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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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第四版)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一、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我国一般将科学分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两大类,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级学科。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从三个层次加以界定。首先,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具有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一般属性。其次,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具有与其他社会科学门类和学科不同的特点。再次,作为一个学科,法学不是对本国法律的简单诠释或注释。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二、法学产生的标志从逻辑角度看,法学产生的首

2、要条件是法律的产生。从经验事实看,法学的产生与立法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法学的产生还以一个职业的法学家群体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综上可见,法律思想的存在具有相当悠久的历史,古罗马时期也曾经发展出相对独立的法学,但是,一个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则是近代以后才产生的。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三、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之间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有关法学体系的讨论,总体上有下述三个特点:第一,与国内法体系联系密切。第二,突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对应。第三,突出法学学科之间的层次性与等级性。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我国法学界基本上从以下四个角度界定法学的范围:1、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2、国内法

3、学与国际法学。3、法律史学和外国法学。4、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四、法学与相邻学科1、法学与哲学。4、法学与逻辑学。2、法学与政治学。5、法学与语言学。3、法学与社会学。6、法学与伦理学。7、法学与经济学。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一、法理学的词源与词义我国目前使用的“法理学”一词源于日语。1949年之后,受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我国将研究法的基本理论的学科称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或简称“国家与法的理论”。1982年前后,政治学在我国重新成为一个独立学科,法学界也意识到“国家与法的理论”削弱了法学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地位,因此,将其改为“法学基础理论”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二、法理学的定义法理

4、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实质上就是法律哲学或法哲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掌握法理学的定义。首先,法学都是以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也是一个以研究法律问题为宗旨的学术门类。其次,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基本问题或者说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问题。最后,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第二节 法理学的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学术门类自然应该研究法律,但是,又不能仅仅研究实在法。从历史上看,最为古老的法律理论自然法学说,就是从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入手解决法律的合法性问题的,所以,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二元论构成了自然法学说的基调和方法论特征。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思想

5、性决定了法理学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知识不同。第三节 法理学的意义法理学的根本的意义和作用就是“启蒙”。法律职业与个人经验存在密切联系,无论个人的法律经验来自书本还是其他渠道,都对我们的法律思维产生重要影响,在各个方面制约着我们的职业行为。综上所述,法理学是一个运用哲学方法研究法律基本问题的学术门类,这个法理学的定义预示了法理学必然以思想探索为其学科特征,必然需要从以往的各种思想成果中获得精神养料。同时,法理学也必定具有批判性和反思性,需要结合时代的条件对以往的知识确信进行挑战。法理学的意义就体现在通过法理学思维能力的培养,帮助人们克服法律偏见,并超越自身法律经验和常识的局限。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

6、法理学方法与法律方法不完全相同。法律方法是指获得法律案件、纠纷、分歧的正确处理结论的方法掌握法理学方法,需要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其中,三个层面是:(1)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的法学的思维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也即法理学方法的特性。第四节 法理学的方法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律理论思维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律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首先,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

7、法的科学性,要求在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其次,法律方法以及法理学方法的科学性,还要求必须在法学方法与其他社会科学的方法之间划出一条界线。再次,法理学方法要求注意区分法学理论思维方法与其他法学学科方法。思考题1、试论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范围。、试论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的范围。2、简述法学产生的标志。、简述法学产生的标志。3、试论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试论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4、试论法理学方法的特殊性。、试论法理学方法的特殊性。第一编 法的本体第二章 法的性质第一节 法的定义第二节 法的本质第三节 法的特征第一节 法的定义一、法的定义的必要性及定义的方法学科研究的首要基础在于明确

8、其研究对象,因而,没有对“法”这一范畴的准确定位,整个法学研究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前提。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如何找寻一个能够为学界普遍采用并能涵盖古今中外不同时代法律制度的“法”的定义,就成为法学研究者所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二、“法”和“法律”的词义(一)中西语言中的“法”与“法律”据史学界考证,中国古代的“法”统称为“刑”。在古代“灋”和“刑”两个字是通用的,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公平,即似水而平;二是正直,所谓“触不直者去之”。英语中的“law”一词既用来指称法律,还可指规律、法则等。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二)现代法学用语中的“法”与“法律”英文中“Law”一词同时用来指称“法

