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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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付若澜付若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112)摘要 本文对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研究,以两者的理论基本入手,再通过对比司法实践中的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来分析司法独立的价值。同步通过对国内司法现状的分析可得知舆论监督的作用力和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关系的辩证分析,发现两者的冲突与矛盾,并给出几点建议,但愿对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问题有所协助,为国内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尽绵薄之力。 核心词 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冲突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新闻的舆论已成为现代人们司法监督的手段,“媒体审判”也因此而产生。舆论是

2、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可以由于舆论过度干涉司法活动而导致司法不独立、司法不权威。如何合理地减少舆论对司法活动不必要的干扰和如何更好地保障司法独立,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一、司法独立的缘由与意义(一)理论上司法权应当独立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具体指国家特定的专门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将法律合用于具体案件,并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一方面由“三权分立”理论 此理论由孟德斯鸠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应当三权分立,互相制约而平衡的理论,这也为宪政的实行提供了最有力的权力理论基本。的原理就规定司法权应当独立,并且以独立的司法权去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司法权的中立性是起终局权威性的

3、内在保证;而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其终局权威性的外在保证。可知司法权要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必须是具有独立性的,老百姓信任的必须是不畏强权、能为她们声张正义的司法权,而不是带有浓厚官僚、腐败气息的司法权和司法机关。另一方面,国内宪法也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队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的职责在于为市民社会的社会纠纷提供法律上的判断,此种判断自身就蕴含着声张社会正义和制约权力的性质,因此就社会层面上分析,司法权也应当独立,不应受到社会中多种外部势力的干涉,特别是舆论的干涉。目前,社会中对司法权干涉最大的却是舆论,由于舆论总是被觉得是代表了很大

4、一部分社会群众的意愿,是具有极强的公信力的,因此才对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但是,社会群众却仅仅是从道德情感判断,也许并不理性,因此也不绝对是正义的判断。因此对于司法判决,还是应当有司法机关独立判决,而社会舆论的监督应当控制在一定的范畴以内,不可以干扰法官做出理性的判决,以免形成“多数人的暴政”。司法机关的法官具有高度专业的职业素养,更加懂得平衡道德和法律的冲突,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因此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下独立做出的判决应当是最合法的判决。信任司法机关就应当让司法权独立,从理论上也已经得到证明,正义的判决需以司法独立为必要前提。而要司法独立,必须避免社会舆论过多的干扰司法独立,因此理论

5、觉得控制社会舆论合适的干涉司法活动,才干更好的实行司法独立,才可以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二)实践中司法独立的体现形式 理论上司法独立是必要的,而在实践中司法独立却没有理论上那么完美。对于中国这样一种官僚主义的大国,司法权的地位远不如行政权,司法机关依附于政府的限度太深,因此司法机关并不完全独立。在法官作出判决时,有时是受到上级的批示,而不是凭借自己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等作出的,一旦群众觉得判决有失公平则难免会引来舆论的谴责,而这样的“黑锅”只有法官来背。中国是一种关系社会,有句俗话:“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中国打官司比的是谁的关系够硬,在司法活动中,有些法官会由于多种关系的牵

6、制,也许去偏向一方当事人做出有利判决,此时法官的判决所受到舆论的监督具有两面性。对于法官徇私情而作出不公正判决的行为具有监督作用,但如果舆论监督限度过大,则反而会限制法官独立依法作出判决的自由,违背司法独立和司法威严。 1.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宏观体现,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了,法官才可以独立地做出判决。在中国,司法机关要独立是很困难的。一方面,司法机关的财政并不独立,须得依托政府财政的支持,因此司法机关不能脱离行政化体制。另一方面,舆论关注着司法机关的活动,如果人民觉得司法机关的判决不公平正义,则也许引起舆论的大肆谴责,诸多时候司法机关也不得不当协而做出尽量合

7、乎民意的判决,而这样的判决却并不合理合法,因此司法机关很难独立。理论上规定司法机关独立做出判决,而现实中由于舆论监督过于剧烈而让司法机关很难独立判决,往往顶着舆论的压力做出的符合法律的判决,却无法使群众满意而容易陷入舆论的责骂之中,因此司法机关的独立在现实中的状况不容乐观。从几种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今的司法机关尚不能独立判决,很大限度上也受到来至舆论的诸般干扰,例如,从许霆案可以看出,该案一审的判决是以盗窃罪的罪名判许霆无期徒刑,但这样的判决必然很难满足人们心目中的公平正义,这样的判决成果不仅在学界众说纷纭,并且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和讨论。正是由于学界、媒体舆论的力量,许霆案成功发回广东中

