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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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获国家赔偿案的法律逻辑的分析另起页目录(最后写就行啦)(另起页)摘要:法律,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将最终目标定位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法律价值的实现, 尤其是在刑事法律价值方面,很大程度上依靠司法公正,而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起着至 关重要的作用,最突出的在于司法机关人员运用法律逻辑作用于刑事案件侦査、审判、监 督的始终。司法机关能否正确运用法律逻辑,即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逻辑的原则、规律和 要求,成为刑事案件公正与否的关键。令人遗憾的是,冤假错案的出现暴露了司法机关在 法律逻辑方面出现的种种谬误,造成了受害者人身、财产等多方面法益的损害,并危害了 司法公正。本文笔者试图

2、结合法律逻辑学知识,通过对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进行 分析,管窥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始末运用法律逻辑情况的正误得失,并进一步找出避免因 法律逻辑运用错误而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对策,从法律逻辑看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本文共分为 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梳理,对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的始末进行大 致梳理,便于从整体上把握案情,为下文的分析奠定事实基础。第二部分为案件的法律逻 辑分析,这一部分将按照案件司法程序的顺序进行分析,即侦査阶段、庭审阶段、后续进 展的顺序,并分别对各阶段参与司法的主体行为进行分析,得出该案中法律逻辑的运用及 其评价,这一部分是本文论述的核心。第三部分为论述如何实现法律逻辑在实现

3、司法公正 过程中的作用,即司法主体如何正确运用法律逻辑维护法律尊严。关键词:刑事诉讼 法律逻辑 法律推理司法公正(另起页)一、案情梳理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2003年5月 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 岁)经 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 化镇,次日凌晨1 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 于2003年5月19 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 段的路边溪沟。经公安机关侦査,认定系张辉、张高平所为。张辉、张高平于2003年5月 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

4、捕。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高平叔侄两人犯强奸罪,向浙江省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一审的过程当中,法院所采纳的证据显示,张高平叔侄两人 在公安侦査阶段,检査机关批捕阶段多次供述了强奸某某致死,并抛尸的罪行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分别以强奸罪判处张 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叔侄两人承认罪行的口供,以及认罪书,包括犯人袁连芳的证词 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张高平叔侄两人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以强奸罪判处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辉死刑缓期两年之刑。2012年10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5、在收到张高平叔侄两人的申诉材料之后,对案件开展 审查后,形成了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书面审查意见。2013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定,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 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 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加注释)二、案件的法律逻辑的分析。通过以上对案件脉络的梳理,不难看出在案件侦查、审理、监督的过程中无不存在法律逻辑 或积极或消极的作用,无论正

6、误都对案件的进程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下面,对法律逻辑在本 案中的运用做如下分析:(一)侦查阶段的法律逻辑分析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运用了假说的逻辑方法,这里的假说,是指根据已知的情况,对所要研 究的事物或者现象作出初步的推测,包括假说的提出、推理和证实。(加注释)本案侦查假 说的主要过程是收集证据,提出侦查假说,归纳案情和证实侦查假说。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对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的结果是受害人在从张氏叔侄驾驶的货车 上下来后遭受强奸并被杀害,将侦察范围确定为张氏叔侄,至此,侦查机关做出了犯罪嫌疑 人为张氏叔侄的假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侦查机关在提出假说时违反了假说要建立在事实 材料和科学理论的基础上

7、的原则,在受害人下车到被害的一段时间中事实情况的真空使得被 害事实与张氏叔侄联系弱化,由此认定张氏叔侄为犯罪嫌疑人显然有失说服力。另外,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 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据此应得出假言命题否定前件式(1)推导如下:如 果被害人指甲末端DNA为张氏叔侄的,则张氏叔侄有出现在强奸杀害现场并实施犯罪行为 的嫌疑。本案被害人指甲末端DNA不是张氏叔侄的,所以,张氏叔侄被列为嫌疑人的理由 不足。但是,侦查机关由于短期内查找不出DNA的真正归属,