9、”与“法律”。但欧洲大陆的语言中,在表述“法”(同时表征“权利”)和“法律”这两个概念时,往往使用两个不同的对比的词。在我国现行的法学语汇中,“法”与“法律”则是在形式上用以区分法的类别或者范围的语汇。“法”多用来指称法的整体,泛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三)法的应然和实然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前者是法的理想状态,后者是法的现实状态。法的应然和实然的区分问题。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特别注重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野。在西方人的观念中,“法”代表着自由、权利,寄寓着人们对法律的理想;而“法律”则为国家所

10、制定的一种成文规则。三、探讨法的定义的主要学说1、神意说,即认为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2、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第一节 法学及其体系3、理性说。4、民族精神说。5、社会说。四、法的定义的基本表述这里涉及的理论问题包括:(1)对法的定义应当是从应然的角度,还是从实然的角度来进行定位?(2)对法的定义是就“国家”这一层面来进行,还是将实际上影响人们权利、义务安排的行为规则也纳入法律的范围?第二节 法的本质一、确定法的本质的方法在这一方面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第一,对法的本质的探讨,必须回归到人的本质的问题。第二,有关法的本质的认识,必须是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所存在的法所进行的“一般性”概括。第三

11、,对法的本质的探讨,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业。第二节 法的本质二、意志:法的本质的分析基础(一)“意志”在法本质研究中的意义法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意志,意味着就法而言,它体现了一定的人们对通过法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有一种清晰、明确的价值追求。(二)法学上“意志”论的源流(三)马克思主义有关法的意志观的阐述首先,就法承载的意志主体而言,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之中,法主要反映的是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其次,就法所获得的合法形式而言,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表现。再次,就法的本质的意志形成的途径而言,它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表现。第二节 法的本质三、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各种因素(一)理性: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内在因素“

12、理性”在法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还是近代的启蒙思想家,都是以“理性”为理论大旗,阐述法的应然意义。(二)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法的意志性的外在因素物质生活条件作为法的决定性因素,是从终极性、整体性这个层面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其他因素与法无关,或对法的内容不产生制约力量。第三节 法的特征一、法是出自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规则体系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国家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习惯、风俗、道德、宗教等规范加以吸纳、改造,使之成为成文法中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从而事实上将社会规则纳入国家的正式法律渊源之内。二是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13、,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三是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允许法官通过个案解释的方法,形成同类案件判决的一般原则,作为日后法律适用的根据。第三节 法的特征二、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行为规则体系法面对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人们内心的主观动机。就法律上的行为而言,它还必须具有这样几个基本要素,才可能构成法律调整的对象:(1)社会性。(2)价值性。(3)可评价性。三、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则体系法对社会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安排权利与义务的内容来加以实现的。第三节 法的特征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体系从实施方式上看,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由

14、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这意味着当事人未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行为时,就可能受到法律上的负面评价,从而给其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思考题1、如何对法进行定义才是科学的方法、如何对法进行定义才是科学的方法?中西思想家、法学家中西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定义有哪些优点及缺陷关于法的定义有哪些优点及缺陷?2、如何理解法即意志、如何理解法即意志?法的这一本质定位是否能够说明不同法的这一本质定位是否能够说明不同时期的法律现象时期的法律现象?3、结合生活经历与学习心得,谈谈法作为意志所必须受到、结合生活经历与学习心得,谈谈法作为意志所必须受到的内在与外在制约。的内在与外在制约。4、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何在、法

15、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何在?5、法如何才能成为真正有效的法、法如何才能成为真正有效的法?第三章 法的价值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一、价值的概念我们可以对“价值”进行如下分析。首先,“价值”表示的是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其次,“价值”表征着一种主体性意识。再次,“价值”体现了客体与主体的契合程度。二、法的价值的概念大致可以包括两个基本的方面:一是对法律问题进行符合其本来面目的反映和描述,这种认识也可以称为事实性认识;二是人们必须从自身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人的关系以及对人的价值和意义,这就是价值性认识。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三、

