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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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stractInheritance tax is the tax levied on the estate when the owner was dead,which is a kind of estate transferred tax. Inheritance tax has a long history in western countries, up to now; there have been more than 100 countries that had imposed this tax. Modern western countries levy inheritance

2、tax to acquire the revenue, meanwhile, as an important means to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in the taxation system. The wid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become more and more serious with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ies. If we do not take an efficient measure to solve this problem, it must

3、 cause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As a good tax to promote social fairness, inheritance tax has gained more attention and recognition from every aspects,thus the appeal to impose the inheritance tax intensify much more. This article divides into four parts. First, its about the significance of imp

4、osing inheritance tax in China. Second, its about the difficulties of imposing this tax. Third, it explains the legislation of foreign country and the revelation to China. Fourth, its about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inheritance tax system.Key words: inheritance tax;property declaration;real-nam

5、e system;property assessment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遗产税是指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作为对象课征的税,属于一种财产税。在西方,遗产税因为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力度较高而被戏称为“罗宾汉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我国遗产税的建立具备了基本的经济条件和法律环境。政府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获取一部分财政收入,同时达到社会财富再分配的目标。然而目前我国没有开征遗产税,以致贫富悬殊、财富过度集中等问题日趋明显,所以笔者对我国遗产税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以期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完善国家的遗产税制度。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一)调节社会分配不公以缩小贫富差距在中国当

6、前经济形势下,社会分配不公平,贫富两极相差大,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调解社会分配不公,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矛盾。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消费税等。富人占用了大部分的社会资源,应当付出相应的对价。财富一代代的积累,必然使富者更富,拉大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稳定。对富人遗产的一部分进行征收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可以为弱者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同时社会稳定也为富人的

7、财富扩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对富裕者征收适当的遗产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伴随着效率的提高,社会公平问题日益突出,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开征遗产税,其税负难以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可支配的财产减少,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效果相一致,不仅可以缓解社会分配不平,相对减少贫富差距,而且有利于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郭利遗产税法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4)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大体上相同的外部条件和公平机会,让其通过公平竞争,艰苦创业,凭借自己的勤劳和才智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度在我国现有的税制中,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上,但是

8、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个人收入流量的种动态调节。即主要是对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所得、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等进行征税。而对收入存量即纳税人所拥有的各类财产的静态调节却相对较弱。因此,利用税收杠杆的作用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仅仅实施个人所得税是远远不够的。而遗产税正好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着眼于纳税人死后的合法财产和生前一定年限的赠与物,使纳税人的这类静态财产也得以完税,相对减少了继承人得到的遗产总额,从而削弱了先天的财富差距,使得税收杠杆的作用更为明显。此外个人所得税只能作用于透明收入,而遗产税却能把灰色收入、黑色收入纳入调节范围,使那些在分配阶段的隐性收入,在所有者

9、死后以遗产的形式显现出来,置于税收调节范围之内,从而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的差距。可以说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结合对于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国在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以后,必须相应的开征遗产税。(三)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在国际交往中,由于我国未开征,造成我国公民在外继承遗产须向外国缴纳遗产税,而外国公民在我国继承遗产却无须纳税的不对等现象。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发展,国际交往和经济贸易日益广泛和频繁,主体、客体等具有涉外因素的跨国遗产继承将日益增多。这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国家的主权受到损害。另外,征收遗产税也是一个国家经济

10、发达、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由于我国未开征遗产税也反映出我国税法不完备,在进行国际税收交流中暴露出一定缺憾。通过开征遗产税,将有利于我国与国际间对等互利的正常交流,切实维护和行使国家的主权。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加强,经济贸易日益广泛,跨国流动的资产价值和数量更加庞大,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收益,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我国开征遗产税存在的障碍(一)国人对遗产税还缺乏基本的了解和认识在财富积累和传承的观念上,中西文化有着巨大的不同。中国有句老话叫“富不过三代”;在西方,也有“没有三代以上的富翁”的说法。不过西方人感叹的不是子孙无能,门庭败落,而是祖先遗留的财

11、产大多通过遗产税被拿走了。在日本,一个亿万富翁的财产三代后基本上可拿走;在美国,遗产税最高累进税率历史上曾达到过90%。由于遗产税的存在,促使亿万富翁更多地关心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因为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可以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所以与其缴纳遗产税,不如把钱财捐助到公益与慈善事业上,以名垂后代,流芳百世。而中国传统的文化形成了以家庭为财富拥有的基本单位,财富的继承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人们习惯于省吃俭用,为后代留下一笔足以使其衣食无忧的财富至今仍然是许多人一生为之奋斗的目标和动力。此外,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自古以来就有“ 遗产不纳税”之说,绝大多数公民没有缴纳遗产税的习惯。开征遗产税对人们的思