8、便避开了这一重要线索,将 这一证据排除掉了,违反了假言推理的规则,因此,得出的确认张氏叔侄为本案犯罪嫌疑人 的假说是错误的。bumaodunlov在归纳案情和证实侦查假说,即对张氏叔侄进行审讯的过程中,侦查机关使用了刑讯逼供和 其他非法方法得到张氏叔侄承认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口供,并以此作为重要的证据提供给公诉 机关。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证据失去真实可靠性,从逻辑学角度说,其结论是或然性的,而 非应然意义上的必然性。确认案件真实情况时运用的逻辑推理类型是演绎推理和非演绎推理 以及辨证推理相结合的方式,(加注释)推理必须满足证据确实和证据充分两个条件,而本 案侦查阶段显然没有做到这两点。并且,在证明侦

9、查假说时违背了证实与证伪相结合的基本 原则,使得证明十分不严谨,没有逼近事实真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 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 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依据三段论的推理, 此规定为大前提,本案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为小前提,结论是,张氏叔侄的口供不能作为 认定二人犯罪的证据。综上所述,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犯了逻辑上自相矛盾的错误,直接导致张氏叔侄被错误地认 定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二)庭审阶段的法律逻辑的分析1、一审、二审的法律逻辑分析(1)检察机关

10、提起公诉的依据是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得出结论:张氏叔侄对犯罪事 实供认不讳,并书写了认罪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犯 有强奸罪,并符合加重处罚情节,应依法定罪量刑。看似没有逻辑上的错误,但是,这只是

11、形式上的错觉。事实上,检察机关的推理前提本身是错误的,嫌疑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 得的,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推理方法正确,也无法使得结论具有必然性。被告的辩护律师检察机关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 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 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 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 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这里,辩护律师运用了三段论驳斥了检

12、察机关的指控。法官活动从本质而言是一个形成司法判决的过程,在形式上体现为判决书。法官的推理 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审判推理,其中,审判推理完全有逻辑规则和 规律来支配。(加注释,法律逻辑教程里的第三页)在本案中,一二审法官均在审判推理中 使用了三段论,即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被告人是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致使被害人死亡;所以,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对生活事实和规范假设、法律规范的选择导致裁判结果的可废止性”(加注释), 对于一审判决中的量刑,二审判决作出

13、了变更,就体现了这一“可废止性”。另外,法官在 审理案件时运用“论辩推理”(加注释)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本身就是似真的,所以,设置二 审、再审制度是必要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2、再审的法律逻辑分析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 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 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 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

14、两原审被 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两原审被告人无罪。再审阶段的新证据相关DNA鉴定反映,排除张辉和张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 人王某。两原审被告人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 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 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 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 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 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

15、即使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 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 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经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 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 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 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 不合法。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 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

16、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杭州市公安局于 2011 年 11 月 22 日将被害人 8 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 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 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 年 12 月 6 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 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 混合 STR 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 STR 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综合 2003 年 5 月 19 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 的可能。(

17、三)后续国家赔偿案的法律逻辑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 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月26日,我们宣告张辉、 张高平无罪后,即已告知他们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再审法官运用了资源导向式模式的法律逻辑思维审理案件,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听取了张 辉、张高平的意见,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 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

18、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 均工资计算”之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 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45万元。至于赔偿请求人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 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三、如何运用法律逻辑实现司法公正。在司法过程中,要注重司法理性的培养,而司法理性表现在说理理性、推理理性和价值理 性上。通过对上述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一二审法官在司法过程 中忽视了价值理性这一重要方面,没有在法律推理过程中进行价值权衡,找出符合价值取向 的裁决方案,也就是说,没有从维护司法公正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审案,没有 实现实质公正和实体公正,这就提醒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司法 理性,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人民法益。另起页)参考文献:另起页)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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