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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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继承法 主讲:张竞芳 前 言 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 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一)关于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包二奶” (三)关于家庭暴力 二 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应当将 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 幅度修改。 另一种认为 80年婚姻法是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应 以 80年婚姻法为基础,只是针对现实中亟待解决 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 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 三 修改中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 (一)关于重婚问题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 婚。 有

2、学者主张应扩大重婚罪的范围,将那些虽不以 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或生有子女的,定为重 婚罪。绝大多数学者持不同意见。理由是: 1与婚 姻的概念相冲突; 2婚外同居的表现形式多样,情 况比较复杂; 3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民法 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区别: 1虐待可构成犯罪,家庭 暴力刑法中无家庭暴力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 依刑法相关规定处理; 2虐待行为具有连续性、经 常性的特点,家庭暴力可能只是一次,如一次殴 打或一次性暴力; 3虐待一般为精神折磨,精神折 磨导致严重后果的,构成虐待罪。家庭暴力一般 为肉体折磨。 (三)关于夫妻间相互忠实的问题 新婚姻法第

3、 4条补充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 巫昌祯教授认为:这一规定在道德上具有倡导性, 在法律上具有宣言性。 (四)关于事实婚姻问题 新婚姻法回避了事实婚姻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1994年 2月 1日以后对未办结婚 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对事实婚 姻不再承认。 学者观点: 1认为结婚举行仪式是多年婚姻习俗,法律硬 性规定取消不承认,实践中不易执行,因此应当承认。 2 认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有条件承认。认为如果符合了结婚 的实质要件,仅仅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不登记又有正当原 因的,应予以承认。这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有 利于社会稳定。 (五)关于夫妻财产制问

4、题 新婚姻法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完善了夫妻共同 财产和夫妻约定财产。 对婚姻法修正案中曾规定的夫妻财产转化问题, 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一是对妇女不利;二是 从法理上讲不太公平。 (六)关于离婚的法定条件 多数人主张以“婚姻关系破裂”取代“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 离婚的原因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感情问题但也有 客观方面的原因,为了涵盖离婚的全貌,采用 “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更科学、 更准确。 (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原因多种多样,从有无过错上讲,分为三种 情况: 1是双方均无过错; 2是双方均有过错; 3 是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 这一制度的作用是: 1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

5、,使无 过错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 2制裁、预防违法行为。 3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00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提到了立法机关的议事 日程上来。婚姻法学专家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 托,起草了民法婚姻家庭编的专家建议稿。 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二 关于体系结构的安排 一 关于立法模式的选择 两种方案: 一种方案是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完整地纳入法 典化的民法,使其单独成编,叫民法婚姻家庭编 或亲属编。这是法典主义方案。 另一种方案是保留 婚姻法 的单行法地位,仅 在民法的相关部分(如人身权章的身份权节)对 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作若干原则性的规定,与 婚姻法 相衔接。这是单行法主义方案。 二 关于体系

6、结构的安排 第一章通则,是有关该编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的规定。 第二章亲属,是有关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的范围、 亲属的种类、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亲等及其计 算方法等规定。 第三章结婚,是有关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 要件和形式要件)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规 定。 第四章夫妻,是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规定。 第五章离婚,是有关离婚登记、离婚诉讼、离婚 时的财产清算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等规定。 第六章父母子女,既有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 的一般规定,也有关于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继父 母与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的专门规定。父母 与人工生育子女是否需要规定,尚需作进一步的 研究。 抚养与赡养

7、应否对等问题。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 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 如果父母有负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于子女 犯有故意杀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 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就允许他们不赡 养父母。 父母与婚生子女问题。 国外立法有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即指丈夫证明 在妻子受胎期内, 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其依法 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 制度。 我国婚姻法没有关于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规定, 但实践中法院受理此类案件。 父母与非婚生子女问题。 三种情况: 1生父母在子女出生后补办了结婚登记, 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准正)。 2由生父自愿表示