8、院重审,重审判决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同样以盗窃罪的罪名。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舆论的力量是很大的,足以变化一种判决,有了舆论监督,司法机关就不能肆意做出不符合公意的判决,但从中可出司法机关并不是独立审判得出的成果,而是权衡了舆论的因素而作出的判决,舆论监督有如此大的威力,在此案中可以纠正一种错误的判决,但却很容易在另一种案件中因舆论监督而使法院不得不作出不合法不合理的判决,以此不是成了“多数人的暴政”了吗?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从微观上来看,在于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独立。司法机关要独立,最具体体目前每个审判过程中,每个法官都能独立地做出判决,不受行政机关和社会舆论的过多影响,而实践

9、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受到行政机关的牵制,又要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牵制太多则难以独立做出判决。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实行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一制度更加使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显得捉襟见肘,中国法官诸多时候判案并不是自己审判解决的成果,而是基于上级领导批示而做出的判决,上级领导也要考虑舆论的压力和其她因素,综合考虑而规定法官做出不太合法合理的判决,因此这样的判决归根结底也是在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也许是不合法的错误判决,但法官自己做出了判决,因此法官必须终身承当也许错误判决的后果,舆论压力直接落到了宣判法官的身上,法官也背起了错判的“黑锅”,显然对于法官个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官要独立做出判决,

10、在目前中国的现状看来,似乎是困难重重。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本来应当应当是一种悲观被动且居中裁判的角色,但是现实的状况是由于社会舆论和领导命令的双重压力而使法官不得不做出不合法合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有损法律的威信,有违法律的正义,虽然是群众想要的判决,但长此以往也许会使法律徐徐失信于群众,法律威信将荡然无存。 (三)司法独立在实践中的价值 1.法官、当事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民法领域中很重要的基本原则,司法独立这个概念中,涉及着民事诉讼法领域中民事程序的自治性,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的主张而放弃自己的程序利益,法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决定与否如何调解,如何审判。司法独立,也规定法律赋予法官可以自主地进

11、行司法活动,这也是法官独立审判的体现和价值。民事领域不同于刑事和行政等领域,更加崇尚意思自治,可以更加灵活的合用程序,并不是拘泥不变的合用程序,如当事人提出合用简易程序,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复杂限度决定与否合用,又例如当事人提出合并审理,而法官则根据案情决定与否有必要合并审理。这些都不得受到舆论和外界集体或个人的干扰,须有法官独立做出决定。只有法官可以独立自主的做出判决了,才可以真正意义上保证法官的意思自治,而不是受到舆论压力的摆布而做出的判决。因此划清司法领域和社会舆论的合理界线,有助于司法独立的形成。 2.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诉讼程序是国家通过制定诉讼法规则,在人们产生纠纷而诉诸法院时应当

12、合用的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代表着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同步也是合理的合法的程序。诉讼程序法理上讲是公平正义的,在实践中的合用也是强制性的,不得随意更改。司法独立的价值体目前法官应当根据法律程序判决案件,而如今社会舆论的过于强势,已经侵犯了法官独立审判的权力和自由,这种社会舆论的压力难免使法官无法做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这并不能实现国家制定诉讼法的初衷,即实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任何团队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化,而如今诉讼程序中掺杂了社会舆论的戏份,因此如今的诉讼程序并不能实现当时的合法性,不合法的诉讼程序做出的判决,难免有失公信力。因此,唯有遵守法律程序的规定去实行司法行为,法官独立断案,司法程序的合法性才

13、干得以实现。 3.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即法律程序上的正义,要实现实质正义的必经之路,则是必须保证程序正义。只有根据公平正义的法律程序得到的法律判决成果,才也许是正义的法律判决。法律程序上是规定法官独立做出判决,不受其她人和集体的干涉,但如今却加入了社会舆论的评估和判决,法官在做出判决时多多少少都要顾虑舆论的意见,这无异于两个法官互相商量在断案,这样的形式是从法理上讲是与形式正义背道而驰的。社会舆论被称为除了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之外的“第四权”,而如今舆论监督这一权力已经扩大延伸到了司法领域,相称于一种“准司法权”在发挥其作用了。由此过度的舆论监督,扭曲了本来合理的司法程序,主线

