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维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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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维尼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概说 对于现代罗马法,我们研究的基本是拟定它所涉及的法律渊源。为了完毕这项工作,有必要对法律渊源的本质(Natu)进行一般研究。 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包围或者布满我们现实生活的法律状态,我们一方面就会发现其中各个人(Persn)均有一种权力(Macht):她的意思支配的一种领域,我们批准该支配。这种权力,我们称之为该人的权利(Rect),它与权限(Befugi?)含义相似:有人称之为主观意义上的权利。这种权利一方面体现为一种可以看得见的形式,如果它被怀疑或者有争议,它的存在及其范畴就会通过法官的判决被承认。仅仅从这一种精确观测,我们就可以发现,只是在偶尔的情形才需要判决这

2、种逻辑形式,它并未阐明事物的本质(Wn),但是是所需要的一种深层次基本。我们从法律关系(Rechtsvrh?tis)中就可以发现这些。在法律关系中,任何权利只是特别的、通过排除了某些方面的而描述的一种抽象,因此,有关各项权利的判决自身只是由于从法律关系的整体观测出发才有也许真实并且有说服力。法律关系具有一种有机本质,这一点一方面表目前与之互相负载的或者互为条件的要素上,另一方面表目前我们同样可以察觉的它的进一步发展上、确立和消灭的种类上。法律关系在有些情形具有这种鲜活的构造,它是法律实践(urstischen axis)的精神因素,将法的高贵使命从纯正必然过程中区别出来,由此可以发现许多不为人

3、所熟悉的内容。对于这一种重要的题目不能在简朴的一般意义上理解,而只能根据其内容整体来对其进行观测。也许通过如下的例子进行阐明并不算多余。出名的“兄弟诉案”(L. rter artre)波及的案情如下。兄弟二人均处在父权之下。一种借钱给另一种。受领人于爸爸死后归还了所借款项,她问自己能否作为错误支付而祈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金钱。此处,法官仅就与否存在非债清偿给付返还之诉作出判决。为了可以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就当时法律关系的整体观测。其中的各项因素是:对兄弟二人的父权、一种借钱给另一种、债务人从其父获得的特有产(Peculium)。由这些因素构成的法律关系由于爸爸的死亡、继承遗产而进一步发展到借款归还。

4、由这些因素就可以得出法官所要作出的判决。 二、法律关系的本质3 有关法律关系的一般本质,以及辨别国家法和私法后两者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第4节、第节)。对于属于私法的法律关系的本质,这里将进一步论述。法律关系属于我们讨论范畴之内,这里将直接对其进行阐明,而不需要进行任何附加限制。 生物人(ensch)存在于外部世界,这种状况下最重要因素是与那些与其本质和目的(Betimmung)相似者发生接触。这种互相接触本质上是自由的,它需要双方互相支持而不是互相阻碍各自发展。要实现这一点,有一种也许的方式,那就是承认存在一条看不见的边界,该边界的存在和效果在于,边界内的个人有一种安全、自由的空间。拟定这一

5、边界并拟定该自由空间的规则,就是法(Reht)。4同步,由此还可以看出法与道德(Sttchkit)的相似性和区别。法服务于保障道德的效力,但不是执行其命令(et),而只是执行其中涉及的个人意思的自由实现。其存在(Daeyn)是独立的,因此,如果在个别情形浮现事实上既存法的不道德行使,并不矛盾。 法的规定和存在,是我们状态的不完全性的延续,但不是与偶尔的、历史的不完全性的延续,而是与我们存在的当下阶段密不可分的联系在一起的。 为了发现法的概念,诸多人从相反的立场出发,也就是从不法的(dr netes)概念出发。不法是她人自由对某人自由的破坏,阻碍了生物人的发展,是一种应予防卫的祸害。对于这种祸害

