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行政处罚(共34项)依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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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行政惩罚(共34项)根据、种类一、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她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

2、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八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如下。 ”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土地,或者拒不归还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或者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严禁开垦区内进行开垦。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背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的,没

3、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可以并惩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运用总体规划拟定的严禁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惩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二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如下。”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惩

4、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如下。”。 四、破坏或者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惩罚种类:罚款惩罚根据: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

5、0元如下罚款。”。 五、占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她活动)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惩罚种类:罚款 惩罚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

6、地开垦费的2倍如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她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 倍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惩罚种类:罚款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背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

7、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如下。” 七、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惩罚种类:罚款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第四十三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0元如下。 ”。 八

8、、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2北京市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对非法转让双方处非法收入 倍如下罚款,直至依法收回划拨用地,没收地上建筑物。”。 九、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或者房地产开发项目。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

9、违法所得 法律根据: 1、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违背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 2、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违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 3、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得倍如下的罚款。”。 十、不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闲置土地。惩罚种类:警

10、告、罚款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都市规划的规定,开发、运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警告、罚款直至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惩罚。” 2、北京市实行措施第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规定和都市规划的规定,开发、运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运用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警告、处地价款额1%的罚款,直至免费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一、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

11、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惩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背本法规定,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补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拒不断止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她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公司和其她矿山公司矿区范畴内采矿的,根据前款规定惩罚。” 、北京市矿

12、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获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万元如下的罚款。”。十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畴采矿。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畴内开采、补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畴内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三)超越批准的矿区范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

13、范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畴内开采,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根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她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十四、违法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许可证 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背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北京市矿

14、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措施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4、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措施第十五条“违背本措施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她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

15、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五、违法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措施开采矿产资源。 惩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规定,采用破坏性的开采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导致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背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采用破坏性开采措施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万元以上0万元如下的罚款,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导致矿产资

16、源严重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负责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地热资源管理措施第十九条第四项“无节能节水设施或者节能节水设施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核定的开发筹划指标、采用破坏性开采措施开采地热资源的,处以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十六、未获得勘查许可证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畴进行勘查。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根据: 1、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未获得勘查许可证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畴进行勘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违背本措施规定,未获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

17、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 十七、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独立选(洗)矿厂。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根据:1、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未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办独立选(洗)矿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如下的罚款”。十八、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根据: 、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

18、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措施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0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不按期缴纳应当依法缴纳的费用。惩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

19、: 1、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不按期缴纳应当依法缴纳的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违背本措施规定,不按期缴纳本措施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违背本措施规定,不按期缴纳本措施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

20、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十、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 1、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万元如下的罚款” 2、矿产资源开采

21、登记管理措施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万元如下的罚款。” 二十一、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 惩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 1、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不按规定进行地质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十二、回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 惩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1、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回绝接受监督检

22、查,不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状况和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0元以上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背本措施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措施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状况、回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措施第十八条“不根据本措施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回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

23、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元如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二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惩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根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违背本措施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

24、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如下的罚款”。 二十四、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未依法完毕最低勘查投入的,或满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端停止勘查工作满个月的。 惩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叁项“违背本措施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二)未完毕最低勘查投入的

25、;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端停止勘查工作满个月的。” 二十五、不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惩罚种类: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措施第三十条“违背本措施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违背本措施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十六、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

26、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惩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用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或者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惩罚种类:责令停止停业,罚款 法律根据:1、地质灾害

27、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二十八、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起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28、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规定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当,处0万元以上0万元如下的罚款;给她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二十九、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她也许引起地质灾害活动。惩罚种类:罚款 法律根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背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她也许引起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万元以上0万元如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她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29、三十、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状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减少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级别许可的范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她单位的名义或者容许其她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惩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规规定其他行政惩罚(减少资质级别) 法律根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她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停止违

30、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商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倍以上2倍如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以上如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级别;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她人导致损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状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减少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级别许可的范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

31、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她单位的名义或者容许其她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三十一、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惩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根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背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二、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

32、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惩罚种类:罚款 法律根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用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如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注销手续。 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措施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措施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

33、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如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如下罚款。”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违背本措施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如下罚款。”。 三十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惩罚种类:罚款。法律根据:

3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措施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如下罚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措施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如下罚款。”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措施第三十条“资质单位违背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准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如下的罚款。”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行政惩罚程序 一、为规

35、范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惩罚程序,对的、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行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措施、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备案原则、行政惩罚法、北京市实行行政惩罚程序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具体操作程序。 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精确、解决恰当、手续完备、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三、我局土地执法监察科受理如下途径产生的土地违法案件:1、群众举报;、自查自纠;3、动态巡回检查;4、国土资源卫星遥感监察;5、变更调查;6、上级交办;7、其她部门移送等。四、土地执法监察科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根

36、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措施第1条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备案原则进行审查,凡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备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备案。 五、符合备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备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交办单位、移送案件单位或举报人。六、经批准备案的案件,国土资源土地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 七、承办人应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措施的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土地执法证件。八、经备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

37、书送达当事人,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2)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局限性,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备案决定书。 九、对拟被行政惩罚的当事人,应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如符合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条的规定,应征询其与否规定听证,并发出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十、当事人应当在告知有听证权利后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十一、经调查终结、领导集体审议的土地违法案件,分别做出如下解决: 1、认定违法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发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认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解决决定,发出土地侵

38、权行为解决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认定当事人回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解决;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解决,解决成果应当抄送移送案件的机关; 5、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如波及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解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予以行政惩罚,并在作出行政惩罚决定后5日内,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十二、土地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解决决定书等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

39、人。 十三、土地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决定书土地侵权行为解决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并将履行状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惩罚(解决)决定执行笔录。十四、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或者解决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者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行政惩罚或者解决决定后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她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惩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惩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当。 十五、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惩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惩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承办人在案件解决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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