16、法的价值的确定国内学者有关法的价值究竟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有些认为是价值的东西,本身很难说它就是价值,如文明、法治、理性、权利、利益等;有的价值虽然也可以成为法律的价值之一,但相对来说处于较低层次,如安全、平等、效益、效率等。我们认为,法的价值的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但这些价值内容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并非处于同一层次。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一、秩序这一范畴的界定大体有如下说法:(1)社会的可控性,即存在于社会体系中的各种调控因素,包括限制和禁止性因素等;(2)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如某一社会持续地维持某种状态的过程;(3)行为的互动性,这是指人们的行为具有相互引起、相互补充和配合的特点,

17、因而不是偶然的、无序的;(4)社会活动中的可预测因素。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二、正义“正义”既是人们所不懈追求的价值评判目标,又是一个变幻不定、歧义丛生的哲学、法学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这一价值标准呢?大致来说,包括以下数端:第一,正义是法律的基本标准。第二,正义是法律的评价体系。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一、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争论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价值的判断,是指某一特定的客体对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二、法学与价值判断的关联第

18、一,法学研究课题的确定,本身就包含着价值判断的预设。第二,就“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二分而言,在法学中也难以真正实现。第三,更为关键的是,法学与人的不可分离性。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三、价值判断与价值中立“价值判断”与“方法论上的价值中立”并不是完全矛盾的两个词汇。学者就提出:“科学虽然不能脱离价值运作,但有义务做到价值中立。”思考题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如何理解法的价值这一概念?2、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为什么要将秩序与、在法的价值体系中,为什么要将秩序与正义确定为基本的价值正义确定为基本的价值?3、法怎样体现秩序价值、法怎样体现秩序价值?4、什么是正义、什么是正义?秩序与

19、正义之间的关系是什秩序与正义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么?5、为什么法学研究必须结合价值判断、为什么法学研究必须结合价值判断?第四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一、法的作用概说在国内法学教材中,有的认为法的作用即等同于法的功能,两者之间并无区别的必要;有的则认为,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按照他们的理解,法的作用与功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功能是一定结构决定的事物产生一定作用的能力,而作用则是一种实际影响。第二,法的功能内存于法本身之中,而法的作用则是外在的,它的状况取决于社会对它的实施状况与情形。第三,法的功能

20、是应然的,其立足点在于法本身应当如何,而不及于法在实际中怎样,而法的作用是立足于社会来认识社会中的法的实施状况而成立的,具有实然性。第四,法的功能是一种“恒量”,受制于法的本质和属性,而法的作用则是一个变量,受制于各种内在与外在的因素。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二、法的作用的演进1、从作用的对象而言,法律由调整个人的行为发展到调整团体、社会乃至国家的行为。2、从作用的内容而言,法律由维持社会秩序逐步向体现社会正义过渡。3、从作用的范围而言,法律由主权所及范围的国家逐步扩大到国际社会。4、从作用的目的而言,法律由重在禁止违法犯罪而发展到保障人权。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三、法的作用的分类按照一般与特殊的逻

21、辑关系,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两类;按照法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作用的途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两类;按照法的系统与法的子系统或要素各自的作用范围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两类;按照法的社会意义的不同,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两类;按照人们的法律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区别或差别,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两类。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一、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功用和效能。指引作用主要是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进行指引,其指引方式可分为个别指引和

22、一般指引两类。二、评价作用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能够衡量、评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功用和效用。在评价标准上,主要有合法与违法之分。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三、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且对人们的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以及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结果或他人将如何安排自己的行为,从而决定自己行为的取舍和方向的一种功用与效能。四、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的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积极依法行为的功用和效能。五、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的功用和效能。第三节

23、法的社会作用一、法的经济作用法的经济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直接发生影响的能力,其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生产力进步。法律在经济领域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3、加强宏观调控。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二、法的政治作用法的政治作用,即法对于政治事务和政治活动所产生的影响及其效果。大致来说,法在政治领域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调整阶级关系,实行阶级统治。2、组织国家机构,进行国家活动。3、调整对外关系,维护国家主权。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三、法的社会公共事务作用所谓社会公共事务,是指由一切社会的性质所决