12、想观念的冲击很大,公民的纳税意识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许多人不能理解遗产税的缴纳,以为自己微薄的遗产还要受到宰割,于是财产所有人为了避免死后遗留的财产被课以重税,在生前势必会多消费或浪费,甚至将大量财产转移到国外,这种行为必然会影响资本的形成和积累,妨碍人们的储蓄欲望和投资能力,从而阻碍生产力发展,进而影响到遗产税的开征时间和实施效果。如何改变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放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与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地投入生产、扩大需求,成为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崔向红我国开征遗产税及立法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3)(二)我国未建立有效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又

13、更多机会赚取丰厚利润,一些个人财产积累迅速膨胀。但由于未实行个人财产实名制,很多人的财产并不是以本人真实姓名存在,别人很难掌握他的个人财产实际状况。遗产税的征收,是建立在对遗产准确核定的基础之上的。而建立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又是准确核定遗产的基础工作。目前我国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仅限于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虽然在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但由于其本身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导致家庭财产申报效果不佳,最突出的是财产申报受理机构缺乏监管力度。受理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只

14、对干部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申报登记的稽核职能。没有完备的个人财产申报、登记制度,客观上必然为逃税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该规定适用范围过窄,仅限于一定级别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能对全体公民进行约束;其次财产申报受理机构一般只对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性收入进行登记,而对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财产,由于缺乏相应的职权和手段,难以真正承担起财产登记申报的职能。虽然我国目前实行的房屋买卖登记过户制度、车船登记制度等效果显著,但是总体来看我国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还远不够完善。(三)对避税行为难以实施有效监控开征遗产税后,由于被继承人对这一政

15、策产生恐惧、怀疑,为了规避风险和管制,确保资本安全,将资本转移到其他国家。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即资本外逃。这一情况在世界各国并不罕见,我国在开征遗产税后,同样会面临这个问题。由于被继承人的避税行为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我国目前有多少富翁,究竟富到什么程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财产是十分隐秘的,而且我国没有建立个人财产转移登记制度。在经济体制转型期,税收部门对各种灰色、黑色收入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这将导致有关部门无法对遗产税的“纳税大户”富裕阶层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很可能会效法美国的逃税者,轻而易举地携巨资逃到一些未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率较低的

16、国家去。这样就会导致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我国的资本外逃现象自20世纪80年代就己经开始,由于我国资本项目没有放开,还实行外汇流动管制,资本流出难以统计,尤其那些大量通过非法渠道流出资金的数额更是无法统计周佩蓉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探讨:以台湾地区作为分析D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遗产税开征的主要目的是调节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是一种“富人税”。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极少数富人去世以后遗留的巨额财产,征收范围和征收数量十分有限。在国际上,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并没有因为征收此税而导致经济的下降,不征收或者停征此税的国家也没有因此而加速了经济的增长。所以说,目前存在的某些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等现

17、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由于中国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大量外商来华投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由于中国政府现阶段不征收遗产税造成的。但是遗产税的开征会刺激资本的外逃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而且资本外逃必然会导致遗产税税基的流失。因此控制和避免资本外逃也是开征遗产税所要解决的重要矛盾。(四)对公民遗产的价值难以进行科学评估从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还是混合遗产税制,其遗产税的征收都是以财产所有人遗留的财产价值或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而对财产(遗产)进行评估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在国外为适用各类

18、财产税的征收,各国大都设立了专门的、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证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产评估。如在英国,土地是由土地评估部门评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则是由资本税收办公室的一个处负责:而对金银珠宝、首饰、文物、古玩、艺术品等,要聘请专家评估。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财产的评估难度更大。目前,我国统一的评估机构没有建立。现有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方式、方法远远落后于开征遗产税的需要,尤其是对机动交通工具、生产经营资料、非上市股票、金银珠宝、大宗消费品等财产的评估尚是一片空白,既无评估机构,也无评估制度,而这些财产往往又是经常性的遗产评估对象。此外我国目前很少有从事此

19、类工作的专业人员,难以从技术上确保该类财产评估的准确性与权威性。因此,遗产的评估将成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又一道技术和制度性障碍。虽然我国的资产评估已经走上了正轨,但严格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并且评估的范围主要限于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和工业产权,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非常有限,而且我国现行的资产评估制度也不够健全,对个人财产中的古董、文物、字画、股票等的价值评估几乎无法可依。赵芳春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制度准备J税务与经济,2003(1):78-80三、国外遗产税立法的解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一)国外遗产税立法的解析1.美国美国的遗产税是世界上普遍征收面且历史悠久的税种,在联邦一级实行总遗

20、产税制,在州一级实行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子1797年为筹集海军经费首次开征,1802年废止。南北战争期间,又重新开征,战争结束后又被废除。直到1916年,遗产税才作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开征至今日。作为遗产税补充税种的赠与税,于1924年开征。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税率分18级,最低为18(O-10000美元),最高为50(250万美元以上),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的免征遗产税。对于非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是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美国联邦政府、州和地方三级政府都开征遗产税,三级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收管

