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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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12 条原创2016-01-13陈枝辉审判探讨本期天同码,节选自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担保卷“抵押” 主题下 “抵押权实现”部分内容。规则摘要01 .资产重组过程中,应以原债务的接收方为主债务人资产重组过程中,承接债务的接收方应担当原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并不受重组过程中抵押名义登记主体的影响。02 . 银行拖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的特别情形贷款到期后,债权人拖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等的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债务人赔偿。03 . 对案外人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可处分对于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法院可在爱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同时,实行查封

2、、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04 . 放弃优先受偿权转为借款关系,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享有对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嗣后又通过协议转为对第三人的借款债权的,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05 . 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依约选择放弃留置货物而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对该选择权约定明知或应知的,不免除其担保责任担当。06 . 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歼灭。07 . 同一抵押权人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依次同一依次抵押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

3、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部分预留并提存。08 .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歼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09 . 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爱护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见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旧享有优先受偿权。10 . 抵押人吊销营业执照,并不丢失担当担保责任资格债权人基于错误的法律事实相识,撤销要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抵押人责任担当的诉讼恳求,应担当相应法律后果。11 . 同一物担保的多个债权分开转让的抵押权存续规则同一抵押物担保不同的主债权情形,主债权分别转

4、让时,并未对抵押物进行分割,抵押物所担保的仍系全部借款。12 .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担保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其债权抵押权设立并不限制债权人以抵押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就未实现债权,债权人仍有权接着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详解01.资产重组过程中,应以原债务的接收方为主债务人资产重组过程中,承接债务的接收方应担当原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并不受重组过程中抵押名义登记主体的影响。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主债务人变更案情简介:2003年,电器公司以自有房产和划拨土地运用权抵押担保,向银行先后借款共计5000万余元。同年8月,银行与电器集团、电器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签订五方协议,明确电器集团购回电器公司的资产以实现重

5、组。同时,银行给电器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资产置换重组后,银行金融债权伴同公司资产一并转移至新组建的重汽公司。随后,重汽集团通过收购电器集团持有的电器公司国有股,实现买壳上市,将资产置换重组后的电器公司更名为重汽公司,原有的抵押房产和土地运用权登记在重汽公司名下。资产公司受让银行该项金融债权后,各方对重汽公司和电器集团谁是主债务人存在争议。法院认为:按确认函和五方协议载明内容和电器集团接收相应财产事实,电器公司对银行的债务已转由电器集团担当。电器集团承接了电器公司债务的事实,使得重汽公司与电器公司无论是否为同一主体问题变得并不重要,因在此状况下,两者是否为同一主体,重汽公司均不应作为资产公司主债

6、务人在本案担当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资产置换和工商登记变更,抵押人名义上仍为重汽公司,在其非主债务人状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通过恳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恳求抵押人干脆担当债务人的债务。实务要点: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在抵押人非主债务人状况下,抵押权人可恳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不得恳求抵押人干脆担当债务人债务。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5号“某资产公司与某重汽集团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

7、),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315);另见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间的变更、抵押人名称的变更以及行使抵押权形式问题的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555)。02 . 银行拖延行使抵押权造成损失扩大免责的特别情形贷款到期后,债权人拖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等的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债务人赔偿。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拖延行使抵押权扩大损失抵押物增值案情简介:2007年,塑业公司向银行抵押借款8250万元。2008年7月,银行在收到塑业公司用抵押物清偿贷款的看法后,向上级报送了贷款风险预警报告。但直到2011年2月,银行才起诉塑业公司

8、偿还贷款及逾期利息。法院认为:银行向上级报送的贷款风险预警报告载明内容表明其知晓塑业公司只能通过处置抵押物偿还全部贷款的事实,塑业公司以抵押物偿还贷款的意思表示已到达银行。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本案中,银行在贷款到期前,已相识到塑业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本息风险。依据塑业公司恳求,其可在债务到期后通过刚好行使抵押权避开塑业公司利息损失扩大,但其直到2011年2月才诉请塑业公司清偿债务和实现抵押权,故对其未能刚好行使抵押权而致违约损失扩大部分,不能要求赔偿。本案特别性在于,作为抵押物

9、的房地产,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至今,始终处于升值状态,塑业公司实际损失并未增加。换言之,银行拖延行使抵押权在增加塑业公司利息损失同时,亦使塑业公司因抵押物增值而受益。故依据损益相抵规则,法院通过利益衡量认为,对于8250万元贷款到期后利息,塑业公司应担当给付责任。实务要点:贷款到期后,在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债务人明确表示以抵押物清偿的状况下,债权人拖延行使抵押权,造成债务人违约损失包括利息损失扩大部分,其无权要求赔偿。但拖延期间,因抵押物升值导致债务人受益的,法院可依据损益相抵规则和利益衡量,判决债务人担当贷款到期后的全部利息。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塑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0、”,见合同效力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锦兴支行与锦州玥宝塑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303/35:160)。03 . 对案外人已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财产,法院可处分对于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法院可在爱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同时,实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措施。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案外人设定抵押案情简介:2010年,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建材公司的土地运用权,信用社以另案未到期贷款的合法抵押权人身份提出异议。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

