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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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年龄的不同,公民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我国法律 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是 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 公约中的“儿童”是一致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 “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因此根据年龄特点, 未成年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年龄阶段, 0-3 岁为婴儿期, 3-6 岁为幼儿期,6-12 岁为童年期,12-15 岁为少年期,15- 未满 18 周岁为少年后期。也有的将0-1 岁从婴儿期中分出 来,称为乳儿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要保护的就是 18 周岁以下的我国公民。3、学校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

2、对未成年 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上 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 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 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对于学校的设置及职 责、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份男子打受教育权的保 障等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 和当前学校保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 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为了全面贯彻 国家的教育方针,强调“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二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 健康发展,规定

3、“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 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三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学 生的人身安全,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 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 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 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四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 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 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并规定“依法设置专门学 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

4、,教育行 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 给予协助和配合。”第二章 学校保护和法律责任第一节 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作用(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在其自身的职能范围内,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并对他 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保护。学校保护具有以下的特征:1、学校保护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和其他学 校工作人员。2、学校保护的对象是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以及依照法 律规定应当接受教育的为入学儿童和辍学流失的未成年 人。3、学校保护的内容是教育性保护和在实施教育过程中与教 育相关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保护。(二

5、)学校的地位和作用学校是对受教育者实施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有组织 的教育的专门机构。未成年人的成长和生活离不开学校的 教育和培养,基于学校对未成年人所具有这种的特殊功能, 决定了学校在未成年保护中居于突出的地位,具有不可替 代的作用:1、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为社会培养人才的基地。在未成 年人保护工作中,学校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 价值观,端正思想、提高素质。以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针,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2、学校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的专门机 构,不仅具有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本校的未成年学生进行 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还享有对社会、家庭及公民侵害

6、未成 年学生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时的干预权,以及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起诉权,借助大众传播媒介的舆论批评权,家 庭教育的指导权等。3、学校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因为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学校遵 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来教育和保护卫成年人,有助 于防范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第二节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应履行义务的相关规 定学校是未成年人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 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力量。修订后的未成 年人保护法对“学校保护”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每项条 款都对学校所应履行的义务作了导向性的阐释。那么,学 校在保障未成年人过程中应履行哪些

7、义务呢?在新未成 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要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的义务。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学校有保护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义务。 学校有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 下面,我们就结合现实中的一些案例和新未成年人保护 法的具体法条来梳理一下学校的义务。(一)学校要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生命和健康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处于成长 初期的未成年人,学校保障未成年人的任何权利都要以学 生的健康和安全为前提。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是学校保护的核心思想。1、学校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身体健康生命健康

8、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是以生 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 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 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 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 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 动效能的状态。健康是尽可能长的维持生命的前提,是生 命的保障。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 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 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 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珍爱生命、维护健康既是我们 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

9、。生命健康权是 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 居于首要地位。对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 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 人侵犯。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 其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 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现如今,由于中国优质教育资源相对比较匮乏,激烈的升 学竞争相伴而生。学校因升学率而设置教学目标,家长因 “望子成龙”而严于督促,学生则不得不为前途打拼,这 就使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一些学校教师坦言,按照 中国目前的应试教育模式,在智商相当的情况下,延长读、 背、写、练的时间是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最笨也

10、最有效的办 法。很多学校为此甚至取消了学生的课间操和课间休息。 每个桌子上都堆着厚厚的教辅书,孩子课外活动时间和自 习时间很少。有的学校早上 5 时半就让孩子起床,一直到 晚上 10 时孩子还在学校,导致学生严重的睡眠不足。周末、 节假日和暑寒假几乎没有自己可以自由支配的玩耍时间。 有的地方星期六全天补课,还有的学校一个月只放一天假, 有的学校甚至一个月放半天假。一项调查显示:中国17 岁 以下青少年中,至少有3000 万人受到各种情绪障碍和行为 问题的干扰。学习压力大、课业负担重是其中一个不可忽 视的因素。孩子们长期处于这样的高压状态下,极大地影 响了他们的身体健康。针对当前学校教育中的这一

11、突出问题,新未成年人保护 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 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过去人们常说,小 孩应该天天刻苦学习,为长大以后的快乐生活做准备,这 种提法是不对的,小孩的生活也应该快乐,至少在学习和 体育锻炼之外,应该有娱乐的时间。与此同时,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 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 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 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素质教育相对于应 试教育更有利于提高学生多方面的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 质的提高。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12、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 也将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写进了法条。所以,教育质量的提 高应着重在转变育人模式上下功夫,而不是用学生的身体 作代价。学校教学要按教育法规减轻学生负担,让学生更 多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德智体 美都能得到健康发展。原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 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 中活动的室内吸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 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 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 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

