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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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过失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共犯的认定我国学说多依据是否具有共同故意来把握共犯的认定。罪责原理的延伸:反对客观归罪,意味 着:(1)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2)故意的责任重于过失的责任。(3)即使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 人也仅对有故意的危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在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仅对本人具有故意的危 害事实承担故意罪责,对其他人超出故意范围的危害事实不负故意罪责。因此认定共犯及其罪责, 要点把握有无共同犯罪的故意。下列情况不构成共同犯罪: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

2、共犯。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 罪。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外。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把他人或本人的行 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由此涉及实行犯的概念。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 自己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此外,直接实行犯罪 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伤害),训练猴子、鸽子入室盗窃等。但是,还存在利用 “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称为间接实行。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利用者是 “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似

3、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 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者”(即构成要件行为是由被利用人实行),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间接实 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利用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行为。比如利用不满16周岁的人去盗 窃。大家注意,盗窃要求已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一个人利用两个或者唆使两个不满16 周岁人去犯罪,他们之间能不能形成共犯关系?不能!因为一方主体不够格。而且所有的犯罪行为都 由利用人来承担。利用者本人虽然没有直接实行犯罪,但是实际上他本身也是实行犯罪,他把别人 当工具利用了,只不过他是间接实行。间接正犯因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 或者一方缺乏成立共同犯

4、罪的主体要件,不成立共犯,按单独犯罪处理。63答案:A。甲因遭丈夫乙虐待被迫离家出走。甲的女儿丙(1986年5月6日出生)在2000 年5月1日前来看望,甲唆使丙用家中的老鼠药拌入饭中毒死乙。丙于同年5月6日回到家中,在 其父亲乙的饭中拌入灭鼠药,将乙毒死。甲的行为:A. 构成故意杀人罪B. 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C. 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D. 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教唆犯因为丙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故甲与丙不构成共犯。甲是间接正犯 (间接实行犯),属于单独犯,不是教唆犯。注意,本题也不适用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从重处罚的 情节。(2)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比如医生要杀害一个病人

5、,让护士把毒针给病人打下去。 护士不知情,把毒药给打了。医生和护士是否构成共犯?不构成。对此的理论解释是,表面上护士 是直接实行(杀人)犯,但她对情况不了解,没有犯罪的故意,属于无辜者,被别人利用了。而真正 的杀人犯是那个医生,是他借他人之手杀人。换言之,利用者是实行犯,其实行的特点是“间接的”。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被利用人可能是无辜的,也可能不是无辜的。64答案:BC。(2002/二/38)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

6、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本题中甲把乙当其诈骗工具。对于间接实行犯的着手时间判断,从实际情况看,在利用邮电系统的场合,通常以交送邮电部 门邮寄为着手;在利用个人的场合,以被利用者开始实行为着手。这对于区别未遂犯和预备犯具有 实际意义。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如果事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 论。例:甲想从某衬衫厂骗衬衫,就伪造了合同等证件,谎称购买衬衫。在这之前,为了解决销赃 问题,甲和乙商定由乙联系销路。乙就找到某个体户丙说有一批衬衫要卖。甲骗出10万件衬衫后, 和乙一起到丙处,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丙。丙见价格如此之低,知道来路不正,但为贪便

7、宜还是购买 了。这是一个典型的根据事先有无通谋区别是否共犯的问题。甲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与甲事先通谋 承担事后销赃的任务,构成甲的共犯即合同诈骗罪。丙没有与甲、乙事先通谋,而只是在事后明知 是赃物而收购,所以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而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是单独犯。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事先与事后,一般看犯罪是否既遂。如果还未达到既遂,则 构成共犯;如果已既遂,则不构成共犯。例:甲从本厂的车间里盗出十几个机器零件,藏在工厂的院墙里面的墙根下。然后找到乙,让 乙帮忙一同把藏在墙根下的零件偷出到院墙外面,埋在一棵大树下。然后又找到开车的丙,由丙开 着汽车一起把埋藏在树下

