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条作工字文言语藏州治自族藏洛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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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果洛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3年4月4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7月17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改通过7月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增进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如下简称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果洛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各民族

2、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第三条 藏语文是自治州本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司法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同步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可以以藏语文为主。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倡导和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和其她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要学习使用藏语文,藏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藏语文的同步,也要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一般话和规范中文。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藏语文工作的领导,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搞好藏语文的科学研

3、究工作,继承和发扬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增进藏语文事业的繁华发展,充足发挥藏语文在自治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将藏语文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古籍资源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民族古籍急救、保护专项资金。 第二章 藏语文的管理和翻译 第七条 自治州及各县人民政府的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藏语文工作及本条例的贯彻实行。其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民族语文政策,检查督促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语文方面的规定及本条例的实行。 (二)指引、督促本地区藏语文的学习和使用;组织开展有关藏语文的多

4、种检查、调研活动。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制定并组织实行本地区藏语文工作规划、措施和具体管理措施。 (四)检查和指引本地区藏语文教学、扫盲、科研、学术研究、编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音像制品、网络用文等;检查、管理并规范自治州的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的多种牌匾用字及市面社会用字。 (五)开展、推动本地区藏语文的规范化、原则化及信息解决工作,监督并承当藏语文老式词语的收集、整顿、翻译、急救和使用新词术语的统一规范工作;检查督促已发布的藏语文新译名词术语的推广工作;审定、统一自治州地名、机关名称和产品名称等的原则译文。 (六)组织开展并承当本地区藏文古籍文献的收集、

5、整顿、出版及藏文古籍文物的保护、收藏和急救工作。 (七)承当州、县党政机关的重要公文、大型会议材料和有关重要资料的翻译任务;指引自治州其她同级国家机关和各部门的翻译工作。 (八)组织和管理藏语文专业人才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颁发有关证书;协同有关部门指引、参与实行本地区藏语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估工作。(九)决定有关藏语文方面的多种奖惩,奖励和推广藏语文科研、文化成果。 (十)州藏语文工作机构指引全州藏语文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藏语文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翻译、双语文秘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和口头的翻译任务。 第九条 自治州鼓励翻译人

6、员翻译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文学艺术及科普常识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方面的书籍资料,加强文化、信息交流,积极开展翻译学术活动。 第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注重翻译工作,积极培养藏汉双语兼通的专业翻译人才。藏语文翻译工作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专业技术职务,享有专业技术人员待遇。 第三章 藏语文的学习 第十一条 自治州内各藏文中、小学校的教材、教学用语均以藏语文为主,同步开设汉语文课;民族中、小学校以汉语文教学为主,同步加授藏语文课,并根据需要可设立以藏语文授课为主的双语教学班,使学生掌握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幼儿教育应当使用藏汉双语,藏族幼儿较多的幼儿园、学前班以藏语文教学为主。 第十二

7、条 自治州内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职业技术学校,其她各类学校及多种文化、技能培训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开设藏语文课或使用藏汉双语授课。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事业单位做出长期规划,对汉族及其她民族干部职工进行藏语文培训,提高使用藏语文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自治州使用藏文开展成人识字或扫除文盲教育,也可根据对象的自愿选择,使用汉文开展识字教育。 第十五条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教学研究工作,从教学实际出发,对藏语文教学体系的科学性规划、师资培训、教学措施、教材开发、教学评估及现代远程教育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推动藏语文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第四章藏语文的使用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8、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司法、工商、税务、金融、交通、通信、影视等领域加强藏语文的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州制定发布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类公文及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发至乡一级的规范性文献应当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发至牧委会及牧民群众中的各类文献、学习宣传材料以藏语文为主。 自治州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乡人民政府可以使用藏文上报各类文献,收文单位应当予以接受。 第十八条自治州制定或发布的选举文献、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选票、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倡导使用藏语作报告,并提供汉语翻译;其她会议

9、、集会和多种大型活动,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一般工作会议,可根据需要同步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步或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对不会汉语文或者藏语文的诉讼参与人,应为她们提供翻译;当事人用藏语口头提出或以藏文提出起诉、上诉和申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接受或者办理,不得回绝。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布告、公示、告示和重要文献等,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各类起诉书、判决书以及其她法律文书,根据需要同步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在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时,使