14、上破坏了司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不仅形式正义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实质正义的实现,更加需要司法独立来保障。法律是立法者根据民意加以道德正义而制定出的最大合理化的规则,而社会舆论仅仅是部分人对于个别案件的道德层面的见解,并且不同的群体由于波及自身利益考虑或者环境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案件又具有不同的观点,因此这样的社会舆论是具有片面性的,这样的社会舆论也也许并不是公平合理的。并且舆论还往往具有放大一种事件影响力的功能,诸如造星选秀这样的事情,都是通过媒体来放大其影响力,一旦一种人的名气和影响力有了,就容易成为明星。但社会舆论有时候带有感情色彩,人们也许会因此对诸多案件的见解容易形成很过激的、

15、不理性的见解,再通过媒体这个放大镜放大之后,根据“蝴蝶效应” 蝴蝶效应,是指在一种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映。是一种混沌现象。蝴蝶在热带轻轻振动一下翅膀,遥远的国家就也许导致一场飓风。一件小事通过蝴蝶效应的放大,其影响力和破坏力也许大幅增长。的原理,其影响力可想而知是很巨大的。因此很少数人的不理性,以讹传讹,通过媒体的放大,也许导致较大多数人的不理性,而如果这样不理性的舆论干涉到了司法判决,则法官威慑于舆论的压力,也难免做出不理性的判决,由此也致使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反而由于多数人的不理性而损害了她人的利益,这无疑是对实质正义的巨大损害或摧毁。因

16、此要保护好实质正义的价值,须得控制社会舆论的范畴,使其不要侵犯到司法独立。 二、舆论监督的作用与缺陷 舆论监督,如网络、新闻等媒体,具有某些“公共领域”的特点,所谓公共领域,即“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种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的事物可以形成”。具体特点,涉及自由、开放、透明等,而这些特点,阐明舆论监督具有保证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的体现权、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的功能。 舆论的监督有也许妨害司法独立,那么与否应当严禁社会舆论对司法领域的监督呢?答案固然与否认的,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有其不好的地方,但也有其存在的作用,并不能一概而否之。社会舆论有如下几大作用:第一,每个人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对国家的

17、司法审判拥有知情权,也有权利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以免司法机关仗着自己的权力而为所欲为,这是一种国家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而社会舆论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司法机关判决的最重要和最有力的形式,人民个人的力量是单薄的,主线局限性以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在这种状况下,国家权力会无限制的扩张,政府就犹如一种会吃人的怪兽,如果不约束她,她将肆无忌惮地吃人。而社会舆论正好可以使分散的人民力量集合起来,使其能和国家权力基本持平,通过社会舆论来刊登人民的意愿也就更加具有影响力,正由于如此国家权力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限制,国家这个利维坦才干被关在牢笼里,而不能出来随意的吃人。第二,社会舆论规定司法判决必须公开,社会

18、舆论还可以更好的保证司法的公开性,司法判决须得经得起舆论的评估以保证起公平正义,而有些法院和机关之间存在暗箱操作,这时候媒体的曝光和介入能较好的保护判决的公正性和公开性。第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还体目前增进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上,以及避免司法机关腐败上,使司法机关可以更加廉洁、更加高效的办案。国家机关是依托国家财政养活的,另一种角度上说国家机关是通过纳税人的税款而生存的,中国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庸懒散奢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而她们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干什么事,这肯定是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社会舆论的监督正好犹如一只眼睛,无时无刻不在监督着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鞭策着她们,使她们更加公正、高效和廉洁地

19、办案。第四,社会舆论如果控制在合理的范畴内,在不阻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发挥合理合法的司法监督作用,对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推动作用。也是由于社会舆论具有放大时间影响力的作用,对于司法活动中不合法的行为进行合适的舆论监督,则对于违法的司法活动具有很强的打击力,而对于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具有增进作用,还可以在社会中传递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并且还十分有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 三、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舆论监督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对司法独立有好的影响,也可以对司法独立有负面影响。最后,只有将舆论监督控制在合理的范畴内,才干发挥出舆论监督的合适作用,才可以更好的保证司法独立。因此舆论监督与

