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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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培训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李娅琼 电话 86734420 13908002281 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原营业税率为 5%)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原营业税率为 3%)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 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 11%。 (四)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税率为 6%。(原营业税率为 5%)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

2、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 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的设置 第一节 税 率 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 (一)税率设置的考虑,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 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 11%-15%之间,现代服 务业基本在 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试点 改革选择了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二)对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意味着应税服务能够以不含税 的价格进

3、入国际市场,从而提高了试点地区出口服务企业的国际 竞争力,为试点地区现代服务业的深入发展和走向世界创造了条 件。对于调整完善我国出口贸易结构,特别是促进服务贸易出口 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改增税率设置的考虑 第一节 税 率 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 (一)结构:基本税率、低税率。( 17%、 13%、 11%、 6%和零税率) (二)原则:简并、均衡、科学。目前实行增值税的 170多个国家和地 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 率档次由目前的三档调整为五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 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四、税制转换税负的变化 三、增值税税率调整

4、的方向 第一节 税 率 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 第二节 征收率 从四个方面把握: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 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 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增值税征收率为 3%。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 3%。 例如: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 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

5、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 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 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 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业纳税人核算的基本原则。如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费。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 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第二节 征收率 第三章 税率及征收率 例如 :试点地区某一般纳税人

6、销售煤炭并负责送货上门,收取 煤炭销售额 10000元、运费 500元,若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适用 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则其收取的运费适用 11%的税率; 否则,全额适用 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 四、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 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 率: 第二节 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第二节 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三节 进项税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此次“营改增”,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用“一般

7、计税方 法” 和“简易计税方法” 两个新的名词进 行了定义。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 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 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 期继续抵扣。 例如: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 2012年 9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 111万元(含 税),当月外购汽油 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 20万元(不含税金额,

8、取得增值税 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 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 得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 2012年 9月应纳税额 =111 ( 1 11%) 11% 10 17% 20 17% 50 11% 11-1.7 3.4 5.5=0.4万元。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采用销售额和 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试 点实施办法 中规定所使用的税率。

9、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 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 可按简易办法依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 2)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 售该固定资产; ( 3)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个

10、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 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 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 3%的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三 ) 需把握的要点 1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11、人兼有销售货物 、 提供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 , 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的 , 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 值税 。 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的同时 , 对部分特殊规定的行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 值税 。 并不意味同一纳税人 , 可以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状 态同时并存 。 也就是说这户企业仍然是一般纳税人 。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 需把握的要点 2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 ( 1)分配的政策依据。 一是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12、 (财税 【 2011】 110号)第三条第一款: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 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二是营改增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 【 2011】 538号)第四条规定:纳 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 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三)需把握的要点 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 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 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 全部

13、销项税额 应税服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 全部销项税额 例如:兼有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2012年 8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 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 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 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 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 1000 17 200 6 150 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 12/( 170 12) 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 32 6.59 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 32 2.11 29.89(万元)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概念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

1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 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 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二)特定应税服务的情形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 公交客运、 轨道交通、 出租车 )、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 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 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

15、、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 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 施之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 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 (文市发 2008 51号 )的规定执 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 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三)应纳税

16、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销售额 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 3%。 2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 1+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3应税服务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 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 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价款后

17、,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销 售额给接受方,依照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 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 接受方相应取得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并将 通知单 交代开税 务机关后,方可扣减当期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未相应取得 通知单 的,或者 未将 通知单 交代开税务机关的,均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二、简易计税方法 ( 四 ) 需把握的要点 1.一般纳税人对一项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的,在选定后的 36个月内不得再变更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

18、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 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非特定应税服务 实行一般计税方法。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三、扣缴税额的计税 (四)需把握的要点 (一)一般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 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 1+税率) 税率 1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 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 2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提

19、供应税服务,即: 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应税服 务范围,提供非试点范围劳务不在扣缴税额的范围内。 3税额计算: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服务方支付的含税价款, 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 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三、扣缴税额的计税 (二)特殊规定 对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 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 国际运输服务, 符合规 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 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三、扣缴税额的计税 (三)需把握的要点 中

20、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 按照所发生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 增值税(不是征收率)。 另外,在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方面,不区分试点纳 税人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1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 税。 2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 试点地区 . 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 =销售额 税率 或:销项

21、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税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范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需要强调的是尽 管销项税额也是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收取的,但是现行增值税采取价外计税方式,收 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款,因而销售额中不包含收取的销项税额。 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中均做了较详尽的列举,例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 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是由于纳税人实际业务

