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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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埔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大埔县水利局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引等平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她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实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状况实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拟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

3、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行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7、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8、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

4、的组织实行。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我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9、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口滩涂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实行本条例。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交通、规划、建设、环保、民政、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行本条例。”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行。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

5、、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1、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和本措施的组织实行和检查监督。”1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我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行和监督执行;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运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13、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措施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

6、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措施的组织实行和检查监督。”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15、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措施(试行)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行监督管理。”1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措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毕

7、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措施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重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措施;(三)受理管理权限范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本行政区域内

8、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组建并管理省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第五条第六项规定以外的地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2、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措施第四条第四款“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经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行管理。”2、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解决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四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解决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

9、程质量事故解决工作。”2、水行政惩罚实行措施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违背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水行政惩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措施的规定实行。”23、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措施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行和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流域机构是实行本措施的取水许监督管理机关,按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取水实行监督管理。”2、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第三条“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是取水许可水质管理机关。”25

10、、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她批准手续。”26、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运用水工程或者机构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如下称申请人),除按措施规定不需要申请或者于免于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外,都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部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措施第四条第二款“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措施

11、在其管辖和授权管理范畴内组织实行、检查和监督。”8、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水利电力部及其在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机构,在各大区设立的电业管理局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厅、局,各省、自治区电力局是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主管机关,分级负责管理全国水利、水电工程。”29、河道采砂收费管理措施第三条“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权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3、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措施第十条(二)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管水利、水电取水工程取水申请的受理

12、、审批和发证,以及其她日取地表水量万立方米如下和日取地下水量单井立方米如下,单位井群1万立方米如下取水申请的审批、发证。”1、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三定规定”文号:印发大埔县水利局职能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告知埔机编字2号。二、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三、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大埔县水政监察大队法律根据:1、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她组织(如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行

13、水政监察。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背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行行政惩罚、采用其她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第三款“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政监察大队。”2、水行政惩罚实行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措施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她组织实行水行政惩罚。委托实行水行政惩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发布。”3、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措施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运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14、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大埔县水政监察大队执法根据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98.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9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6.105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256水行政惩罚实行措施水利部1997.12.67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措施省人大常委会193.9.168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措施省人大常委会191.1.19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15、.5.1大埔县水利局行政惩罚(共六十八项)一、在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惩罚种类:罚款,强行拆除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

16、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惩罚种类:罚款,限期补办,强行拆除,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批准的内容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她拦河、跨河、临河建

17、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但未按照规定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四、未经签订规划批准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惩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规划批准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批准书手续;违背规划批准书的规定,

18、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背规划批准书的规定,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五、违背规划批准书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严重影响防洪的惩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规划批准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批准书手续;违背规划批准书的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背规划批准书的规定,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

19、六、违背规划批准书规定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惩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规划批准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她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批准书手续;违背规划批准书的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背规划批准书的规定,影响防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七、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惩罚种类:恢复原状,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违背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八、围湖造地、围垦河道惩罚种类:警告、限期清除,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用其她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且防洪未作规

21、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限其她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九、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范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

22、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背本条例,阻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状况,按下列规定解决:(二)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

23、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导致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导致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补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补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接受惩罚后,发还暂扣作业工具。”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惩罚种类:限期清除障碍,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

24、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十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惩罚种类:限期清除障碍,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25、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十二、未经审查批准在河道管理范畴内的建设项目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2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建设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十三、未经审查批准或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工程设施建设影响行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惩罚种类:强行拆除,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

27、,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影响行洪但尚可采用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十四、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沟)、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寄存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取土、扒口、挖洞、铲草皮、违背规定进行种植,及其她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活动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用其她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

28、元如下的罚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她阻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寄存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四)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

29、破、钻探、挖筑鱼塘的;(五)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背本条例,阻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状况,按下列规定解决:(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导致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导致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补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补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

30、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接受惩罚后,发还暂扣作业工具。”十五、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违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给她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

31、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违背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坏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根据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32、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十七: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建设单位,其防洪工程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惩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九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违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

33、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十八: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十九、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4、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背本条例,阻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状况,按下列规定解决:(五)擅自启闭防洪防潮堤上涵闸的闸门,挪用、盗窃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损毁防汛站仓、通讯、照明、观测设备和多种测量标志等防汛管理设施的,应根据损失限度,令其补偿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罚款,行政处分

35、,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补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接受惩罚后,发还暂扣作业工具。” 二十、汛期违背防汛指挥部门的规定或指令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汛期违背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

36、指令的。”二十一、船舶在限制航运的河段超速行使,损毁堤防及护岸工程惩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背本条例,阻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状况,按下列规定解决:(四)船舶在限制航速的河段超速行驶,应对船舶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导致河道两岸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者,还应根据其损毁限度和应负的责任,令其部分或所有补偿修复工程的费用和所导致的损失。上述各项,除责令当事人负责拆除、清理、修复(或负责该项费用)和补偿损失外,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非法所得、暂扣其违法作业工具,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罚款。接受惩罚后,发还暂扣

37、作业工具。”二十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立即采用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责任者可处五万元如下罚款。因建设工程不合格或有缺陷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原建设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责任。”二十三、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惩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减少或取消其资质,法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导致严重后果