13、未成年 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这次修订,特别将“饮 酒”也列入禁止的范围,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 室内吸烟、喝酒。这条规定是对社会每一个成年公民提出 的法律上的要求。吸烟有害健康,喝酒过量对身体无益,这是被世人所公认 的道理。特别是对青少年和幼儿来说,其危害性就更大。 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成长期,身体的抵抗力很弱, 容易受外界不良环境的侵害。禁止在未成年人活动的地方 吸烟才能保持空气清洁,以便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同样的 道理,未成年人喝酒也会损伤身体。近年来,吸烟饮酒低 龄化趋势严重,未成年人饮酒比例越来越高,因饮酒导致 未成

14、年人斗殴、死亡事件时有发生,抽烟饮酒对未成年人 身心健康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有 些中小学生误以为吸烟“像大人”、“够气派”、“很好 玩”、“很刺激”,于是从模仿成人学着吸,背着老师、 家长偷着吸、三五成群扎堆吸,到操场或校外吸、厕所吸, 最后吸上瘾。有些学生模仿大人的生日聚会或外出郊游时 开怀痛饮,甚至划拳猜令,喝得东倒西歪,日久产生酒瘾, 整天琢磨喝酒,寻求酒精刺激。他们长期饮酒,注意力无 法集中,记忆力、判断力下降,致使智力减退,学习退步。 由于他们自身没有收入,有的中小学生为买烟不吃早点, 影响了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如某县城有一名中学生,到 某工厂仓库偷窃,销赃后到酒

15、吧喝酒作乐,被公安干警抓 获。中小学生喝酒不利于身心健康,极易诱发各种伤害事 故,吸烟、喝酒有百害而无一利。学校作为教育学生的第一阵地,要极力杜绝学生吸烟、喝 酒行为的形成。同时,中、小学校教师要以身作责,尽量 避免在学生面前吸烟、喝酒。学习之外,学校常常会组织学生参加一些活动。在组织活 动的过程中,学校也要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案例:高温天气忙排练,学生身体吃不消 今年夏天,江西省某中学为迎接市里的验收,准备举行一 次夏季运动会。连续数日,在高温天气下,组织全校 610 多名女生进行开幕式的演排。据江西省气象台报道,今年7 月上旬,该市最高气温达到 36.7 摄氏度,由于天气温度过 高

16、很多学生体力不支,纷纷晕倒。可学校只是为学生分发 饮料来抗署并没有停止排练,个别学生的家长得知情况后 很是不满,来找学校评理,学校的答复是已经为学生提供 了避暑饮品,况且训练场地在室内体育场中。在学校的强 硬态度之下,家长只好要求自己孩子退出排练。 学校的这种做法显然是忽视学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中、 小学阶段的学生处在身体发育期,高温下排练对身体成长 有害无益。况且,即便在避免烈日直射情况下,如果达到 相应的高温,也不宜组织未成年人开展耗费体力的活动。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

17、身安全事 故。”该中学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集体活动,应当考虑到 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该中学在高温下组织学生排练的做 法,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危害到未成年人的 身体健康,是不当的。学校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避免此类事 件的发生。新未成年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 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 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北京昌平区东小口镇向阳学校曾发生过教室坍塌,砸伤 13 名学生的事故。由于校舍年久失修,在一天下午一间教室 的房梁断裂造成房屋坍塌。当时距放学还有十分钟的时间, 老师在布置作业,学生在记录。屋内的 20 名学生中有 13 名受伤。事

18、发后,有关部门责令学校将全部校舍拆除了。 校舍及学生活动场所的设施安全是学生身体安全的基本保 证。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校舍的规定有利保障 2、 学校具有保护学生心理健康的义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心理健康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没有 强健的体魄,难以带来正常的发展,但若没有健康的心理 也难以形成完善的人格。它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对 我们的国家发展、民族的进步更有非凡的意义。当前我国 未成年人最大的问题不是“身”的保护,更多的是“心” 的问题。据我掌握的资料,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上 升了一倍以上,而且 65以上是团伙犯罪,最小的“大姐 大”只有8岁,指挥几个十三四岁的孩子去抢东西;全国 游戏

