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

上传人:feng****ing 文档编号:208776070 上传时间:2023-05-11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4.7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义务教育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义务教育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义务教育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资源描述:

《义务教育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义务教育法(16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 1 9 8 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通过。2 0 0 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 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 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

2、教育制度实施。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 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 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

3、任 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 好的环境。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 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 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 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 教育。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 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八条 人

4、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 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 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 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 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第二章 学生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 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

5、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 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 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 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 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予以保障。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6、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 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第三章学校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 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

7、,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 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 生和教职工安全。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 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 的学校(班)。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 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 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 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

8、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 义务教育。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 以保障。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 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 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 秩序,保护

9、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 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 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 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 教

10、育,不得开除第四章教师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 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 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 法权益。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 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 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

11、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 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 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 措施发展教师教育。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 设。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 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 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 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 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第五章教育教学

12、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 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 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 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 二it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 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 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 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 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

13、之 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 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 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 活动提供便利。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 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 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第四十条 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

14、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 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 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第六章经费保障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 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 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

15、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 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 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 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 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 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 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

16、根据国务 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 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 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 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 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 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

17、际需要,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 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 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 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 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 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

18、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二)改变或

19、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 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 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 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0、;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 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 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

21、儿童、少 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 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 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

22、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 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二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 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三条本法自 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附二: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解读仅供参考一、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1986 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 施 9 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 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修改义务教育法,

23、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成功的经验需要总 结吸纳,有新出现的问题需要解决。20 年来,义务教育所面临的 情况本身就发生了变化,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 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比如,大家反映的 上学难上学贵等,这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2003 年,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 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 育法的工作,并在 2004 年提出修订稿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 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 人大。另一方面“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 育不断发展的过程

24、。”这个修订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地把党和国家 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案中来的过程。二、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新义务教育法是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经验总结,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制度与 准则,是对中国特色义务教育发展规律深入探索与认识的新成果。法律充分体现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 求,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 要的指导思想,确保义务教育获得健康、持续和整体的效益。法 律还为义务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重点对全面实施素质 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

25、面问题作出了规定。同时,围绕“保障适龄儿童、少 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 的宗旨,新法律着力建立和完善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制度, 在很多方面有创新、有突破,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三、新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 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又作出了“实施义务 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重大规定,这标志着免费义务教育制 度在法律上得到了确立,显示了国家发展义务教育的坚定意志和 决心。在继承“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新的义务教育法又明确规定了省级政府的统筹规

26、划实施作用,加 强了省级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责任。从原来的县级政府统筹过渡 到省级政府统筹,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提高管理水平和 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促进义务教育和谐有序、健康协调发展提 供了体制保障。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在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 发展观的生动体现,是培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创新型国家人才 的基础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一步将宪法赋予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落到实处,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新 的义务教育法还规定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满足人

27、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迫切需求。四、以人为本是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义务教育法最突出的立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就是以人为本,保障权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义务教育法通过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确 认我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的第一条就开 宗明义,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 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法律的各章有关规定当中 特别是针对学生这一章比较系统的确认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 务教育的权利。在不同的少年和儿童当中,哪怕在弱势群体当中 都进行了特别规定。第二个方面就是发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法律规定了适 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明确权利。这

28、个“权利”在 义务教育的活动中是要得到发展的。接受权利是要受到质量上的 保证,如果过去的义务教育法主要是在权利的普及上做出很 多的规定和相关的工作,那么在新的历史阶段,普及和巩固义务 教育,主要要发展我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要完成高质量、高 水平的义务教育。因此,在法律里规定了儿童和少年要在德、智 体、美方面全面发展,要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得到全面的发展 还规定了他们在学校里面进行文化娱乐等等。这样一些都表明了 我国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在法律里面不仅要确认,而且要发展。第三方面,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得到保障。 这样一些权利的明确和发展,如果得不到保障,这个权利的实现 将是一句空话,

29、因此法律里从多个方面规定权利的保障。规定了 学校管理的责任,规定了教师对于学生的教育、培养的责任,也 规定了国家在管理和经费保障方面的责任。在学校活动当中主体就是教师,规定了教师的相应的活动, 相应的职责。教师的主要活动就是要进行教育教学职责,规定了 教育教学职责方面的内容,然后规定了经费保障方面的内容。这样的立法理念和思想贯穿在整个立法整体当中,使这部法律不仅 有实施的价值,有工作的价值,而且在法理上有重要理念的指导 所以把工作层面上升到崇高的理念,这样的话,新制定的一部义 务教育法是突出了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保障权利这样的理念, 将会在今后义务教育实施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也会在我国家法 律

30、体系的建设当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五、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中权利和义务 的主体。突出和强调了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主体的地位。强调政 府在保障和满足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权利的过程中的积极义 务。这种义务是政府必须要积极去做的。政府对义务教育权利的 保障,对于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负有积极作用。从而使受教育者 权利的主张和实现有了现实的、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不仅仅只是 一种希望工程。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方面,新法明确提出“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新法 的第二条说得非常明确。就是在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的同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

31、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对受教育 者能否免费提供教育是政府义务的最集中的体现。第二方面用法律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第六章整个 内容是经费的保障。第42 章明确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义 务教育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本法保障。 第 44 条明确了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第 45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 算倾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之外,应当均衡安排经费。第三方面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一种

32、 法律的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可能是一个长期的问题。但是它 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保障。其中第 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极其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 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是对 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一个很重大的变革,而且这个变革非常迅速, 变成了法律方面的规定。所以今后教育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导 向作用。第 32 条也规定了均衡配置的相应措施。应当加强教师的培 养,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 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另外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法律规定“就近入学”的原则和义 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矛盾。诺贝尔经济学

33、奖获得者在颁奖仪式上 评价美国的中小学的政策时说,“现行的政策导致了另外一种不 平等,在什么地方出生就影响着一个人拥有什么技能的机会,及 其能够运用资本的数量。”一方面规定要“就近”,但是义务教 育状况又是不均衡的,所以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新的法规定了 经费向农村倾斜。新法第 52 条、53 条、57 条我觉得都是这样的 规定,包括法律责任都是一个很明确的导向,使义务教育整个发 展朝向于均衡发展。第四方面明确了政府经费保障的职责和法律责任。明确规定 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整个第 6 章 和第7章都是法律责任,第 6章是一个经费的保障,第 7章对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34、第五方面,第九条关于公益诉讼的行为。规定了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和控 告。因为对义务教育这项公益性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公 益性诉讼权利。并不一定你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才找法院。在我 国法律首开公益性诉讼的先河,这是我国立法的一个进步。六、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 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 要求确定下来。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 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

35、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 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 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 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家组织 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 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 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 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教育乱收

36、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 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 设者和接班人奠定

37、基础。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 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 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 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 素质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 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 提供便利。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 全写进法律。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 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 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 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