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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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 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 自由和通信秘密。 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特定的事由。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 2、专门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机关 3、法定的程序。如 国家安全法 、 刑事诉讼法 等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 递业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的规定,向 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

2、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 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 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 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 业务范围 和 地域范 围 。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 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 围。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 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 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 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

3、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 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 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 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 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 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第二章 经营主体 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仅取得国内快递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国际 快递业务;反之亦然。 2、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未经许 可的企业或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3、经许可在 A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在 B市委托 或者授权其他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4、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法律责任 处罚对象 裁量基准(指标) 无证经营 第 9条 邮政法 第 72条 无证经营企业 违法所得、业务量 超范围经营 第 10条 第 41条 超范围经营主体 营业点数量、营业 额、业务量、持续 时间 非法委托 (非法代理) 第 11条 第 42条 委托企业 无证代理点数量、 营业额、业务量、 持续时间 无证代理企业 (同无证经营) 非法加盟 第 14条 第 43条 被加盟人 无证加盟点数量、 营业额、业务量、 持续时间 无证加盟企业 (同无证经营)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 设立分公司、 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 ,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5、 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 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 备案 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 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 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 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邮政法 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 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 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经营主体 企业分支机构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向许可审批机关

6、申请许可证的变更,换领许可证; 持新的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当地工商部 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 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 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 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

7、,规 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 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 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 务; (二)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 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 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 (邮件)损毁; (三)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四)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 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四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 严重损害用

8、户利益,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将一个月内毁损、内件短少、丢失的 快件量,以及造成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评价“违 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指标进行了分 阶。 促进规范操作,杜绝“野蛮分拣”,保护快件安全。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 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 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 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

9、验收内件再签收。 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 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 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 收件人签字确认。 关键词:先验视,后签收。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 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 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 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 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 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

10、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 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 价的快件(邮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根据 合同法 有关规定,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 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 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问题 例如:未报价的快件丢失、损坏、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 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认定该条款合法有效呢? 其一,按照第 19条的规定,企业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

11、方式 列出了以上内容; 其二,按照第 16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填写快递运单前, 业务员提醒了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合同条款,并建议其对 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与用户沟通的 渠道和制度,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并及时处 理用户投诉。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 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给予 答复 。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 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 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 作出答复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 行为。邮

12、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由 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 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 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 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 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对所有与 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和书面记录至少 保存一年。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13、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 (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 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 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 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 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 件人的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三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 第三章 快递服务 1、应进行登记,并在全网公布; 2、保存 6个月, 6个月内,不得开拆或作其他

14、处理; 3、企业应制定 无着快件处理办法 , 6个月保存期 满后仍无人认领的,按照既定办法进行处理。 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 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 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三)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 经营秩序; (四)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五)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 扣留 、倒卖、盗窃 快件(邮件); (二)违法提供

15、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 和国邮政法 、 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 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 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 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 当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 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邮 政管理部门责

16、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接受网络购物、电视 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遵守邮政管 理部门的规定,与委托方签订安全保障协议,并向颁发快递 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2012年 4月,省邮政管理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 合印发 关于做好收寄环节药品安全验视工作的通知 (粤 邮管联 2012 2号),配合开展全国范围的打击利用互联 网非法收售药品行为的专项行动。 2012年 5月,深圳市公安局侦破的特大贩卖高仿真枪支 案,就属于网络销售行为,购枪者通过 QQ向李某购买高仿真 枪支或配件,李某通过鑫鹏中通公司将货物寄出,严重危害 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贯工作安排: 学习宣传( 5月 16日 5月 31日) 督促整改( 6月 1日 6月 30日) ( 1)重点排查、整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情况。 ( 2) 6月 28日,书面上报 关于贯彻实施 加强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粤 邮管 2013 25号)的落实情况,并提交辖区内无 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列表。 执法监督( 7月 1日 8月 31日) ( 1)对经责令改正,仍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快 递业务的,或检查发现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要依 法立案查处。 ( 3) 9月 5日前,书面上报宣传贯彻 快递市场管理 办法 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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