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释义_—_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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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释义承揽合同本章共十八条,对承揽合同的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支付报酬、保管责任、留置权等 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了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 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和承揽合同的主要种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 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就 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揽人完成承揽工 作

2、并接受承揽工作成果、支付报酬的人。承揽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是自然 人。这比经济合同法的主体范围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加工承揽合同的主体只是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织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 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 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 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

3、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 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 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 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2. 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 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 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3.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承揽合同的

4、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 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 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 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 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承揽合同是一大类合同的总称,传统民法中承揽合同包括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两大类 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展中形成了许多独

5、特的行业特点,经济合同法将工程建设合同独立于 加工承揽合同单独加以规定,因此本章所指的承揽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加工承揽合同 而不包括工程建设合同。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几项工作都是主要的承揽工作。经济合同法有关加工承 揽合同的规定中都提到了这几种承揽工作。加工所谓的加工就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 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加工合同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它既 有生产性,比如一个企业将另一个企业提供的材料加工成特定的设备;也有生活性,如服装店用顾 客提供的布料为其裁缝衣服。还有一些艺术性,如画廊为他人装裱图画等。在国际经济

6、活动中,来 料加工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外贸形式。(2) 定作定作就是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设备和劳力,用自己的材料为定作人制作成 品,定作人接受该特别制作成品并给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也很常见,如家具厂为 顾客定作家具,服装厂为某学校定作校服等。定作与加工的区别在于定作中承揽人需自备材料,而 不是由定作人提供的。(3) 修理修理既包括承揽人为定作修复损坏的动产,如修理汽车、修理手表、修理电器、修理自行车、 修理鞋等;也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如检修房屋顶的防水层。(4) 复制复制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根据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制作类似的成品,定作人接 受复制品并支付报酬

7、的合同。复制包括复印文稿,也包括复制其他物品,如文物部门要求承揽人复 制一文物用以展览。(5) 测试测试是指承揽人根据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术和设备为定作人完成某一项目的性能进行 检测试验,定作人接受测试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6) 检验检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和仪器、设备等为定作人提出的特定事物的性能、问题、质量等 进行检查化验,定作人接受检验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加工、定作等工作都直接源自经济合同法中的加工承揽的有关规定。但本章 所调整的范围不仅仅包括所列的这几种承揽工作。承揽合同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适用极为广泛的一类 合同,是满足公民、法人的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的一种

8、法律手段。因此就我国现实经济生活而言, 任何符合本条第一款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 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本章所调整的承揽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 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就是说,承揽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当事人可以 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 承揽工作。如甲与乙服装厂签约定作一套礼服合同,合同的标的

9、就是制作完成甲所要求的礼服。承 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 象。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 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当事 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 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数量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 不成立。标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如标的的技术指标、质量要求、规格、型号等都要明确。一般 来

10、说标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份。如定作服装就要明确面料的种类,制作 家具需明确材料的质地等。二是标的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例如定作 一书桌时,就应当明确书桌的高度、长度、宽度等规格。这种规格就反映了标的质量。三是标的的 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牢固性等。四是标的的款 式,主要是指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时尚等特性。五是标的感觉要素,主要指标的的味道、触 感、音质、新鲜度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 以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以说

11、明书的标准确 定。这里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报酬是 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 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 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 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12、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材料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料。当事人应当约定由哪一中华人民共租国合同法释义方提 供材料,并且应当明确提供材料的时间、地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 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 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 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 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 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交

13、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 交付。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 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在承揽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 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如果当事 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间。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 不需要特别交付的,如粉刷墙壁,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 约定定作人

14、支付报酬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合 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 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当事人可以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的标准是指检验材料、承揽工作质量的标准。验收标准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 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确定,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

15、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验收。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 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 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如果定 作人所需的标的能够从市场上任意买到,定作人就不

16、必通过订立承揽合同要求承揽人来完成。因此, 承揽合同的本质特点要求了该合同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工作能力信任的基础上,承揽人应当以自己 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第三方同意, 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让给第三方。本条坚持了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确立了一个原则,承揽人应当 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分,不仅仅只是加工、定作,其他承揽工作都应当遵循这个原则。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是决定其工作能力的重要因素,也是定作人选择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 决定性因素。所谓的设备,是指承揽人进行工