19、、网络成瘾的中、小学生人数超过了 200 万人,而且 还在上升。很多中学生在走进校门的那一刻,心情是郁闷、 紧张、疲惫、厌烦、焦虑和恐惧,对学习很有兴趣和比较 有兴趣的中学生不到 50。小学生、中学生自杀的报道常 常进入我们的视线。这些由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所导致的现 实为我们的教育和法律敲响了警钟。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 学校应当担起保护学生心理健康的义务。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差对学习影响非常大。如, 有的学生患有强迫症状,明知自己不该做的事也不由自主 地去做;明知自己一道题已经作过,还是一次次去做或检 查,这大大影响了学习效率,严重的只能退学。可见,提 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心理健康水平是教育改

20、革的重要 内涵;没有较高的心理素质,很难适应 21 世纪的激烈竞争。 教师应看一些心理方面的书,当孩子情绪不好,脾气暴躁 时,教师应该及时发现孩子的心理问题,及早治疗纠正, 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中小学生的心理问题从大类上分为障碍性问题和发展性问 题。障碍性问题属心理疾患,比较明显,人数也比较少。 发展性问题是伴随学生心理发展阶段和交际范围扩大出现 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适应而非心理疾患。这类问题在中 小学生中比较多,如果得不到及时帮助和解决,也会发展 成障碍性问题,由于有些心理障碍问题是动态的,有的心 理问题会积累,遇到某些特殊诱因可能会突然爆发。因此, 从促进人的全面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中、

21、小学校应开展 心理健康教育,设立心理咨询室,接待心理有困扰的学生, 使学生们在学习、交往、情感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得到了及 时疏导及解决,促进了他们德智体全面发展。 中小学生的心理困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习方面:学习中的心理障碍、学习情绪的调节、 克服学习困难的能力等。(2)交往方面:同学间的关系、师生间的关系、亲子 间的关系。(3)青春期的困惑:早恋、单相思等。3、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 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生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 所不得在危机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

22、设施、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校园设施和校舍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学生的人身安全。学 校对校园设施建设隐患的忽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案例:安徽某校栏杆太矮学生摔伤案。王某系合肥市一所小学六年级学生。2005 年 1 月下旬的一 天下午,王某从本班教室出来欲下楼。当行至三楼下二楼 的第四、五级台阶时,听到二楼同学方某的声音,便手搭 在楼梯栏杆上,头伸着往楼下看,忽然身体失去重心从栏 杆处翻出,摔在二楼上三楼的台阶上,鼻部当场出血,后 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王某左眼视 神经萎缩、左眼视力下降与外伤有关,法医鉴定为八级伤 残。经法院实地勘验,事发地点楼梯栏杆高度为 75 厘米。

23、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的校舍、场地及其他公共设施、设备等。根据中小学校 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室外楼梯及水平栏杆(或栏板)的 高度不应小于110厘米。而事发地点室外楼梯栏杆仅为 75 厘米,明显低于规定高度,存在安全隐患。楼梯栏杆低矮 是造成原告摔伤的直接原因,学校疏于安全防范,未能尽 到确保楼梯栏杆高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法定义务,与王 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该小 学赔偿王某损失57592 元。无独有偶,湖南湘潭凤凰中曾发生塌楼事件。2005 年 10 月 的一个晚上,湖南湘潭凤凰中学的教学楼中有 1300 多名学 生同时下晚自习。学生们在教学

24、楼一楼与二楼的楼梯口发 生拥挤,楼梯扶手顿时被挤垮,60 多名学生在事故中受伤。 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容纳 1000 人以上的学校教学楼, 楼道的宽度至少要保证在 2 米以上。该校教学楼楼道宽度 设计不合理、木制楼梯的扶手不堪重压是酿成这起事故的 重要原因。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 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此外,与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的二十二条第 一款的规定属于“从无到有”的情况。与旧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新法的二十二条第一款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从无到有”的情况。这些新增条 款很有针对性,近几年发生的校园安

25、全事故中,很多学校 由于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没有应对各种灾害的预案,出 了事就慌了手脚,结果造成了完全可以避免的伤害,这与 一些中小学校对学生安全防护措施不足有紧密的联系。有 的学校一门心思抓教学,不把安全教育放在眼里,该建的 预防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机制没建,该开的安全课程没开, 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到位。凡 此种种,都是当前应当引起警醒,需要学校痛加改进的。4、学校负有及时救助义务。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 ” 告。” 第二十三条规定:“