8、 认领。 3被生母指认的生父不承认该子女系其所生, 此时可由生母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或进行亲子鉴 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问题。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标准? 观点: 1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者部分生 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 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即使其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 系。 3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 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否有一定的时间? 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人工生殖子女问题。 人工生殖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质人工授精, 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或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

9、, 简称 AIH;另一种是异质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 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简称 AID。 同质人工授精而出生的子女,子女与父母有血统 关系,属直系血亲并为婚生子女。 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身份的确认较复杂。其基 本特征是:由于是第三人提供精子或卵子,所以 父或母一方是不特定的。这种不特定的父或母无 法对孩子行使行为能力,孩子和他们之间不能互 相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代理母亲”问题。 在妻子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时,使用妻子卵子 和丈夫精子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她人子 宫妊娠生育,此分娩者即是代理母亲。 我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孕母,以根本杜绝其可能

10、产 生的弊害。 第七章收养,是有关收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和 收养的解除等规定。 第八章监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 也包括对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 第九章扶养,包括扶养的范围、扶养权利人和扶 养义务人的顺序、扶养的程度和方法等。 婚姻法的体系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总论 第二章 婚姻法的沿革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亲属 第五章 结婚制度 分论 第六章 家庭关系 第七章 离婚制度 附论 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台婚姻 继承法的体系 第一章 继承法概述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 第四章 继承法的适用 第一章 婚姻法概述 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 婚姻法的特征

11、 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四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 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1 婚姻的概念 外国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称婚姻关系。一是指创设婚 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 我国古代婚姻即“昏姻”或“昏因”,含义有三 :一 是指 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即结婚仪式。如“婚姻之道,谓嫁娶 之礼”。二是指男女通过结婚所形成的夫妻关系。如“婿 曰昏,妻曰姻”。三是指由婚姻联结起来的姻亲关系。如 “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 婚姻”。 我国现代法中婚姻的含义:一是指婚姻的缔结即结婚行为; 一是指婚姻关系本身。 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为夫妻的社会形式。这种结合必

12、须为 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才能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 ( 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它只发生于男女两 性之间。非异性的同性恋的结合不能形成婚姻。 ( 2)婚姻是男女两性建立夫妻关系的结合,其目 的应是双方永久共同生活和组织家庭。缺乏永久 共同生活目的的男女两性临时性的结合不能形成 婚姻。 ( 3)男女的结合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才具有夫妻身份并受到相应保护。 2 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由一定范围的亲属 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 1)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 ( 2)家庭以婚姻为基础,以婚姻、血缘为纽带。 ( 3)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具有重要的社会 职能。 (二)

13、婚姻法的概念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规定婚姻 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 范围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 婚姻法的名称 2 婚姻法的不同涵义 ( 1)狭义婚姻法和广义婚姻法 (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法 (三)婚姻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法第 1条明确指出:“本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 系的基本准则”。 1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法既调整 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2 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 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 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

14、关系。 ( 1)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 ( 2)婚姻家庭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并不直接体现经 济内容。 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亲属身份而发生的具有直接经 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人身关系,它的发生和终 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条件的。 二者的联系:教材第 22页 二 婚姻法的特征 1 普遍性 2 伦理性 3 强制性 三 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一)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 1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前提的。 2 从婚姻家庭的演变来理解婚姻家庭的社会关系。 (二)婚姻家庭具有两重性 1 自然属性 2 社会属性 二者的关系: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15、(三)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 1 婚姻家庭制度的概念。 教材第 25页。 2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的区别 。 四 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联系与区别 婚姻法与民法的联系、区别。 联系: 1 二者都是私法; 2 二者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区别: 1 婚姻法属于身份法范畴,民法属于财产法范畴; 2 婚姻法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处于从属地位, 民法中财产关系是主要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为了适应 商品关系的客观要求而设立的; 3 婚姻法对财产关系的调 整不适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而是按照平等互助、养老 育幼,促进家庭和睦团结的精

16、神进行的; 4 婚姻法规定的 权利义务混同为一体,很难划分清楚,而民法规定的权利 义务不能混同,划分的十分清楚。 (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 1 宪法和普通法律 2 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 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 4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 法、立法解释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婚姻法的沿革 一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二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沿革) 三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 一 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一)人类社会初期的两性关系 在人类社会初期,男女两性关系完全是出于原始 的、本能的、生理的需要,毫无任何限制,是一 种“杂乱的

