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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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讲解 2011.8 第一部份: 餐饮服务监管总体原则 在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大前提下实施餐饮服务 监管。即依据 食品安 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制订 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以卫生部令发布,明确 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地域 )从事餐饮服务 ( 行业 )的单位和个人( 对象 )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对 餐饮服 务提供者

2、的总要求: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 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 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明确餐饮 服务提供者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 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 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 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 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 构送检。 第二部份: 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办法 进一步明确了对 餐饮服务提 供者 的十项制度和要求 1、挂证经营要求(第八条): 餐饮服务 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 餐饮服务许可 证 ,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 餐

3、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餐饮服 务许可证 。 2、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第九条一 款) :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 3、违规 主管人员 禁入制度(第九条第二、三 款): 被吊销 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单位,根 据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年内 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餐饮服务提供者 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 理工作。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第十条) : (第 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 管理制度,建立

4、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 从业人员应当依照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 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二款) 从事直接 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 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 位。 5、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第十一条): 餐 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 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 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 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6、 采购查验和索证

5、索票制度( 十二条 ): ( 第一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 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 者从 食品生产单位 、 批发市场 等采购的,应当 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 合格证明 等文件;从 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 采购的,应当 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 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 等;从 超市、 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 等采购的,应当索取 并留存 采购清单 。 7、 采购记录制度(第 十二条 ):( 第三款)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 记录应当如

6、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 货日期等内容, 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 票据 。( 第四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 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 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 办法 (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 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 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 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 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 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 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 8、禁止 采购、使用和经营违规食品和原 料制度。 办

7、法 第十四条规定, 餐 饮 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 的 食 品 :( 1)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规 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2)违反 食 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3) 违反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规定的食 品;( 4)违反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 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导读 -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 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 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

8、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 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 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导读 -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 夸大的内

9、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 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导读 -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生产 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 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 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公布。 导读 -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 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 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

10、商的名称、地 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 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 不得进口。 9、食品添加剂特别管理制度(第十五 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 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 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 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10、遵守操作规范(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 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 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 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11、 2) 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 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 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 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3)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 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 及其孳生条件;( 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 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 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 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5)操作人员应当保 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 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 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 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

12、当与食 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三部分:餐饮环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 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 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 导读: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 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 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

13、的食品及其原料, 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 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 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 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 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 导读: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 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 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 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 全事故,除了查明事

14、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 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 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2、餐饮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处 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 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 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 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 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 报。 (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 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 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 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 ( 3)、 县级以

15、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 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 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 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1)封存造成 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 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2)封存被 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 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依 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 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3、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中的职责: (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 全事故处置方案 ,

16、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 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及时消除食品安全 事故隐患。 (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 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 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 2小时之内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 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不得拒绝。 第四部分:餐饮环节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1、实施 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

17、 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 级、分类管理制度。 2、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二十三条第二 款)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 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 全监督。 3、实施移交 通报 制度:(部门内移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 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 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部门间 通报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 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 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18、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 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 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 监督等部门通报。 4、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 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 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 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 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5、监管职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履行职责时 ,有权采取 食品安全法 第 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导读: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19、)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 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6、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内容(第二十 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 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 点检查: (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2)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

20、、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 3)环境卫生、个人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 备、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工艺流 程情况;( 4)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 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 5)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 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 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 况;( 6)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 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状、产品标签、说 明书及储存条件;( 7)餐具、饮具、食 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 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8)用水的卫 生情况;( 9)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7、监督检查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1、2名以上人员 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 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 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 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8、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 :县级以上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 监督管理信息:( 1)餐饮服务行政许可 情况;(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和抽检的结果;( 3)查处餐饮服务提供 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4)餐饮服务专项 检查工作情况;( 5)其他餐饮服务食品 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第五部份:法律责任 1、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的法律责任: 据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 定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 餐 饮服务许可

22、证 查处: ( 1)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 别、备注项目的; ( 2) 餐饮服务许可证 超过有效期限仍 从事餐饮服务的; ( 3)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 租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 ,或者使用以 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 餐饮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饮服务的。 导读: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 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23、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 款。 2、经营禁止经营食品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的以下规定与 食品安全法 的第八十五条配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餐饮 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与法同) ( 2)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 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与法同) ( 3

24、)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 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与法同) ( 4)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与法同) ( 5)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 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 (与法同) ( 6)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 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与法同) ( 7)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与法同) ( 8)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与法同) ( 9)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25、与法 同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同) ( 10)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 后果的。 (与条例第五十五条配套而新增) 导读: 条例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 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条例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 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 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 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

26、当依 法办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的以 下规定对 食品安全法 的第八十六条餐饮管理方面 作出配套和补充: 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 1)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 等污染的食品; ( 2)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 食品安 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有关标签、说明书 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3)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导读: 条例 在 法 基础上规定的处罚内 容: 条例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餐饮 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定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

27、制要求的,依照食品 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 款规定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 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 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 罚。 导读: 条例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提供 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 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 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 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 加工或者使用。 3、经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的以下规定对 食品安全法 的 第八十七条就餐饮管理不符合要

28、求处罚 作出配套和补充: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第(二)、(三)、(四)、(八)、 (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 食品安全 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照一下母法的原则规定: 食品安全法 八十七条: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 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

29、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 入口食品的工作。 办法 配套和增加的处罚内容: ( 1)对违反 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的处罚:餐 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 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 员应当依照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后方可参加工作。(母法能处罚的只有:安排 患有

30、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 2)对违反 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处罚:建立和执行采购查验和索证索 票制度。处罚规定与 食品安全法 八 十七条第(二)、(五)项配套。 ( 3)对违反 办法 第十二条的处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 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 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规定。 处罚规定与 食品安全法 八十七条第(二)、(五)项配套。 ( 4)第十六条第(二)项为:贮存食品 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 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 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

31、或者超过 保质期限的食品。处罚规定对母法第八 十七条第四项(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 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处罚作了 细化补充。 ( 5)第十六条第(三)项为:应当保持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 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 其孳生条件。 处罚规定母法未规定。 ( 6)第十六条第(四)项为:应当定期 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 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 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 常运转和使用。母法未规定处罚,对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作 了补充。 ( 7)第十六条第(八)项为:用于餐饮 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 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

32、做到分开使用, 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 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 前进行消毒 。母法未规定处罚。 ( 8)第十六条第(九)项为:应当按照 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 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 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 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 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餐具未消毒使用可处罚了。母法未规定 处罚。 另外:违反 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项,根据 办 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 法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 办法 第十六条: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 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 (冻)食品应当

33、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 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法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 食品运输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 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4、对违反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处罚: 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 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 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办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

34、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 以处罚。 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 可证。 5、对聘用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办法 第四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 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 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被吊销 餐饮服务许可证 的单 位,根据 食品安全法

35、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 员从事管理工作。 法 第九十二条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 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 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 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6、有关解释: 违法所得,指违反 食品安全法 、 食 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 相关营 业性收入 。 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

36、品 的 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 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 格计算。 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连续 12个月内已受到 2次以上 较大数额罚款处罚或者连续 12个月内已 受到一次责令停业行政处罚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 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合并处罚 :在同一违反 食品安全 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食品 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 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 罚。 第六部份:特别规定 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 管理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依照 食品 安全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 检疫法 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 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铁路运营中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自 2010年 5月 1日起施行,卫生部 2000年 1月 16日发布的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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