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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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一卡通(以下简称校园卡)的管理 和使用,顺利推进校园卡建设工程,方便师生员工充分利用 学校的各种资源,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高效 管理的一项基础工程。各单位应积极利用校园卡系统,在工 作中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工作,确 保校园卡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条 校园卡系统由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数字化校园 建设办公室组织建设,由学校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研 究生院、人事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管理。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一)学校
2、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规章的 拟定;(二)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 建设、维护和用户服务工作;(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等部门负责相应的正 式卡权限审批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或授权负责临时卡权限审批工作。(四)财务处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财务结算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校园卡是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 认证、图书借还、消费、门禁管理、代扣代缴有关费用(如 校园网网费)等功能的信息卡片。该信息卡片是我校校园内 官方通用信息卡片,持卡人、各应用子系统的管理部门及商 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校园卡管理第五条 校园卡的分类、使用对象及权限:校园卡分为 正式卡和临时卡两类,均
3、为实名卡。正式卡的卡面印刷持卡 人的姓名、工号(学号)、部门和照片等信息;临时卡的卡面 印刷持卡人的姓名和部门等信息。正式卡办理对象包括在校全日制学生、在编(参编)教 职工、离退休人员、正式注册的国际学生或执行校、院级学 生交换协议来我校学习的国(境)外学生四类;临时卡办理 对象包括学校支付经费聘用合同制人员、在职研究生、非学 历教育学生、学校合作方员工和其他人员五类。正式卡和临时卡根据办卡对象不同分为若干子类,不同 子类的校园卡具有不同的权限(如图书借还、消费、门禁等), 其中,正式卡的权限由相应的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卡按照 “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的原则,由学校办公室按照“分 类定权限,一
4、类一委托”的原则授权相应管理部门审批。无 法确定管理部门的,由学校办公室审批,如需增加权限由学 校办公室审批核准。第六条 校园卡的办理(一)正式卡的办理新生卡采取批量制卡的方式,每学 年初,由数字化校园建设办公室牵头,依据教务处、研究生 院、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后勤服务产业集团提供的数据,共同完成信息采集、制卡及 发卡等工作。新进教师在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后,本人凭人 事处发放的工作证到校园网用户服务中心办理。(二)临时卡的办理临时卡的办理,需用户所在单位登陆“一站式网上办事 大厅”系统进入“校园卡办理”在线填写校园卡办理审批 表和办理校园卡人员信息表,单位领导审批
5、后,在线提 交给相应管理部门审核,如需增加权限,提交学校办公室审 核,通过后交由校园网用户服务中心办理。第七条 校园卡的有效期(一)正式卡有效期限1. 在校全日制学生、正式注册的国际学生或执行校、院 级学生交换协议来我校学习的国(境)外学生的校园卡有效 期严格按照学制或学习期限设定。2. 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校园卡长期有效。(二)临时卡有效期限1. 学校支付经费自聘人员校园卡有效期严格按照聘期 期限设定2. 在职研究生的校园卡有效期按照学籍管理部门审批 期限设定。3. 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合作方员工和其他人员的校园 卡按照相应管理部门和学校办公室审批期限设定。临时卡首次办理期限原则上最长不
6、超过 3年。有效期超 过 1 年的临时卡持有人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临时卡 的日常集中管理,不应挪作他用;若发现此类现象,学校有 权将卡收回。(三)校园卡延期、暂停和终止1.学生凭学籍管理单位批复的转单办理延期、暂停手续 教工和其他人员,登陆“一站式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办理延 期、暂停等相关手续。2.因毕业、退学等情况离校的各类学生,以学籍管理单 位确定的期限终止并予以销户;因调离、辞职、离职等情况 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工,以人事处确定的期限终止并 予以销户。3. 持有临时卡用户需要办理延期,由所在单位填写校 园卡办理审批表,相应管理部门审批并签字盖章后,由网络 信息中心办理延期手续;临
7、时卡用户离开学校,所在单位应 及时收回临时卡并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销户手续。第八条 相关业务办理(一)校园卡的挂失与解挂申请校园卡挂失,持卡人可 通过学校提供的“自助圈存机”自行操作,也可持本人身份 证件,到校园网用户服务中心办理;申请解挂,需持卡人持 本人身份证件,到校园网用户服务中心办理。(二)换卡及补卡因校园卡信息变动需要换卡或因原卡 丢失而申请补卡的,需到校园网用户服务中心填写补卡业 务办理登记表,经核实后方可办理,办理时须出示本人身份 证件。第九条 校园卡使用计费标准根据我校发展的实际情 况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校园卡使用计费标准实行分类 管理。具体如下:(一)正式卡使用按照实际消费
8、予以扣除。(二)使用临时卡在学校就餐加收 20%管理费,在食堂 就餐缴费终端上予以扣除。其中,学校支付经费聘用人员或 学校认定的特殊人员可以申请减免管理费,由学校办公室或 学校办公室授权相应管理部门审定。第十条 相关业务办理费用正式卡的办理,按照学校规 定,首次制作不收取费用,办卡人员需提供标准版电子照片 (3.3X2.2cm,390X260 像素)。正式卡丢失、损坏及身份信息变动需要补卡、换卡的, 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20 元。临时卡的办理,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20 元;临时卡办理延 期业务,需缴纳手续费 5 元/次。由于系统更新需更换新卡时 ,原校园卡作废 ,换卡不收 取费用。第三章应用子系统
9、和商户管理第十一条 校园卡应用子系统管理单位指以校园卡系 统为依托,进行业务办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学校有关 单位。各应用子系统管理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求提出 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权限界定 ,由网络信息中心一卡通部依据 有关管理单位的要求进行系统的初始化和相应的参数设定。第十二条 校内单位因工作开展或经营活动需要,可申 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第十三条 一卡通部负责 POS 机的安装调试、维修和对 账等工作。商户在使用校园卡设备时要规范操作,保证设备 的正常运行;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一卡通部。商户管理 费按照 1000 元/年/户的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每月 25 号学校将进行账务清算与核查
10、,为 确保资金的准确性,商户应于每月 24 日统一对收费终端机 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数据均上传至一卡通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十五条 校园卡各应用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应自 觉遵守校园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 借他人。第十七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时,应尽快与校园网用户服 务中心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且恶意用卡,造成持卡 人经济损失或其他问题者,一经查实,交学校保卫部门依照 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 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和保养。凡故意损坏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并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发现, 交学校保卫部门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仿冒和伪造校园卡,违规窃取、 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一经查实,交学校保卫部门依 照学校有关条例处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 理。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数字化校园建设办 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 步规范校园卡办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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