8、的零件运走。在这个案件中,甲、乙、丙构成何罪?甲构成盗窃罪无疑。乙和丙构成何罪就需要研究盗窃行为何时既遂。既遂以前加入的,是盗窃 罪的共犯;以后加入的,不是共犯,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般认为盗窃厂矿 企业的大宗物品出了厂门或者院墙为既遂。那么本案既遂应当是将零件转移到院墙之外的时刻。甲 把零件藏在院墙内的墙根下,犯罪没有既遂。乙此时加入,属于事先加入,构成盗窃罪共犯。当甲、 乙把零件盗出院墙,藏在树根下时,盗窃既遂。丙此时参与运送赃物,属于事后的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过要注意,这只是在事先没有通谋、临时邀约的情况。假如甲在盗窃既 遂以前,就与乙、丙商定,由他

9、们分别承担偷出墙外、运送销赃的分工,那么,无论乙、丙何时加 入,都是盗窃共犯。例:在新疆,甲、乙、丙3个人去偷生产建设兵团的羊,3个人把兵团散放在牧场的几十只羊 赶到牧场的一座小山,打算弄到县城销赃。县城很远,需要搭车,3人身上又都没钱,就派甲去取 钱。甲走到半路,碰到朋友丁,甲就向丁说明了事情的原委。丁说:“我这儿有钱,一起去吧。” 丁就跟甲一道返回乙、丙看羊的地方,4人一齐出发把羊弄到县城销赃。得赃款平分了。甲、乙、 丙3个人构成盗窃共同犯罪没问题。问题是丁究竟构成盗窃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 收益罪?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是事先加入还是事后加入的。如果事先加入的,是盗窃罪共犯;如果事

10、后加 入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共犯。而事先、事后取决于盗窃罪何时既遂。 因此本案焦点是甲、乙、丙3个人把羊赶到某处后派甲取钱时盗窃既遂没有。而盗窃既遂、未遂的 标准是控制的问题。经过调查发现,某兵团某连放羊的习惯就是早上骑马把羊赶到牧场,傍晚再派 人骑马赶羊回羊圈。当地百姓都知道,在这片牧场上的羊,都是某团某连的。甲、乙、丙把羊赶到 某山窝等待甲取路费时,实际还没出某团某连的牧场,因此没有出羊主人的控制范围。此时甲、乙、 丙没有取得控制,盗窃没有既遂。这时候丁加入进来,属于事先的加入,因此是盗窃罪共犯,不是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个案例相当复杂,希望通过这

11、个案例使大家搞清楚犯罪 的形态(既遂、未遂问题)与共犯认定存在的联系,提高综合分析能力。4. “过限”行为就过限部分不认为是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 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 行为。对于共犯中发生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但是, 就没有过限的部分,按照部分共同说成立共同犯罪。例:甲、乙共同盗窃,甲入户窃取财物,乙在外面放哨。甲入户盗窃又临时起意犯下强奸。在 这种情况下,甲、乙的共同故意是盗窃,甲单独实施了强奸,超出了二人盗窃共同故意的范围,属 于过限行为。显然强奸罪责只能由

12、甲本人承担,乙不承担共犯的罪责。关于过限问题,有几点需特别注意:(1) 在共同实施伤害罪的过程中发生过限的杀人行为。例:几个人正在自家门口聊天,一看和自己有过节的人过来了。有人就说:“哥们,他送上门 来了,收拾他一顿。”“收拾他一顿”,充其量就是一个伤害的故意。这五六个人就上去追打被害 人,在追打被害人的过程中,突然有一人拔出刀朝被害人要害部位猛扎几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行为人使用致命的工具,打击致命的部位,不计后果,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的,通常认为是间接故 意杀人罪。但是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因为伤害和杀人有密切的联系,所以这个时候 犯罪人该怎么承担罪责不容易认定。这是共同犯伤害罪

