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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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街道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 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街道办事处依 据法定职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具体包括下 列事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二)编制或修改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四)政府机构改革;(五)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六)编制涉

2、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七)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 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 则,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与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第五条 街道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街道相关部 门按照职责负责有关工作。街道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第二章 决策动议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下列 规定确定:(一)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 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二)街道办事处职能部门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经街 道党政办研究并报街道办事处确定为重大

3、行政决策事项的, 由提出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位;(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 提出,经街道党政办研究并报街道办事处确定为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部门作为决策承办单 位。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应当开展调查硏究,全 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 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对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维护稳定等成 本和经济

4、、社会、环境等效益进行分析预测。第八条 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或者与其有紧 密关系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 意见的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硏究,明确提出意见并及 时反馈相关情况;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 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一并提交街道办事处讨 论。第三章公众参与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 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外,涉及社会公众 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 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开征求

5、意见、听证会、座谈会、 社会调查、实地调硏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二)基本情况说明;(三)决策依据和理由;(四)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五)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30 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 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 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对

6、 以下的事项,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编制或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二)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其他重要规划;(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撤销、合并;(四)编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规划;(五)医疗、教育、公共交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且社会影响面广的其他重大行政措施。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事项、时 间、地点等信息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便于社会公众 了解有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 围确定、分配听证会参加人名额,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参加 人,听证参加人确定后,应当将人员名单提前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听证会应

7、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理由和有关 情况;(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 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三)听证组织单位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参加人的 意见,并经听证参加人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 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 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硏究论 证,完善决策草案。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硏究处理情况、理 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第四章 专家论证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问题专业性、技术 性较强,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

8、单位应当组织相关 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采取论证会、书面专题咨询 或者委托论证等方式开展咨询论证。第十八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 单数,并不少于5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 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得 少于9名。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 性、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 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以下程序开展重大行政 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确定需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四)专家在指定时限内对重大

9、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 究;(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七)形成专家建议、建议采纳情况报告;(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 应当对各备选方案同时进行咨询论证。决策承办单位也可根 据咨询论证事项的性质、内容开展不可行性论证,即在确定 论证事项后,同时组织专家进行反向论证。第二十一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 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 一般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专家无法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咨询论证工作的,应当及时 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实际

10、情 况作出决定。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一)召开网络、视频、电话及现场会议等形式的专家咨 询论证会议;(二)由专家个人论证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三)其他适当的方式。第二十三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享有查阅相关档 案材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独立发表咨询 论证意见、建议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第二十四条 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 议是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 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对于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的,要充分说明并将采纳情况反馈给相关专家。第五章 风险评估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经济发展

11、、社会 稳定、生态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有关法律法规等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 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风险评估的部分事项或者全部事 项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 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委托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 竞争择优的方式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选择。依法需要进行政 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按照有关程序执行。第二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风险评估的,决策承 办单位应当指导、监督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但不 得预设风险评估结论。

12、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决策承办单位委托的范围内独立开 展风险评估工作。第二十八条 风险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一)合法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街道办事处 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相抵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正 当;(二)合理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决策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以人 为本、公平合理、适当及时;(三)可行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具体和具有可操 作性,是否与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充分考 虑现实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台时机和条件

13、是否成熟;相 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充分调研论证,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 实际问题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的接受程度 等;(四)可控性评估内容。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 患、引发群众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等社会稳定问 题,以及对可能发生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程度、预防和化解 相应措施等。(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事 项。第二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二)成立评估小组,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及内容、 评估标准、组织形式、步骤及方法等内容;(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者通过召 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14、式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 关信息,充分听取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公众及利益相关人 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收集及反馈的信息,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进 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深入研究,对可能 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可 能对社会、公众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化解措施、处置 预案;(七)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事项的基本情况;(二)风险评估方式和风险评估过程;(三)各方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四

15、)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 估;(五)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风险等级,风险结论 以及对策建议;(六)决策事项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和处置预案;(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风险评估报告由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 盖单位印章。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载明有效期,原则上不 超过二年。第三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应当依法依规对风险评估的内容、过程、结果等重要信息保 守秘密。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提请街道办事处审定 重大行政决策的同时一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街道办事处讨论、作出决策。若 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重大行政决

16、策确实不存在重大风险无需 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在提请街道办事处讨论时附上相关说 明。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风险 评估报告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 的,不得作出决策,或者应当调整决策草案,在确保风险可 控后再行决策。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第三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街道办事处讨论决 定前,应当由街道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街道党政办负责将重大行政决策转街道法制办进行合 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街 道办事处讨论。街道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街道法律顾 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第三十五条 街道法制办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 查,可

17、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并提供下 列材料:()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及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 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成本效益风险分析等;(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三)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等;(四)其他材料。决策承办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街道法制办可作退 件处理,造成的后果由决策承办单位承担。第三十六条 街道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 方式进行审查:()书面审查;(二)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三)组织街道法律顾问进行法律论证和研究,听取街 道法律顾问的意见;(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协

18、调会,发函书面征 求意见以及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公众 等各方面意见。第三十七条街道法制办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属于街道办事处职权范围;(二)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否经过法定程序;(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规定;(四)是否与我街道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协调、衔接;(五)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三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少 于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街道法制办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考察调研、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 入合法性审查期限。第三十九条 街道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 面法律

19、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 决策事项作出适当调整和补充。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第四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街道党委扩大会议讨 论决定。第四十一条 提交街道党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 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 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五)合法性审查意见;(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四十二条 街道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会前告知讨论

20、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二)会议上由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决策事 项进行陈述,并可视情况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陈 述;(三)其他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四)街道主要领导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第四十三条 街道主要领导根据街道党委扩大会议讨 论情况,可以对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 修改、暂缓及再次讨论的决定。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讨论时,应 当做好会议记录。街道党委扩大会议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第四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 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 布,依法保密的除外。对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

21、应当通过 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对有关决策内容进行解读。第七章 决策执行与实施后评估第四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定职责明确重大行政 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方案, 跟踪执行效果,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第四十七条 街道督查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 的检查监督,通过跟踪检查、督办、考核等措施,对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正确、及时实施。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后,决策所依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或者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 的负面评价较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组织决策后评估。决

22、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 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 关工作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第四十九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二)决策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三)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五)实施决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七)实施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五十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执行单位或者 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 表、政协委

23、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 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 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 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 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第五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评估内容;(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五十二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

24、重大 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 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 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客观 全面地作出评估。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部门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单 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 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或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不得预设评估 结论,不得按照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 料。第五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报告报街道党 委扩大会议审议后,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 决定。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调整或者终结 决策的,应当注重与有关组

25、织和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情况 紧急的,街道主要领导可以决定立即调整或者终结决策,但 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街道党委扩大会议上说明。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 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 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 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五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 责任倒查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 政机关公

26、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或者应当及时 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弄虚作假的。第五十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停止执 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 故意拖延执行的;(二)执行当中发现重大问题故意瞒报、谎报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受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违反科学规律或者客 观事实的专业报告的,由决策承办单位纳入诚信考核记录, 公开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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