26、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 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 用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 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 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二十四和二十三条也属于“从无到有”的规定,这一条 也属于“从无到有”的规定,体现了“优先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 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 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 考虑的地位 据卫生部提

27、供的数据显示,我国 70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发生在学校,80以上的学校突发事件为传染病流行 事件。最近由于学校饮食卫生问题引发的中毒事件频频发 生。案例:河北三河市就曾发生过一起学生食物中毒的案件。 2005 年9月22日傍晚,位于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的 三河市某中学的学生结束军训后,到学校第二食堂就餐, 晚餐为粥、米饭、包子、炒菜等,18 时左右,一些学生在 吃完饭后仅几分钟就出现抽搐、头晕、呕吐等现象,学校 及时打了 120 急救电话,救护车很快赶来。事发后,学校 立即向三河市政府报告,该市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大部分 学生被送到燕郊镇医院,18名症状严重的同学于 23日凌晨 被送到位

28、于北京通州区的解放军 263 医院。经调查,这次 中毒事故是由于学生食用了含有“四亚甲基二(石加风) 四胺”(即毒鼠强)成分的食物所致。此次经过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 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 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 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 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 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本事件的发生反应了学校在管理上的疏漏,严重威胁到未 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虽然本事件在发生后,学校等相关 机构采取了积极措施,及时救治未成年人,但各个学校都 应以此为戒,做好防护工作,尽

29、量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二)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1、概念 受教育权在国际人权法上被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受到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 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 务教育,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 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我国宪法第 46 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教育 法第 36 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 依法享有平等权利。所谓受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依法享有 的进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适合于其身心发展的适当 方式接受系统的学校教育、学前教育或者其他教育培训的 权利。其内

30、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 价权三个方面。2、表现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具体来说,是说公民从国家接 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 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 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 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 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 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 权等。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基本特征(1)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实施主体主要是教育机构的管理 人员和教师。(2)侵犯学生受教育权行为的对象往往是学习落后生。尽

31、管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及部分家长侵犯学生受教育 权不是无缘无故的,但学生本人学习不好和违纪是被侵犯 受教育权的主要原因。(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故意实施的行为。(4)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第 29 条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 8 条规定教师有“关 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 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从这些规定看,侵犯 学生受教育权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即是一种违法行为。4、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体现了学校全面贯彻国家 教育方针的原则。“全面贯彻”即意味着要使学生得到全 面发展,同

32、时也意味着学校教育要面向全体学生。受教育 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而神圣的权利,受教育 权的拥有是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每个人在法律面 前都是平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面前也应该是平等的。学 习好坏与否、家庭贫富与否、身体残疾与否都不能作 为是否享有受教育的标准,只要是中国的公民就具有受教 育权。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 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 义务。5、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学校开除学生是侵 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违法行为。学校教育学生离不开对学生 的管理,学校管教学生就具有相应的管教权。对于学生的 错误行为学校有权也应该对其进行教育,必

33、要的时候可以 采取惩罚的措施。在以往,学校对于严重违反学校校规、 校纪的学生或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给予严重的惩 罚,比如,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其学籍。但是修订后的义 务教育法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 不论任何情况,学校都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法律的这种 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使其能够健康成长。因 为,未成年学生年龄尚小又没有一技之长,一旦失学或辍 学,过早进入社会后就无法就业,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学校保障未成年人完整的接受义务教育不光是对未成年人 受教育权的保证,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保证。6、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凸显了对“问题学生”和“乞 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34、受教育权的一项内容就是教育机会的均等。不能因政治思 想原因、家庭出身原因和经济困难原因等而排斥公民特别 是儿童和学生的教育机会的均等权。对于经济上有困难的 学生,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提供奖学的经费和方法。 学校不得因政治观点、家庭出身和财产等原因而拒绝考生 入学。(1)“问题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这里说的“问题学生”包括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和思想品行 有问题的学生。新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他们的受教育权 作了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 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 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 未成年学生。” 这条规定,明确的是,那些品

35、行上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 生,同其他未成年学生一样,都依法有同等的接受教育和 帮助的权利,而对他们予以必要的关心、爱护和教育帮助 则是学校及其教师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不得歧视“问题学生”。 案例:不久前,江西省某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居 然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 500 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 要么被勒令退学。这一举动引起了当地家长和一些教育人 士的质疑。选举差生,不论理由多么充分,不论解释多么冠冕堂皇, 实际上这都是对所谓“差生”的歧视。这种让差生成为另 类的做法,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的上述规定,该中学的做法是一种

