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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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1】根据仲裁法第17条和最高院相关司法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六、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按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七、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

2、无效。八、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九、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2】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_议的事项,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其仲裁协议无效o(2)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行为才能

3、是公民施行有效法律行为的才能。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才能,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才能,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才能,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进展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才能,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

4、议无效。(5)签订仲裁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什么【3】一、什么是仲裁协议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根底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恳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成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根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约定的仲裁

5、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_议不能仲裁。(二)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三)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才能,否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

6、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根本要求。假如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展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那么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假如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五)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那么是仲裁的根本原那么,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根底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背了自愿原那么,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无效有哪些情形仲裁协议的无效,

7、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以下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条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索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例如,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

8、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即使认为未违约地是指双方当事人中未违约一方的住所地,那么在案件尚未审理前,仲裁机构又如何确定哪一方未违约?假如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那么。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假如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案件审理结果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违约或双方都有违约情况,那么仲裁庭如何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这是一份无效的仲裁协议书。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

9、个裁判规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局部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8)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我们将通过本文的13个案例详细阐述在实务中哪些情形容易出现合同无效以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10、,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局部失效)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犯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并损害国

11、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理论中并不少见,主要有债务人为躲避强迫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等情形。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那么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1、债务人

12、为躲避执行,通过关联企业转移资产相关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案例: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_审讯委员会讨论通过20xx年12月18日发布)裁判要旨:(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2)所涉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1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令获得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该条规定应当适用于可以确定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况。本案中,嘉吉公司对福建金石公司享有普通债权,本案所涉财产系福建金石公司的财产,并非嘉吉公司的财产,因此只能判令将系争财产返还给福建金石公司,而不能直接判令返还给嘉吉公司。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令因无效合同获得的财产返还给原财产所有人

14、,而不能根据第五十九条规定直接判令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获得的债务人的财产返还给债权人。2.企业高管或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企业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相关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案例:杨敏捷诉上海假设来网络科技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265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杨敏捷利用其系假设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其关联公司诚冠公司施行的无偿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交易行为,损害了假设来公司利益,应为无效。转让合同无效,系争著作权应恢复为假设来公司所有,杨敏捷与诚冠公司应协助假设来公司办理著作权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费用亦应由杨敏捷与诚冠公司承当。

15、杨敏捷、诚冠公司还应赔偿假设来公司因转让著作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相关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案例: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吉县丰粮食经销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吉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当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

16、犯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丰公司对借款已经发放用于还贷的事实存在隐瞒,而谎称用以购粮,抵押物因银行未释放,债权人信发公司要求丰公司另行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告知,这种隐瞒和未告知已构成欺诈。对于债权人信发公司来说,以上情况均应当知道,从信发公司草拟合同、控制丰公司公章、保证合同份数前后表述不一、合同首尾页内容前后不对应以及合同存在换页嫌疑等一系列细节情况看,债权人存在转嫁风险的心理状态和行为。隐瞒、成心不告知现实风险构成了担保合同中的欺诈。本案保证合同形成过程的事实,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债务人构成欺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应

17、当知道所规定的情形。故常文山不应承当保证责任。4.聘用违背竞业制止的员工,获利单位需承当连带赔偿责任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通常会从竞争对手挖掘核心人才。但企业所聘用的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竞业制止协议或者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假设企业明知此种情况仍予以聘用,那么相关劳动合同是基于恶意串通形成,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有什么法律后果?欢送关注wtt合同范本频道1返还财产。 所谓返还财产,是指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假如一方获得,获得方应该将该财产返还给对方;假如双方获得,双方互相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那么。这意味着

18、,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那么上返还义务人须按原数或者原价返还。假如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那么应以种类物返还,不能以种类物返还时,应作价归还;假如原物有损坏,应予以修复后返还,或给付相当的补偿;假如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以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假如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那么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归还。 2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对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依各自过错大小相抵后赔偿对方损失。这里的过错包括成心和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是出于成心还是过失只

19、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均要承当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假如是单方过错,那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当对方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当财产损失是由于当事人一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那么由该当事人自己承当损失。假如是双方过错,民法通那么规定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所谓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是指按照双方各自过错的程度以及对造成民事行为无效或撤销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他们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所应承当的份额。理论中,通常是将依双方过错确定的损失承当额与各自的损失相抵后,对仍有损失的一方进展赔偿。 3追缴财产。 所谓追缴财产,是指双方恶意串通,施行民事行为损害国家

20、、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获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追缴财产的目的在于,一方面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制裁,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受损害的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使之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因此,追缴财产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追缴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已经获得和约定获得的财产。已经获得的数额同约定获得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其中较大的数额为准。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由双方按过错轻重和责任主次予以分担。对于追缴回来的财产如何处理,根据民法通那么规定,施行恶意串通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假如是从国家或集体那里获得

21、的财产,就应当将其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假如是从第三人那里获得的财产,就应当返还给第三人。 应注意的是,根据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质,除责令当事人承当以上法律后果外,并不免除当事人所承受的其他民事制裁乃至行政制裁,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本文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由合同范本网合同范文频道整理,仅供参考。假如觉得很不错,欢送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关

22、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这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详细要如何理解呢?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犯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

23、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成心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互相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施行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施行的行为

24、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展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那么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施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25、行为。当事人施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背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到达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制止的;2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律的成心;三是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展了掩盖。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

26、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需要说明的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成心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那么非所问。只要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那么就确认该合同无效。令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令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27、?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详细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成心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根底上产生的。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

28、为。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安康、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犯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施行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理论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躲避强迫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

29、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那么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1、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成心为之。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互相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

30、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施行该种合同行为。3、双方当事人串通施行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法律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但是,假如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展干预。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那么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

31、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施行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当事人施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背法律的。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到达其真实的非法目的。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制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律的成心;三是当事

32、人为躲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展了掩盖。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迫性规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需要说明的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的合同,不管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成心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只要合同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那么就确认该合同无效。严格来讲,我国并没有针对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做出专门的规定,因此判断赠与合同是否无效,就只能通过合同法中的一般规定进展分析p 了。而此时要是发现赠与合同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合同无效。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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