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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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 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释义】本条是有关所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涉及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等。分 立是指一种公司提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原公司与否解散,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有公司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新的企 业,分出去的公司获得法人资格,原有公司存续,保存法人资格。解散分立是指将原有一种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分立后的各公司均获得法人资格,原有 公司解散,丧失法人资格。公司分立是调节公司组织构造、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 上公司归并成为一种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取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取合并是指一种公司吸取其她公司,被吸取的公司解散,失去法人资格。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

3、以上公司合并为一种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失去法人资格。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构造和公司组织构造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 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公司合并对国内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通过合并,公司可以获得规模效益、组合效益, 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迅速发展,提高和保持自己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节、产业构造和公司组织构造的优化。破 产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法定程序解散并强制将破产公司的甩的财产按债权受偿顺序公平分派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律行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以依 法宣布破产。公司被宣布破产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组织

4、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和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破产终结了债务的迟延,促使债务人即时清偿债务,并以最大偿债能力满足债权人的债权,有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一方面可以建 立优胜劣汰机制,增进公司提高效益、竞争取胜;另一方面,可以及时了结公司债务,终结公司,避免经营亏损扩大,这些均有助于股东的利益。破产制度对于建立 国有公司的优胜劣汰机制和国有资本的退出机制,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构造的战略调节,具有重要作用。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 的事由发生,而失去其法人资格的过程。引起公司解散的事由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她解散事由浮

5、现;股东会决策解散;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解 散;公司违背法律法规被依法关闭。公司解散也是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调节国有经济布局的重要途径。增减资本,涉及增长资本与减少资本。增长资本是指公司为了扩大营业而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增长公司的资本总额。减少资本是指公司为缩小营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增减资本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扩张发展战略或紧缩方针的重要手段。公 司债券是指公司以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为目的、根据法定程序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募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公 司债券募集对象广泛,条件较优厚,具有流通性,有助于公司迅速、大量募集资金;另一

6、方面,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关系,可以在不变化公司的出资人、不变化企 业组织形式的前提下达到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目的。公司的上述重大事项,波及公司的生存发展,波及股东、出资人的重大利益,应由 出资人、股东(代表)依法决策。公司分立、合并是变化公司实体进而变化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分立作为一种公司提成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发生公司实 体的变化(变更、新设)、债权债务的分担、股权(出资)关系的变化。合并作为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种公司的法律行为,发生公司实体的变化(变更、解 散)、债权债务的继承、股权(出资)构造的变化或股东(出资人)身份的丧失。这无疑会给股东(出资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破产和

7、解散是终结公司、消灭公司 实体、取消出资人(股东)地位和身份的重大行为,只能由公司的老板出资人依法决定。增减资本波及公司财产、经营规模的变化。如果不引入新的出资人,则 要由原出资人追加投资或以公司盈余转增资本金。如果引入新的出资人将影响原出资人持股的比例进而影响其对公司管理权的大小、收益的比例等。这些都会给出资 人利益带来重大影响。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的重大融资行为,波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方向、资产负债比例,同公司经营发展进而同股东利益息息有关。出资人作为公司 经营活动的受益人或利害关系人,将最后承当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后果,因而出资人应当对重大事项享有依法决策权。出资人对公司重大 事项的决策权是法律

8、赋予出资人的权利,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根据公司法原理,公司是由股东出资形成资本,以此资本为基本建立的法人组织。股东基于对公司的出资而享有股东权(出资人权利)。股东 权涉及:资产受益权,即获得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的权利,即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利;选择管理者权,即依法选举董事及监事的权利。公司法对股东的重大决策权 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涉及对公司增长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事项作出决策。公司法还在有关章节中

9、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公司资本、合并、分立、解散要由股东会作出决策。公司法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 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决定,不能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政 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重要职责就是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依其投入 公司的资产份额享有重大决策权。对于所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唯一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定程序决定其合并、分 立、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条例的规定,

10、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政府授权、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据此,本条在拟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出资公司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 同步,又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履行出资人职权的范畴有两点限定,一是重要的公司,重要的公司的范畴可以由政府根据公司规模、公司所处的行业领域、公司在国民 经济中的地位等拟定;二是特定事项,即只有波及公司实体变化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才需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至于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则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国防科技工业公司的设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大事项,事关国防科研生产的规模、构造、布局和能 力。根据国防法和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国防科研生产机构、能力和布局的调节,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军工装备主管部门共同上报国务院、中 央军委批准。因此,国有交道监督管理机构在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国有独资公司边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还要执行国家有关国防科 研生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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