36、明显的歧视行为。此做 法特别容易伤害孩子的心灵与自尊心,并让孩子产生逆反、 孤僻心理,从而很可能给孩子终生留下可怕的阴影,不利 于他们的成长。尤其是初中生有他们特定年龄阶段的特点, 性格、个性差异较大,人生观、价值观正在形成的过程中, 这个时候如果把成绩差的孩子看成另类、当成包袱,可能 会因此毁了孩子一生,希望这样荒唐的“差生选举”不再 出现。第二,不得开除“问题学生”。有的学校对后进生采取劝 退的办法,使其离校,中断学业。这是一种变相的开除办 法,也是法律不允许的。有些中小学生由于各种原因而辍 学,成为流失生,学校也应当设法劝其归校学习。学校不 得随意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使学生因交不起学费而

37、失学。 这也是不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表现,应予制止。随意开除学生案 小学六年级学生陈大顺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 将心思用在学业上,还动辄与同学寻衅滋事,学习成绩在 班上名列最后。有一次陈大顺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 游戏厅玩了一整天。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陈大顺 开除,主要理由是陈大顺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对其他同学 产生不好的连锁反应。学校采纳了这位班主任的建议,一 纸布告将陈大顺开除学籍。陈大顺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 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并向当地法院 提起了诉讼。开除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对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 序确有一定作用,但冷静思考一下,开除学生不但有违

38、学 校教育的天职,也无法律上的依据。中小学生由于辨别能 力和自制能力较差,犯错再所难免,学生犯了错,学校和 教师理所应当对其进行科学的教育。若拒绝给学生以改正 错误的机会,动辄以开除伺候,实在有违教育的本质和宗 旨。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教育学生是学校的责任和义 务,而开除学生则是把学生不负责任的推向社会,这无疑 违背了教育者的职业道德和良知。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神圣权利,从新颁布 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看,学校以校规的形式随意开除 学生也没有任何依据。学校因为学生陈大顺的打架、逃学 等行为而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开除学生,是对学生受教 育权的严重侵犯。法院应责令该学校撤销对陈大顺的开除

39、 学籍处分,并对其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2)流浪乞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护 修订案明确,政府和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救助流浪乞讨儿。 按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 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 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 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 利机构收留抚养。(三)学校有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义务 学生作为一般公民拥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学校有保 障未

40、成年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学生作为一般公民拥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权利。对于未成 年人的人格尊严,全社会都负有尊重、不侵犯的义务。特 别是学校工作中的教师及工作人员,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和处事过程,不能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保 护和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师和工作人员要爱护和平等对待未成年人。所谓 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就是不论学生的性别、美丑、聪明与否, 教师都要一视同仁。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要 给与帮助,不得歧视。其次,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教师出于教 育的需要,可以掌握学生的一些个人情况,享有学生情况 的知情权。但是教师

41、和工作人员不能因为工作之故,故意 或有意将学生的隐私公之于众。再次,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不能打骂学生, 不能体罚学生。最后,教师和工作人员要尊重学生的名誉权、肖像权、荣 誉权。不能随便更改学生的姓名,不能给学生起外号。要 激励学生,不能有意嘲讽学生。1、尊重学生的隐私权(1)隐私的含义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 12条规 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 他的名誉和荣誉不得加以攻击。由此可见,保护未成年人 的隐私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 同承担这一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

42、未成年人的 个人隐私。由此可见,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是法律赋予我 们的职责,学校必须承担这一责任。学校作为教育者在履 行教育权力的同时,不能侵害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隐私权。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隐私。作为公民,其隐私权受到法律保 护;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其个人隐私更是不容侵犯。从 字面上理解,隐私指的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是公民人身权中人格权的一种,指 公民对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私人事务和私生活秘密 的享受的不受非法公开、宣扬的权利。隐私是指公民个人 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者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 个人日记、照相簿、储蓄及财产状况、生活习惯及通讯秘 密等。那么

43、,何谓“隐私权”呢?隐私权是公民生活中不 愿公开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个人秘密的不可侵犯的人身 权利。(2)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 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 干涉、破坏或支配。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 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匿部分、日记等 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 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受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 私事等。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 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个人