22、的复杂性,仍然会存在列举不尽的情 况, 试点实施办法 只对价外费用进行了概括性描述 ,没有进行逐一列举。同时, 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范畴的规定。 例如: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 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P248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二)外币销售额折算的规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 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 括如下两项要求: 1、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2

23、、纳税人可以选择以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 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作为折合率,但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 12个月 内不得变更。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三)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 提供应税服务中止 、 折让 、 开票有误等情形 ,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 。 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 一般纳税人不得扣减 当期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扣减当期销售额 。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 既包括一般纳税

24、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二、一般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 四 ) 折扣方式销售额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 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 明的 , 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 以价款 为销售额 , 不得扣除折扣额 。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 , 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 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 金额 ” 栏分别注明的 , 以 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 未在同一张发票 “ 金额 ” 栏注明折扣 额 , 而仅

25、在发票的 “ 备注 ” 栏注明折扣额的 , 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一)混业经营的规定 1概念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2处理原则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 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二)兼营的规定 1概念 兼营营业税应税服务项目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

26、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服务,且从事的 营业税应税服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增值税应 税服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营改增”试点行业来说,兼营营 业税应税服务的情况已经比较多,比如:某试点纳税人,一方面从事有形 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另一方面又从事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二)兼营的规定 2处理方法 根据 试点实施办法 的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 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

27、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三)混合销售的规定 1. 概念 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 售行为。 2. 处理方法 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是一致的。在试点过程中, 由于并非所有原营业税应税劳务都纳入试点增值税应税范围,所以在一项销 售行为中,既涉及剩余未纳入试点范围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 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 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中混合销售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四)混业经营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业经营:

28、纳税人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纳税人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 税项目(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 兼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 (这里所指的是营改增后的项目)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三、特殊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确定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是 试点实施办法 规定的一项特殊销售行为,规定了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 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 价格明显偏高 或者偏低

29、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情形。或者发 生视同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 ( 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我省暂定为 10%。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差额征税是营业税常用的一种税基计算方法,此次“营 改增”对应税服务范围的税基计算沿用了此方法, 对一些存在 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予以合理

30、扣 除。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 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 不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 税人)和特定试点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 额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 (一)概念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的含税价款) ( 1+对应征税应税

31、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计算公式 2小规模纳税人 计税销售额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 人的含税价款) ( 1+征收率)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兼有多项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经营(混业经营)的,应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 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如:同时经营交 通运输业服务、货物代理、报关代理、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 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 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含税销售额、扣 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

32、售额。 需分别核算的上述扣除项目金额包括:期初余额、本期发 生额、本期可抵减金额、本期实际抵减金额和期末余额。 (三)核算要求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1.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 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 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2.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 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 支

33、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四)当期扣除支付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3.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 部含税价款和 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 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足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可以转到下期继续扣除。 4.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 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退还营业税。 (四)当期扣除支付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

34、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1.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 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 按照 试点实施办法 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 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 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 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

35、其取得的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五)差额征税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1.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1 133号)第五条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 (三)项,即:按差额征税方法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 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

36、工修理修配劳 务的价款。 (五)差额征税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2.管理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 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 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

37、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五)差额征税的政策依据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 差额征收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交通运输业服务 、 试点 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 代理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等 。 (六)具体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1)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40号)第五条 第 (一 )项规定: 纳税

38、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六)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5 202号)规定: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 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 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 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

39、六)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5 208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 及所属企业)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 “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 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 及所属企业,已发布

40、 8批试点物流企业名单,涉及我省有 58户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 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 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六)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发 2000 139号)规定: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 目征收营业税。 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 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

41、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 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 (六)具体规定 1.交通运输业服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企业 ( 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 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 ) 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 统一收取价款的 , 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 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 (六)具体规定 2.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 察

42、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 , 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 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 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 (六)具体规定 3.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1) 基本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 2007 908号 ) 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 , 应以其向 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 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

43、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知识产权代理 知识产权服务 , 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 包括对专 利 、 商标 、 著作权 、 软件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 、 登记 、 鉴定 、 评估 、 认证 、 咨询 、 检索服务 。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广告代理 A、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 , 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 ( 包 括媒体 、 载体 ) 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B、 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时 , 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制作并发布其承接的广告

44、 , 无论 该广告是通过何种媒体或载体 ( 包括互联网 ) 发布 , 无论委托广告发布单位是否具有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 广告经营许可证 , 纳税人都应该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3 16号 ) 第三条第十八款的规定 , 以其从事 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 其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 部广告发布费可以从其从事广告代理业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减除 。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货物运输代理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 是指接受货