17、作所使用的工具。所谓的技术是承揽人进行工作所需 的技能,包括专业知识、经验等。所谓的劳力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所付出的劳动力。这里的“主要工 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作;如订 制服装,量体裁剪和整体裁制是其主要工作。主要工作的质量、数量将决定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定作 人的要求,因此,承揽人作为定作人选择的对象,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否则会影响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法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规定了当事人如果约定,承揽人必须完成所有的承揽 工作的,承揽人不仅应当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其他工作也要由承揽人本人完成。如果当事人约定

18、或 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以将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将所承揽的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但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如甲向船舶工业公司定作一艘万吨油轮, 船舶工业公司作为专业的外贸公司,本身不从事造船工作,因此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型号的油轮由 船舶工业公司选择造船厂制造,船舶工业公司对该油轮的质量负责。承揽合同是基于定作人对承揽人有特别的人身信任,如果该承揽人不亲自履行合同,就无法实 现定作人订约的目的,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的承揽工作。合同中约定, 承揽人必须亲自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将承揽人工作的主要部分交由第三人完 成。承揽人

19、擅自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将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定作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要求 承揽人承担合同责任。一种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比如,定 作人对承揽人设备、技术和劳力无特别要求,只要求工作成果按时按量完成的情况下,承揽人擅自 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认为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能够接受,可以不解 除合同。定作人不解除合同的,第三人完成工作的,由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负责。当工 作成果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重作、修理、更换和赔偿损 失等违约责任。工作成果数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补齐,造

20、成定 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工作成果交付迟延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 任,并赔偿定作人的损失。另一种是通知承揽人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定作 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甲到著名的乙服装公司定作一批西装,乙公司将该批服装 交由其他服装公司制作,虽然服装的质量上与乙的产品无太大差别,但名气无法与乙公司相比,在 这种情况下,甲就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根据上条的规定,承揽合同

21、中,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部 分,如果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必须经过定作人的同意,否则,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不必经定作人同意。这里的“辅助工作”是指承揽工作中主要工作之外的部分,是相对于“主要工作”而言的。 “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工作,也可以说是技术要求高的那部分工 作。主要工作之外的工作就可以理解为辅助性工作。如订制服装合同,量体裁剪和整体缝制是承揽 人的主要工作,缝扣子、熨烫是其辅助性工作。对于辅助工作,承揽人是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不 必经过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的这种

22、行为实际上是将其部分工作义务转由第三人完成,根据合同法 总则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在承揽工作中,因 为辅助工作对工作成果的整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可 以不经定作人同意,这样的规定符合承揽工作的一般交易习惯。虽然承揽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 行决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是承揽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考察第三人的工作能 力,合理地选择第三人。确定第三人后,如果第三人同意完成该部分工作的,承揽人应当将定作人 对工作的要求或者是合向中的质量、数量、交付期限的约定如实告知第三人,第三人应当根据承揽 人提供的情况,按

23、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承揽人应当保证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承揽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也就是说, 承揽人对工作的完成承担全部的责任,即使承揽人根据本条规定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也 要对整个的工作负责,也就是说,第三人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承 担违约责任。第三人的工作不符合主要表现为未及时完成承揽人交给的辅助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数 量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约定。第三人未及时完成工作致使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 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承揽人应当负责重作、修理、

24、退换,并赔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并赔 偿因此给定作人造成的损失。由于第三人的工作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合同法允许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对辅助工作的完成作出与本条不同 的约定。具体说来,关于辅助性工作的责任,当事人的约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当事人有约 定,承揽工作必须全部由承揽人独自完成的,承揽人不得将工作转由第三人完成,即使辅助工作也 不例外,承揽人违反约定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定作人损 失。二是如果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

25、仅对其完成的主要 工作负责,第三人对其完成的辅助工作负责。在此情况下,如果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的,应当通知定作人并取得定作人同意。第三人工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 违约责任,承揽人根据约定对此不承担责任。三是承揽合同中约定,承揽人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 人完成的,承揽人与第三人对由第三人完成的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将辅助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与第三人约定,就该辅助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揽人与第三人未 做此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释义】本

