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汇总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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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合同汇总九篇 工程合同 篇1 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 承包范围: 装饰、安装乙方式: 劳务包干(包部分辅料)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发包方:_ _(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_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_ _工程的劳务承包给乙方,为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与地点工程名称: 工程工程地点:二、乙方式与要求该工程甲方采取清单计价组合成总价的形式,以包工、包费用、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要求承包队伍具备劳务承包资质,主要工种要有上岗证书,并且编制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存档备查。三、工程承包价格

2、与内容1、经双方协商,该_ 工程按人民币大写: .(¥_元,即清单总价 元+6%辅料等其他费用 元)的承包总价由乙方进行承包,其承包单价包括以下内容:完成建设方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交底纪要、变更的有关施工的全部内容;现场规整、垃圾清理与现场范围内的运输;施工现场范围内地面水平运输,垂直运输;制作设备的维护、保养;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临水、临电的管理;脚手架的搭拆、清理与堆放;材料的节约;与其他各专业队伍配合等内容。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洽商变更项目的单价执行合同单价,合同单价的计算和乙方供机具辅料范围、报价组成以及计算方式详见附件。3、乙方应认真勘察现场,并综合考虑现场条件的各种因素,不得

3、以任何原因在结算中增加剔凿、开洞、结构的修补、因房间的找正找方引起的尺寸偏差造成抹灰、粉刷石膏及腻子增厚、贴布及地面垫层增厚等相关费用,此费用一旦发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发现各施工分项中出现进度、质量达不到甲方或业主的要求,乙方必须及时调整人员进行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甲方或业主满意的,甲方有权直接更换施工队伍来完成此分项工程施工任务或直接解除乙方的承包合同;其所产生的损失费用由乙方承担,在工程款中扣除。四、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业主要求,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优良,因此单项承包必须确保优良,如本工程质量被评定为优良工程,甲方适当给予奖励,如承包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

4、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劳务结算中扣除。乙方所有施工人员及中途进场人员必须经公司专职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中途进场人员,如若未经安全教育就上岗作业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依人数处以每人500元的违规罚款处理,并由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使工人增强安全意识,带队及班组负责人每天安排工作量,要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强调安全操作,带好安全帽,装好安全网系好安全带,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5、。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工期控制节点,认真组织,精心测量施工,保证工期目标的实现,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给予乙方处罚。五、文明施工与奖罚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遵守文明施工手册,在自己承包的范围内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把好材料节约关,不准乱锯、乱丢、浪费材料,如发现在分清责任后给予罚款(材料损耗量参照北京市20XX年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及附表执行)。同时,乙方负责人必须管好自己的队伍,乙方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参加施工人员将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报甲方存档。未满法定年龄,不得来工地做工。如有违反规定者,参照项目部相关规定处罚。在

6、工程施工现场所发生的一切罚款,均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六、付款方式与工期:该工程无预付款,乙方队伍进场后,其先期费用由乙方负责,后期按月进度的70%支付劳务费(每月20号前由乙方上报月劳务进度工程量至甲方项目部项目经理和执行经理核实并签字后报合约部审核,次月15号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0%,办理结算后两月内付至结算总款的95%,留5%保修金待两年后付清(第一年支付2%,第二年支付3%)。开工日期:201 年 月 日竣工日期:201 年 月 日如果非甲方原因,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 1000.00元/天的工期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逾期超过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

7、合同并拒绝支付合同价款,同时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七、双方权力与义务(一)甲方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对乙方违反合同条款内容实施处罚,经济赔偿及辞退的权力。2.甲方根据工程要求,安排乙方实施工程承包内容,乙方应无条件遵照执行。3.甲方提供给乙方尽可能方便的施工条件,并按劳务合同约定和业主付款情况支付劳务费。4.甲方对乙方提供来的施工作业人员实行实名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对有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一律清退,不得入场施工。(二)乙方1.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的检查,必须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并由乙方承担返工及修复的费用。2.

