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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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时间:-03-28 07:5:58来源:作者:喻小倩(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重庆400037)摘要:随着国内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都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的大量征用将不可避免。而目前国内土地征用中的某些行政行为引起了许多社会矛盾。文章针对目前农村土地征用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找出症结,并提出某些政策性建议。核心词:土地征用;问题;解决对策中图分类号:301.0文献标记码:A文章编号:1674-032()-01-0引言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国内都市化进程加快了步伐,建设用地需求的急剧增长使得大量农民失去了

2、她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征地形成的纠纷也大幅度上升据不完全记录,在全国各地的群众上访案件当中有4%波及的是土地问题,并且在其中又有大概60%是波及征地的案件。究其因素重要是由于国内土地征用补偿的范畴和方式不尽合理,因此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严格控制征地规模,加强征地管理,贯彻好“合理运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1征地过程中突现的几种问题.1土地征用费占土地出让价的比重偏低国内现行的征地制度是在筹划经济体制条件下逐渐形成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政府开始向市场出让和拍卖土地,并且土地成交价格比

3、较高,但政府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又非常低,于是就浮现了“低征高卖”的现象。一般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取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出让金收益却比较好,只要高于征地的成本,便有利润回报,基于此某些地方政府便在征地补偿及土地出让中寻找两者之间的差额,这就导致了土地滥征滥用的现象泛滥,使国内的耕地资源急剧减少,导致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挥霍,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又由于在征地过程中对农民的补偿原则过低,使农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1,农民的心理开始不平衡,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激化日益突出,阻碍了国家征地的顺利开展。因此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较低,是农民甘愿冒触犯法律的风险把农业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直接因素,这一现象在城乡近郊尤为突

4、出。1.2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村基层组织与被征地农民的矛盾锋利国内自建国以来,虽然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仍然不清晰,那么土地补偿费的归属也有了争议,从而引起了行政村和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自然村之间争夺土地补偿费的现象。此外,由于集体主体产权是虚拟或多元化的,因此少数村干部往往把持了集体土地使用的“生杀大权”,事实上她们就变成了集体土地的“所有人”,土地成了其中一部分人“寻租”的工具。在征地时她们很容易向国家和用地单位讨价还价捞取资本、收受好处,在群众中导致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农民权益受到侵犯。.3土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征地程序缺少透明度某些建设单位在征完地后,以

5、多种样的理由长期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个别单位甚至挪用征地款作它用,长期不归还于农民;有些村务公动工作制度贯彻贯彻不到位,村里征地拆迁补偿安顿费收支不透明,导致农民对村干部不信任。被征地农民获得的补偿费占征地补偿费的较少一部分,并且有的征地补偿费还被乡镇、村层层克扣,因此最后农民可以得到的补偿费用非常低,不少地方对农民的补偿只是有限的“青苗费”和“口粮补金”。在征地工作中贪污挪用征地补偿费等腐败行为严重。4征地范畴界定不明确目前“公共利益”这一概念至今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对“公共利益”理解的不一致而使得政府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各级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往往把经济建设也划入公共

6、利益的范畴。土地征用的范畴过宽甚至没有边界,这很容易导致滥用土地征地权,也不利于社会对土地这一人类赖以生存且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的运用和保护,这将会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5安顿方式单一,导致农民生活水平下降,就业与保障无着落各地上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九成以上征地项目采用货币安顿方式,后来的生活需农民自谋出路。但在有些地方劳动力市场发展限度相对滞后,劳动力自谋职业非常困难。此外,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安顿的农村劳动者素质相对较低,就业缺少竞争能力,以目前的土地征用安顿补偿费,如果没有稳定的收入,若干年之后,其生活将受到严重冲击,以至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2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

7、议.建立土地价格评估中介机构,以土地价格为根据,形成客观的土地补偿原则土地征用实质上是政府以强制性的方式获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所有权的变更是在有偿的条件下实行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土地权利的转移其实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并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为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征用农村土地时农民集体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阻碍。此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比较模糊的,体现的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农民集体的收益权被大大削弱了。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的补偿原则有明确的规定,即“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涉及土地补偿费、安顿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