11、行人全部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的财产,可以实行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者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法院对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可实行查封和处分措施,无论抵押担保的债权是否到期,法院均可实行执行措施,但应确保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至于优先受偿权的详细范围和数额,抵押权人可依法提请执行法院审查确定,抵押权人亦可依法参与执行程序对有关财产的处分。法院对抵押物强制执行并不必定导致抵押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终止,是否终止及相关问题应由双方另行处理。故裁定驳回信用社执行异议。实务要点:对于其他人享

12、有抵押权的执行标的物,法院可实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包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到期和未到期情形,均可适用。执行法院应依据规定在抵押物变现之后爱护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预期收益可由执行法院依据实际状况依法处理。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资产公司与某建材公司执行复议案”,见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与宁夏中卫石林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黄金龙,最高院执行局;刘慧卓,广东高院执行局),载执行工作指导案例分析(201203/43:86)。04 . 放弃优先受偿权转为借款关系,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享有对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嗣后又通过协议转为对第

13、三人的借款债权的,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破产程序案情简介:1996年,受理毛巾厂破产案件的法院作出裁定,确认银行对毛巾厂破产财产享有3600万余元的优先受偿权。1997年,政府确定毛巾厂破产安排后的资产由实业公司担当,银行债务作为国家资本金划转至实业公司。1998年8月28日,经政府办公会协调形成的会议纪要记载银行对毛巾厂抵押贷款受偿的3600万余元转贷给实业公司。2005年,资产公司受让银行该不良债权。2007年,实业公司将名下原毛巾厂土地运用权挂牌出让给开发公司,实业公司得款1.9亿余元。2011年,资产公司诉请实业公司、开发公司、市政府偿还借款。法院认为

14、:法院在毛巾厂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确认了抵押权效力,银行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并非取得了该抵押物全部权。银行取得涉案资产优先受偿权后,在近两年时间内未实行措施主动行使权利,而是嗣后在政府办公会议上同意将对涉案资产优先受偿权转为对财产接收人实业公司债权,只是最终未办转贷手续。在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基础上,银行对原涉案资产的优先受偿权已歼灭,应依新的借款关系向实业公司主见债权。鉴于双方未重新约定借款期限,应从会议纪要确认债权的时间即1998年8月28日起算诉讼时效。因银行1998年已通过建立新的借款关系方式放弃了优先受偿权,此后银行与资产公司所签转让合同注明转让标的系非信贷类资

15、产,即银行系对自身不享有权利的资产进行处分,资产公司受让涉案资产没有依据,受让行为无效,本案因资产公司受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故判决驳回资产公司诉讼恳求。实务要点:法院在破产程序中裁定债权人享有对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嗣后债权人又通过协议转为对第三人的借款债权的,债权人主见权利应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84号“某资产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债权纠纷案”,见债务承接及“借新贷还旧贷”的诉讼时效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内蒙古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债权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张雪楳),载最

16、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公司与金融(2013:360)。05 . 债权人有权依合同约定放弃留置权选择行使抵押权债权人依约选择放弃留置货物而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对该选择权约定明知或应知的,不免除其担保责任担当。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留置权放弃损失扩大案情简介:2008年,开发公司为实业公司履行与贸易公司所签代理进口协议供应抵押担保,托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违约时“贸易公司可留置相关单据,自行处置货物,亦可选择行使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或受让质押或抵押物”。嗣后开发公司以贸易公司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为由,主见免除其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案涉托付代理进口协议约定实业公司违约时贸

17、易公司可留置相关单据,自行处置货物,亦可选择行使担保权利,拍卖、变卖或受让质押或抵押物,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案涉抵押担保合同明确对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因履行托付代理进口协议发生的债务供应担保,对该合同上述内容应系明知,开发公司在发生实业公司不能支付货款的状况下选择抵押担保关系,恳求实现抵押权符合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关于贸易公司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见不成立。实务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对债务人货物行使留置权,也可对第三人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对此约定明知或应知的,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而选择行使抵押担保权,担保人关于债权人放弃留置货物权利导致损失扩大的主见

18、不成立。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4号“某实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见违约金约定偏高的,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北京安捷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晓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外运国际贸易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雄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2)合同与借贷担保(2013:188)。06 . 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有权在被担保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未完成或届满,抵押权不歼灭。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主债权诉讼时效案情简介:1996年,实业公司向银行抵押借款

