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法制办已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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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晋城市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是促进城市管理手段创新,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部门协作效率的重要模式,也是现代化城市科学管理未来发展的总体趋势。为强化城市管理工作,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量化管理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相关信息发现、处置,以及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的完整闭合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纳入城市管理

2、,与公用事业、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有关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是指人为或者自然因素导致城市市容环境、道路交通、治安秩序等受到影响或者破坏,以及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相关部门处理并使之恢复正常状态的事情和行为的统称。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信息平台,利用信息采集器,收集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信息,通过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问题处理、结果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七个环节进行城市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在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具

3、体职责为: (一)负责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县(市、区)政府及经济开发区和市公安、城管、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民政、信息等责任部门按照晋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需要及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二)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系统的建立、运行以及相关制度的制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的工作。 (四)负责巡查列入监督范围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接受并处理来自监督员巡查发现、新闻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有关部门移送以及上级交办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问题,审核立案后将案件派遣到主管部门

4、或责任单位。 (五)负责受理、校核部件、事件等信息和监督、评价处置工作。对城市管理部件维护、事件处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分析、评价、考核,定期将县(市、区)政府和责任单位履职情况、系统评价结果报告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信息数据库的定期更新。 (七)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与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的整合。凡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在政府部门之间无偿共享,其中经政府审批相关企业的城市基础空间数据、遥感影像数据、空间地名数据和在线监测(监控)等信息实行实时共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办。 第四条 县(市、区)政府及

5、各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管理和处理数字化城市管理中涉及到本区域、本单位的部件、事件等,并在政策制定、事务处理中支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城市管理运行成本的降低和社会效益的提升。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要通过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督促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关城市管理事务职责,支持、配合各级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社区、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法人、自然人要积极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运行第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规划原则:遵循“标准统一、资源整合和共享”的原则,软件平台的技术、网格、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编

6、码、业务操作流程实行统一标准,通过整合、利用现有城市管理资源和信息化资源,实现市级平台分别与相关城市管理部件、事件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责任单位之间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的原则和内容: 遵循“经济、实用、高效、安全”的原则,将12345市长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12369环保举报等服务热线与数字化城管有机结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建立稳定可信的运行维护模式,选用外包服务、租用托管等形式降低运行成本,保证运行安全。按照“先行搭建市级平台,县、区逐步对接完善”的建设模式,注重实用性、可拓展性、可兼容性,构建低成本、高效益、强保障的平台信息系统。(一)制

7、度建设监督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监督手册,构建以问题发现、核查结案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监督制度体系,以确保城市管理问题高位独立监督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处置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处置指挥手册,构建以处置职责重新确认、处置结果规范、处置时限精准为核心内容的城市管理问题处置执行的制度体系,以保证城市管理问题各处置责任部门的职责清晰、结果规范。 考核制度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城市管理综合绩效考核办法,以标准化的处置结果统计数据为依据,构建对各执行部门和监督机构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一个监督轴驱动多部门组成的处

8、置轴,全面提升处置效率的核心动力机制。 长效机制建设。在城市现行管理体制下,积极推进将数字城管考核结果纳入到城市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行政效能督察或干部考核等制度体系,以保证监督、处置、考核机制长期发挥效能。(二)组织建设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重大事项的决定,确定数字化城管体制机制的建设,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协调项目各相关单位的协作关系,决定项目组成员的调整,及时听取项目建设过程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宏观监督和指导,保证项目总体进度和各组工作的质量和进度。设立管理组,负责数字城管队伍建设,编制各岗位管理制度,包括监督手册、指挥手册、评价指标体系等,并组织培训。设立系统组

9、,负责项目的系统运行环境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协调,包括网络布局、硬件配置,数据库建设、系统软件配置和应用软件研发,信息安全系统建设等工作。设立数据组,负责协调、收集和整理基础地理框架数据,进行单元网格划分、部件和地址数据普查入库工作。(三)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信息采集、呼叫中心和协调指挥专职队伍。信息采集员。根据区域大小、城市管理问题发生密度等实际情况,组建规模适当的专职信息采集员队伍。负责日常城市管理问题的信息采集、核实核查和各类专项普查工作。呼叫中心坐席员。负责受理领导批示、信息采集员上报和社会公众举报的城市管理问题,并进行审核、立案、批转、授权结案等工作。指挥中心派遣员。负责将监督中心立案后批

10、转的案卷派遣到相应的专业部门,对专业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四)档案建设 机制体制建设文档。包括项目建设、组织机构、人员队伍和运行管理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管理制度等文档。建设过程文档。包括系统集成、数据普查、应用系统开发、软硬件采购、网络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场地机房装修、监理等全过程技术文档。总结汇报文档。针对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项目概况、建设过程、组织体系建设、制度体系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基础数据建设、运行实际效果的综合汇报文档。 第七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原则: (一)遵循“坚持标准、循序渐进、机制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建立“一级监督、二级指挥、三级考核、四级联动”的运

11、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在市级层面建立监督评价体系,按照长效管理的要求,把监督评价与机关作风建设评比、城管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干部政绩考核等挂钩;二级指挥,是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逐步建立完善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按照市政府、县(市、区)政府两级的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核,是在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街道(乡镇)建立考核机制,即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机关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考核街道(乡镇)及所属机关相关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村委)。一级考核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四级联动,是在市政府、县(市、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居、村委)建立四级管

12、理联动机制,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共同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二)遵循“分工协作、各司其责、限时办结、确保效能”处置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相关谁配合”的要求,全面、及时、妥善地处置各类城市部件、事件问题。第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是政府的相对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隶属于市行政执法局。市、县(市、区)政府及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管理责任制和高效的案件处理机制,明确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案件处理专业队伍,确保信息渠道、案件办理流程畅通和部件、事件问题及时处置。 县(市、区)政府及各级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市

13、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派遣案件后,对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区域、本单位主管和管辖的应及时将案件返回到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对规定时限内或延时后仍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派遣案件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说明情况,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核实后,采用挂账方式存入问题库,定期汇总上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定期召开例会,对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责任单位不明的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可作为无责任主体项目单独立项、归类,根据属地管

14、理原则,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条 对数字化城市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非常规问题,按先解决问题后分清责任再落实经费的原则进行处置,较大问题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领导组协调解决。 第三章 投入与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数字化城管指挥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费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拓展等经费列入预算,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专业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化城市管理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加大市政、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投入以及各类公用事业服务装备的改善,财政部门要将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

15、维护、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四章 考核、监督与宣传第十四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要主动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系统平台运行畅通。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责任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作为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部门城市管理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的依据。 (二)作为年度“文明和谐单位”评比、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以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年终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作为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的依据。 (四)作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育社会公德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城市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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