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赛流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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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很高兴能和对方辩友探讨关于应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这个话题,开宗明义,强制收留是指强行接收并帮助,由于辩题中并未明确指出收 留的施动者是政府还是有能力收养的家庭。流浪儿童则是指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且 失去基本生存保障的未成年人。首先,从事实上说。第一,强制收留的方法会引起反复救助。流浪,遣 返,再次流浪,再次遣返.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根本没法保障儿童权利。反复救助也 会严重打击工作人员积极性。第二,强制收留后,会引起监护权归属问题,强制收 留就意味着对原父母监护权的剥夺,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使政府有这个权利 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监护权不明的现象会导致很多难以

2、解决的问题。一旦被收 留的儿童违法犯罪,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第三,就算立法以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 必然会牵涉到多政府部门,如公安,城管,民政之间的权利交叉,一旦实施强制收 留,势必会引起权力划分的不明确,互相推诿,责任归属不清晰,遇事扯皮等现象, 反倒不利于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第四,曾经,收容遣送制度在长期实 施过程中,执行者不断扩大收容范围,违背了制度的初衷而导致制度异化,最终促 使了孙志刚事件的发生,也使这项制度得以终止如果再次立法实施强制收留, 制度的执行者难免会新法旧用,沿用之前的很多方法,那么我们立法的初衷即 使是好的,最终的结果又真的能达到我们预想的效果吗?相反,我方认为很有可能

3、 重蹈收容遣送制度的覆辙,使“孙志刚事件”这样的悲剧发生在流浪儿童的 身上。盲目强制收留,只会适得其反。其次,从理论上说。造成流浪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非没有足够的救 助站和法规。而在于家庭贫困,家庭没有关爱,以及缺乏监护人如父母服刑,拐卖 儿童等情况。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本身就是在舍本逐末!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在 城市里建流浪儿童的救助场所,却没有起到预想的效果。真正应该的是将更多的 资源投入到家庭中,比如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家庭的干预机制等。防范于未然 岂不比事后解决更加有效?强制收留流浪儿童的政策制定理念或者资源投入上 都没有从根源上真正地解决相对于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不如将政策制定的方向 和

4、资源的投入放到根源上,才能真正的帮助和保护流浪儿童!最后,从价值上说。让家庭强制收留流浪儿童,且不说执行相当困难, 单从家庭方面考虑,这是对家庭权利的侵犯,我们可以倡导家庭收留流浪儿童, 但绝不能用强制的方法。而从儿童方面考虑,也许物质上得到了保障,但是,让 流浪儿童被强制收留到没有爱的家庭,反倒是对他们更深的伤害!法律的宗旨, 是要维护公民的权利,而强制收留流浪儿童,既没有真正维护到流浪儿童的权利, 又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家庭的利益。诸位请深思,这样的结果,真的是我们所希望 的吗?我们不知道在收容所里等待着孩子们的到底是食物,还是电击!儿童本 身作为弱势群体,我们更应该给他们的不是冷冰的法律和强

5、制,而是整个社会的 真诚和爱心!综上所述,我方坚定的认为,不应该立法强制收留流浪儿童!谢谢当前我国流浪儿童人数已达100万,并且流浪儿童的人数在最近几年呈现快速上升 的势头。这些生活无着落的孩子由于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人格尚未发育健全,他们雨飘摇的生 活,随时会被外来的冲击力冲击的支离破碎,非常容易就论为不法分子的侵害的对象遭到虐 待、奴役更或是论为犯罪的工具,他们是我们社会上最弱势的群体。这些流浪的孩子在流浪 的生活中,他们的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在内的最根本的人权也岌岌可危。同时,他们长期处 于社会生活中心之外,生活处于被忽视、被遗忘的边缘化状态,很容易滋生出病态的人格特征, 并极易形成颓废、无

6、序、无政府主义、极端主义、反社会的行为特征。尤其是那些反复流浪、 在流浪过程中受到侵害的儿童,其自尊意识、自我意识和秩序意识都很薄弱,相反,其愤懑意识、 对立意识和冲突意识却较为明显。他们自身是流浪生活的受害者,同时,居无定所的他们又给 生活稳定和谐带来了隐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反应了该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步迈向 文明的社会应当给予这些身处社会底层的流浪少年儿童充分的关爱和庇护。我们正而临着社 会经济快速发展之后所带来的经济结构转型、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二元结构、婚姻家庭不稳 定、社会保障不健全、人口流动增强、法制不健全等都是流浪儿童问题爆发的原因。不可否 认,流浪儿童问题是受诸多因素影响的