13、中出现杀人过限行为的情况。对此,一般按 共犯过限对待,所有共同犯罪人在伤害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实施杀人行为者单独承担杀人的罪责, 其他犯罪人不承担杀人的罪责。此外还有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实施故意伤害致死行为的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不 知情者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在聚众斗殴中有人致人重伤、死亡,该行为人单独承担杀人、伤害责任。(2) 在盗窃、抢夺犯罪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罪的。例:张三、李四在共同盗窃过程中,遭到事主的抓捕。张三、李四分头逃跑。事主在追击张三 过程中,张三使用暴力反抗,致事主死亡,转化为抢劫罪。如果2人事先没有通谋,应该认为张三 单独承担抢劫罪责,李四只对盗窃罪承担罪责

14、,不随张三转化为抢劫罪。(3) 在有教唆、帮助者的场合,存在实行过限问题。例:甲教唆乙去抢夺,乙却实施了抢劫,这种情况乙应构成抢劫罪,而甲的行为则构成抢夺罪 的教唆犯。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帮助场合,如甲事先承诺在乙“弄到”车后帮其销售,结果乙杀了 司机抢了一辆出租车交乙销售。甲只在帮助盗窃限度内承担责任,对抢劫杀人不负责任,即不与乙 构成抢劫共犯。当然,如果实行行为没有超出原先教唆、帮助内容的,不存在过限问题。例:某村委会主任甲因为与副主任乙争夺权力,就找来几个人说“你们去把乙修理一下”,这 几个人就带了刀枪等致命工具,先到甲家集合,甲也看到他们拿的致命工具。那几个人找到乙后, 不说二话,朝乙又

15、开枪又砍刀,顷刻致乙毙命。这种情况下,尽管甲说的“修理一下”含义模糊, 但是看打手带的工具和直接取乙性命的作案过程,双方(教唆犯与实行犯)明显一致的意思就是杀 人,或至少教唆者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实行者领会的是杀人的意思,实际发生了杀人结果,从间 接故意(放任)角度,也可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的共犯。(4) 对其他共犯人单独实施的不知情的加重情节,通常也不承担责任。例:甲、乙共同拐卖妇女丙,甲背着乙将丙强奸,乙对该强奸不承担加重的责任。5同时犯不是共犯。所谓同时犯,是指2人以上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的情况。例:甲、乙二人不约而同进入同一商场盗窃,各偷各的,这不属于共犯。例:客车出现交通事故,旅客死的

16、死伤的伤,财物散落一地。路过的人就去拿旅客的财物。根 据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现场没有勘验之前,拿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抢夺或者抢劫的,分别以 抢夺罪、抢劫罪论处。过路人擅自拿取财物,具有盗窃的性质。这些拿去旅客财物的人是否构成共 犯呢?如果没有通谋、没有协同关系,仅仅是偶然碰到一起,各自拿取财物的,属于同时犯,不构 成共犯。大家可能要提出一个问题,即区别同时犯还是共犯有什么意义?意义在于罪责轻重不同。共犯 的罪责是整体的罪责,而单独犯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人罪责。例:前例中甲、乙、丙、丁都去拿取财物,每人都拿取了价值5000元的财物。如果属于同时 犯,不以共犯论处,其犯罪金额分别计算,每人的犯罪

17、金额为5000元。如果以共犯论处,则应当 根据整体责任的原理,按总金额计算,共同犯罪金额是2万元,每人的犯罪金额也算2万元。这样, 作为共同犯罪比作为单独犯罪显然责任要重得多。6片面共犯问题:“暗中相助”。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对他人犯罪“暗中 相助”的行为。帮助人或者暗中相助人与被帮助人是否构成共犯?在暗中相助的情况下,因为(从暗 中帮助者方面)只有单向的意思,没有来自被帮助人的双向意思联络,所以是单向的共犯。关于这 个问题,过去考过一个题:例:甲看见乙在追杀自己的仇人丙。甲看乙老追不上,就给丙使了一个暗绊,使乙得以追上丙 并将其杀害。问甲的行为是

18、不是共犯?答案为不是共犯。理由就是双方没有意思联络。但是现在对 这个问题有争议。比较合理的说法是,对于乙而言,不知有甲暗中帮助,自然不存在与甲构成共犯 的问题;但是对于甲而言,明知乙在杀人,暗中提供帮助,有单方参与犯罪的意思,可以按乙的共 犯对待。因此,关于片面共犯问题,注意学说上观点的转变,不要还跟着过时的观点走。7.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例: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 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8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例:甲某伤害乙某。甲某离去后,丙某因为其他缘由,也伤害乙某。通过对上述不

