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规模化养殖的行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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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规模化养殖的环境行政监管畜禽养殖作为一项传统农业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或缺 的地位。2015年底,山东奶牛存栏13 0.6万头,肉牛存栏330. 4万头,羊存栏2 2 3 5.7万只,均位居全国前列。然而,畜禽养 殖产业具有“低、小、散”的明显特征,养殖区域分散,集约化程度 低,技术含量不高。中国畜牧业统计摘要数据显示,我国蛋鸡养 殖主体仍以万只以下的中小规模养殖为主,约占全国蛋鸡总存栏量和 全国鸡蛋总产量的63%,“小规模,大群体”的养殖特征仍然比较突 出。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污水、固体粪便和恶臭气体,以污 水和恶臭污染最为严重。粪便排泄物及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等有 机物,悬浮

2、物和微生物致病菌。污染物数量大而且集中,引起的重金 属污染也不容忽视,并且污水和固体粪便经常混杂在一起,给集中治 理也带来了较大难度。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畜牧养殖环境保护条例等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及养殖小区,其环境 污染状况得到了一定控制。但对于非规模化养殖,法律规定并不明确, 长期处于监管的真空,成为农村区域主要的污染源头。在目前督政问 责的大背景下,如何监管非规模化养殖污染,成为基层环境保护部门 最为头痛的一件事情。笔者对此作了全面分析论证,提供如下监管思 路,以供参考。一、大气污染监管(一)违法行为畜禽养殖过程中,由家畜的粪尿或畜产品加工排出的废弃物产生 一些有毒或有气味的混

3、合气体,通过畜舍或工作间经风机排出或是由 舍外的粪水出口、粪坑以及堆肥场等,直接散发至大气中,这不仅严 重影响家畜的健康和生产性能,也严重影响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给周 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畜禽养殖场散发的恶臭及有害气体成分很多,主要有氨、硫化氢、 硫醇类、粪臭素等。(二)法律依据对于违法排放恶臭气体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了禁止性规 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 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第八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 化装置或者采取

4、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 臭气体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未限制适用范围,只要是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未规模化养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 生恶臭气体的,均可处罚。(三)监测环境监察人员应当根据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采 样取证。该标准6.2无组织排放源监测规定:6.2.1采样点,厂界的 监测采样点,设置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6

5、.2.2采样频率: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 测定值。间歇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不少 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标准值按照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4.3条规定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执行。二、污水及粪便监管(一) 违法行为非规模化养殖普遍没有治理设施,业户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畜禽 粪便污水处理不及时或根本就不处理,随意堆存或利用沟渠、坑塘等 储存,且无防渗漏处理。粪便污水中有毒、有害成分渗人地下水中或 被雨水冲刷排入环境,造成污染。养殖场粪污中含有大量的治病菌微 生物,它们随粪便污水进入水体后,

6、以水为媒介进行传播和扩散,造 成某些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有些养殖场污水中 含有饲料中的抗生素、违禁药物、矿物质及冲刷猪场用的消毒剂等, 这些粪便污水排入水体污染水源。有的非规模化养殖隐藏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直排造成水源水 体污染。(二) 处罚法律依据1. 含病原体的废水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 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 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 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 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 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 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 其他废弃物的;(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 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上述规定为水污染防治措施的一般规定,只要违反该规定,即可 实施处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以及畜牧养殖污染防治条 例针对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做出了特别规定,不影响非规模养

8、 殖也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要求。同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 条的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 污染物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拘留。2. 水源保护区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五十九条: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9、者 关闭。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非规模化养殖虽然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规模,但属于建设项目范畴。 养殖户违法上述规定,应当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3. 其他特殊区域污染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 他污染物。养殖户如将畜禽粪便对方在上述区域内,极易造成水体污 染,应当根据该法

10、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 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 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非规模化养殖业户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三)监测1.病原体的认定在对非规模化养殖进行监管时,法律及规范对于有毒污染物及病 原体的范围并不明确,执法人员对检测项目往往无从下手。养殖废水中主要有害物质是病原微生物。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5962001)以及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534-2005)对养殖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数及蛔虫卵做了明确要

11、 求。虽然上述标准针对的是规模化养殖及养殖小区,但对于“病原体” 的认定,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认为粪大肠菌群及蛔虫卵即属于病原体。2.取样监察人员应当根据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第5.2条的规定,取样化验。取样过程应当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记录下 来。三、病死畜禽监管(一) 违法行为我国很多地方并未建设病死畜禽处理设施,养殖户家畜家禽病死 后尸体无法处理,随意丢弃现象较为普遍,增加了疾病传播的风险。(二) 处罚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 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在畜禽尸体的收集、贮

12、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排放恶臭 气体的,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四、处理原则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就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 政处罚时,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 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情 况。对于非规模化养殖的监管及处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农村非规模化养殖,一般是业户的主要经济来源,有的甚至是老 人从事养殖活动。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很容易激化矛盾。因此, 在法律适用上

13、应当区别对待。山东省保障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 联络组关于统筹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的通知对此问题也做了要 求: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畜禽养殖、家庭小型加工点、群众 生活急需的小型经营项目,既要及时回应部分群众的合理环保诉求, 也要兼顾广大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严格按政策办事,做到实事求是、 分类梳理,疏堵结合、稳妥处理。要着眼建立问题整改的长效机制, 拿出创新性举措,注重把环境保护与脱贫攻坚、农业生产等结合起来, 有效保障群众就业和农民增收,不能简单一关了之、一拆了之。因此,就非规模化养殖而言,行政机关应当首先进行法律宣传, 提高养殖户的守法意识。发现违法行为后,先要求自行整改,或者以 责令改正的形式,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方可适用罚款处罚。 拒不改正的,可以移送拘留或其责令停产等处理措施。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应当划定养殖区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 综合利用设施,养殖户入园养殖,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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