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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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一、指引原则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的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状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与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规定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筹划。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当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当监管责任。(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

2、理筹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当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备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特别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我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严禁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伙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 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背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规定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 规避信用风险指标。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筹划(涉及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

3、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干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与否违背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节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减少信用风险指标或调节拨备充足率指标; ()与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限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局限性的状况; (4)与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状况; (5)与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状况。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与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精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状况,涉及但不限于:

4、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筹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2)与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合同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 ()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与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4)与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似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 ()与否存在运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筹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6)与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

5、足率及收益调节的状况; ()与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公司条件客户人为调节为小微公司,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精确。 3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与否存在运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 (2)与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 (3)与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4)与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互相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 ()与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节按照原则资产核算,影响流动性指标;()与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6、。 规避其她类指标。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互相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与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 ()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节将非原则化转为原则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 ()与否存在运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5)与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 (6)与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规定; (7)与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节利润,债券投资未精确估值或提足拨备;()与否为违规交易场合提

7、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征询、保险等服务; (9)与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 (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 1违背宏观调控政策套利。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否贯彻贯彻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调控政策。涉及但不限于:(1)信贷资金与否借道建筑业或其她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 (2)与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 (3)与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公司”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治无望的落后公司提供授信;(4)与否违背贯彻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8、的有关规定,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 (5)与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 (6)与否人为调节公司原则形态,完毕小微公司贷款“三个不低于”目的。 2.违背风险管理政策套利。重点检查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2)与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公司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 (3)与否予以公司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 (4)与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 ()与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

9、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6)与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规定,通过非原则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原则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7)与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积极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有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运用不合法竞争套利。重点检查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根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她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与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原则的公司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与否与公司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合同,为公司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4)与否与中介合伙

10、,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 ()与否通过票据业务为她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 (6)与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合同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 (7)与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4增长公司融资成本套利。重点检查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商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2)与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3)与否规定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她金融服务收取费用; (4)与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 ()与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她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6)与否笼统将

11、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7)与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8)与否对小微公司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9)与否对小微公司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征询费等费用; (10)与否承当抵押登记费。 三、空转套利 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信贷“空转” 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1)与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公司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导致资金低效空转、增长公司承当的现象; (2)与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她行表内表外融资

12、等方式,用于公司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 (3)多头过度授信集团公司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与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 (4)与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二)票据“空转” 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与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状况; (2)与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 ()与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伙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

13、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4)与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 (5)与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 (三)理财“空转” 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 ()与否存在非银机构运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3)与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状况;()与否存在运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 (5)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重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筹划)以及积极管理和非积

14、极管理的规模状况,并列明简要交易构造。 (四)同业“空转” 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1.同业资金空转。 (1)与否存在通过同业寄存、卖出回购等方式吸取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筹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 ()与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她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当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3)与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 .同业存单空转。 与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

15、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四、关联套利 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运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构造、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一)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她服务 1.违背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 (1)与否存在以减少定价原则、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状况;(2)与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状况; (3)与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

16、大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与否存在借道其她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状况;(5)与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公司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状况; (6)与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2.违背或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 (1)向关联方所在集团统一授信与否覆盖所有关联公司,与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方的关联关系,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状况; (2)与否存在未按“穿透原则”认定关联方和关联方所在集团授信或未真实反映风险敞口,规避关联授信集中度控制的状况。 .

17、违背或规避股权管理规定。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与否存在通过掩盖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方式,违规超比例持有商业银行股权、变更持股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的状况; ()在增资扩股、引入战投、员工持股、股权鼓励等实行过程中,与否存在股权定价偏低、“低买高卖”等违规向关联方、高管层等输送利益的状况; (3)与否存在以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等变相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状况; (4)股东质押本行股权,与否存在高估股权价值,套取信贷资金、放大股权风险的状况。与否存在通过控制关联子公司并为子公司提供资金等方式间接控制本行或她行股权。(二)违背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重要内容涉及但不限于:1.与否存在未

18、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构造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公司、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或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导致重大影响的被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畴,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状况,并表解决与否全面合规; .与否存在借道有关附属机构,运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状况; 3.与否存在运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状况; 4.同一或关联客户与否借道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特别是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

