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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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伙社与公司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本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运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其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步在第四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伙社根据本法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由此,从法律上将合伙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辨别开来。但是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合伙社制度和股份公司制度究竟有哪些本质的区别与内在的互相联系? 一、产生的直接动因 公司制度的来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它

2、一方面是与海上贸易、分散风险的规定联系在一起。在此基本上发展起来的现代股份公司,是1世纪新航线、新大陆发现后,资本主义出于殖民扩张、对外贸易、完毕资本原始积累的需要而创新出的一种现代公司制度。因此,股份公司制度的浮现,本质上是商业资本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追求财富增长而实行资本扩张的一种成果。 而合伙社的制度安排则出目前1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后来的社会转型期。当时大机器生产取代了家庭手工作坊,资本排挤劳动,劳动力异化为商品,产生了无产阶级和资本家两大阶级的对抗,并引起了社会经济的剧烈变动,大批无产者和处在破产边沿的小生产者阶层孤立无援。这些经济弱势群体为了避免大资本、中间商的盘剥、维护自身的生存地位

3、,创立了以服务为目的的自助组织。她们联合起来,试图以团队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因此,简朴地讲,合伙社制度产生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这与社会中的经济强势集团成立股份公司“扩大领地”的攻打性行为有着天壤之别。 此外,合伙社制度的产生,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改良主义等多种合伙思潮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合伙社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很强的社会变革主张,它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对立物而浮现。而股份公司的创新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内在需要。 二、组织目的 与产生动因相联系,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为股东的资本增值服务

4、,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润;而合伙社则是为小生产者为主体的成员的营利服务,为成员服务是合伙社的目的,在组织内部,合伙社不赚取其交易对象、服务对象成员的钱。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合伙社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体举例,农户联合起来组建农产品销售合伙社后,合伙社的目的就是通过联合销售成员各自生产的农产品,减少成员各自经营的市场风险和成本,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尽量地为成员卖出高价,合伙社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赚取的利润将所有返还给农产品的提供者成员手中;而股东投资者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后,公司的目的就是让股东的投资获得最大回报率,因此它的经营目的一方面要尽量压低

5、向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原料的收购价、以减少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尽量地抬高向消费者销售农产品的发售价、以获得高的赚钱水平,公司最后实现的利润并没有流到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而是流向了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消费者以外的第三方投资者手中。 三、成员制度 与组织目的相相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股东加入股份公司、成员加入合伙社,都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但是,只有要运用合伙社服务的人才可以加入到合伙社中来,正如农民专业合伙社法所规定的,成员为合伙社的重要服务对象。如果没有和合伙社发生业务往来,仅仅是为了获得高的投资回报率,则不能成为合伙社的成员,只能成为一名股东。因此,在合伙社制度下,所有者与使用者具有同一性,而股份公司制

6、度下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具体地,以农业供应合伙社为例,成员一定是农业投入品的购买者;而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股东则不一定必须购买农业投入品,前者入社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合伙社提供的服务,而后者加入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回报率。同样地,农民加入农产品销售合伙社是为了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则不需要自我生产农产品;农民加入农机运用合伙社是为了获得农机服务,农机公司的股东并没有农机服务的需求。 并且,当成员不再与合伙社发生业务往来,不再运用合伙社提供的服务时,她(她)可以自愿退出合伙社,并抽走入社时缴纳的股金或入社费。但是股东一旦将股份投入公司,则不可再抽回,离开公司时只能转让她人

7、。 四、所有权安排 与公司相比较,合伙社的所有权安排具有特殊性。如前提到的,由于合伙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atng)联系在一起,成员的股本认购有着严格的限定,以每个成员拥有相似的股权为典型形式。最主线的,所有权在典型型的合伙社中本质上并不能带来相相应的收益,相反,合伙社成员的收益权重要体目前与合伙社的惠顾中(详见下),这种制度安排导致合伙社融资困难,成员缺少足够的鼓励向合伙社投资。 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对此作了一定的修正,针对中国生产要素供应的现状,较大限度上承认了资本的作用,如扩大合伙社按股分红的比例,可分派盈余中非交易额分派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40%等。又如为进一步明晰合伙社集体产权,第五章

8、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退社时合伙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从而减少了合伙社产权制度模糊产生的搭便车问题。 五、治理构造 合伙社和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的机构安排并没有任何差别,都是全体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董)事会为决策机构,而平常的经营管理实行理(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但是在决策原则上,合伙社与股份公司有着本质的不同。合伙社是实行经济民主制的组织,合伙社内部人人平等,成员每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

9、票制,一般成员的权利得到充足保证,增强了成员参与合伙社事务 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了一般成员的基本利益,避免了个别人控制合伙社。而股份公司则实行一股一票制,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决策的话语权就大,甚至可以实现独裁如果控股的话。 近些年来,随着合伙社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合伙社在平等与公平之间谋求平衡,在坚持民主管理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大对合伙社发展奉献较大的成员的投票权,努力使成员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也充足体现了这一点。本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第二款又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

10、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并且,在决策过程的制度安排上,合伙社更强调民主的广泛参与性,限制成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所有职权。”此外在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的资格上,按照农民专业合伙社法规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也即非成员不可担任合伙社的理事、监事。这与股份公司广泛聘任外部独立董事制度不同。由于合伙社觉得非成员理事不能代表成员的利益。 六、分派制度 股份公司实行按股分红的分派制度