44、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 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 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 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中、小学生作为一般公民也享有隐私权,同样也受到法律 保护。尤其是高年级学生,他们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懂 得一些道理,若偶尔犯有一点小错误,老师提出批评教育 要注意场合,切不可批评过分,要掌握一定尺度,否则, 会使他们失去信心,丢掉面子,也会影响学习和做人。从 上述内容大家可以看到隐私的范围很广,只要是学生不愿 公开的私事,都应该受到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 许多学校中,那种有意无意散布学生隐私,挫伤学生自

45、尊 心的事还时有发生。我们来看三段画面: 镜头一:河北保定某校德育处。主任坐在椅子上,正严厉 地批评一个跳墙入校的学生,那学生笔直地站着。主任说: “你跳墙早有前科,你小学老师就说过,你是学校最不受 欢迎的人。” 镜头二:山东潍坊市某校初三年级办公室。一位班主任刚 批评完一个在课堂上看闲书的同学,让同学回班后,班主 任又喋喋不休地向周围老师诉说他的种种劣迹,并说,他 哥哥以前也不好好学习,他爸爸就没文化。 镜头三:安徽宣城市某中学初三某班班会。老师正在全班 批评某个同学,那个同学引来外校同学到本校打架。老师 说:“别以为你那点老底别人不知道,你在以前学校背过 处分。现在,咱们要新帐老帐一起算。

46、看过这三个镜头之 后,大家对这三位老师的行为作何感想? 感想:“人生在世孰能无过”,何况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 学生。在三个短片中,老师们对学生不良行为的批评是无 可厚非的,但是教师对学生以往错误行为的指控(如镜头1 中),教师对学生家庭负面的宣扬(如镜头 2 中)以及教 师对学生以往过失的纠缠都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行为。因 为学生过往的不良经历是学生不愿为所有人知道的秘密, 学生有权保守这个秘密。教师虽然拥有知情权,但是本能 以此来威慑学生。对于家庭的情况,特别是不好方面的情 况更是属于学生因私的范围内的,教师对其进行大肆宣扬 是违法的不当行为。作为教书育人的学校,对那些品行有问题的同学,除了必

47、 要的批评、教育,也应该保护他们的隐私。动之以情,晓 之以理,让他们从心底升起堂堂正正、清清白白做人的自 信心。下面,我们再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例: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杨新宇 16周岁,是天津市第 48 中学初三、二班学生。一 天下午,其班主任王斌去教室时,发现杨新宇旷课不在, 看见他的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一封早 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杨新宇回来 上课时,发现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杨 新宇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 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到, 将杨新宇抱住。杨当即将信塞入口中。陈

48、利民抠杨的嘴, 未能抠出信。杨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 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 烧掉。杨新宇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 里屋时,发现杨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杨新宇蹬 倒。杨新宇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 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 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 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 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 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

49、、查阅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案件中,班主任王斌擅自 拆学生杨新宇信件,违反了法律规定。校团队书记陈利民 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 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宇的合法权益。班 主任的行为是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对侵犯未成年 人隐私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指出:“侵 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两位老师的行为造成学生的身体伤 害,他们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杨新宇在校期间, 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赔偿事实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考虑到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 所以,校方

50、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 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 中学负担。杨新 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2、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 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义 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 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 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 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 为,不

51、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 8 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 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 生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 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人格尊严的行为。” 这一条款属于“从有到改”的情况。旧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 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 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与旧法相比,新法的责任主

52、体增加了“托儿所”,这样一 来,扩大了此条款的适用范围。并且将“未成年学生和儿 童”改为“未成年人”, 避免了用语的重复和混淆,体现 了立法的严谨性。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实施其他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的行为。体罚,是指教职工用直接殴打的方式来处罚未成 年人的错误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职工采用罚站、罚跪 或者罚做某种行为等方式来处罚未成年人的错误行为,如 揪着耳朵拽出教室、放学不让回家、罚写作业几十遍甚至 上百遍、当众讽刺挖苦等等。采取变相体罚,虽然没有给 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但却会给他们的心理的健 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也属于一种侮辱人格的行为。 我国的传统教育向来主张对孩子的教育要