26、条规定了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主要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并约定了提供材料的时间、材料的数量和质 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准备材料。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由哪一方提供材料的,但根据合同条款或 者通过补充协议、交易习惯等方式确定应当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合同中如果约定了材料提供的时 间、数量和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准备材料时,还应当备齐有关的资料, 如发票、质量说明书等说明文件。如果明确由承揽人提供材料,但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提供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的,事后又未就 此达成补充协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和定作人对交付工作成果的要求,及时准备材 料。数量不明确

27、的,承揽人应当根据通常情况下完成该类工作成果所需的工作量,合理地确定材料 的数量。质量不明确的,承揽人应当根据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合理选用适合该工作成果 的材料,定作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未有特别要求的,承揽人应当根据价款数额的大小以及工作性质, 合理确定质量标准,合理选用材料。根据以上条件仍不能确定材料质量的,承揽人应当按照通常标 准准备材料。承揽人准备好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检验,并如实提供发票以及数量和质量的说明文件。 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检验该材料,认真查看承揽人提供的材料以及有关文件。定作人认为 承揽人选用的材料符合约定的,应当告知承揽人,或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

28、确认。经检验, 定作人发现材料数量缺少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补齐;数量超出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超出的 数额。定作人发现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更换,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揽人 承担。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数量、质量的,如果定作人检验后,表示认可的,应当告知承揽人,或 者根据承揽人的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如果定作人认为材料不适合的,应当通知承揽人,并且还应 当通知承揽人其对数量、质量要求。承揽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选用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经定作人检验后,承揽人应当以定作人确认后的材料完成工作。承揽人以次充好或者故意隐瞒 材料瑕疵而造成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修

29、理、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定作人未及时检验的,应当顺延工期,并赔偿承揽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定作人在接到检验通知 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做检验的,视为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定作人不得再对该材料提出质 量异议。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 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 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释义】本条规定了由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合同中,根据承揽工作性质或者交易习惯,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并且 应当约定提供材料的

30、时间、数量和质量。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人提供符合约定数量 和质量的材料。该材料主要指承揽立作所必须的原材料,如制作家具的木材,制作衣服的面料等。 承揽工作的对象(亦称为工作基底),如修理电视合同中的电视,印刷合同中的原稿等,也属于材料 范围。当定作人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后,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原材料的数 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原材料的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 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承揽人应当确认并通告定作人。如果经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足的, 承揽人应当通知定作人补齐;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31、 更换以达到合同要求。因承揽人原因,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影响完成工作时间 的,承揽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 为原材料符合约定,因该原材料数量、质量原因造成承揽工作不符合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 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 赔偿损失。定作人在接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补齐或者更换原材料使其达到 合同约定的要求。因定作人迟延补齐、更换的,工期顺延;定作人未采取措施补齐、更换的,承揽 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2、如果经承揽人检验,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该原材料,因承揽 人保管不善,造成原材料损失的,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符合约定的,承揽人在工作中应当以该原材料完成工作,不得擅自更换原 材料,因此造成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质量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报酬或者解 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应当符合合同 中约定或者合理的损耗量,由于承揽人的原因造成材料浪费的,承揽人应当与赔偿,造成材料短缺 的,由承揽人负责补齐。如果完成承揽工作后,定作人提供的材料的剩余的,承揽人应当返还给定 作人。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基底的

33、,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在修理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修理物 品损坏的部分,并保持其他部分的完整性,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部分的零部件。如定作人将损坏的 进口照相机交承揽人修理,承揽人经检查后,发现是一个齿轮磨损的,承揽人应当更换该磨损的齿 轮而不得以次充好,更换其余的齿轮。承揽人更换应修理以外的零部件,承揽人应当恢复原状并承 担赔偿责任。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 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释义】本条规定了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工作的性质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过提供

34、图纸或者技术要 求的方式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 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 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承揽人未及时通 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间的误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的,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 承揽人应当赔偿定作人损失。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 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 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

35、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 赔偿损失。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和 技术要求。修改完成后,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承揽人发出通知至收到 定作人答复期间,承揽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顺延,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在此期间的误工以及 其他损失。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其 误工等损失。定作人怠于答复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并提出修改意见, 在合理期限内承揽人仍未收到定作人答复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损 失,由定作人赔偿。第二百五

