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保全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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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财产保全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保全措施也许导致损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与否应提供担保?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解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引意见(试行)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

2、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册等资料采用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证据保全。 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引意见(试行)的阐明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解决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公司享有,股东享有的是按投入的资本额拟定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夫妻俩人,公司也实际由夫妻在管理经营,但公司的财产仍不适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3、产,该公司的财产仍属案外人的财产,故不适宜采用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夫妻一方控制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则也许无法精确拟定股权价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时法院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酌情采用证据保全措施。参照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19号为对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合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祈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祈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4、“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布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波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她纠纷的解决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布无效后,波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 离婚合同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到的合同,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合同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

6、分割问题反悔,祈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签订财产分割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祈求。第十条 当事人祈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如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她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贴金、医药生活补贴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

8、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派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派。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所有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批准、其她股东明确表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批准转让,但乐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批准转让,也不乐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批准转让,该股

9、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批准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策,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她合法途径获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公司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公司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公司中的财产份额所有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其她合伙人一致批准的,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二)其她合伙人不批准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她合伙人不批准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10、(四)其她合伙人既不批准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批准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批准转让,该配偶依法获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公司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公司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一方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获得公司一方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公司的,在双方竞价基本上,由获得公司的一方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乐意经营该公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

11、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合同时,人民法院按如下情形分别解决:(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批准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予以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获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当事

12、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达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

13、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解决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合同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补偿祈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合同离婚时已经明确表达放弃该项祈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用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用保全措施

14、也许导致损失的范畴内,根据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合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有关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解决达到一致,第三人与否能以确认该合同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状况下,第三人觉得调解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少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

15、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合同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合同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解决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她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与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拟定和解决财产,解决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16、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4、离婚诉讼波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她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断离婚诉讼,不应将其她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波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断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解决?答:遇到此类状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波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批准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

17、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解决,离婚诉讼恢复。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与否可同步审理?答:两者属不同诉讼程序,解决时应先中断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对宣布婚姻无效的案件应合用什么程序?答:宣布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合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解决。、离婚损害补偿祈求权与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解决?答: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上两者可以一并解决。有权提起损害补偿祈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9、宣布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

18、法律后果与否相似?答:宣布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重要区别在于,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与否可以依法恢复。1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补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祈求予以支持。、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解决还是另案解决?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祈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批准对该祈求进行答辩解决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祈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12、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

19、庭,与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谨慎看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示送达的案件除外。3、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规定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14、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规定解决离婚问题,法院与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与否应积极移送有关部门解决?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积极移送公安部门解决。5、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断妊娠后半年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

20、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解决?答:发现以上状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行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状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解决。16、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状况下,能否准许其爸爸或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答:若有以上状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状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爸爸或妈妈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17、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规定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与否属于反诉?与否应

21、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祈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祈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8、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背有关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一方可依法获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19、当事人在民政局合同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补偿,人民法院应如何解决?答:只要当事人未离婚合同中放弃离婚损害补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断、中断)20、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达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答:为保护债权人的

22、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告知继承人参与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拟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答:应拟定为抚育费纠纷;犹如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规定对子女抚养作出解决的,应拟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2、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觉得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解决?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解决。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解决?答:不予支持

23、。4、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因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规定男方补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导致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祈求无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解决?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国内在一定范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解决,不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管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与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7、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拟定清偿责任?

24、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解决。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与否应提供担保?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解决。2、“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婚姻当事人间未签订有关“私房钱”的商定或商定不明、或无效,合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3、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答:辨别状况:(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其

25、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解决。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管与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二)公民以原则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公民以原则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潮流未付款完毕的,与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答:对采用住房抵押贷款方

26、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所有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获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解决5、婚后始终与家庭其她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拟定夫妻共同财产?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与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获得与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原则,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自身的获得的时间为判断根据。离婚时,只能对既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她财产中予以合适的补偿和照

27、顾。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与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解决。8、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与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根据国内有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重要体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解决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她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一方面应辨别获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尖通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

28、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0、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与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答:仍应负连带责任。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觉得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晰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状况如何解决?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12、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答:对该遗嘱所波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他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1、离婚案件中,波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

29、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解决?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解决的同步,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解决。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解决。、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答:法院在解决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派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派,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适宜分割解决,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四、子女抚养问题、离婚或抚养

30、纠纷案中,一方否认子女是其所亲生,又回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回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批准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批准做鉴定,应予准许。在解决此类案件中,庆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对的判断。若当事人坚持回绝鉴定,可根据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合法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她证据及案情作出与否亲子关系的认定。2、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与否应予

31、支持?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解决。3、离婚案件漏掉税子女抚养的解决,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4、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解决,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剧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5、已在民政部门合同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到的财产分割的合同,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答:当事人虽然达到合同,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根据国内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

32、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小朋友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合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6、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与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承当能力等状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解决。7、已逾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滞有权起诉父母规定给付抚养费?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引意见(试行) -7-为了对

33、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全市法院的办案原则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如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如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审判实践中浮现的问题,提出如下指引意见:一、当事人以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获得结婚证为由,祈求宣布婚姻无效或者祈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二、女方婚前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