17、性交关系”。 (二)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1 群婚制 群婚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 姻形式。 ( 1)血缘群婚制。也称血缘家庭,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 它是指同辈分男女之间可以互为夫妻,排斥了不同辈分的 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 ( 2)亚血缘群婚制。也称普那路亚婚,是群婚制的高级 形式。它仍然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它排除了同 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一群女子和一群男子结合,前 者中不得有后者的姐妹,后者中不得有前者的兄弟。只允 许在血缘较远甚至无血缘关系的男女间通婚。 2 对偶婚制 ( 1)概念。对偶婚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 渡形式。是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

18、 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即一个男 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 夫中有一个主夫,同时他们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 生性关系。 ( 2)特点。教材第 27页。 ( 3)作用。教材第 27页。 3 一夫一妻制 ( 1)概念。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 妻的婚姻制度。 ( 2)产生的原因。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 二 婚姻法在不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 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 2 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 3 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三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家庭立法 (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对象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改革的主要对象。其特征有: 1 包办

19、买卖婚姻,男女毫无婚姻自由。 2 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3 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 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 二)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道路 1 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 2 1950年婚姻法 3 1980年婚姻法 4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第三章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 二 一夫一妻原则 三 男女平等原则 四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 计划生育原则 六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七 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一 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的产生和发展 古代社会人们没有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 生的。

20、1791年 法国宪法 明确指出:法律视婚姻仅为 民事契约。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 婚姻。 婚姻自由原则为资本主义各国亲属法所确认。 (二)婚姻自由的内容 1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 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 1)它指出了婚姻自由的前提条件。 ( 2)它指出了婚姻自由的内容。 ( 3)它指出了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一 项自由权利。 2 婚姻自由的内容 ( 1)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当事人有 权依法决定自己与谁结婚,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 都无权干涉。 婚姻法 第 5条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包

21、含两层 意思 : 一是结婚当事人双方都不能强迫另一方与 自己结婚。二是不允许第三者加以干涉。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婚姻法 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 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 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二者共同之处:都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 实行包办强迫。不同之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 财物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 对包办买卖婚姻如何处理? 第一,对第三者的处理。 第二,对婚姻关系的处理。 第三,对财产的处理。 借婚姻索取财

22、物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 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 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 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它与买卖婚姻的共同点:都向婚姻当事人一方索要一定的 财物。不同点有:一是前者所形成的婚姻,当事人基本自 愿,后者则以包办强迫为条件,当事人不自愿;二是前者 以女方本人索取为主,其目的是为自己今后的利益打算, 后者则是女方的父母等第三者索取财物,女方本人得不到 实际的经济利益,其目的是通过买卖婚姻攫取非法的经济 利益。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应注意划清几个界限: 第一,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界限。 第二,借婚姻索取财物与男女自

23、愿馈赠的界限。 第三,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借婚姻诈骗钱财的界限。 ( 2)离婚自由 离婚自由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 他人不得阻碍。 3 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使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必须受到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婚姻自由权利必须正当行使,不能滥用。 总之,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核心,包括结婚自由 和离婚自由。其中,结婚自由是涉及绝大多数人 的普遍现象,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而离婚自 由则是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已经死亡 这种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行使的,目的在于解除 已经死亡的婚姻,从而更好地保障结婚自由的实 现,它只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手段。结婚自

24、由与离婚自由的结合,构成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完 整内容。 二 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含义包括 :(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配偶;( 2)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双方离婚 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 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 1)它符合婚姻的本 质;( 2)它反映了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 ( 3)它既是男女平等的要求,又是实现男女平等 的保障,对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家庭地位,保护 妇女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 重婚问题

