的标准:条文未变 第 B-I/12节 -关于模拟器使用的指

23、导 增加了“ ECDIS操作使用的培训和评估”指南: ECDIS培训计划的目标、理论和演示、模拟器 训练、系统的基本知识、错误信息的识别、局 限性、与雷达和 AIS联机的 ECDIS操作使用等 http:/ ng 规则 I/15 过渡规定 在原在 1995年修正案过渡条款的基础上, 修改了年份。 “直到 2017年,对于 2013年 7月 1日 之前开始 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计划、或培训课程的海 员,缔约国仍可以按照 2012年 1月 1日 之前有 效的公约和规则( 1995年修正案)签发、承认 和签证。 缔约国在 2017年之前仍可以对按照 1995年修正 案签发的证书进行更新。 (STW

24、41/-wp.2-add.1-rev.1)。 http:/ ng 第 II章 船长和甲板部 新增适任要求: 使用 ECDIS; 驾驶台资源管理;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 用); 使用来自导航设备的信息 ;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 VTS程序使用报告制 ; 简化天文航海的适任能力要求(提倡训练使用 电子航海 天文历和天文航海计算软件 ) 。 新标准: II/5-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标准 规则 II/5-高级值班水手发证的强制性最低标准 背景:普通船员过剩、提高适任能力要求 发证资历要求 取得值班水手 资格 (规则 II/4) ; 海上服务资历不少于 18个月

25、,或 不少于 12个月且已完成认可的培训 。 配员:缔约国自行决定 我国情况 我国现有值班水手:按照规则 II/4-对组成航行值班的普 通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签发证书; 拟发高级值班水手证书(比值班水手证书高一级)。 http:/ ng http:/ ng BRM及领导力和管理技巧 BRM:从原第 VIII章 B部分移入 第 II章、第 VIII章 A部分 操作级船员: BRM适任能力的强制要求并入了 航行 (操 作级)职能的适任能力“ 保持安全的航行值班 ”项下。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 操作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 职能中新增了适任能力

26、项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 。 管理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管理级)” 职能中的“组织和管理船员( 78/95)”适任能力被替 代为“ 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 (78/10)”,并新增如干 要求。 http:/ ng ECDIS适任能力要求 ECDIS适任能力要求强制适用操作级和管理级船员( 任标准表中, 新增适任能力项 ): 操作级船员:在“航行”职能下新增“ 使用 ECDIS保持安全航 行 ”。 管理级船员:在“航行”职能下新增“ 用有助于指挥决策的 ECDIS和关联导航系统,以保持航行安全 ”。 背景: 2008年 MSC85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新造及现存船舶上强制 配备

27、ECDIS的要求(由 NAV54起草): 1. 国际航行新造 500 gt及以上客船、 3,000 gt 及以上油轮 2012强制配备,其他新造船舶按吨位 2013或 2014强制配 备。 2. 现存国际航行船舶依类型、吨位 2014-2018间强制配备。 导航设备信息的使用和 VTS报告 操作级的“航行”职能下增加: 使用来自导航设备的信息保持安全航行值班 ; 依靠仪器引航技术的知识 ( 78/95只对管理级有要 求); 根据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 VTS程序使用报告制 ; 管理级的“航行”职能下增加: 根据 船舶报告制的一般原则和 VTS程序进行报告 http:/ ng http:/ ng

28、 第 III章 轮机部 规则 III/1: (金工训练和海上服务)资历要求提高:从原来的 6个月增加为 12个月(包 括不少于 6个月的机舱值班实习经历), “ 轮机员完成不少于 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与培训”门限被删除 。 在功能适任表中并入 机舱资源管理( ERM )成为强制性标准: 2005年的修正案将 ERM并入了第 VIII章的 B部分,此次修正移入了 A部 分(分别入第 III章、第 VIII章)。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能的使用等适任能力标准 (适用对象分别为操作级和管理级); 新标准: 高级值班机工的适任标准(规则 III/5); 电子员的适任标准(规则 II