36、十八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释义】本条规定了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承揽工作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提供符合定作人特殊需要的工作成果。 定作人对承揽工作的要求通过提供图纸、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的特别约定,在 合同中体现自己对承揽工作的要求。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作要求完成工作,才能满足定 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如果定作人在承揽人工作期间认为按照原先的要求,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 定作人是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这也是承揽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承揽工作的目的就是满足 定作人的特殊需要,如果承揽工作的成果不能满足

37、定作人的需要,承揽合同就不会实现定作人订立 合同时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定作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变更对合同的要求。这里的变更与 一般合同的变更不同,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如 果对方不同意,则不发生变更,当事人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 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工作要求的,如修改设计图纸,提出新的质量要求 等,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新要求工作。承揽人认为定作人提出的新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 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修改的,承揽人 不应当按照原要求履行,否则会

38、导致损失的扩大,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本条规定,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中途变更对承揽 工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的损失。承揽人按照原要求完成部分工作的,定作 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支付完成该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 料的价款和保管费。按照新要求,需增加材料的,由定作人负担费用。新要求使原承揽工作质量、 难度提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增加报酬。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使工期顺延,因此造成承揽人误 工损失的,由定作人赔偿损失。第二百五十九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

39、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 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定作人协助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交易习惯或者诚实信用原则,定作人有协助义务的, 定作人应当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例如,应当由定作人提供工作场所的,定作人应当及时提供适于 工作的工作场所;应当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的,定作人应当及时 提供符合完成工作所要求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定作人的协助,是承揽合同适当履行的保障,定作人不协助承揽人进行工作,承揽合同将不能 顺利履行,甚至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难以

40、实现,因此,如果承揽合同需要定作人 协助的,即使合同未明确规定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也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是完成承揽合同的前提条件,定作人不履行的,承揽人应当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可以 顺延完成工作的期限。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定作人仍未履行协助义务,将构成本条所称的逾期不履行, 定作人的逾期不履行将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揽工作无法按约完成,此时,承揽人可以解除合 同。承揽人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定作人,通知到达定作人时,解除生效。解除合同能恢复原状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给承揽人造成损失 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有两点应

41、当注意:一是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是 经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的,客观上致使承揽工作无法完成的,承揽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承揽 人未经催告的,不能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并不能导致工作不能完成,则承揽 人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如果因此导致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拖延的,定作人 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 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定作人监督检查承揽工作的规定。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承揽人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的,因此,定作人有权在工作 期间对承揽的工作进行

42、必要的监督检验,这是也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 督检验主要是指对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 人的要求。本条的规定确认了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权,但同时又为定作人行使该权利规定了两个条件:一、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必须是必要的。这里“必要”的含义是指,如果合同中已经约定定作人 监督检验的范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按时进行检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检验范围的,定 作人应当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对承揽工作质量进行检验,如承揽人是否使用符合约定的材料、承 揽人是否按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工作。如果定作人发现承揽人的工作不符合约定,可 以要求承

43、揽人返工、修理或者更换。二、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不得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定作人有权对承揽工作进行监督检验, 但根据公平原则,定作人监督检验行为不得给承揽人带来不合理的负担,不得影响承揽人正常工作 秩序。承揽合同中约定监督检验时间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合同中未约定监督 检验的,定作人在监督检验承揽前应当与承揽人协商确定监督检验的方式、时间和内容。未达成协 议的,定作人在检验前,应当通知承揽人检验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于承揽人对工作作出适当的安排。 定作人的监督检验行为妨碍承揽人正常工作的,承揽人可以拒绝定作人的监督检验。定作人的监督 检验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4、。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是法律为承揽人规定的义务。承揽人不得以合同未约定而拒绝。承揽人 应当为定作人的监督检验提供方便和条件,并应当如实地向定作人反映工作情况,不得故意隐瞒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定作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指示,应当及时采纳,改进自己的工作。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 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释义】本条是关于工作成果交付的规定。完成承揽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一项义 务;定作人在交付时,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这是定作人的权利也是定作人的义务。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一般有两个主要义务,即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