25、 ( 1)重婚的概念和形式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本人虽无配偶, 但与有配偶者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的形式有二: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 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 婚。一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 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 2)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认定重婚问题时应注意几点: 第一,应从实质意义上认识重婚。 在认定重婚问题时,不能仅仅从形式上看是否登记,并以 此作为认定重婚的依据, 而应从实质上看行为人是否有 两个婚姻关系。 第二,应划清重婚与重婚罪的界限。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重婚的故意,这是划分二者的关键。 第

26、三,应划清重婚与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的界限。 如重婚与姘居、重婚与通奸等。 重婚的处理原则: 第一,重婚的民事责任。 一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是婚姻无效的原 因。(婚姻法第 10条) 二重婚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予离婚 的情形之一。(婚姻法第 32条) 三在离婚时,重婚是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理 由之一。(婚姻法第 46条) 第二,重婚的刑事责任。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问题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 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适用这一规定时应注意几点: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 外

27、恋等行为的区别。 第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民事责任。表现 在:一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离婚 理由,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 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三 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内容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一切方面 的平等。 男女平等的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 在婚姻方面权利平等。如男女在结婚、离婚问 题上,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2 在家庭关系上地位平等。如在父母子女关系方 面、在其他家庭成员关系方面地位也都是平等的。 (二)男女平等的现状 四 保护妇

28、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 在结婚、家庭关系等章节中贯穿着保护妇女合 法权益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对妇 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保障权益、人身 权益等也都作出具体保障性的规定。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对儿 童的保护作了规定。 (三)保护老人合法权益 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对 老人的保护作了规定。 (四)禁止家庭暴力 1 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 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9、 家庭暴力的特征: ( 1)主体是特殊主体。 ( 2)侵害的客体是被侵害亲属一方的人身权。 ( 3)性质表现为一种强暴行为。 ( 4)须对被侵害亲属一方的身体、精神造成一 定的伤害后果。 2 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修正后的 婚姻法 对家庭暴力规定了一系列的 法律责任和救助措施,对受害人给予程序上保障。 ( 1) 婚姻法 第 43条。 ( 2) 婚姻法 第 32条。 ( 3) 婚姻法 第 46条。 ( 4) 婚姻法 第 45条。 (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 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 害的违法行为。 注意:虐待与家庭暴力的联系和区别

30、。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另一方,不 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五 计划生育原则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和意义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 增长速度,包括提高和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其内 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实行 计划生育是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 为目的。 意义:教材第 52页。 (二)计划生育的要求 (三)计划生育的现状 (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婚姻法 第 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 互相忠实指夫妻之间应当感情专一,不能有背叛 夫妻感情和关系的行为。 互相尊重指夫妻在共

31、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对 方的个人意志和意愿,相互理解和支持,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 (七)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婚姻法 第 4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 敬老爱幼指晚辈家庭成员对长辈家庭成员应当予 以尊敬,使之愉快地度过晚年;长辈家庭成员对 晚辈家庭成员应当予以爱护。 互相帮助指家庭成员在财产上、思想上、生活上 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援助。 第四章 亲属 一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二 亲系和亲等 三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 亲属的概念和种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

32、成的 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 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亲属的特征: 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 亲属关系的产生有特定的原因,即基于婚姻、 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 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亲属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 亲属与家属 2 亲属与家庭成员 3 亲属与亲戚 (二)亲属的种类 1 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 1)宗亲。宗亲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加入父宗 的配偶及未嫁女。由三部分组成:一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 血亲;二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来归之妇;三 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即在室女。 ( 2)外亲。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

33、系的亲属。 ( 3)妻亲。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 这种分类是封建宗法制度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产物,是 不科学的。 2 现代各国亲属的分类 各国对亲属有两种分类法: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 和姻亲,如德国、瑞士民法典;二是将亲属分为 血亲、姻亲和配偶,如日本民法典。 我国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 1)配偶 配偶即夫妻,为男女两性间因结婚而发生的亲属 关系。 注意:配偶相互间一般无血缘关系,也不属于姻 亲。但是,他们是血亲和姻亲关系形成的基础, 在亲属关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 2)血亲 血亲指相互间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血亲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 自然血亲指因出生而自

