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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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是指单位和个人违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3、国土资源行政惩罚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对违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的法律制裁措施。、国土资源行政处分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根据国家

2、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解决程序的规定采用的法律制裁措施。5、法律责任 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7、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她用,数量较大,导致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9、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重要是指土地

3、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她人的行为。0、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11、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 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运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运用总

4、体规划划定土地运用区,拟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规定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拟定的用途运用土地的制度。14、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背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15、国土资源听证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体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1、国土资源信访 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她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

5、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规定,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解决的活动。、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涉及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运用地、养殖水面等。18、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涉及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二、填 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一是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行法律制裁。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行,维护

6、土地、矿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土地、矿产管理秩序,保证国土资源合理开发运用,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避免为主,避免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精确原则。、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享有的权力()检查权(2)调查权(3)制止权()惩罚权(5)处分权(6)处分建议权。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9、国土资源行政惩罚的前提和基本是调查取证。1、国土资源行政惩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

7、凿的状况下方可实行行政惩罚。1、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1、调查取证程序涉及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14、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备案的环节(1)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备案呈批表;(2)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签字;()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应当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1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备案之日起一种月内结案。因特殊状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合适延长

8、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1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18、证据的重要作用有判案最主线的根据、是违法者接受惩罚的根据、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最有说服力的教材。19、被惩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予以的行政惩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惩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布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21、行政惩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

9、;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示送达。2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哪几种土地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备案的来源(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逻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2)群众信访举报的;(3)新闻媒体披露的;(4)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24、矿产执法监察的作用避免作用、补救作用、教育作用、增进作用。2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哪些惩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规定举办听证的权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

10、其她设施的;(3)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26、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4)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避免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7、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的种类分为行政惩罚和行政处分28、行政惩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她行政惩罚。9、国土资源行政惩罚的种类1、非法占用土地;2、非法转让土地;3、破坏耕地;、其他类

11、型的土地违法行为;5、罚款;、非法采矿;7、无证开采;8、越界开采0、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惩罚种类有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四大类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文书的特点(1)强制性;(2)合法性;(3)真实性;(4)规范性。3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备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的;(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畴内解决的。三、简 答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答:一是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二是赋予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三是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

12、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惩罚权等权力。同步,建立了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权制度;四是对执法部门、人员自身提出严格规定;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六是总结了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及内涵是什么?答:(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执行公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就是要做到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监察的内容合法、采用的措施合法。(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规定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

13、在的违法行为,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三)精确原则 精确原则规定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晰,证据要确凿,充足;定性要精确;合用法律条文要精确;程序要合法;解决要合适。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有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是什么?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原则性,热爱本职工作。必须忠于职守、具有爱岗敬业精神,敢于同违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挥霍国土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秉公执法,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的解决国家、集体

14、、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国土资源的依法管理服务,为增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自觉维护执法监察人员的名誉,树立执法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有哪些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可以运用自如。必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方面状况,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同步具有执法监察的各项业务技能,具有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与有关部门协同工作的能力,具有有关发现新状况、解决新问题和敢于创新的能力,具有进一步实

15、际调查研究的能力。还应具有较高的语言体现和文字能力,能纯熟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解决文献资料和分析图件。在知识水平方面,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限度,或经考核获得同等的学历。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是什么?答:、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状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解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引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用哪些措施?答:(一)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献和资料,进行查

16、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规定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阐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哪些基本制度?答:(一)动态巡回检查制度;(二)举报制度;(三)违法案件记录制度;(四)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六)违法案件督办制度;(七)回避制度;(八)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答:(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二)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非法占地的行为(四)非法批地的行为(五)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她

17、有关费用的行为(六)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八)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九)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十一)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十二)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十三)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十四)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十五)违背法定规定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十六)破坏或者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十七)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十八)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二十)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

18、为(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10、什么叫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她人,从而获利的行为。重要把握三点:(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1、破坏耕地的行为涉及哪几种形式?答:破坏耕地的行为的有如下几种形式:(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因开发土地而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19、的;(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她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12、非法占地行为的体现形式有哪些?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如下几种体现方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多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严禁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1、非法批地的种类哪些?答:可分如下几种:(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20、(4)违背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有哪几种体现形式?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如下几种体现形式: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免费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1、临时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如果修建应如何解决?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应如何解决?答:土地管理法第7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

21、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惩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16、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否重建、扩建?如果重建、扩建应如何解决? 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运用

22、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惩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应如何惩罚? 答: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她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她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7、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如何惩罚?答:(1)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是指: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0元以上30元如下)。1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应如何惩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由

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倍如下)即每亩400元如下。19、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如何惩罚?答:单位和个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变化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的,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惩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元以上3元如下)。2、对拒不办理土地登记行为的应如何惩罚?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措施第四

