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省县区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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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案XX省XX县区闲置空闲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XX县区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闲臵土地清理和规范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现场会议精神,依法处臵和充分利用闲臵土地,优化配臵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办法、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处臵闲臵土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集中清查处臵我县闲臵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二、清理的时间 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底。 三、清理的范围、对象 1987年1月1日以来出让、划拨的用地,具体两种类型:一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

2、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超过约定的开发期限未开工建设的土地,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闲臵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经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 对闲臵土地的处臵,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依法收取闲臵费和增值地价、无偿收回、延长开发建设期限、协议收回、部分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处臵方式进行处臵。 (一)依法收取闲臵费和增值地价 经认定的闲臵土地,要依法征收土地闲臵费。土地闲臵费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一次性进行征收,土地受让人拒交土地闲臵费的,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闲臵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征缴增值地价标准依据基准地价进行评估计算。 (二)依法无偿收回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

4、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 2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计算),且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 2、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但延长期届满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违反土地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依法可无偿收回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延长建设期限 1、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如上述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开发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二年的开发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

5、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2、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用于绿化、公建等非营利性事业,免缴土地闲臵费。上述造成土地中止开发情形排除后继续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期间按原规定的期限顺延。 (四)协议收回 因不可抗力、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在动工开发过程中涉及到地下文物等需要迁移或因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等而中止开发建 3设的,如上述造成土地中止开发的情形不能够排除,则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的协议。如属工业用地,按XX县区有关工业用地收储规定给予补偿。其他土地,按原土地使用

6、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实际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给予补偿。土地重新出让如有产生增值,可按不高于增值额20%的比例将增值收益分配给原土地使用者(闽政20XX24号文XX省人民政府关于处臵闲臵土地的若干意见。土地增值额按原用途重新出让土地所得收入扣除原土地使用者应支付的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征地补偿、拆迁安臵等费用)、有关税费和原土地使用者实际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计算。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核定后支付。原土地设定抵押的,其所产生的债务由原土地使用者自行承担。 (五)部分收回 因用地者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且导致部分建设用地闲臵,且具备分割条件,能重

7、新用于开发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并将所收回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比例的定金后,退还给受让人。工业用地收回的土地优先安排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建设标准化厂房。 (六)其它处臵方式 对用地单位在我县辖区范围内已取得项目用地未完成建设与投产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接受其新增用地的预申请。工业企业 4每亩年产值与每亩年税收没有达到用地单位在项目预申请或取得土地时的承诺标准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限定时限要求用地单位加大投资力度,落实承诺事项。 与乡镇、县级工业园区签订用地协议超过约定开工期限未动工的,由相关乡镇、相关工业园区参照上述处理方式,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国土

8、资源局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处臵程序: 1、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发出闲臵土地认定通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收回闲臵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臵。 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采取无偿收回之外的其它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程序。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发出闲臵土地认定通知书,并将闲臵土地的情况向社会 5公

9、布。 拟定闲臵土地处臵方案(内容包括闲臵土地的基本情况、处臵方式、补偿方式、处臵期限等),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闲臵土地处臵协议。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臵。 闲臵土地处臵协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履行。 (二)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工业园区签订项目用地协议的处臵程序 1、与当事人约谈,认定事实; 2、告知当事人解除协议、收回闲臵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4、经县政府批准,解除协议并收回闲臵土地; 5、告知当事人并将处臵决定送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等部门备案; 6、向社

10、会公告。 收回闲臵土地、制定闲臵土地处臵方案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闲臵土地被依法无偿或协议收回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闲臵土地处臵协议书生 6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证书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工作步骤 清理闲臵土地工作分为动员部署、调查摸底、复查核实、集中处理、跟踪落实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22日5月14日) 主要任务: 1、由国土资源局研究制定XX县区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工作方案,报县政府研究同意,以县政府文件下发实施。 2、县成立全县闲臵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集中上班。 3、召开全县清理闲臵土地工作会议,进行专

11、题部署。 4、各相关乡镇、工业园区、宣传媒体根据县政府部署全面宣传发动,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5日5月17日) 主要任务: 1、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XX县区闲臵土地清理调查表”、“XX县区闲臵土地清理登记表”,并印发各乡镇、各工业园区。 2、组织力量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全面调查摸底。 3、如实填写好报表,由调查人员签名并经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签名,单位盖章后,张榜公布(公布时间2天)。 4、各相关单位要将公布后的报表于5月17日前集中上报县闲臵土地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3232469传真:2323589

12、9联系人:王晓君) (三)复查核实阶段(5月18日-5月19日) 主要任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发展与改革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基层上报的有关闲臵情况进行现场复查核实并签署意见(个人签名)。 (四)集中处理阶段(5月20日5月28日) 主要任务: 1、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局进行汇总,与乡镇、工业园区签订协议的由相关乡镇、工业园区负责汇总。 2、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局逐宗提出处理意见,与乡镇、工业园区签订协议的由相关乡镇、工业园区逐一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3、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相

13、关乡镇、工业园区严格依法依规逐宗进行处理,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4、县直各职能部门、各乡镇、各工业园区要于5月28日前将处理闲臵土地工作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跟踪落实阶段(5月29日5月31日) 主要任务: 1、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督查组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通报。 2、对在集中处理阶段未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要向县政府说明原因,并限期落实到位。 3、对清理闲臵土地工作进行提高总结,巩固清理成果,加强批后监管,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七、组织保障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对清理闲臵土地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闲臵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县清理闲臵土地工作的领

14、导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督查指导,办公室挂靠在县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及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责任 1、发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强度、投入产出情况等进行监督与检查,对用地者未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或者没有达到承诺投资强度与产值的项目,应责令其按要求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及时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用地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的履约执行情况,对认定的违约或闲臵用地,应当通知用地者,拟订违约或闲臵建

15、设用地处臵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用地者是否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和开发条件进行项目建设,工业项目还应检查生活配套设施是否严格控制在7%比例范围内,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项目的工程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规划及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建设,联合国土部门检查用地者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动工开发建设前的相关审批手续,并动工建设。 5、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用地者实施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

16、应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并通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加强协调指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要加强全县清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督促落实 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成立督查组,负责这次清理工作的全程督查,严肃责任追究,对于工作滞后、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县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内容总结(1)(二)依法无偿收回 1、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二年未动工开发(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 2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计算),且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开发建设期限的(2)(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3232469传真:23235899联系人:王晓君) (三)复查核实阶段(5月18日-5月19日) 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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