34、然形成的,源于同一祖先 的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亲属无论是婚生还是 非婚生,也无论是全血缘还是半血缘,都属于自 然血亲的范围。 拟制血亲指本无血缘联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 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我国 婚姻法 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种: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 一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 ( 3)姻亲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 本身除外。 姻亲分为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 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否为姻亲? 一般说,姻亲之间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 在法律特别指明的情况下,才具有某种权利义务 关系。如 继承法 的规定。 二 亲系和亲等 (一

35、)亲系 亲系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依不同标准,亲系可分为不同的系列: 1 男系亲和女系亲 2 父系亲和母系亲 3 直系亲和旁系亲 4 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前两种分类是适应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宗法制度 的需要而划分的,不科学。 ( 1)直系亲 直系亲分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 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 注意:养父母与养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 与继子女之间,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 直系姻亲指己身直系血亲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血 亲。如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 ( 2)旁系亲 旁系亲分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

36、属,即直系血 亲以外的、与己身同出自一源的亲属。包括辈分 不同或辈分相同的旁系血亲。 旁系姻亲指配偶一方的旁系血亲为另一方的旁系 姻亲。如嫂子、弟媳、姐夫、妹夫等。 ( 3)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长辈亲旧称尊亲属,指辈分高于自己的亲属。 晚辈亲旧称卑亲属,指辈分低于自己的亲属。 平辈亲即同辈亲,指辈分相同的亲属。 我国 婚姻法 没有长辈、晚辈、平辈亲的规定, 但 继承法 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因此,这种分 类有一定现实意义。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根据世界各国亲属法的规定,外国对亲等计算有 两种方法,即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

37、计算法;我 国古代对亲属关系的计算法采用的是丧服制;我 国 婚姻法 则采用独特的代份计算法。 1 罗马法亲等计算法 ( 1)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指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代为一亲等。往上 数,父母为一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二亲 等, 其余类推。往下数,子女为一亲等,孙 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其余类推。 注意:不论往上数还是往下数,己身都排除不算。 (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 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 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如 己身与兄弟姐妹间为二亲等的旁系血亲;己身与 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的旁系血亲。 2 寺院

38、法亲等计算法 ( 1)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与罗马法直系血亲亲等计算法完全相同。 ( 2)旁系血亲亲等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最近的同源长辈直系 血亲。如果两边的世代数相等,这一相同数即为双方的亲 等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等,则取其世代数多的一边作 为双方的亲等数。如自己与兄弟姐妹为一亲等;自己与表 兄弟姐妹为二亲等。 注意:姻亲的亲等计算,无论罗马法还是寺院法,都是以 “姻亲从血亲”为原则的。即依从其配偶之亲等数来计算。 3 我国 婚姻法 代份计算法 我国 婚姻法 没有确立亲等制度,仅在禁止结 婚的条件中使用了“代”的概念。这里所指的 “代份”是表示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代指

39、 世辈,一世辈为一代。 ( 1)直系血亲代份计算法 指从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祖 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从己身往下数,己身为 一代,子女为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直 系血亲。依此类推。 ( 2)旁系血亲代份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 直系血亲。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这一相同数即 为双方的代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其代数 多的一边作为双方的代数。如自己与同胞兄弟姐 妹为二代以内旁系血亲;自己与表兄弟姐妹、堂 兄弟姐妹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注意: 婚姻法 代份计算法类似于寺院法亲等 制,两者惟一的区别是:我国将己身算一代,而 寺院法排除了己身。如果将两者加

40、以换算,只要 将寺院法亲等数加 1,即为我国代份法的世代数。 4 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我国古代实行以男系宗亲为中心的亲属制度,当 时是依照生者祭奠死者所穿丧服的差别、等级来 反映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的。 丧服分为五等:第一等斩衰;第二等齐衰;第三 等大功;第四等小功;第五等缌麻。 丧服制是维护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具体体 现,具有男尊女卑、以本宗为主体等特点。 三 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发生。根据我国 婚姻法 的规定,结婚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以取得结婚证 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是一方死亡(包 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

