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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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书案例题 案例一: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呈请拘留报告书. 1月31日深夜,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该案经XX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员王XX、刘X调查,发现李XX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经主管局长批准,侦查人员秘密提取了李XX的指纹,交由该局技术部门与现场遗留罪犯指纹进行比对。经鉴定,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经批准,侦查人员搜查了李XX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有血迹。经XX市公安局对此裤进行血迹检查,该血是人血,属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似。在搜出有血迹的长裤后,侦查人员采用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控。 李XX,男(1978年1
2、0月20日出生),原籍XX省XX县,现为XX县XX乡XX村农民,住在该村,汉族,初中毕业。 李XX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上小学,自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上初中。XX年XX月XX日李XX在XX市打工期间因与她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自XX年至案发时止,李XX在XX乡XX村务农。 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既有犯罪证据的;…… 呈 请 拘 留
3、 报 告 书 X公刑拘字()X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根据: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似,侦查人员已采用措施对李X
4、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刘X 9月10日 案例二: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公正申请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郭XX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
5、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郭XX被破格评估为副专家,并授予了高档职称证书。郭XX申请XX市公证处对其学历、职称予以公正。(申请书制作日期为12月20日) 公 正 申 请 书 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日生于XX市XX区XX街XX号楼X单元X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委副专家,授予高档职称证书。请予公正。 申请人:郭XX 199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专家高档职称证书
6、复印件。 案例三: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意见书. 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诸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诸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
7、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均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均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尚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
8、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此案长勘查状况进行了具体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有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XX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后来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种歹徒忽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
9、部乱砍。徐XX当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明,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通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5月2日将犯罪分子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本来这个犯罪分子是受害者的侄子, 1989年12月5日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但她
10、姐姐不肯带她,她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去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她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来到徐XX家的大门边的土堆旁,乘徐XX到陈XX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毛衣。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步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又怕被认出来无脸见人,于是就产生行凶的恶念。她在徐XX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至邻
11、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了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似。鉴定人员出具了相应的形式技术鉴定报告,邻居也出具了证词。 XX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5月7日决定以第104号起诉意见书将此案移送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X市公安局 起 诉 意 见 书 X公诉字()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前随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常常耍流氓
12、。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她姐姐去看电影,但她姐姐不肯带她,她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她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她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房,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后来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步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
13、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了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似。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印) 5月7日 注:
14、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案例四: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5月间,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与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到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商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
15、交给鲁×成。案发后,鲁×成畏罪逃离所在都市,后于7月20日被抓获拘留,押回后关押在××市看守所,7月22日被逮捕。秦×浩、李×于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市看守所。 8月3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提起公诉。 8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以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秦×浩、鲁×成不服第一审判决,觉得量刑过重,提出上诉。××市高档人民法院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
16、院派检察员刘××出庭。秦×浩的辩护人叶××、鲁×成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与了审理。 通过审理,××市高档人民法院觉得原判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合适,程序合法,秦×浩、鲁×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于11月12日作出判决,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秦×浩,男,22岁(1985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 鲁×成,男,23岁(1984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 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出生于××省××县),小学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单元×号。 秦
17、×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市××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在××市看守所。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原XX市XX厂工人,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X栋X号,
18、因本案于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8月29日作出()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5月间,得知
19、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到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商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都市。截至7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所有
20、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钞票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查鉴定成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觉得,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
21、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似。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觉得,原判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22、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张XX 11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案例五: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祈求,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同年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
23、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在其后的平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所有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她们互相照顾,关系始终较好。5月后来,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某些矛盾。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一般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
24、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剧烈争执,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气愤,便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规定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
25、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后来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规定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觉得: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但被告采用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
26、告在被告结婚时予以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状况,法院于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法院同步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承当一半。 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
27、一案,本院于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祈求,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拟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平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所有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始终较好。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
28、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孙X林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规定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状况下,于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拟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所有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后来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一般还买些食品。原告孙X杰再也不
29、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规定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10
30、月23日晚 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觉得: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浮现矛盾,被告采用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予以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31、: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承当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档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朱XX 审判员:王XX 12月3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案例六:请根据下列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
32、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俩原在××市××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竭力照顾,但是,自下半年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徐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始终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本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多种小
33、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去,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皆老、相守终身。 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但愿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后来,在张红的多次规定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本地人都懂得,赵某有两个老婆。 3月,赵某向张经