45、作,并且在工作 完成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定作人的,事实上往往在工作完成时, 承揽人对工作成果存在着占有关系,只有将工作成果转移于定作人占有,才能保证定作人对工作成 果行使所有权,实现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经济目的。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二是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 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 人提货,在工作完成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完成工作 的地点或者定

46、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日期,但承揽人在 发出提取工作成果的通知中,应当给定作人留下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在途时间。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 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 定作人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点,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 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运输手续。 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货的地点为交付地点,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成果的日期为交付 日期。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

47、成补 充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 定交付时间、地点、方式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承揽人通知取货的地点 为交付地点,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 的,例如粉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承揽人履行交 付义务时,定作人迟延验收的、定作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定作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 人或者监护人时,承揽人可以依法将工作成果提存,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 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

48、成果时,一同交付所有权凭证。根据本条 规定,为了便于定作人的验收和检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 和有关质量证明。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 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 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 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积极配合,由承揽人运送工作成果的,为承揽人的交付创 造条件,提供方便。需要定作人自提的,定作人应当按照

49、合同的约定和承揽人的通知,及时提取工 作成果。根据工作性质无需承揽人实际交付的,定作人应当对承揽人完成的工作作出承认。定作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接收工作成果并进行验收。定作人超过合 理期限受领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提存或者留置工作成果,并有权要求定作人支 付未付的报酬、材料费以及保管费等费用,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拒绝受领后,应当 承担工作成果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也就是在定作人实际收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对工作成果及时进行验 收。验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检验工作成果的质量、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定作人的要求。验收 往往是

50、双方当事人进行结算、定作人支付报酬等费用的前提条件,因此,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定作人在接到工作成果时,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一般包括三个步骤:一是确认交付时间和地点, 二是查点工作成果的数量,三是查验工作成果的质量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经验收,定作 人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合格的,定作人应当接受工作成果,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 支付报酬以及其他应付费用。如果经检验,工作成果有质量问题或者数量短缺的,定作人应当取得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检验,工作成果有严重的质量缺陷的,定作人可以拒收并通知承揽人。定 作人在检验中发现定作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

51、知承揽人,未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在发现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 人。在验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工作成果的质量或者数量等发生争议,可由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 进行鉴定。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 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 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因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约定所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遵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按质按量地完成

52、工作 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应当保证其完成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在质量上要达到合同约定的标 准。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承揽人应当对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 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本章的有关规定,承揽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了质量标准和要求的,承 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该约定的,即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果当事人未约定 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根据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所确定的质量标准, 不符合的,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如果合同条款或者

53、交易习惯难以确定质量标准的, 工作成果应当具备其通常使用效用,如果不具备,则可认定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因可以有多方面,如承揽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照合同约 定的技术要求、技术条件、图纸进行工作,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技术工作规程进行工作等等。也可 能是材料瑕疵的原因,如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情况下,承揽人故意隐瞒瑕疵;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 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承揽人未检验或者检验后未通知定作人调换。也可能是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 术要求不合理,承揽人发现后,未通知定作人更改。由于承揽合同中,按照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 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承揽人也就有义务为工作成果的品质

54、负责,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 要求,否则承揽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 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经验收发现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 通知承揽人。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收到工作成果后的合理期间内将工作成 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及时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 或者在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要求,即使 事实上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承揽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

55、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则有 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一)修理。工作成果有轻微瑕疵的,定作人可以 要求承揽人进行修整、修补,使工作成果符合质量标准。因修理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 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二)重作。工作成果有严重瑕疵的,定作人可以拒收,要求承揽人 返工重新制作或者调换。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迟延交付的,承揽人仍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三)减少报酬。工作成果有瑕疵,而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可以按质论价,相应地减少所应付的报酬。 (四)赔偿损失。由于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给定作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上损害的,定作人 有权要求承揽人赔偿因

56、此造成的损失。除上述四个主要违约责任外,定作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 承揽人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承揽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承揽人按约向定作 人支付定金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不返还定金。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定金的, 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双倍返还所付的定金。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 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释义】本条是关于定作人支付报酬期限的规定。这里的报酬是指定作人获得承揽人技术、