24、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事务。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一、“法律无用论”与“法律万能论”的谬误庞德曾就“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进行了详尽的反思,在他看来,法在保障人类需求的实现、维护秩序和促进文明方面并非万能,而是受着“各种实际限制”。首先,法律的执行离不开事实的查证,然而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乖误和偏差,从而导致错判。其次,有些义务在道德上虽然非常重要,然而在法律上却难以执行。又次,有一些限制产生于对人类行为的许多方面、许多重要的关系以及某些严重的不良行为不能适用规则和补救等法律手段。最后,个人求助法律帮助的主动精神并不十分充分。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二、法的主要局限法的主要局限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

25、方面:第一,在社会的调控模式中,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第二,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第三,法律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第四,法律的实施要受到人与物质条件的制约。思考题1、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两、结合自己的体会,谈谈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两个概念有无区别的必要。个概念有无区别的必要。2、法的作用在法律发展史上有何变化、法的作用在法律发展史上有何变化?3、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有哪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如何认识两种作如何认识两种作用之间的关系用之间的关系?4、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法的作用有哪些局限性?5、结合中国实际,谈谈对、结合中国实际,谈谈对“法律无

26、用论法律无用论”与与“法法律万能论律万能论”的认识。的认识。第五章 法与社会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第二节 法与经济第三节 法与政治第四节 法与道德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社会及其与法的关系概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的基础。在最基本的意义上,这一概念起码意味着:1、社会与自然相对,又作为自然界的独特部分存在。2、社会与个人相对,又作为个人的有机整合体存在。3、社会与非交涉、非互动的纯粹个人行为领域相对,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4、社会与静止或永恒相对,而与运动和发展

27、相关。5、社会与完全的冲突或绝对的一致相对,是对立与合作、冲突与和谐的复合体。二、法以社会为基础(一)从法的历史看,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社会为基础1、法的产生以社会为基础。2、法的发展也以社会为基础。3、法的发展模式的不同也是不同社会条件作用的结果。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二)从法的运作看,法的生成和实现以社会为条件(三)从法的本体看,法的内容和形式被社会所选择1、社会产生对法的需要,同时又制约法的内容。2、法的形式也是被社会生活、社会关系及其特点或式样选择的。(四)从法的功能看,法的作用和价值的实现有赖于社会诸因素的配合1、法要实现的作用和价值的种类及范围为社会所制约。2、法的作用和价值得以

28、实现的条件由社会提供。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三、法作用于社会(一)法确认基本的社会结构,维护和调整社会秩序1、法确认社会基本结构和秩序,赋予它们以合法性根据和意义。2、法维护社会基本结构和秩序,使其在受损时得以恢复和补救。3、法也对现存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结构进行调整和变革,使社会基本结构不断适应变化着的社会需要。(二)法调节社会利益及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社会建设创造制度条件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1、法通过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对行为进行规制,实现对一定利益关系的调整,从而使复杂的利益关系符号化、简约化、固定化。2、法对利益冲突的调整通过程序装置实现,从而使得调整具有形式理性和过程上的正当

29、性。(三)法影响社会发展进程,与社会变迁形成互动关系1、法对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具有多向性,既可能促进社会发展,也可能阻滞社会进步。2、法之所以能够影响社会发展进程,是因为法具有制度确认和纲领引导的双重机能。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3、法对社会发展进程影响的非单向性,根本上取决于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品质。4、法对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受社会诸因素交互作用合力的制约,法的变迁与社会变迁是在法与社会的互动中达致的。第二节 法与经济一、法与生产方式(一)法与生产关系1、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1)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2)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3)法的作

30、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第二节 法与经济2、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有学者认为,在法与经济的关系中,不得只强调法律消极被经济决定的一面,而忽略法律创设经济关系甚至决定经济命运的作用,现代社会这种作用的自由空间和能力在步步提升。(1)法对一定生产关系的确认。(2)法对一定生产关系的引导。(3)法对一定生产关系的保障。第二节 法与经济(二)法与生产力1、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和整体功能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2)法对生产力的作用也常常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2、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1)生产力直接对法