19、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通过复杂交易构造和安排进行融资,形成不合法利益输送,侵害其她投资者或客户权益,或规避监管政策限制、关联集中度控制等状况;5.与否通过购买Q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公司在境外发行的债券。注:1据中国证券网、网易财经、搜狐财经、新快报等多家媒体报道,近日一份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告知流出,规定银行对“三套利”自查,月12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并在11月30日前完毕问题整治。具体请参见 所谓交叉性金融产品是指资金在跨市场、跨机构、跨产品主体、跨地区之间流动的金融产品,一般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会容易产生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

20、信用转换以及杠杆层层叠加等问题,构成了风险的重要来源。 11月,银监会发布了有关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有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告知,其中明确规定对“理财资金投资与否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以便强化对银行理财资金投向房地产领域的监督管理。41月0日广东省银监局下发了有关加强交叉金融产品业务、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伙业务风险监管的告知,其中明确:严禁银行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伙交易对手,不得为非持牌金融构造的有关业务提供违规担保,严禁银行资金购买非持牌金融机构非公开发行的融资产品。 5非持牌金融机构又被称为“类金融机构”,重要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外的金融机构,

21、如P2P网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一般不受“一行三会”监管的金融机构。 6同步常用的非标业务形式也涉及买入返售票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同业代付、保险合同存款等。 7作为对2号文实现“非标转标”的具体贯彻,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字1号)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登记通过银登中心集中登记系统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通过资产流转平台办理。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照告知规定在银登中心完毕转让和集中登记的,有关资产不计入非原则化债权资产记录,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8无论是82号文还是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条件(银登字16号)均明确

22、了“监管资本不出表、会计上按真实风险报酬转移状况解决”的监管思路,”“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措施(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这意味着无论正常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还是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均按照监管资本不出表原则解决。由于其只是资产收益权的转移,资产处置权都还留在出让方银行。 9欧美国家对同业业务的界定一般仅涉及金融机构的互相拆借,而国内则采用了更为广义的概念。7号文初次明确了同业业务的概念和范畴,基本上将各类金融机构的有关业务都纳入到了同业业务,并将同业业务划分为投资和融资业务。10按照有关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告知的

23、规定,该类行为涉及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筹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 1有关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告知(银发12号)规定: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合同商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商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有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1有关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告知(银发17号)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

24、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3网传商业行理财监督管理措施(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特定目的载体的,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一)精确界定有关法律关系,明确商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二)理财产品客户应当同步满足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目的载体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三)基本资产投资范畴不得超过本行理财产品投资范畴; (四)所投资的特定目的载体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原则化债权资产,符合银监会有关银信理财合伙业务有关监管规定的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投资筹划除外; (五)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朴作为有

25、关特定目的载体的资金募集通道; (六)充足披露基本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特定目的载体及其基本资产的有关信息。 14巴塞尔委员会建议银行对于单一私人部门非银行借款人、以及对一种集团户的敞口,都不能超过银行资本的%,世界银行同步建议,对于无抵押授信的限额,应当设定为不超过银行资本的1%。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都注意到,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大额授信还从总量层面予以了限制,如有的欧盟国家规定,银行的大额敞口(在欧盟被界定为超过银行资本基本10%的敞口)的总量不能超过银行资本金的倍。 5有关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告知(银监发4号)第六十四条规定:内部交易是

26、指商业银行与其附属机构以及附属机构之间表内授信及表外类授信(贷款、同业、贴现、担保等)、交叉持股、金融市场交易和衍生交易、理财安排、资产转让、管理和服务安排(涉及信息系统、后台清算、银行集团内部外包等)、再保险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 1有关印发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的告知(银监发54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指引所称跨业通道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银行集团内各附属机构作为委托人,以理财、委托贷款等代理资金或者运用自有资金,借助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集团内部或者外部第三方受托人作为通道,设立一层或多层资产管理筹划、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从而为委托人的目的客户进行融资或对其她资产进行投资的交易安排。在上述交易中,委托人实质性承当上述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安排、服务收费以及代理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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