7、非常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其中既有伦理道德因素,又 受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也是法律学界和实务界探索的重要领域。保护流浪儿童消除影响社 会稳定发展的危险因素是法律的重要功能,法律对解决流浪儿童的问题具有不能够被替代的 意义。但是,目前我国尚未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性进行专门立法,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法律依 据分散见于刑法、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中有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的规定缺少针对性很多与实际 生活中的情况脱节,甚至没有相应的规定,从而导致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还没有收到我们 期望的成效。显然,从根本上解决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法律

8、制度的构建但 是还是希望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中,法律不仅要调整自身适应现实的需要,还要发挥其 指导性、前瞻性作用,推动流浪儿童救助的逐步完善。本文从涉及流浪儿童保护的最直接具 体的监护制度,收养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方面入手,对上述制度的局限性进行分析,另外着重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并对先关法律制度提出修改完善 的意见。构建和谐稳定法治社会是当前我们的目标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法律的重要功 能,2012年民政部在全国联合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 家专项行动以来,各地按照行动要求,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告别流 浪、回归家庭

9、。然而目前我国各地流浪儿童的救助方式仍然主要是民政系统下的流浪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供的临时性的食宿供给和返乡护送。那些长期流浪街头的未成年人获 得临时救助和返送回乡后,由于导致他们流浪的家庭和社会功能的缺先因此实际救助效果 有限,重复流浪率一直高居不下。如何妥善安置那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屡送屡返的少年 儿童是工作人员一直面临的难题。不论是从儿童根本利益的维护角度出发还是考虑到儿童 的安全,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探索和完善,对于使流浪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建立 流浪儿童救助模式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利于改善民生和实现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的中国梦。2003年8月,在联合国儿童基金

10、会资助下,我国大陆地区第一个救助流浪儿 童的“类家庭在郑州建立。实践证明,郑州类家庭救助模式已取得了良好成效并在全国各地 开始推广,本文研究正是基于对流浪儿童“类家庭救助模式的关注,我国流浪儿童类家庭救 助模式的建议,使流浪儿童真正回归主流社会。“上海、广州、南京、武汉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在分布的区域上,他们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心繁华地区,包 括一些地下通道、商场购物中心周围、火车站、汽车站等地,吸 引这些儿童,另外这些地方人流比较密集,交通便利,这些地方 比较热闹,容易容易谋生乞讨赚钱。2.3 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从性 别构成上看,流浪儿童中男孩所占比例要大于女孩,男孩大约占 到 7

11、0%,女孩 30%,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孩比女孩 心理更加叛逆,更容易做出冲动偏激的行为。从年龄构成上看, 流浪儿童的年龄大多集中在12一 16岁,大约占到流浪儿童总数 的 75%,鞠青(2008)的相关报告中指出“ 流浪儿童的年龄结构,14 岁达到最高峰大约占到21.5%,8 一10岁和17一18岁两个年龄 段的人数均相对较少。”流浪儿童产生原因比例统计济原因贫困是流浪儿童产生的根本原因,因经济贫困 而导致儿童流浪的现一直存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社会参与不足等原因造成流浪儿童重复流浪现象严 重,很难真正的回归家庭和社会。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发展社区建设、加强学校教育、成立 专

12、门的流浪儿童管理部门、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等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流浪儿童社会救助 机制的对策,指出要建立一条从积极预防到全面救助到最后回归家庭的救助链条,形成完善 的社会救助机制,来推进我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流浪儿童属于最弱势的群体,他们需要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共同的关爱。强调国 家对流浪儿童负有救助义务,目的是要国家切实保护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使流浪儿童能 够得到国家彻底、有效的救助。流浪儿童的不同类型表现源于其流浪的原因不同,他们受 到侵害的基本权利复杂多样。确立国家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义务,适应基本权利的功能需要, 满足国家监护权设立的要求,符合儿童福利的国家责任。但我国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

13、存在 立法缺失、保障不足、救济不力等问题。面对流浪儿童基本权利受损的困境,国家作为公民 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主要承担者,应该从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提供具体措施,履行国家 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义务,从而使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保护。由于流浪儿童问题错综复杂,加之我国在流浪儿童救助中主要依托政府力量因此 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救助过程中儿童参与度不高、救助系统体系化程度低、缺少 对离开照管青少年的后续服务与支持、流浪儿童救助项目中缺乏NGOs组织的参与等方面。 当前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主要问题是流浪儿童救助政策法规不健全,救助人员队伍力量不足, 机构救助方法不科学以及救助基础设施资源闲置等。改