6、的防卫就是法。对此应当阐明的是,为理解救其她人,有人觉得,可以借助于理智地达到合同从而使每个人都放弃一部分自由;此外某些人则觉得,可以借助于那些自己就可以制止生物人所具有的互相破坏倾向的外在强制机构。她们采用了将否认方面置于首位的措施,这样解决就象是为了结识生活规律而从生病的状态出发同样。一种合适的流行观念觉得,国家作为一种防卫措施并不必要,而不是象我们觉得的那样美妙和牢固,对于这种合法防卫可以除去不要。 目前从既有立场看,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关系。通过法律规则所进行的拟定,属于依赖于个人意思的领域,该领域内,个人意思独立于她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 因此,可以把任何法律

7、关系辨别为两部分:一方面是题材(Stoff),也就是关系(Beziehung)自身;另一方面是有关该题材的法律规定(rhiche estmmun)。第一部分,可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实质因素,或者就作为法律关系的单纯的事实。第二部分,可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也就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关系的进行评价而得出的结论。 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关系并不全都属于容易接受并需要接受法律规则评价的法律领域(echtsgebiet)。有关这一方面可以分为三种状况。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所有、或者所有不、或者部分属于法律领域或者需由法律规则支配。第一类的例子是所有权,第二类的例子是友谊,第三类的例子是婚姻,婚姻部分属于法律领域,部分

8、不属于法律领域。 三、法律关系的种类5 法律关系本质被规定为个人意思独立支配的领域(第5节)。这样,我们一方面就需要考察意思也许作用的标的(Geenst?ne),也就是可以实现其支配的对象,从而可以对法律关系也许有的不同种类作出大体辨别。 意思一方面是对本人发生作用,另一方面是对外发生作用,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故意思者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这是可以发生作用的可以想到的一对基本矛盾。外部世界一部分是由不自由的自然构成,一部分是由具有同样自由本质的故意思者构成,后者也就是她人。这样,对我们讨论的问题进行简朴的逻辑思考,就可以发现,意思支配的三种重要标的:本人,不自由的自然,她人;据此,就象我们看到的那样,

9、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必须分为三种重要类型。如下就分别考察各个标的,一方面考察作为特殊法律关系的标的的本人。 下述观点流传很广。人们说,生物人自其出生时起,只要她活着,对她自己就有必要享有并且不能废止的法,该权利可称为原始权利(das Urrecht)。与此相对的其他法,即该人后来并且偶尔从她人处获得的法,她是临时性的,可以称为获得权利(das erworbene Rht)。人们在这一观点上走得很远,以致于觉得生物人对其精神力量(Gestekr?fte)也存在一种所有权(Eigentumsrecht),由此推导出所谓的思想自由(Denkfrehi);但这一点绝不能理解成为一种某人干涉她人思想、或者反

10、过来被干涉也许性,不能以行使前述所有权那样的多种方式进行干涉。人们也曾经将其限制在一种可以理解的范畴,也就是人对其可以看见的外在现象有所有权,例如生物人对其躯体及其肢体有所有权。这样做对于排除多种也许的侵害固然是故意义的;但它却会导致承认对自杀的权利这样一种成果,这一点是无益的,应当抛弃。某人对其本人的原始权利之因此被错误接受,真正因素如下。一方面,生物人对其自身及其能力的的合法权力,也许并且也应当不受怀疑;尚有其她,该权力是所有真实权利的基本和前提,例如,所有权和债权对于我们的意义和价值仅在于它是我们自己的人的能力的一种人为延伸,作为我们为自己的自然本质而人为添加的一种器官。仅仅是有关我们自

11、己的每一项权力,不需要实定法予以承认和限制,前述见解不当之处在于,将自然权力与胡乱提出但并不必要的人为延伸相比较并将两者等量齐观。另一方面,许多现实的法律制度(Rechtsnsttut)的出发点是谋求保障生物人的自然权力以使之免受她人干预。其中,很大一部分属于刑法,同样,民法中也有为数不少这样的制度,例如,旨在避免对婚姻的侵犯者,避免诈欺者,避免背离目的的力量,此外尚有其她也许的法律救济(posssrschen Rehsmttl)。所有这些法中,人的不可侵犯性是最后的理由;尽管如此,它们不能被视为这一不可侵犯性的纯正发展,相反,它们构成所有实定法律制度,各法律制度中有关这一不可侵犯性的特别内容