41、亡);二是双方离婚。即配 偶关系终止的时间为:配偶一方自然死亡的时间、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的时间、登记离婚 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以及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 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 (二)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的惟一依据。 无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以出生这一 法律事件为血亲发生根据的。 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 注意:除一方死亡外,自然血亲不因任何人为条 件而终止。如果子女被他人收养,只能消除生父 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而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并 不消灭。 (三)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收养成立而 发生。它的终止除因一方死亡而

42、终止外,还可因 收养解除而终止。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 的发生有二:一是以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母结 婚为前提,二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必须形成抚 养教育关系的事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它的终止除可因继父母 子女一方死亡而终止外,也可基于双方自愿而协 议解除,或由一方诉请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解除。 (四)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姻亲因婚姻成立而发生。 姻亲一般以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 1)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各国立法有消灭主义 和不消灭主义两种,前者如日本民法典、韩国民法和我国 台湾地区民法。后者如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 2)姻

43、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灭。各国立法差 异也很大。有采取任意主义的;有采取有条件地消灭主义 的。 我国 婚姻法 对此未规定。我们认为,姻亲关系应因离 婚而消灭,但配偶一方死亡后姻亲关系是否终止,似以由 有关当事人按其愿望自行决定为宜。 四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 1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 一定范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 一定范围内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 4 一定范围内血亲禁止结婚。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教材第 75页)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教材第 75页)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教材第 76页) 第五章 结婚制度 一 结

44、婚制度概述 二 结婚条件 三 结婚程序 四 婚约 五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六 事实婚姻 一 结婚制度概述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 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 法律行为。 结婚的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3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要件 根据各国婚姻立法,结婚要件可作以下分类: 1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 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在我国,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 条件。 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

45、的结婚程序及方式。在我国,结婚的 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程序。 2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禁止条件又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规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三)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1 古代的结婚制度 ( 1)个体婚制形成初期的结婚方式 掠夺婚。又称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 配形式。 买卖婚。指以男方支付女子身价为要件的婚姻。 互易婚。又称交换婚,是以交换妇女为特征的婚姻,可 以是父母用女儿换取媳妇,也可以是男子用姐妹换取妻子。 劳役婚。是指以男方为女方家庭服一定劳役为报偿而形 成的婚姻。 后三种又通称为有偿婚。即指以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 代价为条

46、件而缔结的婚姻。 ( 2)我国古代的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 要件的婚姻。在婚姻关系的形成上,它要求履行 礼制要求的程序。 “六礼”创制于西周时期。它是指婚姻嫁娶的六 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 迎。 ( 3)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教材第 87页) 2 近现代的结婚制度 ( 1)资本主义社会的共诺婚 共诺婚又称自由婚或契约婚,它是以男女双方合 意而成立的婚姻。它强调双方合意。它的确立是 一个历史的进步。 ( 2)社会主义结婚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教材第 88页) 二 结婚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也有教材讲是具有结婚合 意)

47、婚姻法 第 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理解这一条件时注意两点: ( 1)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应作全面理解。它包含三 层含义 :一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二是男女 本人自愿,而不是第三者的自愿;三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不是勉强同意。 ( 2)结婚合意问题在全部结婚条件中具有特别重 要的意义。具有法律效力的结婚合意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自具有婚姻行为能 力的当事人。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2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

48、婚龄 ( 1)法定婚龄的概念 法定婚龄指法律规定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界限, 即在此年龄以上始得结婚,在此年龄以下不得结 婚。 婚姻法 第 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周岁,女不得早于 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励”。 ( 2)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 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有两种:一是自然因素,一 是社会因素。 ( 3)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婚姻法 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规定在性 质上有区别。规定法定婚龄是为了防止早婚和轻 率婚姻,改革早婚的陋习,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低年龄;规定晚婚晚育则是 为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增长,属于任意 性的规定,带有号召性和鼓励性。在