53、从严。但“严师 出高徒”、“教不严,师之惰”里的“严”往往被解读为 “责罚”二字。千百年来,“责罚”一直被视作教导孩子 “成人”、“成才”的最有效、最必须的手段。所以,古 代的严师手里经常握着一把厚厚的戒尺。不仅如此,责罚 孩子在我国还具有某种“形而上”的哲学根据,“棍棒底 下出孝子”、“严师出高徒”、“打是亲、骂是爱”之类 的“齐家治国平天下”格言使对孩子的教育暴力披上了合 法的外衣。到现在,这种以“责罚”为手段的教育方式, 至今仍然被一些老师奉为信条。下面就一起来看这样一则 案例: 案例:喝尿案件四川新都四中一学生小强(化名)课堂上突 然尿急,就把尿撒在了饮料瓶里,他的班主任发现后竟然 逼

54、他喝尿。小强不从,该老师居然把一瓶尿向小强兜头淋 了下去!还骂小强是畜生,并动手打了小强两记耳光。 在上面案例中,如此伤害学生人格尊严的事情,已经明显 的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师是贯穿孩子未 成年岁月的关键人物,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起着最有力的保 障作用。如果老师对孩子可以任意进行言语和肢体的责罚, 则孩子的健康成长就会大打折扣。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 一方面是对法律和孩子人格尊严的践踏;另一方面,久而 久之,会使孩子产生轻视智慧,轻视良知,轻视个体的恶 习,也会发展孩子对暴力的偏爱、敬畏和屈从,应该引起 我们足够的重视。因教师处事不当,学生自杀案 遂川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

55、、黎某在课 间玩。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 头飞了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 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 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便称自 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 出去,到别的班上”。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 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并再次要 求她明天叫来家长,王燕当面拒绝。肖老师听后很生气, 再次责骂王燕并要其到别的班就读,同时指使同学把王燕 的课桌凳搬至教师办公室。当时就有同学起哄嘲笑王燕。 王燕被骂和遭嘲笑后,哭着离开教室。第二天,王燕的母 亲来学校解决了黎

56、某的医疗费问题。随后,王燕将自己的 课桌搬走,离开学校辍学。在厦门务工的王燕之父听说此 事后,向学校去信,要求学校将问题解决。学校即责令肖 老师上门动员王燕返校并向其道歉。5 月 18 日肖老师再次 到王燕家,但王燕避而不见,再次劝学未果。肖老师将情 况向学校汇报后,学校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同年5 月 30 日 下午,王燕在家服农药自杀身亡,她在遗书中表达了自己 对此事的心里感受以及对肖老师的怨恨。因教师处事不当, 王燕毅然决然的放弃了宝贵的生命。王燕的父母以教师处 理学生之间的纠纷不当,导致学生王燕(化名)自杀身亡 为由将学校和教师送上法庭。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遂川某中学赔偿该学生家

57、长 2.6万余元。宣布后,原、 被告均表示服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肖老师在 从事教学过程中,对王燕不仅使用“滚出去”之类的语言, 而且当众将课桌搬出教室,不让王燕上课,迫使其离开学 校,极大地损害了王燕的人格尊严,同时也侵犯了王燕的 受教育权,肖老师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肖老师的行为 虽不必然引起学生自杀,却是王燕自杀的主要诱因,两者 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肖老师应当预见其行为对一个 未成人可能造成巨大精神压力,其行为具有过错性。由于 肖老师系履行职务活动中的过错致人损害,且某中学对教 职员的违法行为失察,事后采取防范措施不力,所以肖老 师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

58、位即某中学承担。王燕自 身的心理障碍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的、主要原因,王燕的 家长未及时疏导教育子女,监护不力,对王燕自杀后果的 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再有,罚站是教师惯用的一种体罚手段。 案例:罚站案件:做小动作被老师发现罚站一个月。2002 年 3 月底的一节数学课上,就读于黄岩区南城中学初二( 2 ) 班的沈金荣(学生名字均为化名)因和坐在前排的同班同学 张林发生口角,教数学的朱老师看到后,走到沈金荣面前, 用教学用三角尺狠狠地打了他手臂一下。沈金荣问朱老师 为什么打人?见沈顶撞,朱老师很生气,将沈金荣拖到政 教处,政教主任任福岩老师要沈向朱老师赔礼道歉。下课 后,沈金荣主动到办公室向朱老师