31、发生作用(2)法也可直接作用于生产力。第二节 法与经济二、法与市场经济(一)法与市场经济的内在关联1、市场经济在品性或本能上更为需要法律这种复杂而又具有形式理性的规则,而法律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品性或特征与这种需求恰好相契。2、市场经济与法律间需要与满足的关系所引致的结果。(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变革1、法律变革在总体上由国家或政府自上而下主动推进第二节 法与经济2、法律变革在总体上具有一定的规划性和人为建构性3、法律变革在总体上涉及法律体系的重构、法律运行机制的改革和法律精神的转换诸层面(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原则计划经济也有其基本原则,如国有财产特殊保护原则、国家包揽一切和计划

32、配置资源的原则,等等。1、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以修正案的形式新近确认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二节 法与经济2、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1)主体平等(2)财产权一体保护(3)合同自由(4)公平竞争3、宏观调控原则4、经济民主民主本属政治领域,21世纪以来因国家对市场干预的强化、市场经济力量的愈趋集中以及资本所有原则的极度彰显,经济民主问题日渐被关注。5、社会保障原则第三节 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表现为:1、政治对法的作用。2、法对政治的作用。二、法与国家权力(一)国家权力的概念其特点包括:1、公共性。2、单方面性和强制性。3、物

33、质性、组织性和自行性。第三节 法与政治4、价值性。5、扩张性。6、侵犯性。7、腐蚀性。(二)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1、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其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2、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其必要和不可或缺第三节 法与政治三、法与政党政策(一)法与政党政策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和不可或缺1、意志属性不同。2、规范形式不同。3、实施方式不同。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第三节 法与政治(二)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1、在法的制定环节2、在法的实施环节第四节 法与道德一、法与道德的一致和区别道德一般指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荣辱、正义与

34、非正义、诚实与虚伪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法与道德的区别是:(1)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2)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3)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第四节 法与道德(4)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5)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6)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7)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二、法与道德的联系(一)关于法与道德在概念上的联系(二)关于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三)关于法与道德在功能上的联系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一、科学与技术及其关系概说科学与技术间仍很明显的区别。1、二者分属领域不同。2、二者出发点和目的不同。3、二者的预测可能性不同。4

35、、二者发展速率不尽相同。二、科学技术与法的相通与互异(一)科学与法的相通与互异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1、某些基本因子的共通性。2、方法和要求上的共通性。3、符号表达系统的共通性。4、专业化和职业化上的共通性。科学与法的区别在于:1、彻底客观主义的科学立场与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法律思维的区别。2、科学的开拓创新与法律的规则预设、“遵循前例”的区别。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3、科学上的无穷探究、反复试错与法律特别是司法的当下、终极解决的区别。4、科学的“不计利害”与法律的利害计算的区别。(二)技术和法的相通与互异二者的相通在于:1、都是对客观世界施加干预、控制的手段和方式。2、都具功利性,都计算利害,注重

36、功用、效益。3、都具操作性、应用性和技术性,标准的统一、普遍、明确、稳定和可预测性是共有属性。4、都具职业化、专业化属性。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三、科学技术对法的结构性渗透与影响(一)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科学技术及其发展为一般基础(二)法的理性化、形式化和技术化借助科学和技术理性的渗透性影响1、从根本上说,法和科学都源于人类理性和经验,是人类理性和经验的产物。2、作为社会调控机制,法必须是统一、普遍和可操作的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三)法的内容为科学技术知识所丰富、充实1、科学知识成为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理由。2、科学技术进步也使传统法律内容或原理发生改变,如无过错责任对过错责任的补充,环境权为当代人权内

37、容增添新成分,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财产的法律保护,等等。3、越来越多的技术规则经赋予法律效力后成为法律规范,使法律规范内容日益丰富。(四)法的调整范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扩大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五)法的运作机制和技术受科学技术影响和制约(六)法律观念、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学研究受科学技术的影响(七)法的良善与否的评价尺度和科学技术的尺度相关(八)法在应对科学技术带来的挑战和问题中调整、发展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四、法对科学技术的制度性保障与规约(一)法组织科学技术活动,为科学技术活动和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1、法确认和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与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

