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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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刑法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合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合用本法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合用本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成果(涉及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但愿发生之地,也许发生之地)有 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觉得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合用本法。但是本法规 定的最高刑为年如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合用本法。

2、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合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惩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义务的范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合用本法。2 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与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原则:()旧无罪,新有罪,从旧 ()旧有罪,新无罪,从新 (3)新旧皆有罪,从轻 (4)旧判决有效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

3、犯罪的行为的,根据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意义:法不溯及既往;不搞类推;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多种犯罪及其惩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严禁有罪类推;严禁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原则: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犯罪社会危害性限度的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根据。二 犯罪: 1 犯罪构成:是指根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三个特性:(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由刑事实

4、体法加以规定 ()犯罪构成由阐明社会危害性及其限度的要素组合而成 犯罪构成具体意义: (1)辨别罪与非罪的原则 (2)辨别此罪与彼罪的原则 ()为合用刑罚提供合法的法定刑根据 任何犯罪都具有三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行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 承当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行犯罪行为并应当承当刑事责任所必须达 到的年龄。4 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 单位犯罪:是指

5、由公司、公司、事业单位、机关、团队实行的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主观方面:国内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导致的危害社会的成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并且但愿(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成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 过错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成果的。9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导致了损害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错,而是由于不能 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因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 犯罪目的:犯罪人但愿通过自

6、己所实行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成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行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 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严禁,体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行的刑法严禁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不作为:犯罪人悲观的不履行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2 危害成果:由危害行为作用于社会而引起的变化。13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14 犯罪对象: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或者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15两者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体现形式,犯罪

7、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背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 区别: (1)与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均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均有犯罪对象; ()与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3)与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 ()体现形式: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者物,犯罪客体是无形、抽象的概念。16 合法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用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的,属于合法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实行的要件: (1)保护合法权益 (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3)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

8、为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导致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导致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 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17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种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实行要件: ()保护合法权益 (2)面对实际存在的危险 (3)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 (4)在迫不得已、无法排除危险的状况下 (5)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 限度原则:避险行为导

9、致的损害必须不不小于避险行为所保护的利益。 18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发明条件。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的。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追求的,又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规定,已在客观上浮现的成果、状态。 犯罪中断: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成果的发生的行为。 举动犯: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毕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毕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行的危害行为导致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成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成果犯:行为人所实行的

10、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成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因素终结前始终处在持续状态的犯罪。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出于一种犯罪故意,实行一种危害行为,而同步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法条竞合犯:一种行为同步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状况。 结合犯: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种独立新罪的状况。 持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持续多次实行性质相似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状况。牵连犯:以实行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措施行为或成果行为又触犯其她罪名的状况。 吸取犯:一种犯罪行为被另一种犯罪行为所吸取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取之罪论之,对

11、被吸取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 累犯: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惩罚的罪犯,称累犯。 惯犯:行为人由于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行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解决的状况。20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的。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 教唆犯:指教唆她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与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她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她人去实行犯罪。三 刑罚:统治阶级为了维

12、护本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罪人合用的一种最严肃的强制措施。 刑罚的体系: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多种刑罚措施的总和。1 主刑:只能独立合用的重要刑罚措施。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合用的刑罚措施。附加刑的合用特点是既能独立合用,也可以附加合用。在附加合用时,可以同步合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2 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审判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人衡量和决定刑罚的活动。3 自首:犯罪人在犯罪后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用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13、、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她罪行的行为。立功:罪分子有揭发她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她案件的行为。缓刑: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5 追诉时效期限: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6刑罚目的:国家创制、合用与执行刑罚时所但愿达到的社会效果。7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刑法措施。 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 期限:3个月以上2年如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14、。8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 执行: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待遇(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2天 ()参与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劳动报酬。 期限:个月以上6个月如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日。9 有期徒刑: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其她执行场合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法措施。 执行:在监狱或或其她执行场合执行。 期限:6个月以上如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0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在监狱

15、进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措施。11 死刑的限制: (1)对象:只合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合用死刑。(涉及审判前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 (2)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步宣布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 ()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可判处死刑。死缓可以由高档人民法院核准。2 剥夺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和人民团队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危

16、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合用);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合用);其她(分则规定)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步起算) 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 无期徒刑或死缓,减为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3)13 数罪并罚原则: 国内采用以限限制加重为基本,以并科、吸取原则为补充的数罪并罚原则。 (1)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采用吸取原则。 (2)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如下,限度如上) ()对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 数罪并罚的三种状况: (1)判决宣布此前,犯有数罪的,如上述

17、进行数罪并罚。 (2)判决宣布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有未判决的其她罪的,将先后2罪先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先并后减) (3)判决宣布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先减后并)14缓刑: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合用对象:被判处拘役,年如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合用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觉得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确不致再危 害社会的。 使用措施: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考验期:拘役(原判刑期以上,年如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原判刑期以上,年如下,

18、不少于1年)5 减刑 合用对象:被判处官职,拘役,有期,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合用条件: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罚不能少于本来判刑的一半) 无期的(实际执行刑罚不能少于)16 假释 合用对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合用条件:有期满1,无期满考验期: 有期为剩余刑期,无期为17 追诉时效: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通过一定期限,不再追究罪犯刑事责任的制度。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通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年以上满有期徒刑的通过 (3)法定最高刑为以上不满有期徒刑的通过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通过,如果后来觉得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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