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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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执法权限、人员数量、技术装备以及监管企业的状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查处安全生产领域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有效
2、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二、执法工作日的确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在册人数60%。我局及执法总队现有在册人员65人(其中,局机关47人,执法机构执法人员18人),除外派挂职和抽调人员外,实际在岗人员59人。此外,根据“三定”方案,局机关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人事处的处室人员不承担日常行政执法工作,只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参加有关综合性的执法检查活动,因此不作为行政执法人员纳入计算。综上,本局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量为38人,占
3、局机关总人数的64%,总法定工作日为9500个工作日,其计算方法如下: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个工作日。其中:1.全年总天数365日;2.双休日52周2日/周104日;3.元旦、春节、五一、端午、清明、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日法定假日。总法定工作日=250日38人=9500个工作日。三、执法工作日的安排(一)执法检查工作日(895个工作日)。执法检查工作日是指对监管对象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所占用的工作日。(二)其他执法工作日(4130个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行政许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
4、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行政处罚;机动执法;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三)非执法工作日(4475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安排855日;参加党群活动安排760日;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安排760日;机关值班安排216日;病假、事假安排190日;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安排555日;其他日常工作安排1139日。四、执法任务分解及执法内容(一)行政执法检查工作(895个工作日)1.检查
5、对象(1)非煤矿山企业全省共有1306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其中,尾矿库158座。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相应负责其辖区内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的监督检查,省局重点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企业(共70本证)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30%。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150日,责任处室:监管一处。(2)危险化学品企业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共有414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7488家。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分别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局重点负责对在闽央企、省属企业含其控股公司、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
6、企业27家进行抽查,抽查覆盖率不低于50%。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260天,责任处室:监管三处。(3)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全省各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品化学品企业373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32家,其中一类2家,三类30家;经营企业341家,其中二类34家,三类307家。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分别负责辖区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省局重点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覆盖率50%。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10天,责任处室:监管三处。(4)安全培训机构全省共有安全培训机构23家,每家每年抽查1次,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60日,责任处室:安全技术处。
7、(5)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全省共有安全评价机构和检测检验机构11家,每家每年抽查1次,其中:甲级评价机构2家,乙级评价机构9家,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1家。安排执法检查工作日25日,责任处室:安全技术处。(6)执法总队检查对象对非煤矿山企业3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30家、易制毒化学品企业7家、安全培训机构6家、安全评价机构6家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和暗查抽查。安排执法工昨日390日,其中,非煤矿山企业150日,危险化学品企业150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30日,安全培训机构30日,安全评价机构30日。责任处室:执法总队。2.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24号
8、令)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监督检查内容如下:(1)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5)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7)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8)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9)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10)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11)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12)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13)对承包
10、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1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15)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1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17)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4130个工作日)。1.行政许可(1)非煤矿山方面承担央属省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承担央属、省属非煤矿山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11、时”审查;承担非煤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对委托的非煤矿山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100日,责任处室:监管一处。(2)危险化学品方面承担央企、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控股公司,剧毒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承担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在闽央企、省属企业含其控股公司的,跨设区市的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安全审查;对委托的危险化学品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80日,责任处室:监管三处。(3)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许可方面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乙级资质
12、认定。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50日,责任处室:安全技术处。(4)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认定方面央属省属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考核发证;对委托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事项监督检查;对委托的“三项岗位”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监督检查。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40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2.安全生产综合监管(1)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2)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3)牵头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4
13、)组织开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落实情况实施综合监督检查。(5)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从更高层次上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6)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720日,责任处室:监管二处(610日)、监管三处(30日)、监管四处(80日)。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安监系统和乡镇安监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400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160日)、安全技术处(120日)、执法总队(120日)。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1)牵头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14、经过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安办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复,督促相关部门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3)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承办挂牌督办具体事项。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390日,责任处室:监管一处(30日)、监管二处(200日)、监管三处(50日)、监管四处(50日)、执法总队(60日)。5.安全生产法制、机制和制度建设组织研究起草我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经济政策、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250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6.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
15、法承担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40日,责任处室:政策法规处。7.行政处罚对检查发现或举报的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审查并颁证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重大事故责任单位、个人实施经济处罚。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410日,责任处室:执法总队。8.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核查。隐患举报平台日常管理、举报件核查等其他执法工作。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630日,责任处室:监管一处(80日)、监管三处(80日)、监管四处(50日)、安全技术处(40日)、执法总队(380日)。9.其他事项(1)省政府或国家安监总局及省政府其他牵头部门安排的执法检查、责任制考评和其他工作任务
16、,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370日。(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30日。(3)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240日。(4)机动执法,安排其他执法工作日380日。责任处室:监管一处(130日)、监管二处(90日)、监管三处(310日)、监管四处(50日)、政策法规处(110日)、安全技术处(100日)、执法总队(230日)。五、工作要求(一)局机关各业务处室、执法总队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本计划制定好本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时,要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企业、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工作,检查后要及时做好执法文书归档备查工作。(二)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监管执法证或者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方可执法。实施监管执法任务时,必须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三)如涉及其他执法部门,应及时按规定抄告或移送案件,须联合执法的,要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四)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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