34、不属于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的范畴。三、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四、祈求宣布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办理。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合用按自动撤诉解决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六、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

35、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变更诉讼祈求为申请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她纠纷的解决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仍坚持祈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变更案由,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她纠纷的解决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在婚姻无效判决中当事人的地位表述为原、被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主文应表述为1、驳回原告XX的离婚诉讼祈求;、原告与被告XX的婚姻关系无效。七、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间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祈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规定被告明确其诉讼祈求。对该诉讼祈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当事

36、人在一审举证期间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长分割该财产的诉讼祈求,对该增长的诉讼祈求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祈求离婚损害补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祈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八、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祈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九、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祈求离婚而仅

37、祈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之时已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申请宣布婚姻关系无效,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丧失的因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应先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十一、离婚后子女规定增长抚养费案件,以规定增长抚养费的子女为原告,以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为法定代表人,以另一方为被告。十二、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规定原告补充被告的其她住址或其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仍不能拟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

38、依法向被告公示送达诉讼文书。公示期满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受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但未宣布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应责令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等证据和证明材料,并附有公安机关或其她有关机关有关被告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用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民事诉讼法第74条: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证据保全。财务帐册等资料采用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

39、第7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十四、离婚案件重审时,原告可以减少诉讼祈求,也可以增长诉讼祈求,涉及就原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生的事实提起的诉讼祈求,新增的诉讼祈求应当合用举证时限的规定,对增长的诉讼祈求应当与原诉讼祈求合并审理。十五、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债权人或者其她案外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波及利益为由申请参与诉讼或一方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解决。十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应按一般收费原则

40、计收诉讼费。十七、下列要件应认定为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1、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结婚;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女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女双方均未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十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自然终结期间,不涉及如下期间:、双方虽然共同生活,但双方不具有结婚实质要件,未领取结婚证的民事诉讼法第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觉得有独立祈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但案件解决成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她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

41、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期间:2、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又同居生活的期间。十九、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解决。二十、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再次起诉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二十一、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到离婚合同或财产分割合同后,一方反悔而不批准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祈求离婚并祈求按照离婚合同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合同解决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合同内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

42、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合同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合同未波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二十二、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生子女原则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称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回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二十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她人发生性关系而生育子女并隐瞒真相,另一方被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被骗方规定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根据具体状况而定。二十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批准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二十五、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另一方长期拒付抚养费为由祈求另一方支付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夫妻的确已经分居的除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抚养费祈求,离婚判决书也未明确抚养费承当,离婚判决生效后,直接抚养方以子女名义起诉祈求另一方承当离婚判决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离婚合同中仅商定子女由一方抚养,未商定另一方承当抚养费,一方在合同离婚后以子

44、女名义起诉祈求另一方承当合同离婚后至其起诉前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离婚合同中已经商定抚养费数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以子女名义起诉祈求该方承当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应经明确商定抚养费给付期限,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十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看望权利提出诉讼祈求,当事人不提出诉讼祈求的,人民法院不予解决。二十七、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的一方应承当举证责任,当事人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十八、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

45、商定的除外。二十九、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归个人所有,但婚前通过经营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三十、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使用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股东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波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或个人独资公司的出资额或收益时,当事人对财产价值无法达到合同且一方当事人不批准评估、不交纳评估费用、不配合评估或其她因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拟定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公司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

46、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三十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的,该房屋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婚后参与清偿贷款,不变化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另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所有返还;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部分,应当返还其中的一半。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批准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期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承认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

47、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解决,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照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适宜各半分割。三十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已获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和已获得红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到合同,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批准竞价的,应当在评估拟定市场价的基本上进行分割、补偿。双方对共同财产中已获得 绿本的安居房的价值及归属无达到合同,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批准竞价的,应当在评估拟定市场价的基本上,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房产归属,以市场价

48、减去获得房产一方绿本转红本所需补交的差价及税费为补偿另一方的基数拟定补偿另一方的数额。三十四、离婚潮流未获得产权证的农村自建房,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判决由一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该方享有和承当;行政主管机关已告知拆除的建筑,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十五、在离婚案件中解决有关买断工龄问题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解决。三十六、离婚案件波及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人身保险时,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亲属(子女除外)为受益人,另一方可以祈求对方予以相称于保险单钞票价值一半的补偿。三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一方承当的债

49、务,该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当举证责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当的债务,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对方个人债务的,应承当举证责任。三十八、本意见自7月日起实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审结的案件,不合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合用本意见。凡我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合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引意见(试行)的阐明一、有关程序问题1、第一条是对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如何解决的规定。、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

50、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情形如何解决的规定。4、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合用范畴的规定。、第五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解决的规定。6、第六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称谓、列法、判项表述的规定。、第七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题如何解决的规定。8、第八条是对涉港、澳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如何解决的规定。9、第九条是对当事人不提出离婚仅提出分割财产如何解决的规定。、第十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程序问题如何解决的规定1、第十一条是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规定。12、第十二条是对离婚案件如何合用公示送达方式及缺席判决的规定。1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