29、I/6); 电子技工( electro-technical rating)的适任标准 (规则 III/7)。 http:/ ng ETO标准与配员 ETO设立背景:船上计算机控制的设备的故障解决及维护 问题;制订过程中考虑了电机员取消后遗留问题。 ETO级别:操作级 ETO配员:缔约国自行决定 2010年 1月, STW41对 A-III/6节电子员 (Electro-technical officer) 最低适任标准表进行了修改,并入了高压电站(超过 1000V)的操 作和维护要求。 STW39次会议决定将负责高压电站操作和维护的轮机员的培训指导并入第 V章 B部分。 特殊种类船舶或 100

30、0V以上电站的船舶可能强制配员 提供了现在在船上承担这一职责的人的转轨通道: 针对的人员 -轮机员和(一直在船上工作的)电机员 http:/ ng 轮机员教育与培训时间缩短 欧盟 ( 2008 ISWG) 建议删除规则 III/1第 2.3段“已完成至少 30个月的认 可的教育与培训”: 可能影响船员输出国的轮机员输出; 我国四加一培训的影响(有利): 岸上教育 12个月; 船上培训 12个月。 印度等代表认为“ 30个月”的门限对于保持轮机员的适任能力至关重要, 坚持不应取消。 主席建议暂时将欧盟的提案并入规则 III中,并放入方括号内,待 STW40 讨论。 STW40基本采纳了欧盟的修改

31、建议。 印度等一些国家对删除“ 30个月的阈值”表示了担忧; 我国由于有四加一的问题,没有附和印度的意见。 http:/ ng ERM及领导力和管理技巧 ERM:从原第 VIII章 B部分移入 第 III章、第 VIII章 A部分 操作级船员: ERM适任能力的强制要求并入了 轮机工程 (操作级)职能的适任能力“ 保持安全轮机值班 ”项下 。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 用): 操作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操作级)” 职能中新增了适任能力项 -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 。 管理级船员:“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管理级)” 职能中的“组织和管理船员( 78/95

32、)”适任能力被替 代为“ 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 (78/10)”,并新增若干 要求。 其他修改 操作级 在“ 轮机工程 ” 职能 项下: 新增了 适任能力“ 使用内部通信系统 ” ; 对“操作主机和辅机以及附属的控制系统”的要求继续整合; 修改“操作泵系统和附属控制系统”要求,并入“操作燃油、 滑油、压载水泵系统”的要求;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作”:整合 “维护与维修”:整合 管理级 “轮机工程” :整合 “电气、电子和控制工作” :整合 “维护与维修” :整合 http:/ ng http:/ ng 第 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培训标准) 原规则 V/1全文被删除。 新增规

33、则 V/1-1 油船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 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新规则设置了两层培训要求: 第一层,油轮和化学品船的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第二层,油船安全操作培训要求、化学品船安全操作培训要求。 新增规则 V/1-2 液化气体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 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新规则设置了两层培训要求: 第一层,液化气体船的安全知识培训要求; 第二层,液化气体船安全操作培训要求。 http:/ ng 第 V章 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要求 (合并培训项目) 合并原规则 V/2和规则 V/3,保留规则 V/2的编号,题目更改 为 客船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及其他人员

34、的培训 和资格最低强制性要求。 http:/ ng 第 V章 B部分新增内容 关于离岸(近海)供应船上负责值班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培训和 资格指导。 关于动力定位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指导。 极区水域航行船舶驾驶员培训指导。 极区水域操作的船舶导则 ( The guidelines for ships operating in polar waters) IMO在制订强制性的极区水域操作的船舶规则( 2012年完成) STW会议形成的共识:强制性规则一旦生效,培训规则强制。 http:/ ng 第 VI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救生职能 统一证书名称: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COP)。 明确: 第

35、 VI/1条 (对所有海员的 安全 熟悉和基本 培训及训练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的需要发证 ( COP)。 明确:船员在基本安全、救生(助)艇筏、高级 消费训练项目上“保持持续适任能力的方法” (第 A-VI/1、 2、 3): “那些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要求每 5年船员 提供保持持续适任的证据; “那些可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主管机关可以接 受船员在船上的训练和实践的经历。 例图 第 VI/5条和第 VI/6条合并培训问题 新标准: 第 VI/6条 ( 对所有海员的与保安培训和训练有关 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第 A-VI/6节和第 B-VI/6节 派生出两个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COP)