20、司法独立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两者关系辩证统一,舆论监督可以增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也可以反过来有助于舆论监督更好的实现,而其中的核心在于如何将舆论监督控制在一种合理的限度上。 (一)舆论监督司法的必要性和也许性 必要性: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应当是具有必要性的,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将很难保证。没有了舆论监督,司法权将成为统治者手中强有力的压迫人民的武器。因此两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不可分离。而其必要性的因素,可以从如下几种方面进行解释: 1.限制司法活动的自由裁量性 司法活动并不是对于法律的生搬硬套,而是应当对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结合社会实际,再加之道德等因素综合考虑和合用,以此保障人们的

21、合法权益。因此司法活动中必然涉及着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法官也并不是神,并不是绝对的公平正义和理性的,法官难免受到权力和金钱的诱惑,因此法官便有也许由于一己私利而作出违法的错误判决而损害她人利益,但是检察机关和法院上级自身的监督是有限的,因此此时社会舆论的监督有着更好更强更加全面的监督作用,避免法官在司法判决中滥用职权而作出错误判决。再或者,司法判决也并不是必须完全只依托法律的字面含义来作出的,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法律并不能涉足,而中国有些法律还并不是完善的。正是由于有些领域法律的缺位、另某些法律的不完善,而法官又必须作出判决,则以其她的道德规则、习惯规则为原则来作出判决,而这些规则并无明文

22、规定,必须通过法官的解释和自由裁量来合用,法官的素质并不是都很高,则对于这些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的解释也许浮现错误,由此而带来的判决也也许是错误的,但这时舆论监督又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多数人民的监督来判断判决与否是合乎公平正义的。例如,比较典型的吴英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但以其行为的恶劣限度而言,判其死罪,在诸多人的眼里似乎是不可理解的。而其后吴英的上诉审和重审期间,网络媒体等舆论都表达但愿最高法院“刀下留人”,而最后吴英以死缓定罪。从此案中再次可以看出,舆论监督对于司法独立的作用并不是完全不好的,舆论监督可以建立起人民群众与国家司法活动间的通道,

23、使人民心中的道德和正义与法律上的正义逐渐接近。 2提高法官法律素质当今中国尽管有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目的,但距离实现法治社会尚有很大的距离,其中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而欲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也必须是要有督促的动力的,舆论监督在这方面有一定的增进作用,法官的不合法行为可以逃得过上级和检察机关的眼睛,却很难逃过群众的眼睛,有着舆论的监督,法官判错案件的几率会下降,只要将舆论监督控制在合理的范畴内,舆论监督对于提高法官法律素质是很有必要的。 3.保障知情权国家权力如一头猛兽,如果不加以束缚,将会肆无忌惮地侵害人民的权利,知情权恰恰是法律赋予人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人民运用知情权可以更好的约束权力的扩大

24、,也可以避免权力的缺位。人民通过个人途径是很难理解到司法判决等,而目前是一种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网络媒体等舆论正好可以起到扩散这方面信息的作用,使更多的人可以理解司法判决、评论司法判决,以此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民的知情权。也许性:既然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是必要的,那么应当如何使舆论监督控制在一种不损害司法独立的范畴内呢?既保障司法独立,又能将舆论监督控制在一种合适范畴内,这种状况与否具有也许性?笔者觉得具有也许性,理由如下: 1.舆论观点的公意性舆论监督并不是某一种人说了算,而是人民群众的“公意”。即便是舆论存在一定的感情因素,但是舆论所反映的也是多数人的感情因素,因此舆论在很大限度上减

25、小了因一人的错误的、过激的、不理性的感情因素而给司法独立带来负面干扰的也许性。也正由于社会舆论反映的是“公意”,对司法活动的指引作用才具有公信力和合理性。再者舆论监督的波及面非常广,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阶层、职业、领域,而法律也是包罗万象的,世界上恐怕也只有舆论可以在各个方面都监督着法律的实行。因此从覆盖范畴上讲,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是有也许性的。 2.舆论媒体的真实性舆论媒体并不是胡编乱造,而是对于真实状况的体现,尽管有时舆论会有某些加工或者夸张,但是也不能否认媒体可以反映事实的一部分真实状况。媒体反映的真实状况,人民群众再将获悉的信息加工并以此刊登的自己的观点是具有说服力的,毕竟这些都是群众真实的