11、,红利水平取决于公司的赚钱水平。而合伙社严格地讲不存在利润 ,由于合伙社是为成员服务的、按照成本对成员提供多种服务。如果财政年度浮现了可分派盈余,那是源于合伙社在与成员的交易中收取了成员过多的费用(如为成员提供购买服务)或者少付了成员应得到的收益(如为成员提供销售服务),既然如此,合伙社最后应当按照“物归原主”的原则,按照成员与合伙社的交易额(量)将多收或少付成员的部分再退还给成员,因此合伙社的分派制度是基于成员对合伙社的使用或运用,它保护了大多数一般成员获得基本的经济利益。然而,在买方市场初步形成、市场竞争日趋剧烈的背景下,合伙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决定日益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取决于消费者的

12、偏好和购买力,而这些又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从合伙社对此的影响力看,它与合伙社的发展战略、经营效率、营销方略、投资决策、公司家奉献等等多种因素有关。如合伙社投资建设有机食品基地,成员产品价格可以实现翻番 ,又如较高的广告投入水平、实行品牌战略将会改善合伙社产品的市场份额和赚钱能力。在这里,合伙社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形成不再是简朴的与成员交易中“多收”或“少付”、合伙社规模经济的变化问题,而是还凝结了资本、公司家人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奉献,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三十七条中的盈余分派原则在重点强调了按照成员与本合伙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分派不得低于0%的基本原则下,将其他的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

13、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数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成员。这意味着合伙社的分派承认了资本要素等的奉献。 七、经营战略 股份公司为了获得高额的资本回报率、实行以市场为导向、扩大市场占有率的经营战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畴具有广泛的选择性和灵活的弹性,哪种产品或服务的赚钱空间大就经营哪种产品或服务。公司可以在全国甚至全球范畴内 采购产品或转移生产基地,因此,公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因消费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调节。然而,合伙社的目的是为成员服务、为成员的产品提供一种“家” 和环绕成员产品提供服务的组织目的是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营销哲学理念相冲突。合伙社的经营产品

14、范畴被锁定在成员所提供的产品上,合伙社以市场为导向也许会被它有限的产品范畴所破坏。从合伙社的实际运作状况看,绝大多数合伙社一般只是一种商品的销售者,并且不乐意增长新的商品。成员对于非惠顾产品的投资十分谨慎。这种行为减低了合伙社通过扩展它的产品范畴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能力,并强化了原有产品的市场筹划,易导致合伙社经营的封闭性、甚至是僵化性。 此外,合伙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组织目的,一般规定合伙社限制与非成员的交易。农民专业合伙社法规定,农民合伙经济组织与成员、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但是从经营效率的角度看,它事实上是不利于合伙社低成本地实现公司规模经济。可见,合伙社经营战略与股份公司相比,具有天然

15、的制度安排缺陷。 八、社会责任不同合伙社以人为本,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合伙社制度强调人的平等、人的尊严。合伙社的服务对象、经营范畴具有很强的地缘性,基本锁定在农村社区生产同一产品的特殊成员群体,合伙社的基本构成元素是那些依赖于自己的土地、生活在本地社区的“人”成员,而不是股份公司可以满天飞、哪里有利润就投向哪里的“钱”投资者。土地的不可迁移性决定了合伙社深深扎根在农村社区中,合伙社的发展与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 从国际合伙运动的经验看,合伙社已经成为本地社区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有鉴于此,199年国际合伙社联盟通过的最新修订的国际合伙社七项原则中,增添了“关怀社区原则”,规定“合伙社根据成员批准的政

16、策来增进其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它意味着合伙社有一种责任要保证增进所在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保护社区环境。国际合伙社日的宣传主题就是 “社会与合伙社:关注社区”,特别突出了合伙社作为一种以人为本的特殊组织对于推动社区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合伙社对于为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尊重人类的价值做出的奉献。合伙社不仅提高了成员的物质生活水平,并且丰富了她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且增进了合伙社所接触到的所有人社区的发展。 相比之下,股份公司作为金钱利益的产物,它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股东个人财富的增长。尽管客观上股份公司对于推动社会发展、技术进步、解决就业等等做出了巨大的奉献,但是股份公司在遵守商业道德、合法

17、经营下,并不需要额外承当任何社会责任,例如关怀弱势群体就业。近些年来,在消费者利益集团的政治压力下,西方社会在公司与社会关系解决上,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新概念,倡导公司基于自愿原则对社会和环境的关怀整合到公司的运营中,整合到与国民的交往中,增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让公司家不仅由于赚钱,并且由于能为满足某些社会需求做出公平的奉献而得到社会的承认。但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并没有成为公司的一种法定义务,成为指引公司行为的普适规则,这与合伙社自身内在所具有的穷人自助性组织的制度安排是截然不同的。可以讲,合伙社制度天然就承当着一种社会责任在其中,而股份公司开始承当社会责任则是外在制度环境压力的一种选择

18、成果。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与合伙社制度从产生的社会基本,到组织的目的、再到组织的运营规则均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后的裁决者是消费者,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合伙社,要想生存与发展,都需要接受消费者的最后检查。因此,通过1近年来的发展,股份公司制度与合伙社制度为了自生市场竞争力的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不断地创新、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如某些股份公司引入职工参与筹划、从管理、决策参与直到股份参与,并且分派制度向人力资本倾斜,缓和劳资矛盾,提高公司的凝聚力;而某些合伙社则面向社会募集股本、并且实行股本不可退还制度,并浮现了比例投资型合伙社,等等,以减缓合伙社产权制度缺陷所带给合伙社投资局限性、缺少后劲等问题。合伙社制度与股份公司制度的边界开始变得模糊,甚至在强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下,环绕某些产品的生产,股份公司和合伙社合伙发展战略联盟、股权合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以联手共同对付她们“共同的敌人”最后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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