14、进流浪儿童机构救助的路径是构建 需要为本的流浪儿童福利政策体系和救助服务体系。由于流浪儿童问题比较复杂,我国政府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 的成绩,但是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救助机构不能满足流浪儿童的各种需求、非政府 组织参与不足、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在此分析基础上,本文提 出了流浪儿童问题解决的建议,首先从预防流浪儿童产生的角度出发,从社区建设、学校教育、 社会保障、法律政策完善等方面来预防;同时还要从流浪儿童救助的角度出发,从制定法律法 规、开展外展活动、救助机构自身转变、非政府组织参与、回归主流社会以及社会参与方面 来积极救助流浪儿童。在具体的实施

15、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多方联动的机制,由政府主导,社会多方机构 共同参与,将全社会的力量融合起来共同来办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他们脱离正常的生活环境,脱离家庭的照顾和学校的教育,除了对流浪儿童的官方常规救助, 更需要社工专业化的救助。流浪儿童的类型有离家出走型、被抛弃型、失足型、悲观厌世型; 流浪儿童的特征包括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流浪儿童的流浪的原因包括家庭排斥和社会支 持网络缺失。首先有助于对流浪儿童实施科学化、人性化的救助,有助于充分利用我国的救 助资源为更多的流浪儿童服务,使政府部门制定针对流浪人员更为合理的政策。其次有助于 有利于丰富社会工作的理论,促进社工实务工作的发展,推动社会工作者

16、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面对流浪儿童问题,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加以应对,其主要的一项措施就 是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并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一)预防流浪儿童违法问题的产生早在1993年,俄政府就颁布了俄罗斯流浪儿童预防性原则纲领,预防流浪儿童的 产生。它不仅促进了社会救助流浪儿童措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从源头上预防流浪儿童违法 问题的产生,其实国外的立法都体现出这样的一个特点。(二)严禁流浪儿童的街头乞讨国外很多国家或城市禁止儿童街头乞讨。2008年6月,奥地利首都维也纳颁布法律禁 止儿童单独或成人陪伴在街头乞讨。针对流浪儿童保护工作,菲

17、律宾国会专门通过了反 流浪法案不允许人们在街头流浪。菲律宾政府还以总统公告的形式,要求所有的政府组织 和非政府组织投入到保护流浪儿童的工作中。目前,美国大约有13个州在法律法规中明文禁止乞讨。除此之外,美国许多的大城市 都有禁止或限制公共场所乞讨的法规。如纽约州刑法规定:“任何人在公共场所基于乞讨的 目的逗留或闲逛即为有罪。”美国很多州,如洛杉矶、西雅图对攻击性乞讨是禁止的。(三)对教唆儿童乞讨者加以重罚美国有儿童保护协会主要工作是对教唆儿童的乞讨者加以重罚。只要18岁以下儿童乞 讨,第一次警告家长并留记录,全国联网可查,第二次儿童协会和警察就来带走并起诉家长, 其结果是大人进监狱,孩子交给临

18、时领养家庭,这有效地遏制了流浪儿童的产生。2000年,印度颁布的青少年司法法案(Juvenile Judicial Act 2000)也加强了对雇佣 儿童从事乞讨者以及教唆儿童犯罪的惩罚,如法案第24款规定,对雇佣青少年和儿童乞讨 的的除罚款外,将处于3年以内监禁;对教唆青少年和儿童犯罪的除罚款外,还将处以1 年的监禁。6二、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政府重在政策制定及监督20世纪70年代末,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的影响下,西方很多国家将原来由政府 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委托等方式转交给民间公益组织。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在于公共 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对流浪儿童的管理也不例外,其主要特点是重视发挥

19、民间组织的作 用,而政府重在政策制定及监督。(一) 政府部门重财政支持及政策制定上在流浪儿童的管理方面,各国政府重在政策的制定上,正如文章第一部分所阐述的那样, 不管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如英国政府将主 要精力放在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研究与监督管理之上,而救助的具体工作多由民间公益组织 来承担。政府在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序上采取监督一一评估一一资助环型管理措施, 有效地激发和调动了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流浪儿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除了政策制定及监督外, 政府还对民间慈善组织提供财政支持。(二) 民间组织发挥政府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庞大的流浪儿童群体,各国政府不堪