26、观点,对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参照价值。司法判决自身也应当反映现实生活中的公平正义,如果大多数人民觉得的正义得不到司法判决的承认,那么法律上的正义性也并不具有实践意义。总之,法律只是实现正义的工具,而并不是统治人民的武器,唯有人民真正承认了法律中的公平与正义,这样的法律才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法律才是可以使人民信服的良法。因此从媒体反映司法活动的真实性上讲,也是具有也许性的。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的关系是对立又统一的,舆论监督如果离开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的意义便荡然无存;而司法独立如果无舆论监督,司法独立肯定是很难实现的,或者说司法独立的效果肯定大打

27、折扣。妄想统治者自己设计一套程序将自己关起来,那简直是痴心妄想,这一点,在很早的时候已经由霍布斯论证过了。因此,最大限度的实现司法独立,必须依赖于一定限度的合理的舆论监督。社会舆论反映的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对于司法判决的观点,代表一定的公意性,也体现了人民心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评价原则,对于中国的司法领域的发展是有增进作用的;但是如果社会舆论过多干涉司法活动,又会太过于限制司法活动的灵活性和专业性,而丧失司法独立性,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在于舆论监督的限度,司法领域中,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人员有其自身的专业素养,解决案件时需要依托法律的专业性知识,

28、而不是盲目地凭借道德规范来断案,人民即便是对基本的大是大非拥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是却并不能替代法律上的正义,因此司法独立是法律必须保证的,舆论监督只能起辅助作用,并且是必不可少的辅助作用,法官在断案时只可以参照社会舆论的意见,而不能被舆论的观点所完全束缚,以社会舆论的意见来断案更是大错特错,其实社会舆论的目的只是为了监督法律的实行,其自身并不能替代法律,因此法官判案只能重要根据法律,社会舆论只能起参照作用。从具体层面上讲,社会舆论重要对案件的事实层面加评判,应当尽量少的去干涉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只有保证法官充足地自由去判案和定罪量刑,才算得上司法独立,法官的判案和定罪量刑的过错应当重要交由检

29、察院来进行监督。唯有如此才可以将人民思想中的普遍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有机结合,控制好舆论监督的范畴和幅度,才可以化解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其实两者是可以共存的,只是必须把握好一种尺度,让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达到一种动态合理的平衡状态,舆论监督不断约束司法活动中不好的地方,积极增进司法独立;反过来,司法独立又保障合理有效的舆论监督,使人民心中的正义可以更好的在司法领域有所体现,最后实现一种在合理舆论监督下的司法独立的法律体系。参照文献:1付子堂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8,2哈贝马斯著,汪晖译:公共领域,天涯199年第三期田平安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4付子堂.法理学进

30、阶.北京:法律出版社,3-805霍布斯.利维坦M.湖南文艺出版社罗尔斯.正义论M.美国:哈佛大学出版社,19717肖军.浅析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对刘涌案及许霆案的反思.法治与社会.The indepne of thejudcature and t spevisin y public pionAdministraie law schoo FRuolanAbat: h aticle mkes a comprhensivesrveyn elatioh betwe Judicaideendence n supervision b pbli opin,begiwith the Toreticaba

31、si, then by comparng with Judiciaindeendenceandpervisio ubc oiion he udicial pracce toanlyze he value of dicial independece.d then by nyzng Ou cutry judicial ittio to knowte rle ad the roblems of suprvisiony pbliopinion.Fina byaaling etionsi btween Judicialindeenece n supervsionbyublcopinionialectic

32、aly,ad id henflct nconradcto,and vesoe ave. Fnly I hopewll hlpto sole he pobem bewn Jdiciainepenece ad suprvisibypublc opinn, ad Contrte ittle tothe eablihment ofthe ocialistc la system n u nry isatice mesa compehenive rvey onrelatnshipeweenJudicil indepedence and supevision y pubicopion,bgn wth heo

33、retia basi, ten b compring with Judialidependene andsuperin y publiopinin in thejudial prctie o nly te vlue ojdial indepenence.nd thn by alzi Our cnry juialsituion to knwh role dthe problems ofuperisinb publi ininFinl by analzingrelationship bteen Jucia indennceand pervisin by ublicinin ialecticlly, adin the nfict nd crdictio,andgie sme dviceFinally hopwil elp o olv the prolems bewen Judicilindepdnc and upision y pbl opini, adCntribute alittl tothetablishe o thesociatclwsste i o cou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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