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官员之高薪养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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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宋官员为什么不贪?之高薪养廉北宋官员俸禄之优厚,在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中是数一数二的。据宋史职官志的记载,宰相、枢密使一级的高官,每月俸钱三百千(即三百贯),春、冬服各绫二十匹、绢三十匹、绵百两,禄粟月一百石;地方州县官员,大县(万户以上)县令每月二十千,小县县令每月十二千,禄粟月五至三石。正俸之外,尚有多种补贴,如茶、酒、厨料、薪、蒿、炭、盐诸物以至喂马的草料及随身差役的衣粮、伙食费等,数量皆相称可观。宋真宗时外任官员不得携带家属,而家属的赡养费则由官府财政供应,月供米、面、羊等生活用品。此外,尚有“公用钱”(即招待费),如节度使兼使相公用钱可高达二万贯,并且上不封顶,“用尽续给,不限年月”。

2、公用钱之外,又有“职田”。诸路职官,各有职田,两京、大藩府四十顷,次藩镇三十五顷,直至边远的小县,尚有七顷。且“外官占田,多逾往制”,由佃户租种,官员坐享其成。北宋实行官员高俸制,目的在于养廉。这在北宋皇帝及其有作为大臣们的心目中是十分明确的。正如宋太宗所说:“廪禄之制,宜从优秀,庶几丰泰,责之廉隅。”(宋史职官志十一)因此,北宋从宋太祖至徽宗,都曾为百官养廉而不断增俸。北宋少数官员也曾提出高俸养廉问题。如范仲淹在“庆历新政”施政大纲中就提出:“养贤之方,必先厚禄,禄厚然后可以责廉隅”,“使其衣食得足,然后可以责其廉节,督其善政,有不法者,可废可诛。”(范文正公集答手诏条陈十事)王安石在熙宁变

3、法期间,不仅增了官俸,并且发了“吏禄”。官与吏习惯上通称官吏,但在宋代,官与吏职能尊卑有严格区别。官由朝廷除授,籍在仕版,考核升迁管理之权在朝廷,且按朝廷规定的禄格领取俸禄;吏则或出于召募,或应于差役,是各级官府及其下属部门的各类办事、管理人员,无俸禄,靠克扣、受贿和侵渔百姓为生。宋史对恶吏、赃吏,特别是狱吏、仓吏、府吏等贪赃掊克乃至致死人命等恶行多有揭发。如熙宁三年八月,神宗发现仓吏侵克欺盗军粮严重,因而下令创立“仓法”,或称“重禄法”,本着“增禄不厚,不可责其廉谨”的指引思想,一方面给仓吏以厚禄,岁额一万八千九百贯。但同步又立法对赃贿者施以重罚:给禄之后,如再侵克受贿,“计赃钱不满一百徒一

4、年,每一百钱加一等;一千流二千里,每一千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徒罪皆配五百里外牢城,流罪皆配千里外,满十千即受赃为首者配沙门岛。”(详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熙宁三年八月癸未)此后,“仓法”逐渐推及内外吏,至熙宁六年正月,吏禄总额已达十七万一千五百余贯。王安石曾向神宗表白:“吏胥禄廪薄,势不得不求于民,非重法莫禁,以薄廪申重法,则法有时而屈。今取于民鲜,而吏知自重,此臣等履行之本意也。”(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本意”如此善良,而实行的效果自然是使官吏们的腰包不断鼓起来,但就“廉隅”而言,却不似决策者主观想象的那样乐观。“仓法”刚刚实行时,吏畏重法,且有厚禄,贪赃恶迹稍有收敛。续资治通鉴长编

5、在记载上述“仓法”的那段文字之后,有一条小注说:“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不得纵。后推及内外吏,吏始重仍法。”可惜这种状况太少了,并且转瞬即逝。正如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所说,“然良吏实寡,赇取如故。”更严重的是吏对“厚禄”并不满足,连王安石也承认:“今吏之禄可谓厚矣,然未及昔日取民所得之半也。”又据宋史孙永传载:“(神宗)时仓法峻密,庾吏受百钱,则黥为卒,府史亦如之。神宗又问(永):此法既下,吏尚为奸乎?对曰:强盗罪死,犯者犹众,况配隶邪?使人畏法而不革心,虽在府史,臣亦不敢必其无犯也。”另一方面,吏给厚禄之后,导致吏人数猛增。宋史苏辙传载:元丰后,吏额比旧时增长数倍,哲宗命苏