25、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或按非法占地论处。2、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如何惩罚?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逾期不恢复,即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如下的罚款,即每亩400元如下。23、对闲置土地应如何惩罚?答:一是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收;二是持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24、对破坏或者

26、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应如何惩罚?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变化。如果破坏或者变化,即属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如下罚款。5、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惩罚?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即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倍以上2倍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27、法追究刑事责任。6、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行为应如何惩罚?答: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侵占、挪用是违法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解决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27、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答:该行为是刑法第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解决年以上年如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三部委

28、(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措施追究纪律责任。28、什么是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答: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看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对的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29、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应如何惩罚?答: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

29、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或超过批准面积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规定的原则,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30、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面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不具有法定转让条件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犯罪的主观方面

30、是出于故意。()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她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原则并具有其她恶劣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她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原则并具有其她恶劣情节的。如导致严重后果等。1、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

31、等农用地,变化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体现为违背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变化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涉及自然人,也涉及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二)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上述规定惩罚。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导致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

32、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32、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答:(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审批制度;客观方面表面为徇私舞弊(涉及谋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体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非法

33、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原则,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导致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导致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33、如何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答:(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行为人徇

34、私舞弊,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出让制度;客观方面体现为徇私舞弊(涉及谋取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体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原则的%的;2、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原则的4%的;2、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

35、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单位一年内实行上述的行为未经解决的,按照合计的数量和数额罚款。3、构成土地违法案件的三要素是什么?答: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背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当行政法律责任;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行行政制裁来实现的。38、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有哪些?答:(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通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

36、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她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3)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都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案件。(4)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5)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

37、因而被规定交还或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6)毁坏耕地案件。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规定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法律关系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案件。39、土地违法

38、案件查处的原则是什么? 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主体明确、证据确凿、定性精确,解决恰当,手续完备、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40、什么叫事实清晰、证据充足?答:所谓事实清晰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足以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的事实脉络清晰、条理分明。所谓证据充足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具体、全面、证明性明显,已成为认定违法事实与否存在、违法事实轻重的足够根据。41、如何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答:在行使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时,在惩罚种类与惩罚限度的选择上,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状况,综合考虑多种情节,严格实行行政

39、首长负责制。依法予以较轻惩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予以较重惩罚的,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行政首长经审查后觉得案件定性不准,合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献不当,惩罚不当的,可以提出修改惩罚意见的建议,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觉得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程序不合法或者欠缺的,有权建议纠正或者补充,执法人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听证后再提交行政首长审批。42、直接送达的注意事项是什么?答: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送达行政惩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2、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场时,可以将行政惩罚决

40、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3、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她组织的,应将行政惩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她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4、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惩罚决定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43、什么叫留置送达?答:留置送达是指被惩罚人回绝签收行政惩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惩罚决定书留在被惩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4、如何委托送达? 答: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

41、单位向被惩罚人送交行政惩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重要合用于被惩罚人不在实行行政惩罚的地区内居住,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单位委托送达行政惩罚决定书,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规定明确地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托单位精确、及时地予以送达。受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惩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45、什么叫邮寄送达?注意事项是什么?答: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惩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惩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注意事项:1、行政惩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或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

42、挂号寄给受送达人;2、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挂号给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监禁劳教的人员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转交;4、受送达人应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46、什么叫公示送达?合用范畴是什么?答:公示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示,限期被惩罚人受领行政惩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合用范畴:公示送达一般合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状况。公示送达中,受送达人自发出公示之日起通过一定期限而受领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7、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惩罚听证?

43、答:国土资源行政惩罚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惩罚决定之前,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觉得实行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惩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与,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规定,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算证据的法定程序。4、国土资源信访的不受理事项是什么?答:(1)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解决的案件;(2)本系统党员、干部受处分、判刑或工作不服调节的申诉;(3)农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纠纷;(4)城乡建设规划,城乡房屋管理、房

44、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49、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什么?答:(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解决意见书。状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合适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2)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解决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解决意见之日起30日内,祈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祈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祈求之日起3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

45、部门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祈求复核。收到复核祈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祈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5、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2)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4)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解决;()研究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

46、政策、解决问题和改善工作的建议;(6)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引。1、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规定?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2)认真解决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3)保护信访人的 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她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解决信访事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答:(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导

47、致严重后果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状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5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善建议?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善建议:(1)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成果的;(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4)不执行信访解决意见的;(5)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状况的;(6)其她需要督办的情形。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受理范畴是什么?答:()有关国家(或地方)的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土地的征收和划拨;(3)土地运用总体规划;(

48、4)基本农田保护;()土地用途管制;(6)土地登记、发证;(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8)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9)土地违法行为;(10)矿产违法行为;(1)矿产资源争议;(12)其她波及国土资源管理的事宜。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实务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及流程图(1)案件受理及备案;(7日内完毕)(2)备案调查及取证;(2日内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3)案件会审提出解决意见(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告知书”,当事人签收;认定举报不实,证据局限性,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备案决定);(4)告知及听证;(日内)(5)对异议意见会审提出解

