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

上传人:daj****de2 文档编号:208253112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51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资源描述:

《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洛阳玉米种子纠纷案. (2003)案情简介:2001 年5 月22 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下称汝阳公司)与伊川县种子公司(下称伊川公 司)签定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代繁玉米种子。合同约定:汝阳公司给伊川公司提供亲本玉米种子 2437.5 公斤,伊川公司为汝阳公司代繁农大108玉米杂交种子10 万公斤。合同履行期限至2002年10月31日止。 同时,双方约定,汝阳公司接受玉米种子的价格为基地收购价加代繁费,基地种子收购价的确定按移交种 子时当地市场商品玉米单价的 2.2 至2.5 倍计算。但伊川公司未能履约,为赚取更大利润,将所育种子高价 卖与了他人。2003 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不履约

2、为由,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伊川公司合同违约并对汝阳公司做出经济赔偿。伊川公司同意做出赔偿,但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与汝阳公司发生争议。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立法精神,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应按市场价格定,伊川公司 之所以将代繁的种子转卖他人,也是因为当时市场价格较高。汝阳公司按市场利润 3.43.9元/公斤价格计 算,扣除其它因素损失为70 余万元。而伊川公司认为,赔偿应当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管理条理及省物价 局、农业厅据此制定的河南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即政府指导价 来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按此计算,伊川公司只需赔偿

3、2 万元左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审理后,于2003 年5月27日做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判决书 认定: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理作为法律价位较 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河南省物价局、农业厅联合下发的通知 又是根据该条例制定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亦为“无效”条款,遂判令 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赔偿汝阳公司经济损失59.7 万余元。但伊川公司则提出,种子法并没有对种子的销售价格做出任何规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对农作物种子经营价格做出的具体规定没有与种子法、价格法相抵触,法庭不应视之“无

4、效”。法院 是司法机关,无权直接在判决书中认定上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在生效的条例无效。一审判决后,伊川 公司不服洛阳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与此同时,河南省人大、洛阳市人大亦对洛阳中级法院“宣告”地方法规“无效”的判决表示不满, 于是在2003年10月13 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 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下称“通报”),“通报”指出,“针对洛阳 市人大常委会的请示,2003 年10 月13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 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 为一级审判机关,在其民事判决书中宣

5、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 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暴露 了一些审判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的淡薄,是严重违法行为。1998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就沁阳市人 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中错误地审查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已通报全省各级法院(豫高法 1998111 号),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明知故犯。主任会议决定,为了维护地方性法规在全省贯彻执行的严肃性,请省法院对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认真查找、分析再次出现类似情况的原因, 真正采取切实措施,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再发生,并将处理结果

6、报告省人大常委会。”2003 年 10月 13 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下发了题为“关于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河南省农作 物种子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种子经营价格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该答复认为:经2003 年10 月13 日省十 届人大常委会第24 次主任会议研究,现答复如下:1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 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没 有抵触,应继续适用。2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民事判决书(2003洛民初字第 26 号)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这种 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 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7、,请你们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 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做出了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随后,河南省高院于2003 年 10 月 21 日做出了关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洛阳中院在民事审判中 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豫高法2003187 号),洛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做出了“关于中院(2003)洛民初字第26 号判决书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 容无效问题通报”。11月 7日,在河南省人大和省高级法院的直接要求下,洛阳中院党组做出书面决定,撤 消了此案主审法官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并

8、免去其助理审判员的资格,同时撤消了当时受委托签发判决书 的一位副庭长的职务。分析参考:此案涉及的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法律审查权的问题。“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宪 政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机构,基于宪法对立法行为的审查。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是一个更 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行政法(行政法规)审查和宪法审查。国内学者一般把宪政审查也称之为“违宪审查”。 国外的宪法审查机构无非两种模式:一种是马歇尔大法官在1803 年的马伯里案中所创建的“分散”审查模 式,其特征是普通法院有权审查立法的合宪性。第二种是 1920 年奥地利宪法所建立的