21、理权。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美国税法原来规定,已缴纳的州和地方遗产税可以抵免联邦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从2002年起,已缴纳的州和地方遗产税的25部分不能抵免;2003年,50部分不能抵免;2004年,75部分不能抵免;2005年,全部不许抵免。美国尽管不是世界上最早开征遗产税的国家,但其税制相对较完善,对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借鉴意义。王光宇美国遗产税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与经济,2003(3):712.日本日本的遗产税制度,源于1904年的“家督继承”制度,在日本大正年已开征遗产税。1947年日本的继承税法颁布,它一开始就直接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法律的要求。当代日本法学家藤美穗子在他的论著中谈到“在

22、现代社会,巨额私有财产的继承会造成子孙不劳而获,并使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差距扩大,不利于国家的发展”。目前日本的遗产税实行分遗产税制邱东明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D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9),为防止生前赠与的方式而逃避遗产税纳税义务同时单独设置赠与税,以防被继承人逃避纳税义务。日本遗产税的特点是税负最高,其造成的结果是三代之后即无继承之产。日本遗产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10%,最高一级税率为70%,共分13个档次。800万日元以下的适用10%税率,2亿日元以上的适用70%税率。根据继承遗产的价值计算,即减基础扣除5亿日元,再加上1亿日元乘以法定继承人数。在此基础上计算的遗产总

23、额按实际分配给继承人的资产价值比例决定每位继承人的遗产税额。3.意大利意大利的遗产税和赠与税采用总分遗产税制,即混和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又称总分遗产税制,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总额课税一次遗产总额,再对税后遗产分配给各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达到一定数额课一次遗产税。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含赠与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第二类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远近采用不同的累进税率。课税对象包括死亡后留下的遗产总额和赠与人赠与的全部财产。税率

24、分两种,一是适用遗产或赠与财产总额的;二是由非直系亲属关系的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的。继承人或受赠人是直系亲属或配偶的,所纳税率低于第一种。董岩遗产税之比较借鉴EB/OL2004-7-4虽然目前意大利已经取消了遗产,但其制度设计仍有参考价值。(二)国外遗产税立法对我国的启示第一,在纳税人的选择上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又要遵守国际惯例。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没有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的,纳税人应为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同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并依据国际惯例,考虑到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在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重叠时,应以地域管辖权为先。所以,我国遗产税的纳

25、税人应是:我国公民及居住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居民,其死亡后的全部境内、境外财产为遗产;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超过一定时间(如1年)的非公民及居民,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为遗产。第二,税前应考虑必要的扣除,并鼓励进行公益捐赠。一般来说,下列支出应在税前进行扣除:丧葬费用、财产所有者生前应偿而未偿的债务和抵押财产、遗产管理费和公益捐赠。其中,公益捐赠是指用于慈善、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学术等方面的捐赠。而且,必须通过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机构作为中介,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有效凭据,才能进行抵扣。我国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公益捐赠的扣除数额,以鼓励财产所有者进行公益捐赠。第三,明确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法律地

26、位。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过于抽象和简单。如民法对于个人和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没有作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个人财产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地保护,因此,继承、转让等行为难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实行。因此需要在这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四,建立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国外的遗产税,是建立在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基础之上的。通过这一制度,社会公共部门如财税、金融、房产、土地等,都可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相互交换信息,真实地监控个人和家庭财产的时间状况。我国尽管目前银行实行了实名制,但由于相关的政策没有配套,这一政策仍难以对公民的财产情况进行有效地

27、监控。因此,必须在抓紧在银行实名制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实名制财产登记制度。第五,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目前,世界各国执行的遗产税制模式总的可分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考虑到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征税水平还比较落后的现实情况,采用总遗产税制(即“先税后分”)比较适宜,既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又便于征收管理。四、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对遗产税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的意义,普及遗产税知识。尽管遗产税存在诸多优点,但毕竟是我国社会公众所不熟悉的新税种,加之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和“遗产不纳税”的传统心理

28、,遗产税的征收难度绝不会低于个人所得税。为了提高公民的遗产税纳税意识,给遗产税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开展遗产税的宣传普及活动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要宣传遗产税在缩小贫富差距、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限制财富逐代积累等方面的积极意义。使群众认识到开征遗产税是落实“十五大”精神,完善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收入分配、防止两极分化的必然选择。宣传普及遗产税知识,就是要使人民群众了解遗产税主要是对高收入阶层征税;遗产税的开征并不会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收入和普通家庭正常生活水平的提高。通过宣传以求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遗产税的征收阻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广泛