38、。2、法将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具体化、规则化、程序化,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3、法确立科学技术管理体制和科学技术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学技术活动。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4、法推动国家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能运用。(二)法调节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三)法以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保证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以社会为基础又作用于社会这种互、如何理解法以社会为基础又作用于社会这种互动关系动关系?2、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你如何认识和看待法、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你如何认识和看待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

39、以及法律应采取的姿态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内在关联以及法律应采取的姿态和作为和作为?3、如何理解法治国家中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如何理解法治国家中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4、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法与政党政策的区别。5、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如何理解法与道德的关系?6、如何理解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如何理解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第二编 法的结构第六章 法的分类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一、法的分类的含义和意义法的分类,指从一定角度或按一定标准将法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正如法与作为法的构成要素的法律规范不同,法的分类也不同于法律规范的分类1、有助于全面、准确

40、地理解法的概念。2、有助于确定不同的调整方式和原则。3、有助于发现和揭示法的发展与运行规律。4、有助于对法的正确选择和适用。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二、法的分类的标准和原则分类的首要问题是分类的依据或标准问题。分类应遵循一定的逻辑原则,主要包括:(1)在选取分类标准时,应力图使各个标准有相对的独立性,相互间不得有等同、重合的情形发生;(2)在标准取定后,依此标准所划分出的各类别间应构成明显的区别或对应关系,相互间不得有特征上的重叠、交叉。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规范系统的条文形式存在的法,其典型形态为法典。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

41、具有规范的条文形式的法。二、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依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三、根本法与普通法这是依法的地位、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四、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依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五、国内法、国际法与超国家法有学者依法律生成和适用的范围及主体的不同将法分为国内法、国际法和超国家法。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一、公法与私法这通常是民法法系国家适用的法的分类。这种分类源于古罗马法,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意在将规定公共团体及其财产关系的法与规定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加以区别。二、普通法与衡平法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对法的特殊

42、分类。三、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这是联邦制国家对法的特殊分类。思考题1、法的分类的意义和原则是什么、法的分类的意义和原则是什么?2、法的一般分类是怎样的、法的一般分类是怎样的?3、法有哪些特殊分类、法有哪些特殊分类?第七章 法的要素第一节 法律概念第二节 法律规则第三节 法律原则第一节 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的含义法律概念通常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律概念的语言特征。2、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3、法律概念的实践性特征。二、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的建构功能。2、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3、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第一节 法律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种类(一)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

43、念1、专业概念。2、日常概念。3、技术性概念。(二)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1、主体概念。2、客体概念。3、内容概念。4、事实概念。第二节 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指从逻辑意义上分析,法律规则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构成,以及这些要素或成分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第二节 法律规则(一)假定条件假定条件是法律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二)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

44、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承担的结果部分。第二节 法律规则三、法律规则的种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所设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性规则三种类型。这是法律规则最常用的分类。(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法律规则的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否直接地被明确规定下来,可以把法律规则区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节 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的含义所谓原则,通常是指人们观察、处理问题的准则。关于法律原则与法

45、律规则的区别,一般认为有以下几点:第一,调整方式不同。第二,适用范围不同。第三,适用方式不同。第三节 法律原则二、法律原则的种类(一)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二)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三)实体性原则与程序性原则三、法律原则的作用(一)对法律创制的作用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第三节 法律原则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作用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四、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二

46、)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思考题1、法律概念具有哪些重要作用?、法律概念具有哪些重要作用?2、法律规则的特征是什么?、法律规则的特征是什么?3、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4、试述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和适用过程中的作用。、试述法律原则在法的创制和适用过程中的作用。第八章 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部门第二节 法律体系第一节 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法律部门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第二,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第三,法律部门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的子部门。

