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_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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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乙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和自愿的原那么,就乙方承包施工工程一事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协议项下的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工程的顺利完工。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单价及总价款:。3、承包方式:。二、双方权利义务1、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尽快组织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迟迟不能进场施工,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办理相关工程施工手续,为工程施工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3、乙方保证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展施工,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如工程出现施工质量问题,乙方有义务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承当。4、合同

2、签订后,如因工程施工难度增加、质量标准进步、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乙方施工本钱增加的,增加局部的费用由甲方承当。5、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平安标准进展施工,做好其下相关人员的平安教育及培训工作,防止平安事故的发生。6、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本工程自合同签订后月内开工,如因天气原因不能施工,开工日扣减或顺延。7、对于本合同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当。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待工程到达正负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待主体工程到达三楼盖板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待屋面封顶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余款在工程开工后日内由甲方全部支付完毕,否那么甲方应向乙方承当违约责任。如甲

3、方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将建筑物按造价本钱面积抵扣工程款。四、违约责任1、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迟延施工,应向甲方承当合同价款%的违约金,甲方同时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违背本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修复或修复后质量仍不达标的,其除应继续履行修复义务外,还应向甲方承当合同价款%的违约金。3、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损失的,甲方按每人每天元的标准赔偿乙方的误工损失。4、甲方未按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除继续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外,还应向乙方承当工程款总额%的违约金。五、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本协议未尽事宜

4、,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七、本协议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九、本协议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甲方:乙方: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_发包方:_承包方: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双方就本建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章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_2工程地点:_3工程内容: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工程一览表4承包范围:_5承包方式:_6资金_7批准文号:_8业主或主管单位:_第二条工程监理假设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

5、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络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第三条工期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开工。2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年_月_日开工。第四条合同价款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_元。第五条工程质量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标准进展施工。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到达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到达100,优良率到达_。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到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

6、,由发包方承当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第二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六条词语涵义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局部工程的当事人。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施行监理的当事人。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

7、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3临时工程: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

8、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方案构成永久工程一局部的机电设备、金属构造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7施工设备:指为完本钱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4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

9、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局部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2费用:指为施行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6其他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局部的其他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 和_。3天:指日历天。第七条合同文件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2合同协议书;3

10、双方签署的合同会谈备忘录;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当合同文件出现模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假设双方意见不能统一,那么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方法处理。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假设合同中约定局部工程由承包方进展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前方可施行。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施行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

11、,承包方应承受并执行。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第八条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施行的详细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九条技术标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标准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标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置、翻译标准、标准

12、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当。第十条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络方式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联络方式:本合同施行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络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第十一条联络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

13、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恳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那么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第十二条图纸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当。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14、。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好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展工程检查时使用。第三章双方责任第十三条工程师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需要获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_。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施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

15、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穿插。双方职权发生穿插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展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

16、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第十四条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受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场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展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展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2工程

17、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

18、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十五条工程经理1工程经理:姓名:_,职务:_。2工程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3承包方根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

19、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4工程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络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5承包方如需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第十六条发包方代表1

20、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详细管理人员,行使自己局部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通知承包方。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

21、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那么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详细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当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承包方驻工地代表1承包方

22、的要求、恳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络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当费用。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发包方工作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

23、迁,去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答应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展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

24、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那么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利,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早7天通知承包方。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8开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开工验收,办理开工结算。第十九条承包方工作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

25、计、施工进度方案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开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方案、用款方案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展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26、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假设因发包方提早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当。工程开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工程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工程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早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平安、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8承受工程监理:承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受权范围内根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视和管

27、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10漂浮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漂浮。假设发生漂浮时,对阻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当。第二十条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平安、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施行监理,承包方应承受监理。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受权

28、范围内,根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受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受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局部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受权,但此类任命、受权与撤回应提早7天报揭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展,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交通运输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1场内施工道路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

29、合同施行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当一切费用。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局部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当一切费用。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2场外公共交通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平安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假设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

30、超重件所需进展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当。假设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展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构造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

31、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方案、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给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装备和施工平安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方案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展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假设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展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

32、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假设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3施工进度方案的修订:假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方案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方案进展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详细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三条进度方案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展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

33、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详细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承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视。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二十四条开工及延期开工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

34、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延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第二十五条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顿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施行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

35、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二十六条工期延误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展。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2承包方

36、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二十七条工程开工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的,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早开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早开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早开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早开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早开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第六章质量与验收第二十八条检查和返工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标准和设计

37、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根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承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当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当。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当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展,如影响施工正常进展,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当,相应顺延工期。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等级1工程质量应到达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

38、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局部或全部工程质量到达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局部,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当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到达约定条件,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当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视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当。第三十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到达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

39、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展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展隐蔽或继续施工。第三十一条试车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设备安装工程

40、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展开工验收。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当修改设计费用、撤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当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1、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当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当。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完毕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开工手续。第三十二条验收和重新检验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场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成认验收或试车记录。2无论发包

42、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展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展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三十三条质量监视本工程的质量监视,由质量监视站负责,双方均应承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视与检查。第七章文明施工第三十四条文明施工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平安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1治安保卫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

43、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三十五条平安施工与检查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立平安消费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承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施行的监视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当。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展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背平安管理的规定进展施

44、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方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三十六条平安防护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场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当。2施行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施行由发包方承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第三十七条事故管理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

45、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背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才能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平安。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展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防止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

46、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去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第八章合同价款与支付第三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根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根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47、。以下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本钱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本钱和酬金两局部,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本钱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风格整。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8、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四十条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顿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第四十一条工

49、程款进度款支付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展,承包方可停顿施工,由发包方承当违约责任。第九章计量与支付第四十二条计

50、量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展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伴随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展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展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展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3假设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

51、求派代表参加复核,那么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结合进展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工程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工程的历次计量报表进展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工程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工程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那么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工程的计量方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5

52、总价承包工程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工程进展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工程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第十章材料设备供给第四十三条材料样品或样本不管任何一方供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给和开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彩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第四十四条发包方提供材料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

53、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丧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丧失由发包方负责。2发包方供给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当所有差价。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回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4供给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局部运出施工现场。5供给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当因此发

54、生的保管费用。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给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当。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当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四十五条承包方供给材料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标准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标准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制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

55、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标准、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撤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四十六条材料试验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管双方任何一方供给,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展防火阻燃、毒性反响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展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当。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顿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当。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当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第十一章工程变更第四十七条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早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

56、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立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展以下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展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当,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

57、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四十八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本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四十九条确定变更价款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法进展: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58、。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第十二章开工验收与结算第五十条开工验收1工程具备开工验收条件

59、,承包方按国家工程开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好开工资料及开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开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2发包方收到开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开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开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开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开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开工验收的,实际开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开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

60、,从第29天起承当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开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局部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开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开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8工程未经开工验收或开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当责任。第五十一条开工结算1工程开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开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展工程开工结算。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开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

61、展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开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开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开工工程交付发包方。3发包方收到开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4发包方收到开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揭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开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工程开工验

62、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开工结算报告及完好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开工结算不能正常进展或工程开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当保管责任。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开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第五十二条质量保修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2质量保修工作的施行。承包方应在工程开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工程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

63、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第十三章违约、索赔和争议第五十三条违约1发包方违约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展。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开工结算价款。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方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2承包方违约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开工。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方承当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五十四条索赔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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