49、决意见;(6)对新的解决意见再次告知及听证;(7)作出惩罚决定;(0日内作出惩罚决定)(8)送达;(日内送达当事人)(9)应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执行;()整卷归档。六、案例分析、月,杨某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与某村委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商定一次性从该村受让集体土地(耕地)25亩用于酒店建设,并于当年建成。后经群众举报,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进行惩罚,责令当事人杨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请问:该案合用法律与否对的,如不对的应如何惩罚?分析: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法律合用范畴是对的的,但事实上是错误的

50、。它混淆了非法占用土地与非法转让土地两个概念。非法占用土地是一种单务行为,即没有任何买卖关系,获得土地,并以单方非法占用为目的。买卖和非法转让土地则是一种双务行为,获得土地的形式虽然不合法,但的确是通过有偿的方式获得的,即未通过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直接与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买卖或转让土地的行为。对此类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是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进行的惩罚。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转让方进行的惩罚。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是对受让方进行的行政惩罚。本案中,杨某与村

51、委会转让土地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界定为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而不应当界定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实践中,大部分此类案件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用土地进行行政惩罚的,法律合用错误。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势必败诉。因此,在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一定要对的辨别违法的种类、概念及法律合用,依法维护土地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同步对的合法地对违法者予以惩罚。、10月,丰县大沙河镇李庄村村民李某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其自己的承包地20平方米用于建住宅。经查,该宗地位于李庄村村体东侧,东邻村集体农用地,西邻路,南邻路,

52、北邻村集体农用地,目前,3间房屋地基已建成。请问该案应如何定性惩罚?分析:李某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建住宅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波及占用农用地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按照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备案原则,该案应定性为“非法占地类”违法行为,属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土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惩罚。3、某镇张庄村委会于2月8日与李某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合同

53、商定:租用土地30亩,租期,租金1万元。其后,李某在租用的土地上兴建厂房。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巡逻发现后,立即进行了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但违法当事人仍然继续施工,致使厂房基本建成。经查,李某非法占用的土地为一般农用地,且耕作层已被严重破坏,无法恢复耕种。请问该案应如何定性惩罚?分析:该案属典型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她用,数量较大并导致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案中,张庄村委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属非法转让集体土地行为,根据该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进行惩罚。李某占地建厂房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54、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进行惩罚。由于本案中行为人李某非法占用集体农用地兴建厂房,导致耕种条件严重毁坏,且占地数量较大,已涉嫌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备案查处。4、某镇人民政府为满足农村客运需求,提高农民群众的出行质量,发展和繁华农村经济,加快我县农村客运站建设步伐,增进农村路、站、运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文献精神,决定建设汽车客运站。6月3日,镇政府与王庄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商定:租用土地6亩,租期,租金为每年每亩00斤小麦、100斤玉米。合同签订后,镇政府将该地免费提供应镇交管所建汽车客运站。其后,镇交管所开始动工建设。县国土资源局

55、根据群众举报赴现场制止,并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中,镇交管所始终强调是镇政府免费提供土地,请问该宗土地案件应如何定性?分析:本案应按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定性。何谓“无权批准使用土地行为”?根据有关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有审批土地征收事宜权力的机关,都属于无权审批;涉及审批机关的上级机关和领导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等,都无权审批征收、使用土地的申请。镇政府虽与村委会签订了租地合同,但并未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存在以非法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定性的问题。镇政府将自己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未运用地免费提供应交管所进行非农业建设,无疑是一种无权批准

56、用地的行为。因此,镇政府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某信访人因不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同步又以书面形式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了信访事项,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某信访人信访事项后,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制作了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请问县国土资源局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对吗?为什么?应如何解决?答:不对。由于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即:“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57、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农村宅基地应如何审批?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原则。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原则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因素形成的多处住宅(涉及宅基地),原则上不作解决,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波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获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

58、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告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行。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七、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 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措施已经1月5日监察部第1次部长办公会议、月4日原人事部第5次部务会议、11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5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发布的有关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

59、为行政处分暂行措施同步废止。监察部部长: 马 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国土资源部部长: 徐绍史二八年五月九日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措施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背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有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以及有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个人,应当承当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如下统称有关负责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

60、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公司、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要领导人员和其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职处分:(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

61、虽然未达到5,但导致恶劣影响或者其她严重后果的;(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三)对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四)对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罢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一)对国务院明确规定暂停土地审批仍不断止审批的;(二)对国务院明确严禁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背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

62、降级或者罢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罢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一)不按照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二)通过调节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三)没有土地运用筹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筹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

63、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职处分:(一)违背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背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解决,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献的;(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合法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五)违背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第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背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或者免费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罢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员,予以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罢职处分:(一)应当采用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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