47、第四,部门法之间也存在着交叉。第五,法律部门的形成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第一节 法律部门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也是从原苏联引进的。原苏联曾经就法律体系问题进行过两次较大的讨论。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用以影响社会关系的方式和手段。虽然法律部门的划分既要考虑法律的调整对象,又要考虑法律的调整方法,但其他相关因素也应当兼顾。第一节 法律部门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1、整体性原则2、均衡性原则3、主导性原则4、从实际出发原则第二节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法律体系,简而言之,就是由若干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构成的一个整体,是用来描述和分析一定区域

48、内法律规范整体构成的概念。作为法律视角下的法律体系一般应具有以下特征:1、区域性。2、系统性。3、开放性。第二节 法律体系(二)与法学体系、立法体系、法系相关概念的区别1、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3、法律体系与法系二、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1、宪法典和修正案。2、国家机关的组织法。第二节 法律体系3、选举法和代表法。4、中央和地方关系法。5、立法法和授权法。6、紧急状态法。7、监督法。8、国家赔偿法。9、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法。10、国籍法、国旗法和国徽法。11、领土、领水、领空以及毗连区法。第二节 法律体系(二)行政法1、行政组织法2、行政行为法3、行政监督和

49、行政救济法(三)民商法(四)经济法(五)刑法(六)社会法(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思考题1、划分法律部门包括哪些主要标准?、划分法律部门包括哪些主要标准?2、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有何异同?、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有何异同?4、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法律部门?5、经济法是否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经济法是否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第九章 法律程序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一、法律程序的概念法律程序和程序法是相近似的概念,但它们有

50、所不同。二、法律程序的特征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法律主体的特定行为而作出的要求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3、法律程序对具体的决定结果具有中立性4、法律程序的象征性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一、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法规的创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基于此,现代立法程序一般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公开原则。2、辩论原则。3、多数裁决原则。4、公布原则。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二、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就是诉讼程序,指司法机关在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案件争议所应遵循的程序。首先,法院将位居纠纷解决体系的中心。其次,司法体系

51、的存在及运行过程体现了现代国家机关之间分工合作的关系,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权力的健康行使。再次,法院将成为正义的象征。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三、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综观世界潮流,行政程序有几个发展趋势:1、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2、完善执法后的救济制度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一、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演变在西方法律史上早就萌发了程序正当化的理念,形成了区分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的要求。二、正当法律程序的特征第一,角色分化。第二,有意识地阻隔。第三,直观的公正。第四,意见交涉。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三、正当法律程序的要素1、对立面2、决

52、定者3、信息与证据4、对话5、结果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四、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纠纷解决的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思考题1、法律程序的特征是什么?、法律程序的特征是什么?2、当今各国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呈现哪些发展、当今各国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呈现哪些发展趋势?趋势?3、如何理解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如何理解法律程序的相对独立性?4、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的意义?、如何理解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的意义?第三编 法的运行第十章 法的创制第一节 立法

53、与立法权第二节 立法原则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一、立法的概念法的制定,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通常也简称为“立法”。立法作为国家的一项职能活动,从其主体、内容和方式来看,具有如下特征:1、立法从其主体上来讲是国家的专有活动。2、从立法的内容来看3、从立法的方式来看4、从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任务来看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二、立法权(一)立法权的概念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立法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从内部结构来看第二,从外部关系来看第三,从性

54、质、地位和作用来看第四,从立法权的目的和结果来看第五,从立法权的主体来看(二)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三、立法体制(一)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体制就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是指一个国家里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二)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第二阶段是从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到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召开。第三阶段是从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至今。我国立法体制由以下机

55、关所行使的权力构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立法权。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按“一国两制”的原则,除外交事务和国防事务外,其立法权按宪法的规定相对独立。6、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亦有一定的立法权。第二节 立法原则一、立法原则的含义立法原则,即一

56、国立法机关从事立法活动所要遵循的基本要求。二、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一)促进法治原则(二)立法受控原则(三)遵循宪法原则(四)法治统一原则(五)人民性原则(六)现实性与可操作性原则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一、立法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立法程序,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的步骤和方式。二、立法的基本程序1、立法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三、立法技术关于立法技术的概念,法学界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根据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对立法技术作不同的分类,主要有:1、根据立法进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立法预测技术、立法