12、完全不同。如果人们还乐意将其视为作为对人自身的法,通过这一名称(eehung)反倒模糊了其真正的自然。反复有人觉得,所有法律制度的出发点都是相似的,这是令人可怕并且应当阐明的:一般地承认其相似之处的观点非常多。 如果我们排除所谓原始权利完全,而承认获得权利是唯一权利,将这些权利作为我们的研究对象,那么,作为意思支配标的就只剩其他两种:不自由的自然,她人。 我们对不自由的自然不能作为一种整体进行支配,而只能对其中有空间限制的部分进行支配。受限制的这一部分,称为物。这里就有了第一种也许的权利:在物上的权利。它最纯正、最原始的形式,称为所有权。以她人为标的的法律关系,并非如此简朴,它波及如下两个完全

13、不同关系。对她人关系的第一种也许,与对物的关系的本质相似,乃是处在我们意思专断(Wikhr)之下的领域,使该物听命于我们的支配。如果该支配具有绝对性,对方的自由与人格就会所有丧失,这样,我们支配的实际是物,我们的权利就会是一项对生物人的所有权,正如罗马奴隶关系事实上那样。与之相反,如果我们想出一种支配她人的特殊法律关系,但却不干涉她人自由,那么,它就与所有权相象但又与所有权不同,这样,对她人的支配就不是该她人的所有,而仅能波及该她人的特定行为。该特定行为,就排除于该她人的自由,而服从我们的自由意思。这种对她人特定行为的支配关系,谓之债(Obligation)。债与所有权并不都具有涉及我们的意思

14、对外部世界的一部分的支配这样一种相似本质,相反,通过如下方式,它旨在引起特殊的关系:一方面是将金钱之债作为金钱所有权变更而不是其他而对金钱之债的也许的敬重;另一方面是觉得大多数或者重要的债的目的在于获得所有权或者临时获得利益而在此之外没有其她目的。通过所有权和债这两种权利,权利人的权力向外扩展至超过了其本质的自然限制。以这种方式扩展个人权力的这种关系的总和,目前我们可以称之为财产(erm?gn),由此波及的法律制度(esniue)的总和可称之为财产法(Verm?gensreht)。9迄今所考虑到的一种人对她人的关系中,任何一种将自己作为独立整体的人,都在抽象人格上将她人作为一种完全不同的(虽然

15、是相似的)本质的人。这里将要讨论对她人的关系中完全不同的第二种关系。这里,我们不将单个生物人的既有本质看作是为其自己的人,而将其看作是所有人的有机整体的成员。目前,她与这一大的整体的联系就总是通过与特定个人的联系而实现,因此,她与该特定个人的关系就是一种新的、完全是其特有的法律关系的基本。由此可见,正如债的关系中所体现的那样,个人并不是独立的整体,而是作为一种不完全的、一种自然联系所需要的整体的补充。正如所提到的补充,个人的不完全性,表目前两个不同的方面。一方面是性别的辨别,每个生物人就人类自然来看被觉得是不完全的,这里就有了对个人进行补充的婚姻。10另一方面是单个生物人存在的时间限制性,这就

16、需要和承认补充性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一方面是直接由于个人的短暂生命所致;这里就需要繁殖这一种补充,它不是为了实现种(diGttug)的延续,而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受限制本质的延续。此外,通过拟定人的本质,根据该本质,个人在其生命之始缺少对自己的权力,直到每一次她都获得(und erst ganzlm?ligeat);这里就有了教育这种补充。罗马法中,对于社会性承认和教育这两种补充,为社会所承认的制度是父权(v?erlicheGwat);由此,有时又继续发展,有时就对亲属(Vrndtschaft)一词以纯正自然的、或者有点法律性的类推。11所有这些补充性关系婚姻、父权、亲属的整体,我们可以称为家庭(