19、。2001年3月31日,借款期满,2005年,银行起诉。期间,银行虽不间断主见贷款债权,但未要求实现抵押权,实业公司据此认为:抵押期间为法定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故本案抵押权歼灭。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就应支持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恳求。因本案债权人行使诉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实务要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2条规定,担保权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

20、内行使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只要诉讼时效没有届满或完成,法院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恳求就理应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终字第28号“某银行与某百货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行使的范围及其诉讼时效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陆氏实业(武汉)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王涛、李相波),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483)。07 . 同一抵押权人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清偿依

21、次同一依次抵押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部分预留并提存。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反担保抵押依次案情简介:1997年,电子公司向银行贷款230万美元,电子集团供应连带责任保证,实业公司以房产和设备为电子公司的230万美元和1820万元人民币向电子集团供应反担保。电子集团担当1820万元人民币本息的保证责任后,诉请实业公司担当反担保责任。实业公司在诉讼中将抵押财产一次性作价抵偿给了电子集团。在另案银行起诉电子公司和电子集团诉讼中,银行认为电子集团已就230万美元实现了反担保权利。法院认为:依据担保法第54条、担保法司法说明第78条规定,同一依次的抵押,应当

22、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的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的部分预留并提存。本案两笔贷款的反担保约定于同一抵押合同中并进行登记,抵押登记时间相同,属于依次相同的抵押权。电子集团在担当1820万元本息担保责任后,该笔债务数额已确定,但电子集团尚未就230万美元本息债务担当担保责任,反担保之债是否产生以及详细数额均不能确定,且各方当事人事先并未约定两笔债权抵押权实现比例,此种情形下,在1820万元贷款本息的反担保诉讼中对抵押物依据债权比例清偿或为不确定的230万美元本息反担保之债预留份额为事实上不行能。本案同一抵押财产上所设定的两笔抵押权利人均是电子集团,加之电子集团受偿的抵押物价值

23、并未超过其诉请的1900万余元的范围,电子集团有权选择以抵押物的全部实现其已担当的1820万元本息的反担保权利。故银行认为由于抵押物一次性抵偿给电子集团,电子集团已就230万美元实现了反担保权利的诉讼主见,不能成立。实务要点:同一依次的抵押,应按债权比例清偿,先到期的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抵押物价值超出先到期债权的部分预留并提存。同一抵押财产上所设定的多个抵押权利人均是同一人的状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以抵押物的全部实现其抵押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电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以及同一抵押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24、有限公司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中电云南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高燕竹,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201003/23:123);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案例指导(2011:322)。08 .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歼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诉讼时效自然债务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厂房和设备被法院依银行申请拍卖,食品公司竞拍取得厂房,但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设备因流拍而始终搁置。2005年,法院裁定将该设备以评估值420万余元抵债给银行。

25、同年年底,食品公司将该设备作价80万元售卖他人以抵租金。2006年,银行起诉食品公司要求赔偿,食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偿还自竞拍之日起的设备占用其厂房的租金,银行认为该租金恳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未取得银行授权或征得其同意,私自将诉争设备变卖他人,侵害了银行对该设备享有的全部权,构成侵权,食品公司应按诉争设备变现参考价格赔偿银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诉争设备自食品公司取得厂房全部权直至被食品公司处置前始终占用该厂房,食品公司有权获得相当于厂房租金的场地占用费的补偿。因食品公司针对厂房占用费提起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诉请应不予支持。但鉴于本诉中食品公司对银行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食品

26、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之后,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银行损失32万余元。实务要点: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歼灭的债务,只要满意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均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575号“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借款纠纷案”,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黄勤武,福建福州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003/43:197);另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黄勤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4:32)

27、。09 . 抵押权未经审判程序确认,仍应在执行程序受爱护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见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旧享有优先受偿权。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执行优先受偿权案情简介:银行与信用社申请执行工贸公司,法院对工贸公司财产整体财产拍卖得款600万元。信用社主见审理借款合同时,银行并未就抵押财产主见抵押权,应视为对优先受偿权的放弃,故应按债权比例安排。问题:未经审判程序确认的抵押权应否爱护?疑难解答:抵押权人虽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未主见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有权单独就抵押合同主见抵押权,法院在处理抵押物时也有义务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变现价值的优先受偿

28、权。法院对抵押权是否存在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如其他人对抵押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存有实体异议,则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后才能在执行程序中得到爱护。实务要点:抵押权人虽然在法院审理主合同时没有主见抵押权,但是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抵押权人仍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例索引:见执行法院能否爱护抵押权人未经审判程序确定的抵押权?,载执行工作指导执行疑难问题解答(200601/17:270)。10 . 抵押人吊销营业执照,并不丢失担当担保责任资格债权人基于错误的法律事实相识,撤销要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抵押人责任担当的诉讼恳求,应担当相应法律后果。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吊销营业执照抵押物优先受偿案情简介:1