49、法定婚龄问 题上,既不能把法定婚龄作为晚婚年龄,也不能 以晚婚年龄取代法定婚龄。 ( 4)关于法定婚龄的特殊规定 3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第 2条、第 3条) 指无配偶的人始具有结婚的资格,包括未婚男女、 丧偶男女和离婚男女。有配偶的人不得再婚,否 则,不仅婚姻无效,而且还要追究重婚者的法律 责任。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 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 1)禁婚亲的概念 禁婚亲是指依法被禁止相互间结婚的亲属。 法律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总的说是出于 以下几方面考虑: 基于优生学原理。 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 近代科学进一步证明了近亲结婚的危害。 ( 2)我国 婚姻法 关于禁婚亲的规定 婚姻法 第

50、 7条第 1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禁婚亲的范围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为禁婚亲的范围。 注意:拟制直系血亲之间也不得结婚。 注意: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是肯定性规 范,不能灵活运用。只要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就不能以任何借口要求结婚。 禁婚亲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禁止中表婚 中表婚指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 1950年 婚姻法 第 5条规定:“为直系血亲, 或为同胞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者,禁止结婚;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 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80年 婚姻法 明确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 血亲结婚。 2001年 婚姻法 重申了这

51、一规定。违法 婚姻 法 关于禁婚亲规定的,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 ( 3)关于养亲、继亲、姻亲间的通婚问题 不同辈分的养亲、继亲间不宜通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拟制直系血亲) 相同辈分的养亲、继亲间可以通婚。如养兄弟姐妹、继兄 弟姐妹。(属于拟制旁系血亲) 直系姻亲如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他们一般无禁止结 婚的血缘关系,但由于伦理观念的影响,我国传统不允许 结婚。 旁系姻亲如女方与大伯子、男方与小姨子,他们相互没有 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可以结婚。 2 禁止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 第 7条第 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 各国法

52、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分为两类: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 病,包括精神病、痴呆症等。另一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 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 病或遗传性疾病。 2001 婚姻法 删除了 1980年 婚姻法 中属于例示性 的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仅保留了概括性规定“患 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患者,主要包 括以下几类: ( 1)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分类症、躁狂抑郁症 患者。 ( 2)性病患者未经治愈的。 ( 3)重度智力低下,即痴呆症患者。 ( 4)正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 问题:有生理缺陷的人能否结婚? 3 结婚的男女双方

53、须无被禁止结婚的特殊身份 一般情况下,要求结婚的当事人的身份并不是结 婚的条件,我国婚姻法对此也没有规定。但在特 殊情况下,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或负有某种特殊责 任的我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有两类人: (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 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三 结婚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程序又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 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结婚程序分为三种类型: 1 仪式制。指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 立的形式要件。 2 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 惟一形式要件。 3

54、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 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两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 (二)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1 结婚登记的概念、意义 结婚登记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到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法律行为。 婚姻法 第 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 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 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确立 婚姻关系的惟一法定程序就是办理结婚登记。 意义:教材第 9798页。 2 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 ( 1)结婚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 第 2条规定:内地居民

55、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 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2)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分为三个部分: 申请。 审查。 登记。 四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和类型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 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的当事 人俗称未婚夫妻。 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大发展阶段: 1 早期型婚约。即奴隶、封建社会的婚约,它具 有重要的作用和较强的效力。 2 晚期型婚约。即近、现代的婚约,其性质、内 容、地位和作用都不同于早期型婚约。 (二)我国法律对婚约的态度 1 订婚不是结婚

56、的必经程序和条件 2 对因婚约解除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 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 应当予以支持 :(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 款第 2、 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我国现状 五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立法例 国外立法关于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因不同时 代不同国家而异。 从历史上看,以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为无效, 是古已有之。 对于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近、现代各 国在法律上均有不

57、同的对策,往往具有基于历史 传统而形成的自身特点。 当代立法例概括有两种:一种是单一无效婚。另 一种是兼采无效婚和可撤销婚。 二者的区别: 1 从原因上看,何为无效婚姻,何为可撤销婚姻?这只能 依各国亲属法的具体规定而定。由于各国立法例不同,因 此,在客观上很难有统一的尺度作为标准。 2 从认定的程序看,有的对无效婚姻采取当然无效制,如 日本民法。但是许多国家则采取宣告无效制,如德国、法 国、瑞士、墨西哥等。 3 从时间上看,婚姻的无效溯及既往,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从当事人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 的撤销则不溯及既往,只是从撤销之时起才废止该婚姻的 效力。 (二)无效婚姻 1