8、倍。征用耕地的安顿补贴费,按照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种需要安顿的农业人口的安顿补贴费原则,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4。从国家的明文法律规定来看,被征用土地平均收益原则是很难界定的。并且在界定原则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身的权限非常大,对土地价格的评估不可避免地会浮现一定限度的随意性,难以公平公正。因此必须建立土地价格评估的中介机构,这一机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土地征用补偿费,补偿原则和本来相比有所提高,但仍然比较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种植构造、农业耕作水平的差别

9、难以对的体现,无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区位价值,征地之后农民既有的生活水平若难以维持,农民对政府征地行为就会表达强烈的不满;此外,政府以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所有权、但却以较高的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这样的行为也是农民是不能所接受的。目前世界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除土地补偿之外,大多还将残存地损害、营业损失以及其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多种附带损失均纳入征用土地补偿范畴之内,并且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原则也都接近于市价,使被征用人既无法从中获取暴利,但也不至于遭受损失。22明晰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规范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派措施国内法律明确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农民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

10、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才干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因此事实上,该“农民集体”仅有法律上的意义,并没有形成独立的法人,因而没有行为能力,以致土地所有权主体缺省或虚置,无法维护“农民集体”切身的合法权益。随着国内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改革的逐渐深化,众多名副其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逐渐形成,从而会使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越来越清晰。在现阶段的农地产权制度建设上,应逐渐将农地所有权淡化,强化对农地的使用权,并使征地补偿费更多地倾向于农民。在此基本上,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贴费的分派使用措施,以纠正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派的混乱局面,保护被征地村

11、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3健全和规范土地征用程序为了规范政府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行为,增长透明度,加强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社会监督,避免土腐败行为的滋生,以便土地征用工作开展顺利,必须严格规范土地征用程序,目前共利益项目征收的认证程序不够规范和完善,应在既有的土地征用程序的基本上严格界定,做好土地征用前的调查以及征地后的权属变更登记,强化土地征用公示制度,并贯彻征地补偿安顿听证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参与不仅要参与,并且也应当有农民代表参与,通过代表更多地听取民众意见,政府应把信息公开,将有关征地补偿的原则在互联网上进行公示,以供公众查阅,加强查阅场合建设,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4

12、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畴,完善土地征用法律法规在国内,宪法明确规定,征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涉及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虽然国内的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国家征收集体土地的前提必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6,但“公共利益”在定限度上具有动态性、抽象性以及非特定性,因此在进行具体判断时往往会带有较浓厚的主观色彩,不同的人的判断原则也也许存在不同。因此,公共利益范畴的任何不拟定性都将导致土地征用权滥用。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建议完善国内土地征用

13、法律体系,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界定,控制土地征用范畴。规定各级政府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土地征用权,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线要严格辨别,将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退出征地的范畴,逐渐缩小多种征地范畴,最后将多种用地严格的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业用地范畴之内。对征地过程中浮现的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进行严肃查处,制止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而大量征用集体土地的行为。2.5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内长期以来,都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别。都市居民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待遇,同步都市居民在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文化体育、福利救济等方面的社会福利明显优越于农村。但对于农民来说,

14、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是大部分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的唯一支柱。因此必须要逐渐将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由依托土地的现状变化,转变为同都市居民同样都依托社会保障,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伤残等方面的保险。特别对失地农民更应当实行优惠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她们的生活要进行合理及时的安顿,尽量减少征地给她们带来的痛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不从主线上建立农村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就主线无法解决征地后大多数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但是,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钱从哪里来呢?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可采用如下几种措施:(1)政府承当的部分可在每年年度财政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益

15、中按比例列支,建立专门的征地补偿安顿调节基金。(2)农村集体补贴一部分,把用地单位支付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不少于70%的部分,转入保障资金专户7;(3)个人承当部分可从安顿补贴费中列支;(4)将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折算成股份加人经营状况较好和收益较稳定的经营实体,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者作为股东分享经营利润,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较为可靠和长远的生活保障。参照文献1曲波.农地征用补偿中安顿补贴费的拟定J.农业技术经济,,():53-5.2吴次芳鲍海君都市化进程中的征地安顿途径摸索J中国土地,(4):-15.朱清.中外土地征用制度比较与借鉴.国土资源,(1):0-52吴旬土地价格、地方政府竞争与政府失灵J.中国土地科学,():-5.曹桂华,于维娟.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核心:完善土地征用制度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272.黄征学.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思路J.中国发展观测, , (5):13-1.7叶剑平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作者简介:喻小倩(184-),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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