20、重负,这为民间组织提供服务留下了空间, 然而,即使政府能够提供服务,民间组织依然有它的优势和存在的价值。如民间组织没有 官僚主义,工作效率更高;以帮助政府减轻负担,节省开支;更加贴近弱势群体;还有助于 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公益意识,进而促进公民对社会事务的有序参加。因此,几乎各国都有民间慈善组织开展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如英国在18世纪初就有 教会组织开设“免费学校”、“贫儿学校”、“乞儿学校”、“流动学校”,为流浪儿童提 供免费的教育。成立于1919年的英国救助儿童会(Save The Children)在开展活动时,注重 与社区、省级政府部门以及中央的合作,在英国民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是个家喻

21、户晓的慈 善机构。再如美的“全美无家可归者联盟” (the National Coalition for the H)专为为 无家可归者提供无偿服务,这些组织起到了很好的辅助与监督作用。这些民间慈善组织的经费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多数来自社会的捐赠。如菲律宾现在已 有超过300家的非政府组织实施了流浪儿童保护项目,其资金大部分来自民众的捐赠及国外 基金会的资助。(三) 加强与国际慈善组织的合作各国政府都积极争取外援,争取同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的政府民间组织进行多方面合 作,不仅获得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还在救助形式、预防措施、行为转变和技能培训等方面获 得了有益的帮助和指导,引进了新理念,新方法,取

22、得了较好的成效。如越南政府与联合国儿基会合作,在河内、胡志明市等大城市就流浪儿童、贫困儿童等 问题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展了诸多形式不同、内容不同,但目标相同的救助合作项目,项目 涉及社区预防、干预、宣传教育、咨询辅导和技能培训等。1997年,蒙古与英国救助儿童会签订协议,共同创办救助保护儿童项目。在两年多的 时间里,救助儿童会在蒙古的乌市、乔市和其它地区共创办了 10个中心和庇护所。20世纪 90年代中后期,蒙古天主教会在乌市等地创办的救助儿童中心,先后得到了德国天主教会 的支持。丹麦民间组织在蒙古也建立了丹莫斯林中心及家庭支持项目。7这种合作关系发挥了民间公益组织在流浪儿童救助中的资源优势,使

23、得民间公益组织既 可以独立的实施流浪儿童的救助活动,也可以参与政府实施的流浪儿童救助项目,改进救助 政策的制定,提高服务的水准。三、援助方式形式多样,让儿童尽快回归社会国外预防与保护流浪儿童的方式丰富多样,如开设救助电话,为流浪儿童提供日用品和 药物的临时救助,为他们提供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尽快让儿童回归社会,其救助理念经历 了一个从控制为主到服务为本的明显转变。(一)设立救助热线电话几乎国外所有的国家都设立专门的热线电话,以帮助寻找流浪儿童,为他们提供帮助。 如法国115、印度的1098专门用以为无家可归的人提供救助的免费电话。另外捷克、丹麦、 芬兰、希腊、匈牙利、葡萄牙及瑞典等国已经把11

24、6111作为这些国家的儿童求助热线号码。印度的1098儿童热线是一个24小时紧急响应系统。1996年,印度孟买塔塔社会科学 研究院杰娜比莉莫瑞亚教授创办此热线,一开始是作为TISS家庭与儿童福利系的一个实 验项目在孟买运行,目前在全印有25个邦,83个城市开通了热线电话。8服务对象为18 岁以下的青少年。但遇到危险或困难时都可以免费拨打这个电话以寻求帮助。具体来说,月服 务的儿童包括:流浪、童工,受到虐待、受到性侵犯、被父母遗弃、失踪、受到毒品困扰、 智障、艾滋病等。接到电话后,一个小时内社工人员就会前去把儿童接走,做紧急的治疗及 安置。家长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寻找失踪的孩子。自1996年创建以

25、来到2009年,热线共接 到超过一千五百万个电话。9(二)提供基本生活品及临时居所国外很多城市为无家可归人员建立援助中心,如美国纽约市1993年成立“无家可归救 助局”该机构在全市设置160个援助中心,拥有1700多名职员,每年预算为3.89亿美元。 10发现流浪儿童后,第一步工作就是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除了生活必需品外,还为他们提供临时的住宿。美国国家住房与发展事务部主要的职责 是实施“居者有共屋”的计划,它每年都为各州提供大量的“持续关护资金”,为无家可归 者提供永久性和过渡性住房。其中,2010年提供的资金超过14亿美元。11在此资金的资 助下,各州都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特别在大城市。