57、劳务所应当付出的代价。报酬一般指金钱。向承揽人 支付报酬是定作人最基本的义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前提是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合同约定的 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质量、数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不支付报酬或者相应减少报酬。定作人应当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币种、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 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 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

58、,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 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 报酬的时间。合同约定由定作人自提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后,通知定作人提货,在工作完成 的地点或者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将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承揽人通知定作人提货的日期为交付 日期,定作人应当在该日期支付报酬。合同约定由承揽人送交的,承揽人在工作完成后,自备运输 工具,将工作成果送到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并通知定作人验收。定作人实际接受的日期为交付日期, 定作人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约定由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代为运送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 完成后,将工作成果交到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办理

59、运输手续。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接受工作 成果的日期为交付日期。承揽人将运输部门或者邮政部门收运的日期通知定作人、定作人在收到该 通知时,支付报酬。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内容的,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承揽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交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交付时间的,承揽人应当在工作完成时,通知定作人取货。承揽人确定的合理取货时间为交付时间, 定作人则应当在收到取货通知时支付报酬。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 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 支付报酬。如果工作成果部分交付

60、的,定作人验收该部分工作成果,并根据已交付部分的工作,向承揽人 支付报酬。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为甲制作三套沙发,总价九百元。乙每完成一套沙发,就交付一套。 甲每验收一套,则应当向承揽人支付三百元。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定作人支付材料费,也适用本条的 规定。定作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费用时,承揽人下落不明、承揽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 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的,定作人可以将报酬等价款提存。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 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揽人留置权的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61、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 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所谓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履行债务时,留置该财产以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留置权以担保债权 实现为目的;第二,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第三,留置权是一种法 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为了保障承揽人收取报酬等权 利,许多国家在立法中

62、赋予承揽人对工作的成果享有留置权。如德国民法典第647条规定,承揽人 因其制造或修缮占有定作人动产时,就其承揽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对于制造或修缮已毕的动产上享有 留置权。我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有,债权人有留置权。根据有关我国法律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本条也作了同样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付款期限届满时,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 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承揽人有权留置工作成果,并通知定作人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支付 报酬以及其他应付价款,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将留置的工作成果折价, 也可以

63、依法拍卖、变卖该工作成果,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受偿的范围包括定作人未付的报酬及利 息、承揽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工作成果的保管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以及承揽人的其他损失等等。 工作成果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定作人应付款额的,归定作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定作 人清偿。根据本法似及我国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揽人行使留置权应当符合以下两个前提条件:1.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由承揽 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在支付报酬外还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虽然承揽人享有工作成果的留置 权,但只有在支付期限届满时,定作人仍未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才能留置

64、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约定支付期限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以及材料费等其他费 用。合同未约定支付期限的,如果承揽合同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 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报酬支付期限,定作人按照补充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支付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如果合 同对报酬支付期限未约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 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也就是承揽人将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交给定作人占有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 报酬的时间。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承揽工作无须特别交付的,例如粉

65、刷一面墙,承揽人完成工作即 为交付,完成工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时,支付报酬。在上述期限内,定 作人未履行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用的,承揽人可以留置该工作成果。2. 承揽人合法占有本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留置的财产是债权人 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承揽人留置的工作成果应当是根据本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 的定作人的动产。如果承揽人已经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也就是说该工作成果已由定作人占有, 承揽人就无法实现留置权。如果工作成果不是动产如已粉刷的墙壁,承揽人也无法实现留置权。如 果定作人同承揽人订有数个承揽合同,定作人未支付其中一个合同的报酬的,承揽人只能留置定作 人未付报酬的那个合同的工作成果。如甲与乙服装店约定,由乙服装店为甲制作一套西装,之后甲 又与乙约定,由乙再为甲制作一件风衣。如果甲支付了制作风衣的报酬而未支付乙制作西装的报酬 的,乙只能留置该西装而不能留置风衣。如果乙已经将西装交付给甲的,乙只能要求甲支付报酬而 不能留置风衣。如果承揽人占有定作人的其他财产,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报酬、材料费等费 用的,承揽人不能留置该其他财产。如甲配件厂租用乙公司的汽车,乙和甲约定,由甲为乙加工一 批汽车配件。如果乙未按照约定支付甲加工配件的报酬,甲只能留置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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