6、辙“量事裁减”。吏人白中孚解释了吏额猛增的因素:“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得。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事少。”这就是“事不加旧而用吏至数倍”的奥秘所在。岂止是吏,高俸政策也同样促使官员人数及财政开支激增。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冗官冗费云:“宋开国时,设官分职,尚有定数,其后荐辟之广,恩荫之滥,杂流之猥,祠禄之多,日增月益,遂至不可纪极。”仅以“三班员”(供奉官、左右班殿直)而言,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宋初仅三百人,真宗天禧间已达四千二百余人,而神宗时则多至一万一千余人。由于官吏队伍不断膨胀,国家财政承当也就日益加重。元祐三年(188年),户部尚书韩忠彦等向哲

7、宗奏报:“今者文武百官、宗室之蕃,一倍皇祐,四倍景德而两税、征商、榷酒、山泽之利,比旧无以大过也”,成果就是“大抵一岁天下所收钱谷、金银、币帛等物,未足以支一岁之出”。至徽宗大观三年,经济形势更加严峻,国库耗竭,以至官俸有难觉得继之虞。正如御史中丞张克公抗言:“今官较之元丰已多十倍,国用安得不乏!”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状况下,合适增长官吏俸禄,提高其物质生活,是必要的,是好事,但如果把它作为防贪养廉的手段,觉得“禄厚则人知自重”,“高俸以养廉”,这便陷入了结识上的误区。事实证明,北宋的高俸制并没有“养”出官吏们的廉。其实,官吏的廉与贪,重要是由其不同的精神品质、人格追求决定的,而不是由俸禄的多

8、寡“养”成的。在同等俸禄的状况下,往往是廉者自廉,贪者自贪。廉者是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贪者则是运用职权,见利忘义,弃廉耻而苟得,鬼使神差,志在必贪。最明显的事例是在“公用钱”和“职田”上。此制目的本在养廉,对此,廉者尽归公有,贪者则“私以自奉,去则尽入其他”(宋史向经传)。其泾渭竟是如此分明!质言之,以高俸养廉只能是一种善良的、主观的愿望,而把现实中人性的复杂性看得太简朴了,乃至误觉得廉与贪是俸禄的多寡“养”成的。禄厚,终有止境,而贪官赃吏的欲壑则是无底黑洞,决不是任何厚禄所能填满的;且贪官赃吏既无人格,何来“自重”!对于本来就没有的品质,岂是厚禄所能“养”出来的?以宋史而论,如果以熙

9、宁为界,把北宋划分为前后期的话,便会清晰地看到,后期贪官赃吏大大多于前期,在俸禄成倍往上翻的同步,贪官赃累巨万者亦随之增多,至北宋晚期竟浮现了以蔡京等“六贼”为代表的贪官集团,使北宋贪贿肆虐之风达到巅峰,北宋的政治腐败也同步达到了极点,终于导致北宋的灭亡。北宋的高俸之因此未能养廉,尚有一条重要因素,就是在高俸的同步缺少有力的与之相应的防贪惩贪措施。北宋惩贪先严后宽。赵翼廿二史札记宋初严惩赃吏云:“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盖宋祖亲见五代时贪吏恣横,民不聊生,故御极之后,用重法治之,因此塞浊乱之源也。”从建隆二年(61年)起,至开宝六年(93年),宋太祖处决贪官赃吏,仅明载宋

10、史太祖本纪者就有十五人之多。至宋太宗,法犹未弛,继续斩杀贪官赃吏。但后来在解决赃官王淮时,其坐赃至千万,本当杀头,但因她是参知政事王沔之弟,只作了杖一百、降职的处分。由此开了“玩法曲纵”的坏头。“至真宗时,弃市(杀头)之法不复见,惟杖流海岛”,“盖比国初已纵弛矣”。到了仁宗,“则并杖流之例亦不复见”。神宗一朝更加“姑息成风”,“自是宋代命官犯赃抵死者,例不加刑”,倒是诸多反对变法的官员成了严加惩罚的重要对象。由于放弃了对贪官赃吏的惩罚,“仓法”亦弛而不行,长此以往,于是官吏对农民及小商人等弱势群体,横取豪夺,以致怨痛结于民心,民怨沸腾,“盗贼”竞起,杀戮官吏,备极惨毒,以泄其愤。而此时的俸禄及各项补贴,“视元丰禄制,更倍增矣”。对此,史学家赵翼在考察了这段历史之后,慨而言之:“给赐过优,究于国计易耗;恩逮于百官者,惟恐其局限性,财取于万民者,不留其有余:此宋制之不可为法者也。”(廿二史札记宋制禄之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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