29、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要使国人认识到,私人之所以能积累起财产,除了自身的奋斗努力外,还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既然政府为私人提供了帮助和保护,就有权力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只有建立起全社会对开征遗产税的认同,切实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遗产税才能立住脚。(二)采用个人主动申报为主的财产申报制度实行公民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可以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在公民了解认识遗产说的基础上,国家应当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让公民主动到相关部门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登记,如果公民不按时登记,将不对未登记的财产进行保护。国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个人财产的申报内容、申报程序、

30、申报时间、档案资料管理、申报资料的复核,并规定个人买卖有价证券、交通工具、贵重首饰、房屋、文物等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我国公民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应当规定对于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财产必须进行申报。申报的范围不仅包括静态财产,也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不仅申报有形财产,也申报无形财产,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不仅申报债权,也应申报债务。具体包括:不动产(如房屋);交通工具(汽车、船舶等);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权;存款、有价证券及价值超过一定数额的其它物品;价值超过一定金额的债权、债务投资或者馈赠、补偿、偶然所得;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助、及福利费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承包、

31、承租经营所得;本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支出。王高明,胡祥勇中国家庭财产的建立和健全J湖南社会科学,2004(1):68-74个人财产登记认证机关(如交警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专利版权部门、评估部门)要将个人财产登记变更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同时税务机关、各金融部门以及个人财产登记机关之间要尽快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必要时相关机关可以通过网络对遗产税纳税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和稽核。但是个人财产登记申报制度的推行,应该在行业监管、社会需要和个人隐私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权概念的基本内容之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石。相关部

32、门掌握的个人隐私应该严格保管,只有具有一定权限的部门才能查阅。倘若发生严重的个人隐私泄露事件,相关部门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三)建立有效的财产转移登记制度以减少避税行为的发生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各种形式的财产,其财富积聚程度与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的各种处分行为及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息息相关,唯有有效监控被继承人生前财富的变动,才可以对其死亡时的遗产进行有效征管,因此征收遗产税的关键在于能否准确掌握个人所有的财产情况。对个人所有财产有效监管,实行财产实名制度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166 ,可以准确确定进而计算出应税遗产总额。当前我国应在完善个人存款、个人股票交易、个人保险

33、及银行卡业务实名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执行其他个人财部转让登记实名制度。我国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在对个人财产监管方面的经验。美国公民都有一个终生确定唯一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不仅详细记录个人的基本信息,而且所有的个人收入、支出包括纳税情况都从该账户上反映,同时严格限制现金的自由流动,从根本上反映每个公民的个人财产状况。通过这项制度,政府不仅可以有效监控个人财务情况,还可以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我国也可以通过统一使用实名证件和个人代码建立个人账户制度,并以相应证件号码作为唯一的个人代码赫伟论我国财产税制的改革与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凡购买一定价值以上的物品都必须从银行通过个人账户结

34、算,所有收入也一律计入个人银行账户,其他个人医疗、保险、投资等支出和收入也从个人账户结算。通过个人账户监控个人存款,尤其对个人财产流动状况进行重点监控,限制个人现金的直接流动。同时个人代码既是个人的社会信用号码,也是纳税专用编码。除了建立财产转移登记制度,我们还可以参考日本的做法。国家在制定继承税法时明确规定了属人原则,只要是中国居民,不论是否居住在本国,也不论财产在国内或国外,只要是所有权人的财产,不论财产在什么地方,哪怕是天涯海角,国家照征不误。这就在实践中使得个人资产外流成为不必要,因而堵塞了此漏洞。(四)完善公民个人遗产评估制度对遗产进行评估不仅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专业技术

35、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因而许多国家都设有专门的评估机构负责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我国应该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的个人财产评估机构和严格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程序。目前我国可借鉴英国遗产税制中的评估制度,对所有应纳税财产可以由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信誉良好、制度健全的财产评估机构对遗产和实际价值额进行评估,并通过立法将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或指定进行遗产评估规定为评估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对有形与无形的财产都要有量化指标,同时,依法加强对财产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财产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凡此类评估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降低遗产税成本。对于评估机构拒绝、推诿、拖延税务机关委托和非营利性评估的,应加重处罚。另

36、外,还应该制定统一的评估原则,严格规定资产评估人员的专业技术要求,遗产的评估范围应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关于具体的评估程序和资产评估方法,各国的资产评估方法不外乎收益法、重置成本法和市场现值法,但各国对遗产的评估多采用市场现值法,即按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财产的价值。同时各国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将从高征计。依据当前中国的形势来看,我国可采用市场现值法。市场价值法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财产的价值,这样比较公平,而且也不会容易因为评估架构的失职而导致评估不准确,较符合中国的当前形势。综上所述,开征遗产税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有利于贯彻国际间的对等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对中国具有重大意义。虽然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仍遇到各种障碍,但通过借鉴西方国家的丰富经验和结合本国国情来制定相关制度,对促进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相当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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