26、如纽约市有关法令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无 家可归者提供应急住所,目前每晚一般都要为7000名单身成年男女和4500个家庭(包括 6500成年人和8000名儿童)提供应急住所。在英国,政府专设流浪人员临时居所,专为13-25 岁露宿街头、无家可归者提供临时的居所和免费早餐的服务。这也是流浪儿童工作者与流浪 儿童进行有效沟通的机会,有利于后续服务的开展。(三)提供医疗服务美国基本健康护理局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推出了健康关怀计划。该计划最初始于1983 年,为无家可归者提供健康帮助,包括提供基本健康照顾、精神健康与吸毒治疗、个案管理 以及其它支持帮助。12蒙古的医疗保险机构为救助儿童中心、发展中心、庇护所里

27、16岁以下儿童建立档案, 经过公证的儿童实行医疗免费。没有公证注册的儿童只要中心档案给予救助注册,医疗保险 机构登记后也承认中心的注册,给予免费医疗。各救助机构非常重视儿童的健康,所有救助 中心的儿童全部建立了健康档案,使被救助儿童的医疗和健康得到了充分的保证。对那些具有具有越轨倾向和心理问题的流浪儿童,国外则加强对他们进行行为矫正与心 理辅导。(四)尽快让儿童接受正常的教育救助儿童的最终目的是让流浪儿童尽快回归社会。对于有父母的流浪儿,救助中心一般 会把流浪儿童遣返回去,并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如越南政府对于返回家庭的流浪儿童提供 三个月的资助,其中包括15元越盾的返乡车费,25万越盾的职业技

28、能培训费用或20万越 盾的回学校接受正规教育的费用,以保证流浪儿童尽快回归正常生活。国外救助机构对无家可归的儿童和家庭长期有困难无力抚养的儿童,一般采用收养的方 式。如蒙古对失去父母的孤儿,一般进行积极的援助,把其放在在各类援助中心或“大家庭” 中,志愿者妈妈对这些孩子视如己出,认真履行妈妈的职责和义务。“大家庭”儿童之间兄 弟姐妹相称,共同生活、劳动,共同遵守家规、制度,到上学时间都上学,放学回来帮妈妈 做家务,家庭中充满温馨、关爱和亲情,孩子们没有悲伤,没有恐惧,没有孤独,基本没有 行为和心理障碍,使他们的健康成长得到保证。除了提供正式的学校教育外,蒙古还通过开放式学校为流浪儿童提供选择性

29、教育。对于 流浪儿童,选择性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有些流浪儿童没有上过学,由于年龄大的原因, 他们又不能进人小学读书。选择性教育包括计算机技术培训、卫生教育等。职业技术教育通 过电器修理、居民商业学校、食品生产、儿童发展银行等项目进行。四、加强特殊家庭帮教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流浪儿的产生国外流浪儿童的来源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没有住房的贫困家庭,带着孩子出来流浪的; 另外一种是离家出走的孩子,而前一种是主流。如美国目前有75万无家可归者。13据无 家可归者联盟统计,2007年有23%的流浪人群都是带着孩子的家庭,而随着金融危机的影 响,这一数据目前已经增长到了 41%。另外,对家庭暴力也是产生流浪儿

30、童的一个原因。 因此家庭对特殊教育的帮教工作,是杜绝流浪儿童产生的根本办法。(一)对家庭暴力的干预非政府团体“莫斯科赫尔辛基小组”最近一项研究表明,全世界每年大约有200万14 岁以下的儿童深受家庭暴力的困饶,其中约5万名儿童因此而离开家庭,成为街头流浪儿。15 2004年,俄联邦教育科学部协调委员会主持的国家重点项目流浪儿童成长问题的研 究中也指出,63.3%的流浪儿童无论年龄大小都遇到了家庭暴力。16为此,俄联邦教育 部特成立的“预防家庭暴力的教育中心”,它是政府层面专门收集家庭暴力信息、预防家庭 暴力发生、防止流浪儿童再生的机构。它不但在实践中积极预防流浪儿童再生,同时开展全 国范围的工