45、物收货人 、 发货人的委托 , 以委 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 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劳务情况下 , 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船舶代理服务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 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 , 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 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 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

46、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包机业务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 2) 具体规定 代理报关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 应按其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 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 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 (六)具体规定 4.代理业务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

47、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 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 (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六)具体规定 5.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四、差额征税销售额的确定 1.原营业税政策对此税目已有差额征税的规定,如果原营业税政策没用 相关规定,则“营改增”后也不能享受。 2.差额征税涉及

48、 “ 扣税又扣额”。 如果能够取得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 优先扣税,不能就同一张发票扣税又扣额。若同时取得是非试点地区开具的 普通发票又符合 差额征税规定的是可以同时扣税又扣额的 ,纳税人需特别注 意对此的准确核算。 3.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应取得相关合法凭证才可扣除销售额。境内业务合法 凭证的种类主要有:发票、财政票据;境外业务需要对方提供的签收单据。 4.计税销售额 =(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 个人的含税价款) ( 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七)需把握的要点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五、跨年业务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

49、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 营业税 , 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 ( 含 ) 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 的 ,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 ( 不能冲 抵 ) (一)一般征收方式的处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五、跨年业务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 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 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 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发生跨年度租赁的情形 (即:试点纳税人在该

50、地区试 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 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 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差额征收方式的处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五、跨年业务的处理方法 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 , 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 , 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 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 (三)税收检查补缴税款的处理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设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试点纳税人 , 包括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注册地不一致 , 且分别属于营业税改征增

51、值税试 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 , 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 。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 (一)批准主体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 , 抵 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 , 解缴入库 。 分支机构 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 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 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 , 传递给总机构 。 应纳税额计算流程如下: 1.分支机构自行计算缴纳税款 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52、, 并按规定归 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 , 传递给总机构 。 (二)纳税方式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2.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第二部分为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 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 1增值税适用税率) 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 试点实施 办法 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二)纳税方式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

53、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3.总机构进项税额的规定 “营改增”前,对于取得发票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 后,总机构要按照整体销售额确定应缴纳增值税,相应非试点地区 分支机构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票也可以抵扣。 ( 1)定义 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 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方式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3.总机构进项税额的规定 ( 2)进项税额抵扣的要求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 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

54、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用于集体福利、非 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抵扣的要求。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 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应当索取增值税扣税凭证。 尽管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业务,按照现行规定还要申报缴 纳营业税,但是从总机构层面上来看,整个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相当于全面实施了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例如,上例中非试点分公司营运收入尽管缴纳营业税,但其运营业务 一样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只不过要由总机构计算应纳税额时进行进项抵扣处理。 (二)纳税方式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55、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4.总机构应纳税额计算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缴增值税,抵减 分支机构已缴纳 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款后,解缴入库。 总机构处理时,对于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和营业 税税款,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 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纳税方式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1.为保证试点改革中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 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应按月将当月的营业税应税营 业额和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56、归集汇总,填写 营业税传递单 ,报 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 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分支机构,应按月 将当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归集汇 总,填写 增值税传递单 ,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 月 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三)政策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3.总机构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次月 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认证当季度终了后的申报期 内申报抵扣。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

57、证,应当在 规定期限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4.除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总分机构纳税人可以适用 暂行办法 规定 的计算方法外,其他总分机构纳税人若适用上述规定,必须经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政策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六、汇总纳税的规定 5.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 有关问题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上海试点方案,对总 部注册在上海的航空运输企业缴纳增值税,对其他注册在上海的单 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 缴纳营业税。 (三)政策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58、进项税额 一、概念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这里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 3种: (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 (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试点地区 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

59、具的发票。 (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 (一)一般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 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 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 =买价 扣除率 农产品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 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一)一般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

60、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4.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 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 =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 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一)一般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 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 的增值税额

61、。 (一)一般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原增值税纳税人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缴 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分为试点地区原增值税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增值 税纳税人两种类型。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 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

62、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二、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 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必须具备书面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单位对帐单或发票) 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用于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所列项目的,不属于 增值税暂行条例 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63、(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2)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5.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 6.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64、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 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 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 非正常损失 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65、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6.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 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 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

66、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销售额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 全部销售额 +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 行清算。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三、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 前述一般规定中的第 3、 4、 5、 6、 7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 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 税额。 3.纳税人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 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三节 进项税额 四、部分行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交通运输业可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营运汽车、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进项税额,包括作为提供交通运输 业服务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汽油、柴油和机油、修理费以及修理配件的进项税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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