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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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管理规定 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 黄云君 二零一二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 56号 关于发布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管理规定 的公告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 出口食品原 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附则 上报和公布 MAIN TOPIC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出口食品原料质量安全管理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
2、施条例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 管理的特别规定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 定 总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实 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 (实施原料种 植基地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的出口植物源 性食品目录 ) 中原料种植场的 备案 和 监 督管理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 -主管全国出口食品原料 种植场备案 管理工作 。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 责所辖区域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 备案 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职责 第四条 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国家质检总局鼓励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 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合作机制框架
3、 下 , 共同做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的备 案工作 。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和审核 附则 上报和公布 MAIN TOPIC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 1、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2、种植场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 受理部门 -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 第五条 (一)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 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三)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 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
4、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 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 规要求; (五)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 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 记录制度等; (六)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 植保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备案种植场应当具备条件 第七条 申请材料 提交书面备案申请时间 -种植生产季开始前 3个月 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 (一)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 (附表 1); (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
5、证明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 (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 (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 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 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 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 (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 章 。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附则 MAIN TOPIC 上报和公布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 -受理备案申请 提交材料不
6、齐全 -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 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八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 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文件审 核 必要时可以实施现场审核 审核须填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核记录表 (附表 2) 第九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 给予备案编号,编号规则为“省(自治区、直 辖市)行政区划代码( 6位) +产品代码(拼 音首位字母) +5位流水号”。 如: 440400SC00001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备案,由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第十条 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
7、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附则 MAIN TOPIC 上报和公布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 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 场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种植场及周围环境、土壤和灌溉用水等状况; (二)农业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种植场病虫害防治情况; (四)种植品种、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五)种植场的资质、植保员资质变更情况; (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七)种植场生产记录,包括出具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情 况; (八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场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 结果,填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表 3),并告知申请 人。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种植场签字后归档。 第十四条 变更 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等发生变化的 -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天内向种 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种植场备案变 更手续。 种植场申请人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 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 及其他较大变更情况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天内重新申 请种植场备案。 第十五条 限期整改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
9、疫机构应当书面通 知种植场申请人限期整改: (一)周围种植环境有污染风险的; (二)存放我国和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以及不按规 定使用农药的; (三)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四)产品中检出的有毒有害物质与申明使用的农药、化 肥等农业投入品明显不符的; (五)种植场负责人、植保员发生变化后 30天内未申请变 更的; (六)实际原料供货量超出种植场生产能力的; (七)种植场各项记录不完整,相关制度未有效落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改正的。 第十六条 取消备案 备案种植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取消其 备案编号: (一)转让、借用、篡改种植场备案编号的; (二)
10、对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问题隐瞒或谎报的; (三)拒绝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检查的; (四)使用中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用农药的; (五)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一年内达到 2次的; (七)用其他种植场原料冒充本种植场原料的; (八)种植场备案主体更名、种植场位置或者面积发生重 大变化、种植场及周边种植环境有较大改变,以及其他较 大变更情况,种植场备案主体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备案的; (九) 2年内 未种植或提供出口食品原料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附则 上报和公布 MAIN TOPIC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新增、 取消和变更备案种植场信息
11、进行汇总 填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 (附表 4) 于每季度最后 1个月 28日前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种植场和对应生产加工企业不在同 一直属局管辖的 种植场所在地的直属局还应当每季度将备案信息通报生 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的直属局 。 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直属局应当及时将产品中检出的有 毒有害物质超标信息反馈给基地所在地直属局。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其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种 植场名单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附则 MAIN TOPIC 上报和公布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有违法行为 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此前发布的出口食品原料种 植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 以本规定为准。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 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 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 总则 附表 备案申请 受理与审核 附则 MAIN TOPIC 上报和公布 附表 附表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 请 表 附表 2: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审 核 记 录 表 附表 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附表 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情况统计表 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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