31、作总结和理论研究,收集各方面的材料,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二)对困难家庭的援助针对因家庭困难可能导致儿童流浪的实际情况,蒙古国的各类救助机构对儿童和家庭分 别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和生活用品的援助。如为家庭提蒙古包,帮助解决儿童生活物品等。 1982年的,瑞典颁布的社会服务法中规定:“对育有子女的家庭,当父母因无法照顾 子女时,由地方政府的社会福利委员会安排家庭协助服务,家庭因生病或生产无法亲自照顾 子女时,由专业的家事服务人员协助家务,对于困难家庭,政府提供家庭津贴。家庭津贴殳 为了让家中子女较多的家庭得到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年龄未满16岁(学生未满19岁)均可 领取。” 17越南对贫困家庭采用贷款

32、扶贫的方式,为此政府专门成立了一个扶贫银行,救助对象主 要是农村特困儿童家庭。扶贫银行由省级家庭人口委员会和当地的妇女联合会负责运作。扶 贫贷款需要在前期家庭成员状况评估的基础上,由家庭监护人向政府作出一定承诺,政府则 以自身信誉作保证,由政府基层组织与贷款户直接签署贷款合同,贷款用于帮助困难家庭开 展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定向投资,扶助受助家庭依靠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脱贫。(三)对未尽责任家长的惩罚对未尽责任的家长,各国都加强了惩罚的力度。如俄罗斯内务部公共秩序局在2004年 开展了保护青少年行动中,对4万名家长因没有尽到养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而被追究责任。 内务部建议严惩虐待子女的家长和不及时解决青

33、少年问题的官员。在4万名家长中575人因 对孩子施虐被追究刑事责任。俄罗斯约3.6万名家长被剥夺了做父母的资格。18结语流浪儿童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它因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环境等诸多 不同,其预防与救助的措施在世界各国及一国的不同地方都存在着差异,但其中的一些认识 和理念弥足珍贵,一些见解也有其独到之处,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结合国外实践及我国实 情,特提出以下三点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要加强执法的力度。中国目前已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 的法律法规以及流浪儿童的救助文件,但对于具有复杂性的流浪儿童问题来说,尚未形成环 环相扣、缜密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另外,我国的流浪儿童

34、救助还属于短期临时救助,没有 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安置措施。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流浪儿童的救助法律法规,对已经颁布的 法律法规应加大执法的力度,让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2. 降低民间组织登记门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国外很多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和 注册要求比较低,这样会有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流浪儿童的救助。如印度的流浪儿童保护在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推动,这主要得益于该国对民间组织的登记要求较低的缘故。从登记制度来看,我国严格的门槛限制和登记许可是其最大特征,这严重限制了民 间组织的发展壮大。因此,我国政府在非政府组织的登记中应放低门槛,让更多的民间慈善 组织关注流浪儿童问题。3.关注

35、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正如前面所阐述的,流浪儿童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 与家庭有关,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家庭。国外很多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提出了要关心弱势 人群的问题,为他们消除贫困而努力。因此,我们切实做好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工作,为构建 和谐社会而努力。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参照国外流浪儿童的预防与救助实践时,我们不能奢望有一套普 世通行的预防与救助办法。因此,任何切实可行的救助办法,都必须是本土化的,需要流浪 儿童工作者的积极、创造性的参与,才会收到更好的效果。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

36、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评论:宪法保护儿童被抚养、受教育、不受虐待的基本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 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评论: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第四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 动。(评论:法律明令禁止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第七十一条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 表演等活动的,

37、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评论:公安机关应当对那些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人进行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

38、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论: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否则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或者警告。(评论: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的制裁,有法可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

39、 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 童的行为之一的。(评论:拐卖儿童将受刑法严惩的法律依据

40、)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 正案六)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

41、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 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 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评论:收买被拐卖儿童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 二条【故意杀

42、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评论:控制、残害儿童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 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

43、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评论:阻碍解救也是犯罪行为)6、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 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 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米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结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 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方面的标准。第十九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

44、、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 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 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贵照管儿童 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 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第二十条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 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

45、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 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 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第二十三条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 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 人提供援助。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 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

46、得 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 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第三十二条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 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三十五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 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三十六条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行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 害。2003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石家庄市保护流浪儿童研究中心课题组对 流浪儿童现状的调查报告指出:“根据我们对全国几个样本城市的抽样调查分析和测算,每 年全国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儿童总数在51万人次以上,每年存在的流浪儿童人数应该在 100万至150万之间。” 5万左右流浪儿童的数字是在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或收容遣送站接受救助儿童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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