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之担保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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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合同的变更【篇一:变更抵押担保合同书】 变更抵押担保合同书 抵押权人(甲方):上海汉森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抵押人(乙方):马慧芬 乙方原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路60弄17号402室的自有权属的房产以评估值50万人民币向甲方的贸易垫付款50万元作抵押,已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抵押的登记手续(浦620)。现经甲方批准将乙方的债务履行时限变更为月1日至月10日止。 原抵押担保合同其她所涉的双方权利义务均不变更。 抵押权人(甲方): 抵押人(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月 日 月 日【篇二:担保合同书】 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甲 方(担保方): 住 所:邮政

2、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如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如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乐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如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根据国内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商定业务范畴为,期限自 年 12 月4 日始至 年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畴为及利

3、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补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示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她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商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导致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3.若除本合同商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她担保(涉及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规定甲方承当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当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她担 保的影响,其

4、保证责任的承当也不以乙方向其她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因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导致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批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归还得余额承当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商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涉及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状况下,每一笔债务

5、到期之日;还涉及依主合同商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当并履行保证责任。 5.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根据法律规定及我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获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甲方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背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商定,不违背任何甲方与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其她合同以及其她任何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文献、商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献、资料均为真实、精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

6、悉并批准主合同的所有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商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她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规定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钞票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涉及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合伙)、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此前,书面告

7、知乙方,并贯彻本合同项下所有保证责任。 .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涉及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她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状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告知乙方。 .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告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乙方有权随时规定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她资料。6.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涉及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规定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

8、条、违约责任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补偿由此给 对方导致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8.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不必征得甲方批准,甲方仍在原保证范畴内继续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9、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面告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12双方商定的其她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达该条款合用,打 11.4本合同甲方份、乙方 份及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似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已

10、采用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 条款,并按甲方规定对有关条款予以充足阐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篇三:担保合同范本】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债权人(乙方): 住所: 负责人: 传真: 邮政编码: 电 话: 邮政编码:电话:为保证(如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如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乐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

11、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畴 本合同的保证范畴为如下第种: 一、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涉及但不限于所有本金、利息(涉及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她款项(涉及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回绝承当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示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金额大写)及利息(涉及复利和罚金)、违约金、补偿金、债权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她款项(涉及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回绝承当的有

12、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涉及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示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来两年止。甲方批准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合同重新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来两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商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后来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来两年止。第四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

13、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当连带责任。第五条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合同变更主合同条款(涉及但不限于变更归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筹划、还款筹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状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批准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批准,乙方与债务人合同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长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当

14、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浮现下列任一状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变更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 保证责任 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商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准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背主合同的其她的商定,甲方应在保证范畴内立即承当保证责任。 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与否拥有其她担保(涉及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保证方式)

15、,不管上述其她担保何时成立、与否有效、乙方与否向其她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管与否有第三方批准承当主合同项下的所有或部分债务,也不管其她担保与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规定甲方根据本合同商定在其保证范畴内承当保证责任,甲方将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则甲方批准,虽然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她担保权利或任何其她因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商定在保证范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当保证责任。四、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保证,在其承当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

16、诺,其向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主张(涉及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批准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所有清偿前, (一)甲方批准不向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因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批准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她因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三)若债务人或其她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

17、债权。 五、甲方已充足结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节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归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长的,对增长的部分,甲方也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六、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方还负有其她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她币种的款项一方面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甲方的其她义务 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状况(涉及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乙方的规定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献、资料,并保证其精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18、未经乙方书面批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过其自身承当能力的担保; 二、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波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浮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任何因素丧失或也许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规定贯彻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当、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承认的新担保; 三、甲方发生名称、法

19、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第八条 其她条款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她币种的相应款项,且不必提前告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当。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甲方批准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批准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应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息数据库。甲方并批准,乙方为

20、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示催收对甲方的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拟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存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拟定证据。甲方不能仅由于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存,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存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背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承认,也不影响、制止和阻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当义务和责任。 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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