17、mle),由此波及的法律制度称为家庭法(Fmieercht)。11 家庭关系与债同样也是对特定个人的关系,这就很容易理解,或者把两者看作一种东西,也就是将亲属关系置于债的关系之下,或者将两者视为与不属于这样一种个人关系的所有权相类似的关系。这种思考方式还是具有诸多,尽管常常不是在其所有范畴,或者并没有清晰的意识。对她们应当彻底批驳,应当抛弃这种错误的结识,这对于对的结识家庭的本质颇为重要。在这里应当阐明其本质区别,以使这里所持的观点明确;固然,有关家庭法的完全不同的本质,下文(第54节)还将具体分析。债权以个体行为为标的,亲属关系则把人作为一种整体,尽管是全体生物人有机联系的成员。债的题材(r

18、 Stoff der igione)具有任意性的特性,既可以将这一行为又可以将那一行为作为债的内容;家庭关系的题材(d Soff s Famieirh?lnsse)由人的有机本质决定,具有必要性的特性。债一般具有临时性的本质,家庭关系则具有持续性的本质。个别家庭关系构成完整的社会,同样也会引起家庭整体。家庭中涉及着国家的萌芽,由此构成的国家以家庭而不是直接以个人作为其构成部分。 据此可以发现债与所有权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这两种关系中均涉及着个人权力超越其自然边界进行扩张的也许(Verm?gn),14而亲属关系则是对不完全的自己的补充。较之于财产法,家庭法更接近于所谓的原始权利(Urrecten)

19、,正如实定法领域完全排除的那样,有关家庭必须强调,它只有一部分属于法的领域,而财产毫无例外地所有属于法的领域。 目前我们回到研究的出发点,就可以发现,我们所能想象得到的意思支配的标的有三种,与这些标的相适应,我们的意思可以支配的范畴有三个:(1)最初的自己。与此相相应的是原始权利,我们主线不把她作一种权利。()在家庭中扩展的自己。我们的意思对此进行的支配只有部分属于法的领域,这里构成家庭法。(3)外部世界。波及外部世界的意思支配完全属于法的领域,构成财产法,它又可以辨别为物法和债法。 从我们的研究出发,应当承认法的三种重要种类:家庭法、物法、债法。 我们所分离出来的这三种权利,只存在于我们的抽

20、象中,它们在现实中体现为许多不同方式,在固定不变的接触中,它们互相发展和不断更改从未停止过。我们目前将对前述三种法律制度进行逐类分析,必须同步考虑这种更改,因此,我们将特别注意各项制度在实定法中的特别发展。 注释: 前引萨维尼著现代罗马法体系1,第节“法律关系”,第6页至第8页。本节系该书第1编“现代罗马法的渊源”第章“法律渊源的一般本质”部分的第节。译者注。 2 “htveh?tnis”如何翻译,这里重要考虑的是“Rech”一词的译法。如果“Rch” 译作“法律”, “cserh?tni”就应译作“法律关系”,如果“et”译作“权利”,“echtverh?tns”就应译作“权利关系”。本译文

21、将“Rechtvh?is”译作“法律关系”,重要是考虑中文习惯。译者注。 3 前引萨维尼著现代罗马法体系,第52节“法律关系的本质”,第331页至第3页。本节系该书第2编“法律关系”第1章“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的第1节。译者注。 4 由于核心词是“规则”,因此这里“Rech”译为“法”而未译作“权利”。之因此译作“法”而未译作“法律”,重要是考虑“Ret”与“esetz”的区别。 译者注。 5 前引萨维尼著现代罗马法体系,第3节“法律关系的种类”,第33页至第35页。本节系该书第编“法律关系”第1章“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种类”的第2节。译者注。 “Urrect”、“ das rorbenecht