19、构成共犯情况的分析,我们会发现,在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把 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这种把握是在两个层面上: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对于共同所犯之罪本身具有故意。如果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成立共犯, 如在共同伤害中有人杀人的,其他未实施杀人行为的人不构成杀人罪的共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如果不存在犯意联络,不构成共犯,如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层面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所以同时犯,事先无通谋的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过限行为, 过失犯罪这5种情况不成立共犯,实际上主要都是因为缺乏共同犯罪犯意而不成

20、立共犯。至于片面 的共犯,对于不知情者而言也不认为是共犯。只是对于暗中相助的人,主张按共犯处理。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1、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2、刑法的解释:缩小、扩大与类推。3、刑法的效力(空间效力:国内犯、国外犯;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累犯、自首、立功、撤销 缓刑、撤销假释从新,适用假释从旧,再审一律从旧)、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司法考试犯罪论1、犯罪分类:注意身份犯、亲告罪、自然犯与法定犯。2、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危害行为的认识,行为对象、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和因果关系是重 点。3、主体要件: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能力以未成年人能力为重点、单位犯

21、罪是重点。4、主观要件:两种故意是重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是重点。5、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是重点、紧急避险、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6、故意犯罪的形态:以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为重点,犯罪中止又是重中之重。7、共犯:共犯之成立条件、共犯之形式、共犯之分类、共犯之刑事责任是重点,共犯尚有其 他问题。8、罪数:实质一罪、法定一罪、法定数罪是重点,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必然要求进行类型化的 考察,处断的一罪考察价值不大,法定一罪、法定数罪是重中之重。司法考试刑事责任论:1、刑罚的体系:主刑中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死缓、死立执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 重点,变化很多,但罚金和没收财产也应注意。2、量刑:

22、累犯、自首、立功、并罚、缓刑是不可回避的重点,为了应付高度精确的考试,要 求掌握到极度精确的程度。3、行刑:减刑、假释是重点,要求掌握到极度精确的程度,以及与剥夺政治权利、自首、立 功、缓刑对比掌握。4、免刑:历来不是重点,非刑罚处罚具有一定可考性。5、刑罚的消灭:时效是重点,赦免略知即可。2010年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 41、44、47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 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 一段时

23、间间隔。)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51、73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 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 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 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

24、条第2 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不要 混淆为假释之日。6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 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 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 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犯罪过失

25、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都是认识因素与 意志因素的统一,但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 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 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但直接故意则 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

26、刑法对过失 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但有些立法特例除外,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 国家秘密罪,刑法就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1.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 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可见,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第 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 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如一个正常人

27、将一个酒瓶从楼上往下扔,结果伤了行人,就 属于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求 公民去做他实际上无法做到的事情,行为人如果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判 定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 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的其实际 认识能力,以及他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判断他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个 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 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

28、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如有 专业知识和这方面的经验等)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例如,某电影放映员与一赶车人 拉着电影胶片到农村放映。时值隆冬,赶车人到达地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炉火 旁。电影放映员没把胶片放好,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酿成火灾。就赶车人来说, 他不懂胶片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难以预见到这一无意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对放映员来说, 情况就不同了。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 是指

29、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 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并且未 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则是因为疏忽大意,因此,疏忽大意是这种犯 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刑法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除了因为它在客观方面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之外,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 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2.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

30、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 因素的特征。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 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之 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 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 导

31、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 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 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要注意 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 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 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 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

32、上认为,由于他的 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 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 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 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 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

3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 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 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 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在过失的认定上,最重要是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 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考 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防止 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先期预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

34、为人根本不 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超出他的预期范围的,就是间接故 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例解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 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 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 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2/3,单选)A. 故意杀人罪B. 交通肇事罪C. 破坏交通工具罪D.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答案及解析B。考查犯罪的主观要件。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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