57、规划技术和法律规范表达技术2、根据立法技术运用的具体程度可以分为宏观立法技术和微观立法技术思考题1、试述立法的概念和特点。、试述立法的概念和特点。2、试述立法活动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试述立法活动在法治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3、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我国的立法体制是怎样的?4、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我国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5、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6、试述立法技术的概念和类型。、试述立法技术的概念和类型。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第一节 法的生成第二节 法的实效第三节 法的实现第一节 法的生成一、法的生成的概念法的生成是特定国家的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

58、国家立法与原有秩序的内在联系表明,在成文法国家,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它既是以往社会秩序的延续,又是在与原有秩序的冲突和交流过程中得以被认识并发挥作用的。二、法的生成的特征1、法的生成具有一定的过程性。2、法的生成体现了高度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生成还反映了法的深刻的社会性。第二节 法的实效一、法的实效的概念法的实效,即法的实际有效性,是指人们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从而被实际遵守、执行和适用。首先,法的实效是指法律的实际有效性,是法的实施的实际结果。其次,法的实效具有量的规定性和量的可变性。最后,从法的实效产生的实际过程的角度来看,它表现为社

59、会中有关主体自觉活动的结果。第二节 法的实效二、与法的实效相近的几个概念1、法的效力。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2、法的实施。法的实施与法的实效意思很相近,也是两个有所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3、法的效果。法的效果是指法律通过法的实施而实现自己的社会目的、价值或社会功能及其程度。4、法的效益。法的效益是近年来才引入我国的一个学理概念。第二节 法的实效三、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1、法律自身方面的条件法律自身方面的条件指法的有效性,法的有效性是法的实效产生的前提条件。2、法的实施主体方面的条件法的实效是法的实施的实际结果,是通过有关主体的实施活动来实现的,所以,法的实施主体的因素

60、影响和制约着法的实效,尤其是法的实施主体的法律认知水平和法律意识。第二节 法的实效3、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方面的条件(1)法律制度的整体有效性(2)法的实效产生的其他社会条件第三节 法的实现一、法的实现的概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的实现不同于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的实现是法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法的要求转化为社会现实的过程和结果来看,法的实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第一,法的实现的结果,是国家确认的法律模式被转化成了现实的社会关系。第三节 法的实现第二,法的实现的形式,从规范要求的角度来看,它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

61、被履行。第三,法的实现的活动是人的活动。第四,法的实现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二、法的实现的一般过程法的实现的一般过程,指经法的创制产生的规范,在其生效后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至社会产生规范要求的结果的各运作阶段的总和。1、法律规范的确定阶段。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4、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第三节 法的实现三、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法的实现的形式就是法的要求转化为社会生活现实的具体方式,也即法的要求通过何种方式转化为社会生活现实。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根据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不同,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2、根据法的实现是否通过具体

62、的法律关系,法的实现可以分为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和不通过具体法律关系的法的实现。3、根据法的实现过程中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法的实现可以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思考题1、如何理解法的生成?、如何理解法的生成?2、试述法的创制与法的实施的关系。、试述法的创制与法的实施的关系。3、简述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简述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4、简述法的实现的一般过程和基本形式。、简述法的实现的一般过程和基本形式。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第三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关系的

63、概念与特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二、法律关系的种类(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政治、经济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根据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全部法律关系中数量最多、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主干部分。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

64、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相对确定,而相应的义务主体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主体意志性。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四)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

65、,如借贷关系。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存在的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主体的义务,反之亦然。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一)公民(自然人)(二)机构和组织(法人)(三)国家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二、法律关系主体能力的构成(一)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

66、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二)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即法律主体以其自身的资格承担相应法律上责任的能力与资格。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三、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人身。3、精神产品。4、特定的行为。第三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法律权利所谓法律权利是法律规范规定的,具体表现或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可能性。二、法律义务同法律权利一样,所谓的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体现或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被动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来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责任。第三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三、权利和义务的分类1、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权利分为公民的权利(即自然人的权利),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权利(即法人的权利),国家的权利(即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主体,在有些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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