29、999年9月,玩具公司向银行借款,国有独资的工艺品集团以名下房产和土地运用权供应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12月,国资公司以工艺品集团的全部净资产与其他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工艺品公司。2000年,工艺品集团因未参与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6年,受让银行不良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工艺品集团、工艺品公司对玩具公司贷款担当责任。一审诉讼中,资产公司以工艺品集团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撤销对其的诉讼恳求,同时撤销了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实行的诉讼保全措施,并追加国资公司为被告。法院认为: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资产公司未能供应本案抵押物因国资公司行为而毁损、灭失的证据,在案涉房地产

30、至今仍在工艺品集团名下,即工艺品集团对抵押物享有全部权的状况下,资产公司可依抵押合同向工艺品集团主见权利。工艺品集团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不存在该公司被注销的事实。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惩罚,是对其企业法人行为实力的限制,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旧存在,仍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担当民事责任。资产公司一审中撤销要求工艺品集团担当担保责任的诉讼恳求,系基于对法律事实的相识错误。资产公司要求工艺品集团的股东即全资出资人国资公司担当对借款合同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实务要点:抵押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企业主体资格仍存在,债权人基于错误的法律事实相识,撤销要

31、求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抵押人责任担当的诉讼恳求,应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9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玩具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旧存在,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枣庄市峄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山东东方玩具有限公司、山东东方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服装绣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审判员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583)。11 . 同一物担保的多个债权分开转让的抵押权存续规则同一抵押

32、物担保不同的主债权情形,主债权分别转让时,并未对抵押物进行分割,抵押物所担保的仍系全部借款。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不良资产同一抵押物案情简介:1997年至1999年,贸易公司先后向银行12次抵押借款并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2004年,资产公司受让其中9笔不良债权并起诉主见优先受偿。同时,另案法院就另3笔借款和同一抵押物的优先受偿亦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抵押权的不行分性,是指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就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关系而言,就是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个部分。案涉房产既是本案所涉借款的抵押物,又系另案所涉借款的抵押物。原债权人在将前述全部借

33、款所产生的债权分别转让时,并未对抵押物进行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72条第1款关于“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第71条第1款关于“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的规定,抵押物所担保的仍系全部借款。故判决东方资产公司对他项权证下抵押权在其对贸易公司享有的债权份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要点:同一抵押物担保不同的主债权,原债权人在将主债权分别转让时,并未对抵押物进行分割,抵押物所担保的仍旧是全部借款。抵押人主见抵押物中用于为另案的主债权担保的部分不属于抵押物的,法院不应支持。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

34、院(2006)民二终字第31号“某资产公司与某贸易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抵押权具有不行分性,伴同债权一并转移的抵押权原则上不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除非当事人就抵押权的设定有特别约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武汉市亚洲贸易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王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604)。12 . 债权人有权以抵押担保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其债权抵押权设立并不限制债权人以抵押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债权,就未实现债权,债权人仍有权接着享有优先受偿权。标签:抵押抵押权实现自行扣划案情简介:2001年,投资公司向银行贷款20

35、00万元,实业公司为其中的700万元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投资公司为其中的1300万元供应抵押担保。因投资公司发起人之一蒋某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冻结了蒋某1200万余元资金。2004年,刑事案件终结后,检察机关将该款转回投资公司在银行账户,银行扣划后,起诉投资公司和实业公司连带偿还贷款。实业公司主见:追回的资金及抵押物价值均高于其保证债务额,要求优先清偿以免除其保证责任。法院认为:银行自行从蒋某账户扣收资金行为,系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干脆划收借款人款项的权利。在行使该项合同权利时,银行无需且事实上亦未征得投资公司同意。故实业公司以投资公司同意以上述资金优先清偿实业公司所担保的债务为由,恳求免

36、除其保证责任的理由不予支持。虽然,投资公司借款中有一笔由投资公司以土地设立了抵押担保,且银行实行了诉讼保全措施,但抵押权的设立并不限制债权人以抵押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其债权,故本案银行仍有权选择以投资公司的资金部分偿还已设立抵押担保的债权,且就未实现的债权部分,银行仍有权接着享有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要点:抵押权的设立并不限制债权人以抵押之外的其他方式实现其债权,就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债权人仍有权接着享有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00号“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检察机关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冻结部分贷款的事实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的“履行中断”西藏西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蒋琼以及绵阳市金海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拉萨市康昂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代理审判员王涛、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2011:353)。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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