59、道歉,但朱老师不接受。 第二天上第一节课时,班主任任素云老师和朱老师一并走 进教室,班主任非常生气,让捣乱课堂纪律的同学统统站 到讲台前面来。随后,全班51个学生中有 30多位学生主 动站到讲台前。班主任手握一根铁伞柄制作的教鞭,在每 个学生身上狠狠抽了两下,直到伞柄打断为止。朱老师则 在一旁看着。教训完同学后,沈金荣和张林及另一个同学 被留在原地,其他同学返回座位上。最后,班主任要求这3 个学生把家长叫到学校去,否则,就让他们站到教室后门 去上课。这几个学生由于怕父母知道后会责怪,所以宁愿 站着上课。就这样,他们三人一天到晚就站在教室后面上 课,站累了,就蹲在地上,班主任发现后,就扇他们耳光

60、。 站了一个多月后,沈金荣膝关节红肿得厉害,实在站不下 去了,不敢到学校去读书。据了解,这位班主任经常翻出 五花八门的招术折磨我们。如上课不注意听讲,就要扣纪 律分,每扣 1 分,罚跑 500 米,多时一次就扣 20 分,那 就得绕着操场跑 100 圈。老师非常敬业,亲自数圈, 有时将数圈的权力交给乖巧的同学。据一位不敢吐露姓名 的学生还说:“班主任罚站也有讲究,一阵子叫学生金 鸡独立,过一阵又来个四足顶地。班上男同学都练 过这种功夫,不少女同学也学过此艺。可班上的 纪律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乱。在这个案例中,数学老师和班主任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学 生的人格尊严。对此,老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61、任,受 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未成年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 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这一条法律条款属于“从有到改”情况。旧未成年人保 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 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新法将“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统一为“未成年人”,同 时,此条款增加了“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范围更为广 泛,切

62、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此外,依照新法, 对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教职工, 情节轻微的,应责令其改正;如果情节严重,应根据具体 情况,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这进 一步体现了立法的完善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本案中,班主任老师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小强的人 格尊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其所在学校应 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还应当追究班主任老师的民事责 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从体罚的特点看,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教师的封建残余 教育思想严重;二是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三是有些教师 缺乏良好师德;四是应试教育的不良影响;五是教育执法 监督机制不健全。六是学生的

63、不良个性和表现等。学生本是一个复杂的个体,他们的成长难免是一个复杂的 过程,作为教师,应该有专业的教育素养。何况,我们都 知道“人无完人”这个道理,孩子犯了错,只要他愿意改 正,这就足矣!但是在我们部分教师群体中,还未能掌握 教育的本质,教育需要时间,体罚不是一个教育策略,是 违背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是不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 势的,况且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广大教师应该自 觉提高自身素质,尊重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和人格尊严,杜 绝体罚学生的行为,塑造良好的师表形象,适应时代赋予 教师的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1. 学习倡导爱的教育,转变落后方式。剖析学生的成长轨 迹,明白不良惩罚

64、并不能唤醒学生,只能让学生在迷途中 越去越远;剖析成功教育案例,认识爱才是古今中外教育 成功的真谛。通过学习、思考、讨论剖析,影响教师提高 认识,形成观点,从而获得他律到自律的效果,告别体罚, 杜绝体罚,自觉用爱心来教育学生,诲人不倦。2. 学习课堂控制艺术 ,获取恰当方法手段。 缺乏科学的 教育艺术是产生体罚的重要原因。学校应该运用多种途径 来提高教师的教育艺术素养,使教师能依据学生的心理特 点、行为特征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法和教育手段,避免 体罚。3. 学教育学、心理学。通过学习,正确认识学生的所思、 所想及行为表现特点。对学生经常表现出的一些不良言行, 既需了解,更需理解,为采取恰当的教

65、育方法奠定心理基 础。4. 学习成功的经验。向身边名师学,学习他们的教育技艺 和成功之处。向中外教育名家学习,学习名家的艺术精华。 逐步积累各种教育方法和手段。5. 体罚学生,是愚蠢的行为,是变态的行为,是封建的行 为,是不称职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让体罚学生的行为 永远下课吧!让体罚学生的行为成为历史吧! 总之,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树立尊重儿童人格尊 严的法制观念,在师生之间建立民主、平等、友好关系。 对学生既要进行教育,又要谆谆善诱;既要严格管理,又 不得忽视或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更不能处以体罚或变相 体罚。对犯错误的学生,在教育的同时,可按校纪给予一 定处分,但此种处分不得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并且也是为 了从教育出发,帮助改正错误,促其向上。(三)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 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1相关概念 (1)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其创造性 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的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 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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