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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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1201:44:23)时间:2月0日地点:兰州都市学院模拟法院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王金宝审判员:书记员:李煜亨原告:刘雪娟,女,25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原告代理人: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姚海,男,宁安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情梗概:原告刘雪娟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如下

2、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到庭状况并请入席(二)目前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故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半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解决;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背法庭纪律,阻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

3、法官入席(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主审法官:目前开庭,一方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安徽警官学院学生,住学院西区9#41。原告代理人: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被告: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我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4、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如下三种状况,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她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目前询问当事人与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被告: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5、原告: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合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11.”。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有效期限以及对的的使用措施。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对的使用。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对的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祈求判令被告:在海皙蓝

6、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有效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阐明和标注对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措施。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被告委托代理人: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与否涉及开瓶后的有效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与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措施,与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有效期限的诉讼祈求,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环绕此焦点提供有关证据。原告: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

7、实。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觉得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公司原则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避免控制中心的检查报告、海皙蓝(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阐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对的使用措施已经向消费者阐明。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12月至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阐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

8、销海皙蓝(上标)时光嫩肤液。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审法官:被告: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原告:没有。被告:没有。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下面环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一方面由原告作辩论发言。(三、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0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公司原则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

9、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上诉人刘雪娟于1月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1月21日,应当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涉及开瓶后的有效期限。一审认定“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有效期限”,是错误的。因此祈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祈求。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被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取、渗入,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因此,消费者真正关怀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

10、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有效期。产品质量法为保证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明显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在海皙蓝(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步不阐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乐金公司还在一审中将“限用合格日期”解释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有效期限,可以保证质量。”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对的解释。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阐明的状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怀的开瓶后安全有效期,则

11、是情理中事。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步阐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对的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有效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被告:原告:G296-95号国标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明显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有效期或者失效日期。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措施提出了更高规定,两者不存在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状况,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

12、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级别、重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措施阐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期标注在明显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标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有效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她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被告:原告: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规定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有效期限。对于海皙蓝(2上标)时光嫩肤液

13、开瓶后的有效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达难以拟定。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有效期限,以保证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难以拟定,并非不能拟定。公司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有效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阐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协助消费者充足理解并对的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也许产生的误解。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拟定为由,规定驳回刘雪娟的诉讼祈求,理由不能成立。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最后尚有什

14、么意见?。原告:坚持诉讼祈求。主审法官:被告,最后尚有什么意见?被告:祈求驳回原告的诉讼祈求。(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主审法官:下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被告:不批准调解!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乐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批准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本庭觉得,本案事实清晰,可以结案。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有效期限。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

15、均应是特定的。上诉人刘雪娟规定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有效期限,这一诉讼祈求虽然合理,却已波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过本案可以解决的范畴,难以所有支持。但这一诉讼祈求中,涉及了刘雪娟但愿懂得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有效期限。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祈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所有诉讼祈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有效期限。 三、驳回上诉人刘雪娟有关规定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有效期限的诉讼祈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承当2元,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承当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闭 庭。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书记员:全体起立。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全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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