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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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土地有偿(划拨)使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业务(行政许可事项)案件类型:1. 无建设用地通知书,涉及使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经有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后,已办理征(用)地补偿结案手续的案件; 2. 已取得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征地拆迁已结案的案件; 3. 在历史用地范围内, 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案件; 4. 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依规划 涉及调整建设项目或用地界址的案件; 5. 已是政府储备土地,取得用地结案函,经批准划拨或协议出让给具体单位的案件。 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4日。2.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 。 3. 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2003年3月30日。 收件资料:序号 资料名称 资料来源 份数 备 注 相关部门一、 所有类型案件需提供 1申请表( 原件)我局网站下载或到窗口索取统一版本2一份原件 , 一份复印件 各单位盖公章用地处估价所2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技术监督局 工商局 建设委员会2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法人同时提交经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项目公司需提供项目公司成立批文,中外合作

3、项目需要提供外经贸局批文用地处估价所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原件)我局网站下载或到窗口索取统一版本2各单位盖公章用地处估价所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2 用地处估价所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复印件)市规划局2含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函 含规划设计要点 第 3 类案提供了单体建筑报建文件的可不提供用地处估价所6其他有效的规划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 复印件)市规划局1规划设计要点附图或报建审核书及附图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各层报建平面图、剖面图等 上述资料视规划报批进度而定估价所7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市房地产测绘所 1 如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表明超出部分为非国有建

4、设用地的权属、地类,均需要先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估价所8 出让(划拨)宗地平面界址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8 估价所9 有效的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或备案或核准的文件 国家、省、市、市辖区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 1 项目投资总额的报告 用地处10 现场状况的描述报告、现场照片 2 用地处估价所11 已描绘用地界址红线、贴附界址点坐标列表的蓝晒地籍图( 原件) 市房地产测绘所 4 比例尺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编定或确认用地方案号并加盖已录入坐标点信息印章确认。 用地处二、各类型案件需分别提供 1. 第 1 类型案件需提供 12关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通知、关于配合办理农转用、征收土地批

5、后实施手续的通知、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及附图 ( 复印件)市国土房管局3 用地处、估价所、规划编制中心13 地理位置图、正射影像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1 用地处14征地结案的函( 原件及复印件)区国土房管分局 1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已办妥征地补偿、缴纳征地有关税费的类型需提供征地结案函 用地处15 被征地单位出具对征地补偿安置无异议意见、张贴征收土地公告现场相片 1 用地处 16 已支付征地补偿款发票(复印件)、征地协议(原件)、被征收单位出具的已收齐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需提供 已收齐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需注明具体金额 区国土房管分局确认

6、用地处 17 缴纳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原土地垦复金,附缴费通知单)的票据(复印件) 区国土房管分局、区税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或占用农用地的需要提供 用地处、 规划编制中心 18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地产权属证明( 复印件)及统计列表 市国土房管局 1 涉及房屋拆迁的需提供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盖章 房地产权属证明指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任何一种) 估价所 2.第 2 类型案件需提供 19 建设用地通知书、关

7、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后实施的通知及附图 ( 复印件)市国土房管局3 用地处、估价所、规划编制中心20 地理位置图、正射影像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1 用地处 21 建设资金证明( 原件) 银行或金融机构 1 政府独资项目除外 申请用地之日前 1 个月内出具 用地处 22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复印件) 市国土房管局 1 如超过用地批文的有效期,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补充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案需提供 用地处 23 征地或拆迁结案的函( 原件及复印件) 区国土房管分局或市拆迁办 1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已办妥征地补偿、缴纳征地有关税费的类型需提供征地结案函 涉及旧城拆迁,已办妥拆迁补偿手续的类

8、型需提供 用地处 24 征地补偿计算表、核减耕地通知书(原件)、征用土地通知书附表( 复印件) 区国土房管分局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需提供 用地处、规划编制中心 25 已支付征地补偿款发票(复印件)、征地协议(原件)、被征收单位出具的已收齐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原件)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项目需提供 已收齐全部征地补偿款的证明需注明具体金额 区国土房管分局确认 用地处 26 缴纳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原土地垦复金,附缴费通知单)的票据(复印件) 区国土房管分局、区税务局、市农业局、市国土房管局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或占用农用地的需要提供

9、用地处、规划编制中心 27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房地产权属证明( 复印件)及统计列表 市国土房管局 1 涉及房屋拆迁的需提供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经市拆迁管理办公室鉴证、盖章 房地产权属证明指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书、 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产权情况表等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任何一种) 估价所 3. 第 3 类型案件需提供 28历史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市国土房管局2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前,我局将通知用地单位送权属证明原件进行注记。 历史用地土地权属证明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证、土地权属证明书、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处 估价所29 历史用

10、地或已结案用地界址与申请界址套图结果(原件)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用地处 估价所 30 建设资金证明( 原件) 银行或金融机构 1 政府独资项目除外 申请用地之日前 1 个月内出具 用地处 4. 第 4 类型案件需提供 31 历史用地或已结案用地界址与申请界址套图结果(原件)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用地处 估价所 3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复印件) 1 5. 第 5 类型案件需提供 33 历史用地或已结案用地界址与申请界址套图结果(原件)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用地处 估价所 34 用地结案书(复印件) 市国土房管局 1 用地处 35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交地证明 政府土地储备机构

11、 ( 市、区土地开发中心等 ) 1 含与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补偿协议书 用地处 36 地理位置图、正射影像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1 用地处 6. 所有类型案件根据案情需提供 37 出让(划拨)宗地竖向界限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1 规划设计条件中涉及高程的需提供 用地处 38有关同意延期、分期 ( 附图 ) 或变更用地单位等函件 ( 复印件 )市国土房管局3 涉及已延期、分期、变更用地单位的案需提供用地处、估价所、规划编制中心39 军用土地补办手续许可证,转让协议及转让土地的四至图( 复印件) 总后勤部 1 属军转民项目的需提供 估价所 40 广州市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协议书( 复印件) 教育部门

12、1 中小学、幼儿园建成后移交区教育局的需提供 估价所 41 测量成果报告书( 复印件) 市房地产测绘所 1 工程已竣工验收完成实测的项目 估价所 42 违法用地查处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国土房管分局 1 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已动工建设的案件 用地处 43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备注: 1. 以上所有复印件除涉及图件外一律采用 A4 单面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2. 备注中没有特殊说明的资料办理任一类案件均须提供,有说明的从其说明; 3. 申请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可登录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13、( 网址 ) 下载或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房管局窗口索取复印。 办理时限: 1. 出让类案件办理时限为 32 个工作日,划拨类案件办理时限为 27 个工作日; 2. 市政府审核批准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3. 供地意向公示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4. 用地单位缴款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5. 第2、3类案件核定权属、地类、套界址、提供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或出具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等预处理阶段的工作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间。 收费标准: 1. 出让金:按照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意见 ( 试行 ) 的通知(穗府 200536 号)的相关标准进行出让金的计收。有关基准地价信息详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2. 业务费:军转民的历史案件,按照1993财综字第159号文、(92)财综字第172号文件及(1988)后营字第766号文件等规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对其代收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不超过2%的土地出让业务费。 3. 契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有关规定按出让金额3%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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