34、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规定张红接受现实,如不肯离婚,就容忍她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回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张红觉得,赵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并且自己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4月1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并解除自己与赵某婚姻关系,并且规定家庭财产所有归自己所有。 张红提出的证据有: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
35、”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刑 事 自 诉 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祈求 1、被告人赵犯重婚罪。祈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 2、祈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
36、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始终较好,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但愿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受现实,否则就容忍她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回绝后,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多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某
37、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步祈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她证据和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1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
38、件1份。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4月1日 案例七: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起诉书。 9月9日(农历七月二十二)下午三时许,在XX市XX河新建大桥施工现场附近水面上了现小孩右下肢一只,9月10日、11日,又相继在北面大桥水下打捞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着,在同一流的五华里长的水面上,又搜寻到被肢解的头颅和躯干,并且这些部位均被从关节处断离。在打捞尸段时,发现小孩连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双,裤头一条,藤条提包一只。左上肢经多次打捞未获。经法医对各尸段拼接鉴定后,同一女性童尸,年龄6至7岁。检查认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
39、死后是用一较锋利的刀分尸,抛尸于河中,因此XX市公安局确认该案是一起杀人分尸案。调查发现,被害者是章XX,9月13日出生。 通过三天紧张的侦查工作,XX市公安局侦查人员9月13日下午确认孙XX有杀害章XX分尸灭迹的重大嫌疑,当即以其涉嫌故杀人予以刑事拘留。9月17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孙XX被依法逮捕,关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在对孙XX的住处进行搜查后又获取了大量罪证。 孙XX,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种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路XX号。孙XX自小读书,1990年小学三年级时,逃学在家,后被学校除名。此后即终日在社会上游荡
40、。1995年3月,她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月经亲戚简介到XX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 通过XX市公安局侦查和预审,孙XX的犯罪事实被证明如下: 早在这次杀人分尸之前,孙XX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XX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种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佳”,“小孩最佳哄,搞几种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XX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她小孩一起玩,认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XX到XX电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时,孙XX即尾随其后,趁周边无
41、人即走到章XX身边,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种巷子又经XX路到附近的XX路一种食品门市部,买了一种烧饼给章XX吃。始终在效外迟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抑死,然后把章XX的尸体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从其妈妈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来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多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种白色长方形瓷盆(43×63厘米)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上午,孙XX买了细盐,把从
42、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煮食。9月10日,孙XX去XX县城XX家中过中秋节,12日返回,13日即被捕获归案。 认定孙XX犯罪事实的证据是: (1)尸体检查报告;血型检查报告。 (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 (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现场勘查笔录。 (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和证据,XX市公安局觉得,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她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
43、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因此,XX市公安局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的规定,于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连同预审卷宗3卷10册,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觉得,XX市公安局的意见完全对的,应当追究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遂于10月5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第XX号 被告人:孙XX,男,28岁,1979年2月 25日出生于XX省XX市一种工人家庭,本人为XX市XX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XX市XX路XX号,孙XX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
44、月,因盗窃犯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月经亲戚简介到XX厂做工,但常常不上班。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XX,女,住XX市XX路XX号,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X。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 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的意
45、见,审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XX于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她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影院沙滩玩时,以买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XX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从西菜市东头一种食品门市部,买了一种烧饼给章XX吃,始终在郊外迟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XX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妈妈的住处取来小刀一把,还找了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婶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学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种白色长方形瓷盆上面予以肢解,当夜,孙XX
46、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上午,孙XX买了细盐,把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6日中午和7日晚上先后两次烧煮。在杀人分尸之前,孙XX曾向好友李XX诱惑“人肉最嫩,味道最鲜最美,吃一种人要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佳”。“小孩最佳哄,搞几种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人不好吃”等等。孙XX 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XX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查报告;血型检查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
47、(4)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报告:孙XX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足,足以认定。 本院觉得,被告人孙XX为满族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她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XX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应追究孙XX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书记员:XXX 10月5日 (院印) 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
48、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重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案例八: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简介于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10 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 2月,XX公
49、司发放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刘XX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她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
50、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后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天晚8
51、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5月13日,XX市公安局以X公捕字()第5号提请批准逮捕书报送XX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刘XX。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5月16日,XX市公安局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守所。5月20日,XX市公安局X公诉字()12号起诉意见书以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案件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XX市人民检察院觉得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6月13日以X检诉字()42号起诉书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刘XX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X为其辩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成立了由审判长XXX和审
52、判员XXX、XX构成的合议庭,并于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X担任书记员。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证人XXX、鉴定人XXX参与了庭审活动。被告人刘XX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达懊悔,其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但愿从轻惩罚。公诉人指出被告人刘XX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不能从轻惩罚反而应当从重惩罚。法庭审理觉得,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晰,定性精确,证据的确、充足,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国内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XX提出的但愿从轻惩罚的意见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根据刑法第二
53、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庭于7月10日作出第3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正具有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刘XX的供述等。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简介于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常常违背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
54、教育。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 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6月13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于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月,公司发放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
55、,因而对公司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刘XX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转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骗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30分,刘XX到三楼,骗经理秘书侯XX说她有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后,刘XX进入经理办公室(333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
56、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的确,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作案工具、法医鉴定书等重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被告人刘XX辩称,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达懊悔。辩护人王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刘XX其行为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但愿从轻处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因2月,公司发放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
57、领导特别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刘XX上班后到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批准,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
58、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单独跟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的确。 本院觉得根据刘XX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王XX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民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到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7月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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