51、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解决的规定。14、第十四条是对离婚案件重审时如何合用程序问题的规定能。1、第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与否应当准许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1、第十六条是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原则的规定。二、有关结婚问题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18、第十八条是对如何理解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解释性规定。19、第十九条是对未办理复婚登记情形如何解决的规定。三、有关离婚问题0、第二十条是对夫妻感情已破裂酌定情形的规定。2、第二十一条是对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解决原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是对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以及如何合用推定的规定。2、第二十三第

52、是对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规定。24、第二十四务是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扶养费和抚育费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如何解决的规定。26、第二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看望权利如何解决的规定。四、有关财产分割问题27、第二十七条是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分派的原则性规定。2、第二十八条是对离婚案件财产形态变化的结识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解决的规定。3、第三十条是对夫妻公司股权工商登记及收益如何理解和解决的规定。31、第三十一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股权或出资无法通过评估方式拟定价值时如何

53、解决的规定。32、第三十二条是对以一方名义婚前购买的房产并有按揭贷款延续至婚后如何解决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是商品房、安居房权属和价值如何拟定的规定。34、第三十四条是对农村自建房如何解决的规定。、第三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买断工龄款如何解决的规定。36、第三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人身保险如何解决的规定。37、第三十七条是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波及生效判决如何解决的规定。一、有关程序问题1、第一条是对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如何解决的规定。婚姻法第10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将无效婚姻严格限定在特定范畴内,无扩大解释的余地,且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

54、9条第款的规定应为一审终审制,司法解释所拟定的特别程序更加限制了无效婚姻的合用,因此排除了其她情形的合用。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亲自申请结婚登记体现了结婚自愿原则。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虽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当事人与否自愿结婚尚不能鉴定,由于当事人存在知情和不知情两种也许性。因此我们觉得,婚姻法第1条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是谨慎的,已经考虑到此种状况,也排除了扩大解释可撤销婚姻的也许性。对于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

55、,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条的规定祈求离婚。2、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她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与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觉得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的状况重要涉及:(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她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对方有

56、危险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因此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畴;另一种意见觉得,女方婚前与她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力,在此状况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情形如何解决的规定。参见婚姻法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解决的复函(19

57、5年7月19日)。一般状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祈求,除非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因此不管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觉得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祈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合用范畴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由于违背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布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案件不合用调解,且采用一审终审制审理。事实婚姻则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5、第五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解决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

58、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的规定,但原告撤诉不成时也许拒不到庭,在此状况下同样也不应按撤诉解决。第二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宣布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因此此时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受无效婚姻有关条文的限制,如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6、第六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称谓、列法、判项表述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列法,即一般应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当事人仍坚持提出离婚而不申请宣布婚姻无效的状况下,当事人的称谓和列法没有规定

59、。我们参照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那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列法及判项表述。7、第七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题如何解决的规定。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兼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祈求或反祈求均不构成反诉。但人民法院应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祈求并就其提出的诉讼祈求波及的财产分割部分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仍不明确其诉讼祈求或拒不交纳诉讼费的,可以不予审理。离婚案件的财产方面当事人取证困难,

60、常常在举证时限内无法完毕所有举证,举证时限届满后发现新的财产也由于受证据规则的限制无法提出祈求,如规定当事人另行起诉不符合以便当事人的原则,既增长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不能解决纠纷,因此建议放宽离婚案件有关增长诉讼祈求的限制(实质上也放宽了举证期限的限制)。离婚案件被告提出的离婚损害补偿存在理论争议,基于财产、子女祈求不构成反诉的同样理由,我们赞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按不构成反诉的解决意见。8、第八条是对涉港、澳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如何解决的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4年4月4日有关原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双方均居住在香港,现内地人民法院可否受理她们离婚诉讼的批复、港澳同胞不属于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但如果她们在

61、居住地起诉有困难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有关华侨起诉离婚管辖的规定解决。9、第九条是对当事人不提出离婚仅提出分割财产如何解决的规定。一种观点觉得,按照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观点觉得,婚姻法所规定的商定财产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自愿商定的基本之上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借助外力来迫使对方进行财产分割。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状况下,人民法院不适宜受理此类案件。第三种观点觉得,当事人祈求分割的祈求虽然不应得到支持,但

62、应当属于胜诉权问题,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当受理后采用判决的形式驳回其诉讼祈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觉得,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状况下,当事人不得提出祈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财产关系与双方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这种财产关系只能因婚姻而发生,因配偶死亡或离婚而终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商定共同财产的归属,能否达到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不是法院依职权调节的范畴。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既然此种案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则司法权不适宜介入进行干涉。10、第十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程序问题如何解决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讨论

63、觉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行决定,由于其并非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合控制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对此没有争议。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离婚的状况下,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结婚之初,就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因素的,此时应当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提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前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丧失的因素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则先需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11、第十一条是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规定。抚养权的权力主体是父母还是子女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觉得,根据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承当由父母双方合同,合同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因此子女虽是抚养费的享有者,但其法定代理人才是权利主体,因此离婚判决主文均表述为男方支付女方抚养费,另一种意见觉得,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义务主体是父母,婚姻法第7条第款的规定应理解为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问题,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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