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考试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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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刑初字()第xx号ﻫ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男,26岁,汉族,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王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既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乙,男,
2、24岁,汉族,XX人,农民,家住xx省xx县XX镇xx村,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xx单元xx.ﻫ 辩护人:赵某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甲指控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其诉讼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乙、被告人的辩护人赵某某,证人丙、丁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ﻫ 自诉人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8月6日下午,被告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持刀将自诉人打成轻伤,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
3、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判处被告人补偿多种经济损失xxx元(含住院费xxx元、医疗费xxx元、护理费xxx元、误工费xxx元、受损失水果价值3000元)以及精神领决费xxx元。并就其诉讼祈求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xx区公安局出具鉴定费收据、xx区价格鉴定中心出具的腐烂水果的价值鉴定及鉴定费用收据、原告人所在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被告人的日收入证明,证明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及原告人经济损失状况。 被告人辩称,自己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己具有酌定的从轻惩罚情节。且自己与自诉人甲系亲表兄弟,当时自己是一时激动才动手伤人,事后很是懊悔,并采用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对于原告人规定其补偿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辩称,在原告人住院期间,被告人承当了原告人的住院费、医疗费,并亲自对原告人进行护理,原告人规定的这部分费用无法律根据。原告人规定被告人承当的误工费用,被告人觉得,原告人提供的收入证明局限性采信。被告人辩称,原告人规定的精神损失补偿费无法律根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惩罚的情节。1.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放弃进-步伤害自诉人的行为,并向其道歉及时将自诉人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其有较好的悔罪体现。2.被告人与原告人系亲表兄弟,平时关系较好,被告人伤人是出于一时激愤而不是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ﻫ 经审理查明,8月
5、6日下午,被告人与自诉人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发生纠纷。被告人觉得自诉人抢走了自己的生意,遂到自诉人摊前理论。自诉人称购买人是由于自己的苹果质量好、价格低,自愿购买的,自己没有故意抢被告人的生意。被告人称购买人本要买自己的苹果,是自诉人故意压价,抢走了自己的生意。并称,自己已经被自诉人欺负多次无法忍受。被告人抓起旁边的水果刀,向自诉人刺去。自诉人遂伸手抓刀。相持间自诉人右臂被刀刺伤。后经在场的买主丙、丁等人阻拦、劝告,被告人放下了水果刀,向流血不止的自诉人道歉。并送自诉入到附近区中心医院医治。经鉴定,自诉人为轻伤。对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被告人乙在审理过程中认罪,且有被害人甲的陈述,证人丙、丁的
6、证言,XX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足以认定。ﻫ 本院觉得,被告人乙因一单苹果批发买卖与自诉人发生纠纷后,未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竟在争执中持刀殴打自诉人,致自诉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伤人后可以积极采用措施避免更坏成果的发生,并积极承当了自诉人的住院费用及护理工作,认罪态度较好,有较好的悔罪体现,本院予以从轻惩罚。由于被告人乙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补偿。原告人规定被告人乙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xxx元,其过高部分及无证据予以证明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
7、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ﻫ 一、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拟定之日起计算)。ﻫ 二、被告人乙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甲误工费、腐烂水果损失费,合计人民币XX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8、 审判员:xxxﻫ (xx法院院印) 九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ﻫ 书记员:XXX 1995年3月20日,地处A县赛早坝的A县林
9、业公司经理万某专程赴B县清山镇,与此地的B县苗业公司经理丁某签订购销红果树苗的合同,商定苗业公司供应林业公司通过检查合格的红果树苗100万株,价款40万元。货到付款50%,树苗栽到地里二个月后再付款50%。丁某验看了万某提供的工商登记核准号为A县(88)369号的工商登记证。知悉林业公司属于国营公司,经营林果种植及批发零售木材和水果,在A县农业银行林场办事处开户(帐号0399786)有付款能力,双以便正式签订了购销合同。 3月30日,苗业公司未及检查即将100万株树苗送到林业公司,林业公司付给货款20万元,并将树苗植入林场。6月5日,森林病虫害防治所受林管部门委托,对该批树苗进行检疫,发
10、现40%的树苗有根癌病。林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林业公司作了罚款1万元、销毁所有树苗的惩罚。 次年5月,苗业公司起诉林业公司,追讨20万元欠款。 A县林业公司委托本县君协律师事务所,该所指派律师王某代理。请根据上述案情,为林业公司拟写一份民事反诉状。 (答题规定:①格式对的,特定事项齐全。②诉讼祈求合法有据。③文字通顺,无语法错误,无错别字。④应考人员不得签名,签名者不得分。⑤未提供的事项可用某某替代。)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A县林业公
11、司住所;A县赛早坝邮编;某某 法定代表人:万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A县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 被诉人(本诉原告):B县苗业公司住所;B县清山镇邮编;某某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经理 反诉祈求 1.被诉人退回反诉人的贷款20万元 2.被诉人偿付反诉人被罚款项1万元 3.被诉人承当违约金 4.诉讼费由被诉人承当 事实和理由 1.红果树苗未经验疫40
12、%患有根癌病,不合格,被诉人违背了合同商定,导致了林管部门的惩罚成果。 2.根据《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认定被诉人违约并应承当所有法律责任。 此致 A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A县林业公司 法定代理人:万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一九九六五月某日 附:1.本状副本2份 2.林管部门惩罚决定书 3.林虫害防治所检疫书 4.其她书证若干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3、 刑事裁定书ﻫ ()X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无锡市XX区人民检察院。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1978年月日出生,初中毕业,汉族,住市街楼号。因抢劫、强奸于7月20日XX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7月22日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X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
14、,初中毕业,汉族,住X市X街X厂宿舍楼X栋X号。因抢劫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7月22日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批捕,现羁押于X看守所。ﻫ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ﻫ 原审被告人:李铁,男,20岁,1981年8月13日出生于X省X县,小学毕业,汉族,住X市X街X楼X单元X号。因抢劫于7月20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7月22日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批捕,现羁押于X看守所。 XX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李犯抢劫、强奸罪一案,于8月29日作出()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本
15、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秦的辩护人叶,鲁的辩护人王也出庭参与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鲁成于月日间,得知王家中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后进行违法交易。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趁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到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1000元,秦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商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案发后,鲁畏罪逃走。原判决觉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判决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
16、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原审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鲁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规定重新审理。 经审理查明,鲁成于月日间,得知王家中有假币,即勾结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后进行违法交易。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趁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威胁恫吓,并到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钞票1000元,秦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鲁、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商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鲁。案发后,鲁畏罪逃走。
17、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确凿,充足。ﻫ 本院觉得,上诉人鲁成勾结秦、李,入室抢劫,在抢劫过程中,秦将受害人强奸,情节恶劣,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鲁、李构成抢劫罪。原审法院对三原告的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足,定罪精确,合用法律和量刑合适。上诉人秦、鲁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ﻫ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18、吴XX 审判员张XX 审判员张XX 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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