8、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3.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以甲方名义发生的任何对外经济活动属于无效行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若是因此对第三人承担相关经济责任,有权在支付乙方款项时抵销或另行向乙方追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4.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5.乙方的现场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所分管的项目必须清晰,不得任意调换现场管理人员,如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6.乙方现场施工

9、人员必须每天上下班实行打卡实名制,以便建委备案和公司项目部对现场人员的掌握了解;7.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符合承包资质,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主动承担合同内容的全部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及工期。8.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安全生产、乙方不得擅自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出现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事故,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9.乙方所承担施工的本工程如若有合同外增加项目,乙方必须实行先施工后定价格的原则,合同清单内有同子目/项的,结算时执行相应价格。对于未包含的子目/项的,乙方不能拒绝施工,该内容应于施工完毕后,经项目部确认工程量,待工程结算时商定价格,一并计

10、入结算价中。10.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供甲方参考。11. 乙方必须在每月3日前上报上月的人工考勤数量,并由乙方所指定的负责人或合同签署人签字确认,该数量必须属实,与打卡记录上人数一致。乙方不得无故拖欠其所辖施工人员工资,乙方不得使用残疾及智力障碍的作业人员,不得瞒报,私自使用。同时乙方应提供所有现场人员名单、身份证。12.乙方指定为乙方工程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保证每天都在施工现场,负责对现场的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对本合同工程现场文件的签署及各种材料的管理。乙方负责人还应管理好现场施工队伍,不得在工地及之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等。一旦造成犯罪

11、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13.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保证工程足够的劳动力,不得消极怠工。14.本合同承包价格已包含施工现场的临时停水停电而引起的误工费用,乙方不得再次索要误工费。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安排好施工人员作业,保证施工进度与质量。15.本合同承包价格已包含一切甲供材料到场后交由施工队负责的搬运至指定施工地点及保管费用,乙方不得因施工情况以任何理由增加运输费用,如在乙方施工或保管期间造成材料损失损坏、滥用或丢失等,乙方应照价赔偿,该费用由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八、违约责任与其他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2.因

12、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进行履约,对工程进展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更换队伍,乙方按所完成内容分包造价的70结算并无条件退场,由此所造成的各方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工程合同 篇2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承包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工程名称:二、工程地点:(合同履行地):三、承包范围:四、合同价款: 五、结算方式:以实际回填方量进行结算六、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后,乙方按月上报进度,以监理和甲方确认的工程量以及合同包干单价计算进度款,按85%付款比例通过转账方式于7日

13、内支付,乙方出具工程发票。七、甲、乙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和工程地质资料,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2)将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4)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的保护。2、乙方责任:(1)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2)有义务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必须确保场内(3)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八、安全责任:1、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施工有关规定及条款。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和安全

14、生产规定进行施工,甲方对乙方现场提出的书面及口头要求均有效,因乙方未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及口头要求整改,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九、其他约定: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友好协商。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章后生效,款付清后失效。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 话: 电 话:日 期: 日 期: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

15、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内容:_。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资金_。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_。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_。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

16、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委托代理人(签字):_ 委托代理人(签字):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一、词

17、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师: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5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

18、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7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0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1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

19、增加的合同价款。11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费支出。113 保留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用于工程缺陷修补的款项。114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或分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工程接收凭证。11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的存在缺陷及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负有修补责任的期限。116 履约证书:指发包人在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于缺陷责任期满后签发给承包人的完成合同履约的凭证。117 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在一定时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其期限自工程或分

20、部工程接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日期起,至质量保修书(合同)约定的期限止。118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9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0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22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3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

21、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4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5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6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7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2、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 当合同文件内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3、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 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

24、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方。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25、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3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其职权应与发包人派驻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相区别。二者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

26、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此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8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经发包人同意,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

27、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

28、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通知,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

29、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承包人代表71 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方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30、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更换承包人代表,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

31、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 发包人如将前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相关费用由

32、发包人承担。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

33、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

34、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人未能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

35、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

36、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

37、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或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所造成或引起的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或停工;(4)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6)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7)不可抗力;(8)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前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38、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 工程施工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达

39、到约定的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

40、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

41、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

42、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

43、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 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方案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

44、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 发包人应对己方在

45、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事故处理发生重大伤亡及其

46、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

47、条款内约定。(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48、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

49、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6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26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

50、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制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写明所供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所定的内容提供

51、材料设备,并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

52、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承包人损失和(或)延误工期的,由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和(或)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 发

53、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

54、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的,应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55、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他变更

56、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31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28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除适用于本通用条款第232款、233款之外,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28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 工程

57、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

58、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2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师应签发接收证书。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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