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不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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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由人发起,于 年 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丿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成员名字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时间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 还。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 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

2、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 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 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 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 一。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 担责任。第七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依法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 务

3、,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 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事 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 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 80%。第九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 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经 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 会计账簿;(五)对本社

4、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各享 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 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 成员。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 照本

5、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 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 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 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 抵销其对本 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 3

6、 个月前向理事 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 计年度终了的 6 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 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3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 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 按照本章程规定返 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的,在_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 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7、。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 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 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五

8、)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 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 20 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9、:(一)30%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 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 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 2/3 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 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 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 决权总数 2/3 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 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

10、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长 1 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 期_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 1 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 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 工作;(三)监督理事、经理及

11、其它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 (额)情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经理名,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 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第二

12、十四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 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 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 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国务 院财政部门制

13、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 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七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 事长会、执行监事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八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 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 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 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 核算。第二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 组织编 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

14、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 经执行监事或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 15 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 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 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由全体成员评 估作价。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

15、出资额,须在 _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三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 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 成员。第三十四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 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 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五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 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 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_的公积金,用于扩 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七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 的技

16、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 均按本章 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 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 补助形成的财产, 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处置办法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法处置。第三十九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 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 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 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17、_。(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 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 户中。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 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 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 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 按比例分担, 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第四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二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 自合并决议作 出之日起 10 日内

18、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 新设的组织承继。第四十三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 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 并 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 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成员大会决议, 报登记机关 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 5 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第四十五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

19、六 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_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 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 清理本社的 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 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_日内 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 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四十八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按下列顺 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

20、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其他债务;(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 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 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 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 理事长负责修 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关于农民合作社

21、章程几个空格填写的说明第四条 经营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本社成员的水果生产、 销售;为本社社员提供水果运输、 贮藏、 加工、包装及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第六条 可填写“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或者填写“出资额”, 也可以二者相结合第十一条“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的“等事项”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 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 总票数的 20%】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 1 次成员大会。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中“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依法不低于 60%,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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