58、 无效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 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 无效婚姻的原因(第 10条) ( 1)重婚的。 (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的。 注意:只限于结婚前患病,而不是结婚后患病。如果婚姻 当事人是在婚后患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或在婚前患病,婚 后经过治疗已经治愈的,则不能确定其婚姻为无效婚姻。 (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注意: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应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 认定该婚姻无效。 3 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 ( 1)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对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有关婚姻效力的争议应以 判

59、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时,不得因无效婚姻当事人双方 对婚姻效力并无争议而不追究。在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宣 告婚姻无效的诉讼时,上述当事人双方同处于被申请人的 地位。 宣告婚姻无效时,应同时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出妥善 处理。子女和财产等问题的处理,可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 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无效婚姻时,可依法 确认其无效。如某些扶养纠纷、继承纠纷等往往会涉及婚 姻效力问题。 ( 2)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 4 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就法理而言,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当事人 和利害关系人。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指出:有权根据 婚姻法 第 10条规

60、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 (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 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 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 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 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 活的近亲属。 (三)可撤销婚姻(第 11条) 1 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可撤销婚姻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 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婚姻。 受胁迫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

61、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2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婚姻法 第 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 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 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 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为胁迫。 胁迫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 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 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问题:我国婚姻撤销的原因是否仅限于胁迫? 3 撤销婚姻的程序 ( 1)依行政程序撤销婚姻 教材第 105页。 ( 2)依诉讼

62、程序撤销婚姻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 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专属于受胁迫方本人。 受胁迫方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法定期限为一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在请求权人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情况下,上述期限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起算。 (四)法律后果(第 12条) 婚姻法 第 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 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 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63、 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 对当事人的后果 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婚姻 法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 在人身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婚姻法第 14、 15、 16条的规定。 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不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权。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就财产问题 所作的约定,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 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不适用离婚时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 决。 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当注意

64、保护合法婚姻当 事人的财产权益。在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情形下,有配偶而重婚者 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入和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依法应归夫妻 双方共同所有,不得将其作为重婚关系的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2 对子女的后果 在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出生的子女,与其父母 的关系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因 此,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同 样适用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出生的子女。 婚姻法第 3638条的规定,均可适用于婚姻被宣 告无效或撤销后的父母子女关系,这同婚姻无效 或撤销不适用离婚程序并不矛盾。不论是离婚还 是终止同居关系,都要妥善处理子女不再与父母 双方共同生活时的抚养归属,

65、抚育费的负担和探 望权等问题。上述规定是为父母子女关系而设的, 不是为婚姻关系而设的。 六 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按此解释,事实婚姻的要件有三: 1 从主体来说, 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均无配偶; 2 从法 定的婚姻形式要件来说,事实婚姻是违法婚姻, 欠缺法定的结婚程序要件,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 记手续; 3 从婚姻的实质内容来说,事实婚姻关 系的男女双方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必须 为周围群众公认为夫妻关系。 根据 1989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要

66、件 增加两个,一是从结婚的实质要件来说,事实婚 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二是从时间上来说,事实婚姻关系不仅需要一定 持续的时间状态才能形成,而且认定其是否符合 结婚的实质要件,也必须以特定的时间界限为依 据。(即发生于 1986年 3月 15日以前的,以其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依据;发生于 1986年 3月 15日以后的,则以其同居的时间为依据。发生于 1994年 2月 1日以后的,则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 (二)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 纵观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大致可概括为: 从承认主义到限制承认主义最后又到不承认主义 的发展过程,经历了从肯定到否定,从保护到制 裁,从注重实质要件到注重形式要件,从无可奈 何的容忍到最终走向强硬的否认。 1 承认主义时期( 1950年 婚姻法 施行期间) 2 限制承认主义时期( 1984年 8月 1994年 2月) 3 不承认主义时期( 1994年 2月 1日以后)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与补办结婚登记 1 婚姻法解释(一) 第 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 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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