9、“集中”审查模式, 即建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来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在制度内部设置一种自 动发挥作用的纠错机制,时刻准备发现错误、纠正错误。通过这种分散的纠错活动,化解法律中的冲突, 防范由不正义的积累所引发的社会尖锐冲突。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没有建立适当的宪法审查制度,就 不可能有宪政,更谈不上法治。很遗憾的是我国从第一部宪法颁布至今已有五十年了,宪法审查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我国现行宪 法第 67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 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

10、、法律和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来没有行使过这种权力,因而,究竟通过何种 程序、以何种方式认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法、违宪,又以何种程序、何种方式宣布撤消已被认定为 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更有待于我们在今天进行制度创新时加以认真考虑了。2004 年 5 月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它似乎是中国违宪审查的雏形。但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备案 审查室所审查的范围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政令、地方性法规和政令,并不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 过的一般法律,因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所 以,它所通过

11、的法律,任何机构都无权进行审查,只能由它自己来进行解释和修改。现在我们再回到本案,根据宪法第2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 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 3 条第 3 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我们可知,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确实无权 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进行评判。而应该承担这一职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却从未行使 过这种权力,这就形成了实际生活中法律审查权的真空状态。然而,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者,难免会遇到 法律之间相互抵触的情形,同时,立法法第 79 条也规定:

1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 章”,法官选择上位法应当是于法有据。正确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是法官的职责,但法官又无权对自己在相 抵触的法规中做出选择的理由做出解释,这正是中国法官所遭遇的尴尬现状!于是,在现实中,法官们处理此类问题会因人而异地在如下方法中进行选择:(1)拒绝违反上位法的 规范的适用,并指出这样做的理由。李慧娟就是这样做的,她是法律的忠实适用者,也是一位勇敢者,但 却成了制度创新的牺牲者!(2)直接适用上位法,不对下位法进行评论,即不说明判决的理由。这种选择 在现行制度下,不失为一种“聪明人”的选择,但不讲理的判决不符合司法判决的应有品格以理服人。 (3)适用低位法。这

13、是在法官地方化的制度环境中带有普遍性的一种选择。试看看今天各地因政府强制拆 迁所引发的行政诉讼的判决就会一目了然。这种法官虽能“明哲保身”,但实在有愧于法律的公正,难免良 心的熬煎!(4)在理论上还有一种办法,就是不判决,向上报告。主审法官碰到法律相抵触,先报告所在 法院,下级法院报告上级法院,最终报告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 且不说其中的种种步骤是否可行,即便顺利走完这一大圈,也不知要费时几何,效率何在!君不闻西谚“迟 到的公正就是不公”乎?由是而观之,中国的法官在此情形下,进亦难,退亦难,唯李慧娟们才敢于迎难 而上,勇于进行制度创新,斯人吾所与也!最后我们

14、再谈谈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疑对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上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对下级人大产生的人民法院的司法 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产生于自己的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同时,宪法也规定人民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人大的监督应以不妨害司法独立为界限。因此,人大在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合法。河南 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的有关本案的通报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作 出的有关答复是在该案的二审期间,不但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而且实质性地影响了该案的的最终判决, 使该案的判决成了人大的判决,严重妨害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同时,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的“通报”和答复 在主体资格上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人大制度的规定。我国人大制度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能够作出决 定的要么是人大,要么是人大常委会,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本案中的法制室更不在此列) 都无权对外行使决定权,但河南省人大的这两个不具资格的主体却下发文件对外作出了关于洛阳市中院种 子案件的定性的决定。其主体资格之不合法显而易见,地方人大是地方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对自身当如何 合法去行为尚且如此,足见中国实现法治之不易。可喜的是学者们和我国有关机构正在积极地研究、探索和启动中国的宪法审查制度,但愿李慧娟们在 未来不再成为牺牲者!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