10、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进行答复和解决,工作人员不得积压和迟延自己不通晓的文字信函、批件及其她文字材料。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内藏族公民可以用藏文填写和撰写多种申请书、志愿书、登记表、诉状书、合同书以及其他各类文书。 自治州境内的邮政、通信、金融、交通、税务、保险、消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性机构及宾馆、旅店、营业场合等的工作人员应通晓藏语,客户服务提示应当同步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客户办理业务,可以使用藏文签字。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省或外地驻州单位的文献和电子公文文头、公章、牌匾、文字标志、会标、证件、横幅、标语、网站、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信笺以及以上部门

11、和单位所制发的营业牌照、居民身份证、多种奖状、发票、收据、锦旗、公示、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应当同步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生产的商品的名称、商标、阐明书,服务行业经营项目、标价等应当同步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境内城乡公共场合公用设施的名称、界牌、路标、交通标记、航运、车辆门徽、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门牌、商标及多种社会用字应当同步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地理名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碑文等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自治州境内行政区划、城乡街道、开发区等进行命名、改名时,采用能反映地方历史、文化特点的藏语名称,同步使用汉文译名。 第二十七条 自

12、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的印章、文献头、牌匾、票据等用文以及境内地名、街道名、旅游景点名称和多种社会用字的译文,应当按照州民族语文翻译机构翻译或审核的规范术语,精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队、企事业单位在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录、专业技术考试、考核及评估职称时,提供藏汉双文试卷,应考者可根据本人意愿任选其中一种语言文字进行笔试和面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兼通藏汉双语人员。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倡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和文艺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发明发明、撰写论文、进行文艺创作和表演时,使用藏语文。 第三十条自治州加强藏语文报刊、广播、电视工作,

13、增长藏语文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时间和频率,开办藏语文节目固定频道,加强双语广播电视工作者队伍的建设,提高编播制作水平,丰富节目内容。 自治州加强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的藏语制作、译制、配音、出版发行及简介推广工作。 自治州加强藏语文信息交流工作及藏语文网站建设。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要加强藏文报刊的征订。邮政部门和新华书店要做好藏语文图书、报刊的销售和发行投递工作。 州内各级图书馆、藏文学校应充实和增长藏文书籍储藏种类和范畴。 第五章 藏语文的研究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藏语文的基本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和科学技术用语的术语原则化、规范化

14、科学研究,提出科研规划,审定科研课题,推广或奖励科研成果及专利技术。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藏语文科研成果、专利和原则名词、名称等,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都应遵循使用。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建立藏文古籍文献及图书资料库,开展藏文古籍善本、珍本和孤本的收集、整顿、出版工作;急救、保护好出土古籍文献或古籍文物等贵重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自治州的各级档案部门注重藏语文档案文献的收集、整顿、保护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积极开展地方文史资料和史诗格萨尔等各类民间口头老式文化的急救、收集、整顿、翻译、出版、研究及保护工作。 第三十六条自治州设立藏语文奖励基金,

15、对学习使用藏语文成绩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在藏语文翻译、教学、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表演等领域做出突出奉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加强藏语文工作队伍的建设,采用多种措施,积极培养藏语文教学、翻译、记者、秘书、编辑、作家、科研等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工作者的管理,有筹划地进行业务考核、晋级和职称评估等工作;有筹划地选送藏语文工作者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研究部门进行业务深造或考察研究,提高她们的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注重、稳定从事藏语文讲授数学、

16、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学科的教师队伍,对能纯熟使用藏语文讲授上述学科并作出优秀成绩的教师,予以表扬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阻碍公民、法人及其她组织依法使用藏语文的,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由州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背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她组织,由自治州及各县藏语文管理部门检查督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行政惩罚。其中违背本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同步撤除不规范牌匾。 第四十二条 州县藏语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17、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州县人民政府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惩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颁布施行。 发布部门: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07月1日 实行日期:07月31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状况予以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行条例及本措施的执行状况实行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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