22、”以及下文有关体现中“Rcht”译作“权利”而未译作“法”,重要考虑符合汉语习惯。译者注。 7 多内鲁斯(Dellu)I. 8 2 3采用了两种原则(ostrum):对属于人的(in pron cujusq)和对于外部之物(n s exteni)。前者涉及四种:生命(vita)、身体安全(ncolumias orps)、自由(ibras)、荣誉(exisai)。精神安全(ncoumis animi)并不处在法保护之下,由于它并不需要法保护。普赫塔(Puchta)著供学说汇纂讲座使用的综合民法体系(Sstm esgm. Civirechts)(183年,慕尼黑)将对本人的权利作为所有权利中的第一

23、类,它涉及对人格的权利和对占有的权利。她在人格之下将权利能力和名誉涉及在内。但是,权利能力是所有权利的条件,如果人们接受她这种观点,就会发现,其实,所有权的条件和债权的条件丝毫不亚于第一种类的权利,例如,占有的条件;因此,它是所有权利一种要素,特别是不能属于任何一种权利。人们根据一般名称期待的对自己的四肢的权利,完全是错误的,此外尚有其她方面的错误。至于其真正联系,第3卷(B.3)和第5卷第5章数码(.5. Kap.5. N. V)之间有明确阐明。由此也阐明了在第一种类权利的构成中存在的意思专断(Willkhrlichki),目前为了给这种占有以一种合适位置,目前几乎就简朴的接受了这种权利。黑

24、格尔(Hegel)著自然法(atrrct)第70节(70)和第节的补充表达反对这种对自己的权利,并特别提及一般不免被人接受的对自杀的权利。 8有关黑格尔的观点,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961年6月第版,第9页至第80页。译者注。 9这一概念的德文体现方式是对此所能找到的最精确的体现方式了。由于它直接体现出了事物的本质,该权利的存在(syn)对我们来说是一种重要力量,通过该权利我们才有也许(i Stane si)或者有能力(ver?en)。罗马法中的体现方式“oa”在体现本质方面的精确性稍差一点,新的罗马语族语言中继承了该词,但却作为一种次要概念,一般指通过一项力量

25、保障或者提供的健康或者幸福。 1 费希特(Fich)著道德学说(Sittenlehre)(449页)体现了立场坚定的见解:“两性中的任何人都应当结婚,这是其绝对规定所规定的。不结婚的人只是生物人的一半。” 11 作为继续发展的也就是宗亲关系(Agation),即先前的同一种父权之下的人的持续进展;作为自然类推的是血亲关系(ognaton),万民法承认所有自个人共同体而出者,就象市民法承认宗亲关系。 12 “Fmieeecht”之因此译作“家庭法”而不是“家庭权”,重要是考虑中文习惯中很少在该情形使用“家庭权”的体现方式。译者注。 3这里必须补充阐明,这一体现方式并非取自罗马法。罗马法中,“家庭

26、”(fmiia)有许多不同含义。最重要并且也是最技术意义的含义,用以体现宗亲全体,它仅仅是如下我所波及的关系的一部分。尽管这里提到的体现并非罗马法所创,但它所体现关系的编排以及如此编排的理由却完全符合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它精确体现了作为自然法的内容。乌尔比安(lpian)在. J.e J.中指出,“自然法是自然教给所有动物的法由此产生我们称之为婚姻的男女结合及其子女的繁衍和教育。”古代法学家出于历史的理由在其论文中使法律制度自身、其她观测点显现出来,就象我们在盖尤斯(us)的作品中看到的,与其承认普遍的自然联系完全没有矛盾。用今天的话来说,她们与我提到的体现方式无疑是一致的,与我们今天的法律状态(Rechtztand)的独特、唯一的编排也相适应。 14此处“Vrmen”译作“也许”而未译作“财产”,是考虑到语言习惯。由此,也可见财产对于人的自由的重要性:财产自身就是人的意思支配一种也许。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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