36、。 基本保安意识培训 ( COP)( 1层)和熟悉保安技能培训(第 2 层): 适用所有在船上工作人员。 专业保安培训(第 3层): 适用在船上工作并负有保安职责的人员 ( COP) 。 原标准:规则 /5条( 签发船舶保安员熟练证书的强制性最低要 求) 船舶保安员专业培训合格证 -COP; 第 A-VI/6节的最低适任能力表系由第 VI/5节的最低适任能力表演 变而来; 建议培训机构将第 A-VI/5条和第 A-VI/6条合并培训。 http:/ ng http:/ ng 第 VI章 应急、职业安全、保安、医护和 救生职能新增适任标准 在第 A-VI/1-4节中并入了“ 疲劳管理” 适任能力

37、项; 在表 A-VI/1-4中“有效的船上沟通”适任能力项下并入了 “ 有关理解个体、群体中有效沟通的原则和方法的要求” ; 在表 A-VI/1-4中“保持良好的船上人际关系”适任能力项 下并入了“ 团队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良好实践,包括解决冲 突的方法”; 在表 A-VI/1-4中“采取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适任能 力项下增加了“ 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培训要求等。 http:/ ng 第 VIII章 值班 与培训有关的内容 对第 VIII章的修改主要现在: 第 A-VIII/2节 -值班安排和应遵守的原则 增加第 3部分 -值班的基本原则( BRM和 ERM关于值班的一些 要求) 在设计模拟器

38、训练“ CASES”时需要考虑该原则。 http:/ ng 需在国内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建议) ETO、电气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培训 。 船上人员的保安培训 : 保安意识培训; 专业保安知识培训。 (船员防海盗培训教材 -广东海事局在编 ) ECDIS,BRM, ERM(需要模拟器支持)培训及评估: 目前的培训实施标准需要经主管机关认可,以便过渡期直接作为换证的依据; 现有船员的补差培训; 新船员的培训问题(注意过渡期, 2013年 7月 1日之后,按照 2010年修正案发 证)。 液化气体船培训 LNG、 LPG船员培训(未来船员的需求;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结合来认识该 培训的重

39、要性) http:/ ng 需在国内培训机构进行的培训(建议) 其他补差培训(国内培训规范的调整) 操作级船员领导力和团队工作技巧的应用; 管理级船员的领导力和管理技巧的使用; 疲劳防止、海洋环境保护意识、群体的沟通能力、团 队工作技能的培养等; 信息处理和 VTS的使用等 。 http:/ ng 潜在性的培训种类 (1)动力定位( DP)船员培训 见 IMO中心动态 (2)极区水域航行的船员的培训 见 IMO中心动态 (3)离岸(近海)供应船上工作的船长和驾驶员培 训 见 IMO中心动态 http:/ ng 尚需国内具体明确培训项目 第 VI章“不能在船上实施的训练项目”的培训问 题 如何实

40、施: 所以项目都到岸上培训:可行性?必要性? “高台跳水” 40年海上生涯 /5年一次 =8次。 老龄船员(日本有 60岁以上的老龄船员)完陈 这些项目的体力问题。 IMO没有涉及具体的保持适任能力的方法;只要 求提供证据。 http:/ ng Q&A 2012年 ECDIS开始强制陆续装船, 2012-2017年, 主管机关如何对船员培训进行要求? STCW规则 B部分的内容: 极区水域航行船员的培训指导; 动力定位系统操作 人员 的培训指导; 离岸(近海)供应船舶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长、高级 船员的培训指导; 哪个最先可能最先被移入 A中? STCW78/10 修正案的特点 强调 团队合作; 信息处理能力和解决计算机控制的设备的故障 的能力(电子技术能力); 船员保安、防海盗和武装抢劫的能力; 环境保护意识。 http:/ ng http:/ ng 谢谢关注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