38、的,可以减少或取消其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如下的罚款。”二十四、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有有关资质单位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该项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千分之五如下的罚款。”二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畴内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和其她也许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批准,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和保护范畴内

39、修建工程设施、兴建旅游设施或其她也许污染水库水体的生产经营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工程设施,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二十六、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爆破、打井、挖沙、采石、取土、挖矿、葬坟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严禁下列行为:(

40、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矿、葬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管道上决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并惩罚款;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二十七、在水工程保护范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营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

41、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惩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的罚款;违背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给她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二)在水工程保护范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营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水利工程保护范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

42、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求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3、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并惩罚款;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二十八、未经批准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倾倒土、石、砂、矿渣、余泥、废

43、渣、垃圾等废弃物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措施第十五条“违背本措施第六条规定,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水利排灌渠道倾倒余泥、砂、石、废渣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理外,视情节轻重,可处以500元以上50元如下的罚款。”2、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严禁下列行为:(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二十九、在大坝坝体修

44、建码头、渠道或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并惩罚款;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三十、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畴内修建码头、鱼塘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并惩罚款;应当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三十一、大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严禁下列行为:(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

46、罚。”、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背本条例,阻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状况,按下列规定解决:(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导致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导致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补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三十二、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或擅自挖低坝顶通车等,导致堤防及护岸工程损毁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严禁下列行为:(七)在坝顶、堤顶、闸坝交通桥行驶履带拖拉机、硬

47、轮车及超重车辆,在没有路面的坝顶、堤顶雨后行驶机动车辆。”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2、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凡违背本条例,阻碍河道堤防管理者,应根据不同状况,按下列规定解决:(三)在河道、滩地上乱挖及乱堆土、砂、石料、煤炭等杂物,或在堤身及护堤地内取土、扒口、挖洞、埋葬、铲草皮、开沟,或在堤上行驶铁轮、木轮和重型车辆,以及擅自挖低堤顶通车等,导致堤防及河道护岸工程损毁的,应由导致损毁的单位或个人负

48、责修复,并补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三十三、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畴内严禁下列行为:(八)在堤坝、渠道上垦植、铲草、破坏或砍伐防护林。”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三十四、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和排放污染物,以及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营的其她行为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

49、畴内严禁下列行为:(五)在江河、水库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和排放污染物;(九)其她有碍水利工程安全运营的行为。”第三十五条“违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至(九)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偿损失,采用补救措施,对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处五万元如下的罚款。波及其她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惩罚。”三十五、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严禁开垦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2、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50、措施第十六条“违背本措施第七条规定,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处以开垦陡坡地面积每平方米元至2元的罚款。”三十六、未经批准开垦二十五度如下、五度以上荒坡地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公司事业单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严禁开垦坡度如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三十七、在划定的倒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

51、范畴地取土、挖砂、采石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倒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范畴内取土、挖砂或者采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如下。”三十八、凡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发项目,未持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广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措施第十四条“违背本措施第四条规定,新上的生产建设和资源开

52、发项目,未持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而擅自动工,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用补救措施,补偿损失外,可根据所导致的危害处以10元以上、100元如下罚款。”三十九、在村区采伐林木,不采用水土保持措施,导致严重水土流失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采用水土保持措施,导致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采用补救措施,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第二十九条“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导致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

53、元至五元。”四十、公司、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个体采矿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公司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导致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导致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对有关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罚款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业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中央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公司事业的停业治理,须报请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第三十条“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

54、罚款幅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如下。”四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惩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强行拆除,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2、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兴建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者不予批准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取水程,逾期不拆除的,强

55、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当,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罚款。”四十二、未根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惩罚种类: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根据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2、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用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

56、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四十三、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惩罚种类:罚款 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罚款。”2、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拒不缴纳、迟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如下的罚款。”四十四、未经批

57、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放大排污口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四十五、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献、取水许可证的惩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罚款法律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献、取水许可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六、

58、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定,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如下的罚款。”2、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警告和罚款:(二)建设项目未建设节水设施或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四十七、超筹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合法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规定;回绝或阻碍对筹划用水、节

59、省用水工作的检查,回绝提供资料或提供假资料;拒不执行筹划用水指标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外,可以处以警告和罚款:(一)超筹划用水,并在限期内,无合法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规定的;(三)回绝或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筹划用水、节省用水工作检查、回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筹划用水指标的。”四十八、无取水申请批准文献,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惩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罚款法律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献擅自建设取水工

60、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当,可以处万元如下罚款。”四十九、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回绝提供取水量测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擅自变化取水标的和取水量年内分派;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规定;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取水量核减或限制规定;非法转售取水证获得的水惩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法律根据: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

61、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0万元如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状况的;(二)回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规定的。”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原则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营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是

62、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原则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如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措施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擅自变化取水原则和取水量年内分派的;(二)未在规定限期内装置量水设施的;(三)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规定的;(四)回绝提供取水量测出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六)将根据取水许可证获得的水,非法转售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机构批准发放的取水许可证,需吊销的,必须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不按取水许可证的规定取水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三)拒不向发证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假资料的;(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五)将所取的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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